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北投區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5地號土地部分為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占用,部分為該建物前方空地及道路用地;68地號土地部分亦為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占用,及該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在場人林正忠自稱為上開建物所有人之一,亦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林正忠表示係基於林家祖輩間口頭約定興建房屋使用居住;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15年3月11日函復,68、75地號土地領有本處80陽使字第10號使用執照在案,使用用途為農舍,地址為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7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9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公舘路191巷1、2、3、4、6、8、10、12號各4層樓建物占用;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273地號土地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114年7月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73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北投區珠海路157巷6號建物占用,為債務人之一林啟宏所有,現由林啟宏居住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5地號土地部分為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占用,部分為該建物前方空地及道路用地;68地號土地部分亦為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建物占用,及該建物後方之雜木林;在場人林正忠自稱為上開建物所有人之一,亦為土地共有人之一;林正忠表示係基於林家祖輩間口頭約定興建房屋使用居住;內政部國家公園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於115年3月11日函復,68、75地號土地領有本處80陽使字第10號使用執照在案,使用用途為農舍,地址為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165號,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657地號土地位於659-1地號土地南方30公尺處,土地幅員遼闊且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為雜木林,依空照圖顯示,似有部分被房屋占用;上開房屋之所有權人及其占有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竹棚之所有權人及其占有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61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5巷52號、54號、56號建物占用,58號建物是否占用需鑑界始能確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4年7月15日函復稱361地號土地係60工使字第0248號使用執照(58工營字第0504號建造執照)、60工使字第0247號使用執照(58工營字第0506號建造執照)及60工使字第0277號使用執照(58工營字第050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72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一層鐵皮建物占用,部分為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31巷42之1號建物前方轉角空地;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33-2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北投區自強街31巷道路,部分土地是否被同巷48、49及51號鐵皮屋簷占用不明,需鑑界始能確定
現況 0102030405(續上頁)第五頁標別: 5使用情形;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7地號土地上有大屯路91巷11號、93巷7號(四層樓)房屋占用,93巷5號房屋不確定有無占用到上開土地;第三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114年7月21日具狀陳報,其係取得當時地主同意,於63年12月1日在前開土地上興建教職員宿舍,並提出同意書為憑;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28地號土地上有同號建物後方之建物部分占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26日函復稱326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1184號使用執照(65建(北投)字第0068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等語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2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29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公館路137巷8弄28號建物後方之建物占用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28地號土地上有同號建物後方之建物部分占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26日函復稱326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1184號使用執照(65建(北投)字第0068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等語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7地號土地位於巷道大屯路21巷6弄至21巷30號,21巷30號之圍牆及房屋有占用到上開土地;上開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8地號土地位於巷道大屯路91巷巷口至21巷6弄口,21巷8弄1號之房屋有部分占用到上開土地;第三人陳○元114年8月18日具狀陳稱,其所有之大屯路21巷8弄1號房屋係基於租賃關係而占用488地號土地;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水池非本件拍賣範圍,水池設置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1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57-2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1207564東北方44度上方之雜木林,部分土地上有一磚造倉庫占用
現況 拍定後按現狀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1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57-2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1207564東北方44度上方之雜木林,部分土地上有一磚造倉庫占用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因本件土地上為雜木林及部分建物占用,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分,故拍定;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9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巖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已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另據第三人龍巖公司於114年12月23日函稱債務人於94年8月10日受讓取得權狀編號LYD2310387之塔位使用權,第三人於98年4月3日辦理移轉土地持分41萬分之1予債務人;債務人另於101年5月16日受讓取得權狀編號LYD2677431之塔位使用權,該塔位之土地持分業於97年6月10日移轉予當時之持有人等語;動產附表編號2塔位使用權(權狀編號:LYD2677431)配賦之土地持分非債務人所有,請應買人留意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5月7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54地號土地上有臺北市北投區東華街2段300巷73弄2號建物占用,該建物含頂樓增建有5層;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等坐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2段103號臨、103號、105號、107號、109號、111號、113號、113號之1、115號之5層及6層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現況 256-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據債權人115年3月24日陳報查封現場之照片顯示,前開土地上有停放數部汽、機車輛,且有劃設標示「私人車位」字樣之藍色停車格,該車位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類似通路為基地內具有兩幢以上連帶使用性之建築物,各幢建築物間及建築物至建築線間之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7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56地號土地係臺北市北投區登山路98號(張公聖君廟)前,部分有該廟雨棚占用,其餘為廟前空地及雜木林,雜木林上有多座墳墓占用
現況 319地號、175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現況 514-30地號、514-31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其餘土地因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514-31地號土地係同電線桿對面之土地,上有鐵皮建物部分占用;514-31地號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514-3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6-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泉源路77號旁,上有拆除建物之廢棄石塊
現況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6-3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泉源路77號旁,上有拆除建物之廢棄石塊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65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50巷8號建物占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23日函復656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531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2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6月9日現場指界時,65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50巷6號建物占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23日函復657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531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2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6月9日現場指界時,66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36巷3弄7號建物占用;668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36巷3弄5號建物占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23日函復667、668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531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2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08.27~115.11.26)114年司執字034835號 財產所有人:林孝吉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北市 北投區 大屯 一 404-1 549.31 全部 2,140,000元備考 使用分區:陽明山國家公園第三種一般管制區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本站是公開資料的整理與分析,非投資建議,不推銷、不仲介、不代標。本站不是賣方,與法院、行政執行署及債權人無關,不收任何佣金。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