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行情・台南縣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拍賣之土地上有置放一貨櫃,使用狀況不明;上開貨櫃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編號2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停車)占用;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使用;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為(松樹王)之祭祀設施、部份既成道路、餘為空地,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上有雜物堆置,並有門牌台南市永康區王行路1032巷4號增建鐵皮屋占用,其餘土地上堆置雜物、部分雜草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四筆土地相連,未直接臨路,為裡地,需通行鄰地方可到達道路,現況有建物之一部坐落,剩餘土地為堆置廢棄物、部分空地;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四筆土地使用分區均屬「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其上建物、鐵皮屋及雜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建物、鐵皮屋及雜物占有權源不明;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編號2地上有多棟無門牌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另鑑價報告稱:本件土地東西側均臨路,土地上均有多棟未辦理保存登記平方數棟占用
現況 土地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林地、漁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現況 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呈不規則狀,現況為道路、空地、建物使用;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依上開建物登記謄本所載:債務人為共有人,應買人應特別留意民法第425條之1、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現況 編號2土地為柚子園,且臺南市麻豆區公所函稱:編號2土地無訂定三七五租約;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標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經本院函查上開建物門牌稅籍資料,其中數筆之納稅義務人為債務人,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425之1、第838條之1第101(續上頁)第五頁標別: 乙巷、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或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系爭土地上有無門牌未保存登記建物平房坐落,另土地一部分為私設道路及雜樹,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數棟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內庄184號、187號)坐落,部分建物無人居住,部分建物有人居住,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標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編號2至4土地經臺南市麻豆區公所函稱:土地無訂定三七五租約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石棉瓦平房建物一棟,另本件指界時為雜草空地,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上開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一門牌為灣丘30號之2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為既成巷道、部份有建物座落其上(門牌白河區裕農路17巷八弄18號),據債權人查報上開建物為第三人陳冠宇所有,債務人與第三人為
現況 265-3、265-5地號土地相連且合併使用,屬於非都市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北側、東側均臨中大街127巷、中間有中大街127巷貫穿,現況生長雜草雜樹竹林、部分種植農作物、265-5地號土地部分為產業道路;前開土地地上物、農作物等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占有情形;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住一」住宅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臺南市善化區溪尾66之2號未保存建物坐落,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土地上有其經營之工廠(貴冠生技有限公司),坐落於拍賣之土地及鄰地263-10地號,向第三人林○叩承租門牌拔子林83之44號建物,租期自108年6月至119年5月止,並自110年起至120年止,轉租予第三人富聯塑膠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現況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有雜樹、果樹、鐵皮倉庫、鴿舍等坐落;另依據本院114年度新簡字第74號判決記載,該土地共有人方太壽有種植花生、地上鐵皮房屋為共有人方太良所有;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假扣押查封及本件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南勢街282號建物一棟,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數棟建築物坐落,並設有圍牆,據債權人陳報建物門牌號碼為外渡頭12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坐落建物為同段152建號,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門牌為竹子腳20號三合院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廢棄魚塭,未臨路而需通行他人土地;上開魚塭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2土地相鄰,編號1土地為空地,作為停車使用,編號2土地部分為公共排水溝,另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為水泥空地,編號2土地現為道路,另編號2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現況 上開土地現況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拍定後以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現況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上有2間建物坐落,編號2號土地為雜草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3號土地相連,土地上有建物、部分道路及雜草雜木,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拍賣土地屬重劃區內耕地出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查封時,編號1、2號土地均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編號1、2號土地上有一棟磚土造建物(門牌號碼為中正路341巷號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2筆土地部分空地,其餘為數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正覺街102巷40弄56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實際現況及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雜樹、雜草,惟實際使用情形;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種有芭樂,上開作物占用權源不明;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編號2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現況 現場執行時,系爭土地均為道路,鑑價報告記載:編號5土地上另現況部分有鐵建物,部分放置盆栽,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系爭土地是屬重劃區內耕地出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據債務人陳報:系爭土地自民國96年起由兄長承租使用至今;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上有一間三合院、一間鐵皮屋占用,部分空地,編號2號土地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岸內1之2~1之8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三合院、二層樓房(門牌號碼為太子宅11號),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436地號土地為空地,另依鑑價報告所載436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依鑑定報告記載,1108地號屬住宅區,現況位於圍牆內,1124地號屬道路用地,現況為道路使用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案指界時,拍賣土地上有2間無門牌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鐵皮屋坐落,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倒茄苳9-1號平房(有人使用)、
現況 本件拍賣之421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其上,部分土地上堆有雜物,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另據鑑價報告指出,土地尚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現為空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部分土地上有未登記鐵皮建物坐落,部分土地為空地及道路使用,另本院由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網站航照圖查詢系爭土地,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件拍賣之1349-34地號土地,有墳墓坐落其上,上開墳墓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拍定後均不點交;依臺南市玉井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之編號1、2土地使用分區為水溝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
現況 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本件標的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1140、1156地號土地為空地,1142地號現為道路,另依鑑價報告所載1140、1142、1156地號現況為通路、空地使用,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現況為雜樹林,並有多個墳墓坐落,且鄰近公墓,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依前次鑑定報告記載,本案標的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現況多為道路使用,少部分為建築使用;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其上農作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實際情形如何
現況 債權人陳報編號1土地現況部分空地,部分由鐵皮屋佔用(門牌:臺南市仁德區中洲路710巷50號),空地上停有貨車及自用車輛,土地上另種植椰子樹
現況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
現況 查封時,編號1土地部分有鐵皮建物占用,其餘為空地,編號2土地為水泥空地,土地上有堆放鐵皮;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為道路及空地,編號2土地現況為空地、道路及建築使用,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無門牌鐵皮建物1棟,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1008地號土地有數棟鐵皮屋及建物坐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況;100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坐落門牌廣山150、151、158、159號建物數棟,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
現況 另本件查封標的物上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非屬債務人所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如有租地建屋之情形,則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現況 上開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白河區木屐寮49之3號平房一棟坐落,部分空地,部分棚架,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
現況 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本件拍賣之1004地號土地部分有建物坐落其上,部分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況;100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及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2土地相連並合併使用,部分為社區私設道路,部分為屋前空地
現況 查封時,編號1、2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編號3號土地為河床,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嗣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系爭土地目前休耕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火燒珠26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有門牌號碼為『三興街96號之1』建物坐落,編號2號土地為屋前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編號1~2號土地均為無路可達(未臨路)之雜竹林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上有2間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編號2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道路,部分土地上有數棵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農地,未種植作物,嗣據債權人查報現況稱,系爭土地雜草叢生,無人使用等語;系爭土地是屬重劃區內耕地出賣,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本件拍定後均不點交;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現況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編號2號土地上有三合院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現況 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3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為產業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編號1~3號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坐落,部分土地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編號2、3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28號土地為雜木林,部分土地有種植芒果樹,編號26號土地有未保存登記建物,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編號1~4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民權路二段210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嗣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編號1、2號土地為水利用地及農牧用地,現況為雜草地,惟實際使用情形;編號2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3~8號土地為道路,編號2號土地上有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廢棄石棉瓦工寮、水塔,部分土地雜草、雜樹;又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土地現況有一廢棄之磚造鐵皮頂平房建築;系爭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現況 拍賣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前述地上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當事人陳報稱土地上農作物為前共有人即高秋容、陳力鋐之被繼承人種植並委託第三人洪某管理耕作,果樹作物由第三人收取;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僅拍賣土地,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另據鑑定報告書記載,本案標的現況為部分道路、空地及建築使用;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上開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本件拍賣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另據鑑定報告書記載,本案標的為住宅區土地,地形呈三角形,位在裡地出入須經鄰地,現況為閒置長雜草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空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實際使用情況;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標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本件均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
現況 依臺南市新營區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綠地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條件特別規定,依臺南市政府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公共設施保留地填註取得方式有關事宜協調會」會議紀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
現況 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 合股114年司執字169624號 財產所有人:鄭慶文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南市 仁德區 二行 1096 116.43 30分之4 480,000元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有栽植短期作物,未臨路,須經鄰地始得對外交通,另據債權人查報:系爭農地現由梁良誠種植硬質玉米,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系爭土地上有雜草及未見門牌之鐵皮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前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為住宅區土地,編號2土地為人行步道用地,現況部分水泥空地、部分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編號3土地為道路使用,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依臺南市東山區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記載,拍賣編號2.3土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
現況 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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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非未登記建物」的標的計算。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