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前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2筆土地部分空地,其餘為數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拍賣之887地號土地部份係供作道路使用;本件887地號土地上另有水池,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以上地上建物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現況 因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北勢溪部份)案之保案保護區
現況 本件標的1384地號於96年11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為羅東鎮興東路149巷之巷道用地,供公眾通行使用;嗣本院於115年6月2日至現場履勘時,土地現況為巷道用地,供公眾通行之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1383地號於96年11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為羅東鎮興東路149巷之巷道用地,供公眾通行使用;嗣本院於115年6月2日至現場履勘時,土地現況為道路用地,供公眾通行之用,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2月2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明:2筆土地上均有房屋坐落(門牌號碼:過溪路157、159、161號),部分為161號房屋側邊路地,作通行使用;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依115年3月13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使用分區:222地號為道路用地,223地號為住宅區
現況 據前次執行及本次執行之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界稱:26-52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信義區信二路74巷41號房屋前方,現場有廢棄建物,水泥及磚製圍牆、無屋頂、雜草叢生;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本件拍賣之762-5地號土地現為空地,供停車使用;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情形,亦未據兩造當事人陳報,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四湖都市計畫之商業區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建物(東平路174巷12弄8號)坐落,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建物(彰員路二段1130巷53號)坐落,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債權人代理人稱前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10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10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現況 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原座落1588、1589地號土地上之72建號(門牌號碼:萬麗26之8號)建物已滅失,但未辦理滅失登記,1589地號土地上有一煙寮(無門牌),占用使用權源不明,且未一併查封,非本次拍賣標的範圍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為水稻田,占用使用狀況不明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為人車難以直接到達之山坡雜木竹林地,故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以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現係雜木林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現況 按現況點交使用情形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為雜木林,部分有墳墓坐落,除墳墓坐落之土地外,其餘土地按現況點交;拍賣之土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宜蘭市中山路五段359巷旁水稻田,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現況 856地號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係位於路燈160274號東南方約890公尺處,為無路可達之雜木林,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又856地號土地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南勢溪部分)案,都市土地之保安保護區,其使用、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部分土地為道路供通行使用;部分土地上有建物數棟占用,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本標別拍賣之土地查領有(77)(古)營使字第31號建物使用執照,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又部分土地上有雜木;部分土地有建物數棟占用,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點交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多棟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現況 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現況 債權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河川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6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礁溪鄉大竹圍路193號建物占用中,土地登記簿謄本上並有同段11建號及18建號之登記,占有使用法律權源不明,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本件67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地上建物所有人若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土地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山坡地,其上有門牌「大禹16號」之房屋、2間鐵皮倉庫占用,其餘均雜木林;上開房屋、倉庫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且未一併查封,非本次拍賣標的範圍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現況為菜園、竹園併建有雞舍,占有使用狀況不明,故不點交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現況為人車難以直接到達之雜木林地,占有使用狀況不明,故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
現況 民國115年2月12日會同債權人、地政及鑑價人員到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瑞芳區吉安段(下同)776地號其上有門牌新北市瑞芳區瑞竹路6號(下稱瑞竹路6號)建物全部占用,及該建物房屋右側部分空地;上開瑞竹路6號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據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土地使用分區:鄕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本件債務人並無現實占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552-3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552-7地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在場稱:新北市林口區(下同)頂福段369地號土地,位於「林口頂福陵園,永生墓園基督教墓區(管理人:頂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招牌側邊往下有植栽部分至白牆附近,長約32公尺、寬約38米之梯形土地,其上均為墓園等語;惟該等建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就此;勘估標的在頂福陵園區內,已供墓地使用,且該等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個別因素差,一般不動產市場接手意願低等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已供墓地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據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示,依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內政部都委會第四七七及四七八次會審查通過部分)(89年11月1日),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分區為公墓用地;另依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所示,本件拍賣標的為新北市私立林口頂福陵園範圍內,前經相關機關同意頂福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經營業許可在案;另查該處無建物,爰無建築使用執照;另查新北市政府建管系統,查無雜項使用執照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現況 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居住使用,此部分均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買受人自理;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賣410地號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410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現況 36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為雜木林地,未直接鄰路,拍定後點交
現況 編號4土地為空地,平日堆放雜物及停車使用;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債務人亦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編號1土地上有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即彰新路五段19號)坐落;編號2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編號1、2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分別為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鄉村區交通用地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因無路可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現為原始林地,惟使用現況不明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
現況 拍定後設有地上權之土地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又前述得點交之土地現況為無路可達且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796-67、796-68、796-69、796-70、796-71、796-72、796-73、796-74、796-75、796-76、796-77、796-78、796-79地號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為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現況調查時因無人在場,且債權人、債務人迄未查報使用情形,何人占用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土地為竹田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
現況 前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之內,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010203(續上頁)第四頁標別: 丙114年司執字043095號 財產所有人:吳彬彰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富 615 83.88 80分之3 64,000元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部分遭一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無門牌之廢棄建物占用(據鑑價報告記載,該建物為一層樓磚造建物,門牌應為新竹縣寶山鄉三峰路1段182號),其餘土地目視所及範圍內均為雜樹林地;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現況 本標拍賣土地現部分係空地、部分有數棟共有人所有建物坐落,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土地為內埔擴大暨修訂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拍定後設有地上權之土地不點交,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又前述得點交之土地現況為無路可達且無人占有使用之雜樹林地,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327-7、327-8、327-9、327-10、327-13、327-14、327-16、327-17地號土地上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且不點交
現況 114年司執字043095號 財產所有人:吳彬彰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竹縣 橫山鄉 橫富 613 436.95 80分之1 115,200元備考 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標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豐濱鄉長虹段386之18地號上有門牌號碼豐濱鄉靜浦43之2號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座落,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現況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有第三人建物坐落,第三人建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據鑑估報告稱土地布滿林木(無臨路),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現況 據債權人及其代理人稱,編號1土地係共有人使用,編號2土地查無土地承租人資料;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拍定後不到場點交
現況 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且二筆土地面積遼闊,未經實際鑑界,內部是否有墳墓坐落不明,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拍賣標的占有使用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債務人稱該門牌建物為其祖厝,現由親戚居住使用;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前述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
現況 37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377-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377地號土地係67使字第0893使用執照(65建(大安)(敦南)字第0027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陳報本件土地由共有人占有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有水溝、雜草等,又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自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999-17地號土地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執行標的所屬307地號屬『變更東北角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專案通盤檢討)』範圍內,其使用分區為甲種住宅區,該地上有數只貨櫃等地上物座落,且有種植蔬菜,其相關之放置或座落或種植之權源不明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09 | 409 | 82 | -21% | 1.07 |
| 台中市 | 183 | 316 | 66 | -22% | 1.05 |
| 台南市 | 165 | 318 | 34 | -37% | 1.02 |
| 台北市 | 156 | 254 | 59 | -19% | 1.07 |
| 高雄市 | 154 | 314 | 45 | -40% | 1.05 |
| 桃園市 | 126 | 185 | 58 | -22% | 1.06 |
| 基隆市 | 93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彰化縣 | 66 | 264 | 29 | -36% | 1.04 |
| 新竹縣 | 61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2 | 13 | -47% | 1.02 |
| 屏東縣 | 58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嘉義縣 | 56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55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苗栗縣 | 51 | 81 | 7 | -29% | 1.00 |
| 新竹市 | 42 | 59 | 10 | -21% | 1.06 |
| 嘉義市 | 33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雲林縣 | 28 | 132 | 6 | -36% | 1.01 |
| 南投縣 | 25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台東縣 | 18 | 200 | 5 | -52% | 1.06 |
| 金門縣 | 10 | 7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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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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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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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