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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是什麼?內政部定義、法院怎麼判,實價登錄裡的凶宅比同社區便宜約 34%

ToEstate 資料團隊・發布於 2026-10-03・數字依本站資料庫,資料更新時重算

凶宅沒有法律條文的定義。最常被引用的是內政部 97 年的函:賣方產權持有期間,在房屋專有部分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 但法院判斷是不是「瑕疵」時,不一定受這個範圍限制。實價登錄備註寫明凶宅的成交,單價中位數比同社區其他成交低約 34%(97 筆)。

內政部的定義

內政部 97 年 7 月 24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70048190 號函,解釋「不動產委託銷售契約書範本」現況說明書的「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一項:

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函文經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93 號判決引述。

  • 算:專有部分(主建物、附屬建物)內兇殺或自殺死亡、陳屍在屋內;在屋內有求死行為而死亡,例如從家裡跳樓。
  • 不算(依這個定義):自然死亡;在屋內遭砍殺、但陳屍他處;發生在賣方取得之前。
  • 現在的說明書寫得更寬:同一份函說,當時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事項還沒有凶宅項目。104 年 11 月 25 日修正的「不動產說明書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要求說明「本建物(專有部分)於產權持有期間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橋頭地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判決引述)。

法院怎麼判

  • 沒有物理損壞也可以是瑕疵:最高法院說明,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約定,物應具備的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就是瑕疵,「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93 號)。
  • 自殺後送醫才死亡,仍算:屋主之子在車庫自縊,送醫後死亡;賣方在現況說明書勾「否」。法院認定是自殺致死事故,按買賣價格 1,153 萬元乘以鑑定減損比率 18%,判賣方返還 207 萬 5,400 元,最高法院駁回賣方上訴(115 年度台上字第 65 號)。
  • 發生在前手時期、賣方不知情,也可能要負責:98 年前屋主的妹妹在屋內燒炭,送醫後 24 小時內死亡;111 年轉賣時賣方不知情。橋頭地院認為說明書範例只規定持有期間的事項要列載,「並未定義何謂凶宅」,瑕疵擔保是無過失責任,准買方解除契約、判賣方返還 1,350 萬元(112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一審判決,司法院審級資料無上訴紀錄)。
  • 意外死亡算不算,看雙方約定:前屋主更換熱水器電池時不慎墜樓身亡,說明書寫的是「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身故」。最高法院認為要探求雙方訂約真意,不能只憑字面就認定意外也包括在內,廢棄原判決發回(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93 號)。

實價登錄裡的凶宅:中位數便宜約 34%

實價登錄的備註欄,有時會寫明「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瑕疵物件之交易(自殺致死)」「疑似兇宅」。我們在 3,564,640 筆含建物的買賣成交裡,找到 253 筆這類備註。 排除同時註記親友、特殊關係、債權債務等其他特殊因素的交易與持分交易後,和同社區前後兩年內的其他成交比每坪單價:

  • 97 筆,中位數低約 34%,中間一半的折價落在 23%~43%。
  • 對照判決裡的鑑定:上面最高法院維持的案件,鑑定減損比率是 18%。實際成交的折價,中位數大約是它的兩倍。
  • 只有申報時寫進備註的才找得到,樣本少,這個數字只能當參考。

買之前怎麼確認

  • 看同社區成交的備註:本站社區、大樓頁的成交表會顯示實價登錄的備註原文(含個人資料的除外),申報時註明非自然死亡、漏水、增建的都看得到;沒寫進備註的則查不到。各縣市整理好的紀錄見凶宅查詢。
  • 請賣方在現況說明書勾選並簽名:上面最高法院的案件,賣方勾「否」並簽名、事後證明不實,就要負瑕疵擔保責任。
  • 契約寫清楚範圍:內政部的定義限於賣方持有期間、兇殺或自殺;意外死亡、送醫後死亡、前手時期發生的,法院曾因契約文字而有不同判斷。想涵蓋這些情形,要在契約裡寫明。
  • 法拍屋不受瑕疵擔保保護:拍賣物的買受人沒有瑕疵擔保請求權(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法院的查封筆錄與拍賣公告,要載明調查所得的「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第 77 條、第 81 條), 但不少公告寫的是查無或不明,並提醒「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法拍屋查詢的標的頁可以查看法院公告。

已經買到了怎麼辦

發現後應即通知賣方(民法第 356 條),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第 359 條);通知後 6 個月內要實際主張,自交屋起最長 5 年,賣方故意不告知的不受 6 個月限制(第 365 條)。 契約裡「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約定,賣方故意不告知時無效(第 366 條)。詳見瑕疵擔保責任。

資料與方法

  • 來源:內政部實價登錄買賣(不含預售),交易標的含建物;資料至 2026-09-16,快照 2026-10-03。備註提到凶宅、兇宅、非自然死亡、非自然身故、自殺、凶殺、命案等,且不是否定、條件或舉例句者(例如「無非自然死亡」「如有非自然死亡」);先刪除仲介制式免責條款中「惟若重大瑕疵除外如:非自然身故…」「除海砂、輻射、凶宅外,賣方不負…」的例外清單。分類規則與社區頁「成交備註重點」相同。
  • 折價:與同一社區、前後兩年內、備註沒有瑕疵字眼且非特殊交易的成交比每坪單價(已扣車位),比較組至少 3 筆。
  • 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93 號、115 年度台上字第 65 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重訴字第 36 號(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原文;審級以司法院歷審資料查核)。法條:民法第 356、359、365、366 條,強制執行法第 69、77、81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0-03 查詢)。
  • 分析程式:scripts/content/defects.py。本文為法規與資料整理,個案請洽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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