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Estate

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買到漏水、海砂屋、凶宅怎麼辦:民法規定、5 年期限與最高法院判決

ToEstate 資料團隊・發布於 2026-10-03・數字依本站資料庫,資料更新時重算

瑕疵擔保責任是賣方的法定責任:房子在交屋時,不能有減少價值或效用的瑕疵。有瑕疵,買方可以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 354、359 條), 期限是通知賣方後 6 個月、交屋後 5 年(第 365 條)。實價登錄的備註裡,寫明漏水或壁癌的成交有 2,627 筆,單價中位數比同社區其他成交低約 4.5%; 寫明賣方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2025 年有 323 筆。

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

  • 物的瑕疵:賣方要擔保房子在危險移轉(通常是交屋)時,沒有滅失或減少價值的瑕疵,也沒有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減少的程度無關重要的,不算瑕疵(第 354 條第 1 項)。
  • 保證的品質:賣方保證過的品質,交屋時也要具備(同條第 2 項)。
  • 不限於看得到的損壞:最高法院說明,依通常交易觀念或當事人的約定,物應具備的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就是瑕疵,「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93 號判決)。所以漏水、海砂屋之外,凶宅也可能構成瑕疵,見凶宅的定義與判決。
  • 權利的瑕疵:另外,賣方要擔保第三人對房子不能主張任何權利(第 349 條),例如房子上還有第三人的抵押權沒有塗銷。

什麼情況賣方不用負責

  • 買方簽約時就知道:買方在契約成立時知道有瑕疵,賣方不負擔保責任(第 355 條第 1 項)。
  • 買方重大過失而不知道:賣方沒有保證無瑕疵時,也不用負責;但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的,仍要負責(同條第 2 項)。
  • 法拍屋:拍賣物的買受人就物的瑕疵沒有擔保請求權(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見法拍屋的風險。

發現瑕疵要做什麼:先通知

買方受領房子後,要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發現賣方應負責的瑕疵,應即通知賣方;沒有通知,除了通常檢查發現不了的瑕疵以外,視為承認。當下不能發現、日後才發現的瑕疵,也要在發現後立即通知(第 356 條)。

可以要求什麼:解約、減價,原則上不能要求修

  • 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依情形解除契約顯失公平的,只能請求減少價金(第 359 條)。
  • 損害賠償只有兩種情況:房子缺少賣方保證的品質,或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第 360 條)。
  • 原則上不能要求賣方修:最高法院說明,瑕疵擔保的法律效果原則上是減少價金或解除契約,「於一般特定之債之情形下,買受人並無請求出賣人修補瑕疵之權利」(112 年度台上字第 2046 號判決)。要賣方修繕,要在契約裡約定。

5 年、6 個月怎麼算

解除權或減少價金的請求權,在買方依第 356 條通知賣方後 6 個月不行使,或自交屋起經過 5 年,就消滅;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的,不適用 6 個月的限制(第 365 條)。 所以發現瑕疵後要盡快通知,並在 6 個月內實際主張解約或減價,不要只停在協商。

「賣方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有效嗎

  • 原則上可以約定:民法的瑕疵擔保規定不是強行規定,當事人可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93 號判決)。
  • 賣方故意不告知,免責約定無效:以特約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義務,如果賣方故意不告知瑕疵,特約無效(第 366 條)。
  • 要由賣方證明買方放棄了:買方證明有瑕疵後,賣方主張買方已免除其責任,由賣方負舉證責任。一件海砂屋案件,賣方補貼 10 萬元、買方在點交確認書寫「同意放棄瑕疵擔保請求權」;依仲介證詞,確認書似乎只處理已發現的鐵門鏽蝕、漏水修繕;最高法院認為海砂屋屬重大瑕疵,原審僅憑確認書就認定買方已拋棄海砂屋的瑕疵擔保請求權,「尚嫌速斷,亦與經驗法則有違」,廢棄發回(109 年度台上字第 2299 號判決)。
  • 現況說明書勾「否」:一件凶宅案,賣方在現況說明書「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一氧化碳中毒或其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勾選「否」並簽名,事後證明屋主之子曾在車庫自縊、送醫後死亡。法院認定賣方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按原買賣價格 1,153 萬元乘以鑑定的減損比率 18%,判賣方返還 207 萬 5,400 元,最高法院維持(115 年度台上字第 65 號判決)。

實價登錄裡的瑕疵:漏水約便宜 4.5%

實價登錄的備註欄常會寫明屋況。我們分類了 3,564,640 筆含建物的買賣成交(不含預售),寫明漏水、滲水或壁癌的有 2,627 筆,寫明凶宅或非自然死亡的有 253 筆。 其中 2,583 筆寫明賣方「免除」或「不負」瑕疵擔保(或保固)責任,998 筆同時提到漏水,常見的寫法是「買方同意自行修復並負擔修繕費用,賣方已折讓價金,依現況點交」。

和同一社區、前後兩年內沒有這類備註的成交比每坪單價:寫明漏水或壁癌的 1,045 筆,中位數低約 4.5%,中間一半落在 -19.0%~5.6%; 寫明凶宅的 97 筆,中位數低約 34.2%。

寫明免除瑕疵擔保責任的成交筆數(每年):

2016
占 0.02%
33 筆
2017
占 0.01%
29 筆
2018
占 0.02%
45 筆
2019
占 0.03%
89 筆
2020
占 0.04%
137 筆
2021
占 0.08%
282 筆
2022
占 0.14%
361 筆
2023
占 0.19%
485 筆
2024
占 0.21%
532 筆
2025
占 0.24%
323 筆

備註只反映申報時有寫進去的內容,實際契約裡的免責約定遠多於此,這裡只能看出趨勢。社區、大樓頁的成交表會顯示每一筆的備註原文。

資料與方法

  • 來源:內政部實價登錄買賣(不含預售),交易標的含建物,共 3,564,640 筆;資料至 2026-09-16,快照 2026-10-03。
  • 分類用備註文字:先刪掉仲介制式免責條款裡「惟若重大瑕疵除外如:非自然身故、輻射屋、海砂屋…等」「除海砂、輻射、凶宅外,賣方不負…」的例外清單(那是在列舉不免責的情形,不代表該屋有這些問題),再排除同一子句裡的否定、條件與舉例(「無滲漏水」「不論是否有漏水」「賣方不負擔滲漏水、壁癌等瑕疵擔保」)。規則與社區頁「成交備註重點」相同。
  • 折價:只算沒有同時註記親友、特殊關係、債權債務、急買急賣、拍賣等其他特殊因素的非持分成交,與同社區前後兩年內、備註沒有瑕疵字眼且非特殊交易的成交比每坪單價(已扣車位),比較組至少 3 筆。海砂屋符合條件的只有 17 筆,不列結果。
  • 法條:民法第 349、354~356、359、360、365、366 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0-03 查詢,皆為現行條文)。判決: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2093 號、109 年度台上字第 2299 號、112 年度台上字第 2046 號、115 年度台上字第 65 號(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原文)。
  • 分析程式:scripts/content/defects.py。本文為法規與資料整理,個案請洽律師。

相關工具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