法拍行情・新北市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民國115年2月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4、374之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貢寮區遠望坑街7號建物南方約1300公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之「一般保護區」及「公園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到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293之2地號位於 𫙮 魚坑路過港巷10號之1鐵皮屋南方6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墳墓及10號之1建物部分使用
現況 民國114年10月2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4、374之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貢寮區遠望坑街7號建物南方約760公尺至150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一般保護區」及「公園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估價師到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293之1地號位於 𫙮 魚坑路過港巷10號之1鐵皮屋東南方5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及墳墓使用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位於龍巖福田園區內,使用現況部分為萬里龍巖福田陵園建物(納骨塔大樓)及週遭設施坐落於其上,部分為道路、雜木林;三廳個人位第5/6/7層(權狀編號LMC0129101,已選位,編號:820218036,未使用),拍定後如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拍定人須向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並依該公司公告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依建物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契約),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為占有管理使用;惟共有物建物特定部分之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應由全體(或法定多數)共有人協議約定使用分管方法(分管契約),且該協議分管方法,得依全體共有人(或法定多數)之決議而變更,故本件債務人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占有使用權及拍定後拍定人是否需受原分管契約拘束,應買人應自行先向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現況 327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及第33條規定,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承受或應買耕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又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依據民國115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327地號使用管制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327-1使用管制為山坡地保育區交通用地;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均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
現況 另663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四腳亭坑路51號西南方約170公尺,部分為產業道路,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且有廢棄鐵皮屋出坐落其上;依據民國115年5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662、66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本件係拍賣2筆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662、663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依謄本所示,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若上開二筆土地屬耕地,則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現況 而上開南勢坑路3號建物非本件拍賣標的,又系封土地上倘另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亦非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115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外,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山坡地保育區農業用地,土地產權持分所有5分之1;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19日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稱乃為龍巖福田B2晶華廳(未選位)之2個個人式塔位;另依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5年4月2日宇(115)總字第0061號函略載:「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及使用狀況:(1)權狀編號LMC0046077、已完款、未選位、未使用;(2)權狀編號LMC0049508、已完款、未選位、未使用;日後於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該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及權狀換發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管理費,需於選位時一併繳交,上述作業手續費用及管理費依該公司公告收費標準繳交;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4月8日查封時,法院會同地政、鑑價人員及債務人之代理人在場執行,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瑞芳區爪峰段(下同)37地號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坑路311之1號(下稱311之1號)房屋大門口東南方35公尺處附近一帶之山坡地,現場無路可達,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39地號位於同上門牌建物309之1號及311之1號建物附近一帶之土地,目前現況為部分被上開二建物房屋佔用、部分為311之1號房屋旁屋頂塌陷廢棄一層磚造房屋佔用、部分為房屋周遭之空地;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三爪子坑小段313地號(下地313地號)為門牌311之1號建物大門口東南方約75公尺處附近一帶之山坡地,現場無路可達,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等語;另依據民國115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37地號及39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313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上開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4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平溪區十分寮段望古坑小段(下同)113地號目前現由新北市平溪區望古坑17之5號房屋占用,及房屋周遭水泥空地與雜草地,部分為種植短期農作物,部分為雜木林;126地號位於新北市平溪區望古坑17號之12建物北方約15公尺處(鐵道旁)一帶之土地,目前使用現況為雜木林;126-1地號為新北市平溪區望古坑17號之11、17號之12房屋占用及房屋周遭之水泥空地與雜草地,部分土地為種植短期農作物,部分為雜木林」等語;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且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又該建物、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本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交通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中和區景福段759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3段100巷2弄5號建物西側,有部分鐵皮屋車庫占用;前開鐵皮屋車庫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函,759地號土地係屬69中使字第2915號使用執照(68中建字第2359號建造執照)卷內一層平面圖說載示之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新北市中和區景福段72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中和區秀朗路3段100巷2弄16號建物西側,其上有鐵皮屋占用,前開鐵皮屋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新北市中和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之新北市三重區成功段344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區重陽路一段44巷43號建物旁道路到車庫前之道路,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之1172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340230北方及西方,為原始森林,其上有2間鐵皮屋占用,其中一間鐵皮屋未見門牌懸掛,但於鐵皮上有149巷74號之26噴漆,另一間鐵皮屋則無門牌號碼,此二建物有占用執行標的;前案執行時,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定位編號340342號路燈至新芳工廠處,有豬舍及2間鐵皮屋坐落其上,債務人在場稱該豬舍係其所有,作為養豬使用;另依鑑定報告記載1172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凌雲路1段149巷76號之地上建物坐落,土地現況為道路、旱田、墳場、工廠、倉庫、畜牧場使用;上開豬舍、鐵皮屋、地上建物等均不在本件查封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行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拍賣之三重區成功段20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三重區重陽路一段13號建物車道後方之鐵皮屋及鐵皮屋旁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據地政人員表示上開鐵皮屋為該棟大樓15號1樓增建之鐵皮屋,另前開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為門牌號碼三重區重陽路一段60巷9號建物旁獨立增建之鐵皮屋(面對9號);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本件010203(續上頁)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決行函 稿 代 碼:5.16.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股 別:蘭股擬 判:擬 判拍賣之1173地號位於電線桿編號340275南方的水泥道路及墳墓坐落地,前開墳墓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6筆土地現為停車使用,有劃設停車格,相鄰之停車場(位於822地號上)有部分占用到818地號土地,818地號土地為雜物林,其上有鐵皮屋,鐵皮屋位置約在路燈編號106085號對面,鐵皮屋有占用到818、817、816、814地號土地,鐵皮屋現供停放車輛,並有堆放雜物,土地外圍有鐵皮圍籬,圍籬為土地與忠孝路三段84巷道路間之區隔;上開停車場與鐵皮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使用分區屬「商業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件土地係65蘆使字第1611號使用執照(64蘆建字第180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亦即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
現況 本件土地指界時,地政人員稱:土地位於路燈編號034461至路燈編號034450號之間的鐵皮搭建區,現況作為停車使用,上方有鐵皮屋頂;債權人到場稱各共有人間有約定各自使用範圍,部分共有人作為停車自用,部分共有人出租給他人;後具狀補充說明本件土地共劃分為11個停車格,現由共有人黃○賢、王○地、林○龍、王○虎、王○元、涂○玲分配使用中,土地上之鐵皮屋頂及鐵捲門由共有人王○地、林○龍、王○虎、王○元共同搭建使用,無出租他人,共有人間亦未簽訂分管契約,僅大致約定使用方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662-8地號位於西南方約35公尺,為菜圃使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據鑑價報告,662-1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業用地,662-8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丙種建築用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系封土地(應有部分)非都市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其建蔽率、相關使用規定,應注意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等相關法令之限制,提請應買人注意;又該等(非本件拍賣標的之)定著物、農林經濟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該等定著物、農林經濟作物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雙澳39號建物為參考點,662地號為位於前方6公尺之空地,662-9地號位於西南方約25公尺,部分土地為雜木林、部分土地為菜圃使用;本件各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81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骨灰塔非本件拍賣範圍,塔位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兩座占用,現場為蕨靜叢森之蕨類商行,據在場人潘○蘭稱,該鐵皮屋為債務人所有,目前是她在營業;4地號土地上均有鐵皮屋一座占用,目前亦為潘○蘭使用中;6地號土地上有大鐵皮屋兩座占用,據潘○蘭稱該屋亦為債務人所有;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沙崙路181巷6弄22號房屋旁之鐵皮屋兩座占用,一座有鐵捲門上鎖,另一座為停車位;上開鐵皮屋非本件拍賣範圍,鐵皮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又該4之3號建物、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公告所載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請見不動產附表使用情形欄),係依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時之敘述;(3)共有耕地辦理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之宗數不可超過共有人之人數
現況 民國114年6月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23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新北市萬里區中幅路112之1號建物(新北市萬里區中幅活動中心)西方約249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4地號土地上有門牌沙崙路168號至172之3號房屋占用,現為家樂福賣場、福記燕餃、泰好吃咖啡簡餐、華客鐵板燒、窯烤披薩等商店營業中,為連棟大鐵皮屋,窯烤披薩為磚造平房;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4月22日函覆:74地號土地係98淡使字第576號使用執照(97淡建字第0300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債務人115年4月20日具狀陳報,172之1號建物與172號建物同屬天生段4建號建物,當初係因出租方便,始於172號建物中隔出並另編門牌號碼;又依租賃契約暨租金抵繳協議書記載,租期自111年7月1日起至建物無法繼續使用之日止,並約定租金每月9,000元,至138年12月31日止已逐月抵扣完畢,而建物尚得繼續使用者,土地之租金數額,由雙方另行協議之;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114年12月9日查封時,地政人員稱本件九芎段370地號土地位於蘆洲區中山二路188號建物前方之騎樓,該建物部分占用土地;九芎段351地號土地有蘆洲區中山二路170號建物占用,亦包含中山二路168巷整條巷弄,延伸至中山二路168巷13號至17號建物滴水線前空地,空地上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屋上載有蘆洲區中華里守望相助大隊;本案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2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600732號函:本件蘆洲區九芎段370地號土地經查係71使字第335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716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作物收取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826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淡水區崙頂2之5號、2之3號及3之5號建物占用,部分為種植經濟作物;1090地號土地位於電桿410448號西南方56公尺處,有貨櫃及鐵皮屋占用,部分為種植經濟作物;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0年12月3日函稱826地號土地係83農使字第632號使用執照(82農建字第153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826地號、1090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4年6月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00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新北市萬里區中幅路112之1號建物(新北市萬里區中幅活動中心)西北方約69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地上物占用部分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1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95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舊莊街2段187巷口東北方約80公尺處,部分雜木林,部分農作,有一層磚造鐵皮屋占用;2標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56、57、66地號土地位於前揭建物東方,其上為小徑、農地及雜木林占用;152地號土地為前揭建物部分占用;153地號土地為十八重溪6號建物及其東方鐵棚與雜木林占用;183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石碇區十八重溪16號建物一小角部分占用,及十八重溪16-2及16-3號門前道路部分占用;前揭建物部分占用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18、56、57、62、63、67、70、76、78、84、88、96、98、99、106、129、130、132、133、144、153、183、18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131、1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66、115、164、165、16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現況 民國115年5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金山區頂角段磺溪頭小段(下同)75地號位號門牌新北市金山區磺溪頭7號(下稱7號建物)西北方約139公尺處,76-1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75公尺處,76-2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114公尺處,42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205公尺處,74地號位於7號建物西北方約149公尺處,以上五筆土地現況均為雜木林,另78地號為7號建物所占用,其餘為雜木林及建物前方之水泥空地」等語;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係拍賣土地(均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標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2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1地號土地位於燈桿編號440515西北方約7米處,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屋2間占用,1間無路可達,部分土地目視所及為雜木林;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0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重建街1巷2號西北北方約10公尺處,作為小公園使用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35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114.12.24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924、1924-1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北方約5米,雜木林無建物占用;1959、1961、1964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東南方約300米,均無建物占用,1959、1964地號係雜木林,1961地號有雜木林及水泥鋪面;1966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東南方約500米,無建物占用,有土堆及草坪,本件拍賣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114.12.24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924、1924-1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北方約5米,雜木林無建物占用;1959、1961、1964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東南方約300米,均無建物占用,1959、1964地號係雜木林,1961地號有雜木林及水泥鋪面;1966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東南方約500米,無建物占用,有土堆及草坪,本件拍賣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25-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碧山派出所東南方70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道路可以抵達,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屬(73年2月27日)「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份)之保安保護區
現況 本件115.2.9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448地號位大觀路3段160巷34弄27號後面,有一水泥倉庫及鐵皮屋部分占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無徵收公告註記,非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用土地人擬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資訊,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本件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46-9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4月8日現場指界時,發現係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之墳墓用地,據地政人員指出592地號土地上為墓地(土葬區);上開第三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火化個人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火化個人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之商品皆為舊永久使用權狀,均尚未選位及使用,拍定後請拍定人攜帶身分證、舊權狀及拍定相關證明,至園區換發新權狀,每位酌收工本費新臺幣3,600元等語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114-14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坪林區坪雙路三段中華電信電桿編號豹子幹90西北方約90公尺處,雜木林,有路可達,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
現況 本件114.12.24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1925地號位1924、1924-1地號旁(1924、1924-1地號位后湖幹B4656號北方約5米),有鐵皮屋占用,拍賣後依現況點交;本件1925地號土地上有地上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31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2段122巷10弄27號之三層建物及建物前水泥空地占用,不鄰路,需經由旁邊門牌25、23、21號建物前水泥空地、停車場及同巷12號廠房旁水泥小道(即同巷10弄,是否為私有土地不明)始能出入;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 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18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權狀編號:LYD2566610,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115年司執字000005號 財產所有人:蔡小燕即蔡賽燕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三芝區 土 地 公埔八 連溪頭160-28 41906 410000 分之11,100元備考115年司執字000005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蔡小燕即蔡賽燕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備註1 真龍殿骨灰室 1 室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120,000元 未選位(LYD2566623)/未繳管理費/未使用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42-2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農耕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18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路燈編號142635號燈桿東方約44公尺處之雜木林,無道路可抵達,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206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路燈編號146237號燈桿南方約35公尺處之雜木林,無道路可抵達,土地使用分區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現況 775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門牌號碼為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438號建物西方之人行道與道路,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4月8日現場指界時,發現係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之墳墓用地,據地政人員指出582地號土地上為墓地及懷恩園塔位;上開第三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功德牌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功德牌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之商品皆為舊永久使用權狀,均尚未選位及使用,拍定後請拍定人攜帶身分證、舊權狀及拍定相關證明,至園區換發新權狀,每位酌收工本費新臺幣3,600元等語
現況 依鑑定報告所載,243、244、588地號上有建物占用,從上述路燈編號電線杆沿道路西北方約95公尺有一樹林混元玄龍堂拱門繼續前行約190公尺後車輛無法通行沿農作小徑前行約300公尺可達地上物;本件標的依現況點交;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233、243、245、587、588、594、595地號為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233-1為林業用地,244為丙種建築用地
現況 114.10.16履勘時,標1之459地號位新北市路燈編號350161號西方約700米處,無公路可達,係雜木林,拍賣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無徵收或協議價購註記
現況 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4月8日現場指界時,發現係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之墳墓用地,據地政人員指出582地號土地上為墓地及懷恩園塔位;上開第三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功德牌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功德牌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之商品皆為舊永久使用權狀,均尚未選位及使用,拍定後請拍定人攜帶身分證、舊權狀及拍定相關證明,至園區換發新權狀,每位酌收工本費新臺幣3,600元等語
現況 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4月8日現場指界時,發現係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之墳墓用地,據地政人員指出580地號土地上為墓地(土葬區)、590地號土地上為懷恩園塔位;上開第三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火化個人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火化個人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之商品皆為舊永久使用權狀,均尚未選位及使用,拍定後請拍定人攜帶身分證、舊權狀及拍定相關證明,至園區換發新權狀,每位酌收工本費新臺幣3,600元等語
現況 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4月8日現場指界時,發現係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之墳墓用地,據地政人員指出590地號土地上為懷恩園塔位;上開第三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火化個人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火化個人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之商品皆為舊永久使用權狀,均尚未選位及使用,拍定後請拍定人攜帶身分證、舊權狀及拍定相關證明,至園區換發新權狀,每位酌收工本費新臺幣3,600元等語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司執助字014326號 財產所有人:陳建宗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八里區 米倉 655 228.46 30分之8 3,820,000元備考 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8-28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82587號燈桿西北方約2.72公里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另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19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4321號函,本件土地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水源地,依同法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月9日現場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41-17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止區復興路10號2樓之1至5樓之1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2月17日函復稱智興段441-17地號土地係74使字第403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938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為私設通道(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
現況 門牌號碼新北市深坑區深南路114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共有人王木火,深南路118號建物之納稅義務人為王庚辛,深南路116號建物之所有人不明,上開建物占有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之法律關係;標的721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標的795、801、1255、1294、1295、1330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標的279地號位於深坑區深南路77號建物西北方約35公尺處之雜木林,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現況 1086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4年2月17日函復稱福德段1086地號土地係79使字第123號使用執照(78汐建字第59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保留地,屬建築基地範圍等語,請應買人留意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三重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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