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26日債權人陳報,停車棚為共有人使用中;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9月30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63154號函覆,170-1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0896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0128號建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現況 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又819地號土地部分為菜園占用,占用及使用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不知何人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溪湖都市計畫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尚未徵收之都市計畫法指定公共設施保留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95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信義區松勤街148號東方約50公尺處,土地上雜草林木叢生,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且坡度達30%以上,屬山坡地範圍
現況 本院於115年2月25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857地號土地現為耕作使用之農地;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3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70-1地號土地上有蓮潭路100號右側建物,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970-1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970-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前案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20039號114年10月8日執行筆錄記載,編號1、2土地相連,編號1尚有廢棄磚造建物,部分區域種植果樹及甘蔗;債權人在場稱編號1土地上之廢棄磚造為債務人所有;本件編號1、2土地上若仍有果樹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編號1土地上之數間廢棄磚造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現況 638地號土地為八卦路道路旁之三角形土地,供道路使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63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應受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徵收,並限制其建築;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拍賣,拍定後地上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森林區農牧用地;本件所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現況 本標別拍賣土地現況為雜木林叢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標別拍賣土地現況為雜木林叢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標別拍賣土地現況為雜木林叢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均為雜草空地,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土地均為琉球風景特定區計畫,432-2地號為住宅區,並有註記部分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使用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均為雜草空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均為雜草空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門牌號碼屏東縣林邊鄉仁愛路116之1房屋旁空地,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既成巷道,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為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劃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關,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現況 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現況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均為雜草空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均為雜草空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枋寮鄉中山路46號房之騎樓,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符合都市計劃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關,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現況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既成巷道,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為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劃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關,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坐落廢棄房屋、未見門牌之鐵皮屋、透天厝,及北寮街157號、161號建物,部分為空地;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前開建物所有權人為土地共有人之一,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另估價書記載,該土地現況種植經濟作物,部分土地為閒置農田,部分為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
現況 另依鑑價報告所載,103、388地號現況做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105地號土地上部分有數棟建物及地上物,門牌後壁區崁頂55號,部分空地、部分為既成道路,惟實際使用情況;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
現況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297、297-1地號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廢棄磚牆;而依鑑價報告所載,297、297-1地號現況有建物坐落,剩餘部分為空地堆放盆栽,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2土地為雜樹林,編號3土地部分為私設道路,部分種植果樹、雜林,部分土地上有廢棄平房建物坐落;另依債權人代理人具狀陳報稱,編號1土地上有毀損之鐵皮雞舍坐落,編號3土地上有芒果
現況 另據估價書記載,該土地屬都市土地之保護區,未直接臨道路,為袋地,土地小部分為私設通路供對外出入使用,大部分為荒廢之果樹、雜樹林等
現況 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上開建物如為債務人所有,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3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3地號土地上現為雜樹林,無路可通達,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無人管理
現況 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標別拍賣土地現況為雜木林叢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1)於履勘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234地號土地部分作為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一段315巷12弄1號至19號房屋間之巷道使用,部分作為315巷10弄巷道使用,另有部分似有部分建物坐落,惟須鑑界實測為準;246地號土地為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一段315巷10弄19、21、23號房屋前之巷道使用;227地號土地為新竹市東區經國路一段315巷12弄1號房屋前之巷道使用,部分為中華路一段384巷巷道使用;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土地依照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新竹市中華段246、227、234地號等3筆土地劃定為位於《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98/11/12)》範圍內之第一種住宅區;該3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上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種植釋迦樹等各式果樹,並有貨櫃屋占用
現況 有三七五租約
現況 有375租約
現況 拍賣土地其上有建物占用,建物使用土地權源不明,又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分,土地上建物非拍賣範圍,土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民國64年10月3日)農業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現況 債權人稱:土地上之建物原為債務人所有,嗣債務人將稅籍變更登記予其,但仍由債務人及家人使用
現況 並無三七五租約;本件應買之建物增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應買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上有一建物佔用、部分為空地,編號2土地有一建物佔用,編號3土地上有一建物佔用、部分為雜草空地
現況 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嗣本件現場指界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鐵皮屋,據在場人吳○○稱:承租建物作為輪胎工廠使用;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內
現況 上開土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又承租人須就承租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未承租部分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上為部份果園、部份鐵皮建物座落,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上開新北市金山區第一公有零售市場中繼市場、無門牌鐵皮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有(通行、公用)地役權相關爭執,均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上開新北市金山區第一公有零售市場中繼市場、無門牌鐵皮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有(通行、公用)地役權相關爭執,均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有三七五租約;上有真柏樹木等各式造景盆栽占用
現況 嗣債權人具狀陳報,土地大部分雜草,小部分為菜圃,經詢鄰人表示應係共有人種植;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而依鑑價報告所載,442地號未直接臨路,現況有建物之一部坐落,剩餘部分為空地堆放盆栽,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而依鑑價報告所載,459地號未直接臨路,現況主要為空地,部分土地有雜物堆置,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因土地上為雜木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1027、102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據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08-3地號土地有一宮廟坐落(正一宮)坐落,部分為廟前停車空地,另有搭建一鐵皮簡易信徒休憩室,豎立「九節神鞭」祭祀器具等,其餘大部分為雜木林地,債務人在場稱,土地無償供宮廟使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上宮廟係債務人無償提供土地供信眾使用,雜木林山坡地部分無人占有使用
現況 有375租約
現況 (2)又前一輪執行時,地政人員表示,有部分土地做道路使用;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甲標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債權人於民國115年1月29日陳報稱992地號土地上為三合院及透天厝等建物占用,門牌均係高雄市美濃區龍山街87號;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10月13日指界時陳稱本標766地號土地有一無門牌號碼之磚造平房座落其上,現無人居住使用;另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888地號土地為雜草空地,766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平房坐落,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本標766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不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現為既成巷道,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0102030405(續上頁)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川股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道路用地,為應徵收而未徵收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符合都市計劃法第48條至51條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且係留待將來各公用事業機關,各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取得(徵收或區段徵收,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開闢者)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位於電線桿378158東方約80公尺處,其上有原始森林,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2)又前一輪執行時,地政人員表示,拍賣之土地上有兩棟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占用,建物未占用土地為空地;本件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丙標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丙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三)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527、527-1地號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均未定有分管契約,土地及其上建物係共有人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所拍賣之527、527-1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七)拍賣之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1198地號:其有上編號490031電線桿,遭無門牌1層樓鐵皮屋占用,另部分面積農作,部分面積道路占用;系封土地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其間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倘有(通行、公用)地役權相關爭執,均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2)又前一輪執行時,地政人員表示,有部分土地做道路使用;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甲標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部份有數建物座落(麻豆區中安宮,麻豆區安榮152號之1、148號之2),餘為宮前空地(廟埕),編號2土地上部份有數建物座落(無門牌),部份有盆栽、造景等地上物,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據假扣押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08-3地號土地有一宮廟坐落(正一宮)坐落,部分為廟前停車空地,另有搭建一鐵皮簡易信徒休憩室,豎立「九節神鞭」祭祀器具等,其餘大部分為雜木林地,債務人在場稱,土地無償供宮廟使用;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上宮廟係債務人無償提供土地供信眾使用,雜木林山坡地部分無人占有使用
現況 另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416及417地號土地均為雜草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09 | 409 | 82 | -21% | 1.07 |
| 台中市 | 183 | 316 | 66 | -22% | 1.05 |
| 台南市 | 165 | 318 | 34 | -37% | 1.02 |
| 台北市 | 156 | 254 | 59 | -19% | 1.07 |
| 高雄市 | 154 | 314 | 45 | -40% | 1.05 |
| 桃園市 | 126 | 185 | 58 | -22% | 1.06 |
| 基隆市 | 93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彰化縣 | 66 | 264 | 29 | -36% | 1.04 |
| 新竹縣 | 61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2 | 13 | -47% | 1.02 |
| 屏東縣 | 58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嘉義縣 | 56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55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苗栗縣 | 51 | 81 | 7 | -29% | 1.00 |
| 新竹市 | 42 | 59 | 10 | -21% | 1.06 |
| 嘉義市 | 33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雲林縣 | 28 | 132 | 6 | -36% | 1.01 |
| 南投縣 | 25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台東縣 | 18 | 200 | 5 | -52% | 1.06 |
| 金門縣 | 10 | 7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本站是公開資料的整理與分析,非投資建議,不推銷、不仲介、不代標。本站不是賣方,與法院、行政執行署及債權人無關,不收任何佣金。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