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514-30地號、514-31地號土地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其餘土地因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514-31地號土地係同電線桿對面之土地,上有鐵皮建物部分占用;514-31地號上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514-31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114年司執字024801號 財產所有人:江柏達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宜蘭縣 大同鄉 大元 778 農 牧 用地山 坡地 保育區748 2分之1 267,000元備考 分割增加地號778-1地號、原住民保留地、113司執全達字第44號辦理假扣押查封登記
現況 本件新四溝段56地號為空地,現作為道路使用;同段53地號土地上有一棟債務人與第三人所建一層樓磚造房屋,非債務人獨自占有,拍定後均不點交,磚造房屋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拍賣之土地未臨路,現況與鄰地混合作魚塭使用,並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建物之所有權及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請自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作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均非屬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定著物所有權人自行協議相關事宜;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383地號、384地號、421地號土地混合使用,383地號、384地號土地均為魚塭、部分巷道,421地號土地部分為魚塭、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道路、部分有鐵皮平房建物坐落;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部分,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383地號、384地號、421地號土地混合使用,383地號、384地號土地均為魚塭、部分巷道,421地號土地部分為魚塭、部分為雜草空地、部分道路、部分有鐵皮平房建物坐落;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部分,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
現況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現況 (三)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土地均為都市計畫綠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上之建物均為共有人所有,土地均無分管約定,無出租、出借;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六)拍賣之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三)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拍賣之土地均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6-4地號土地位於臺北市北投區泉源路77號旁,上有拆除建物之廢棄石塊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上開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公告應買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 ⑴ 296地號:部分 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街11號』房屋(以下簡稱1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木林,部分面 積為產業道路經過;⑵ 297地號:部分面積為1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木林;上開11號房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之29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部分建築使用」等語;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上有一第三人占有之貨櫃屋,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貨櫃屋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實際占用情形應經實際鑑界始能確認占用情形;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現況為田地,現無種植地上物,查封時現況雜草叢生,本件標的土地拍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
現況 本件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不含地上物,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乙標標的於民國113年10月1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上無作物,另有鐵皮雞舍,部分為道路,部分為溪床,並有部分鐵皮倉庫,所有權人及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乙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現況 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所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為供通行之道路使用,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之部分,本件拍賣之土地,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現況 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現況 本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土地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8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55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三芝區埔頭坑113號建物全部及110號建物部分占用,且由地籍圖資料顯示,尚有112號建物占用;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112.12.27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777-20地號在長江路一段48巷2弄11號旁, 2弄11號有占用到777-20地號及巷道;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本件土地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訂立375租約,無徵收公告註記,非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用土地人擬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資訊;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所示,該地號土地係68使字第3601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302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114年司執字078332號 財產所有人:黄旋洺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208-10 空白 空白 13 4分之1 224,000元備考2 彰化縣 彰化市 西勢子 過溝子 210-20 空白 空白 71 4分之1 1,248,000元備考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應買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
現況 實際界址、有無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坐落,應以地政機關鑑界測量為準,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日後有變更可能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8地號土地上有三合院等建物坐落,939地號土地,部分果樹,部分有建物,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939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
現況 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現況 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805-70地號土地有三合院(門牌號碼:三義鄉双潭村下山崩36號)占用,另有一鐵皮建物占用;上開土地上之建物、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部分為鄰地建物占用、部分做為巷道使用,因債務人未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住一」第一種住宅區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位於湖內區湖內里地區,位湖內區普濟自辦重劃區範圍,經查該重劃區尚未辦理完成,相關法令規定及流程進度依重劃計畫書及主管機關規定辦理,現況為部分建築房屋、部分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7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屬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010203(續上頁)第五頁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夏股擬 判:擬 判育區農牧用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未臨計畫道路,現況為植木及農作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為雜草樹木叢生,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7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7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其餘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新庄仔路);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筆土地作為巷道使用(湖內區中正路2段576巷);本件土地均為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道路,拍定後不點交;114年司執字090191號 財產所有人:劉祐愷即黃趂之繼承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高雄市 湖內區 草仔寮 212 26.35 全部 148,000元備考 使用分區:鄉村區
現況 本件土地於現場查封時,經地政到場指稱,依照航照圖所示,位於產業道路約200公尺處之廢棄房屋右側,其上雜草雜樹,無作物,旁邊無道路可供通行;本件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2)查封之土地係經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有數棟建物坐落,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為雜草樹木叢生,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6-1地號土地為民治路之道路,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係民治路道路,供人車行走使用;106-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屬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未臨計畫道路,現況為植木及農作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7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7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其餘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新庄仔路);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7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有數棟建物坐落,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土地登記謄本有記載「權狀註記事項射埔段240建號使用執照記載建築基地地號為射埔段1032地號」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有建物坐落,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有建物坐落,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14日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作為道路使用;本件土地為供不特定公眾通行之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屬非都市計畫區內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010203(續上頁)第五頁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夏股擬 判:擬 判育區農牧用地,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為雜木林,未臨計畫道路,現況為植木及農作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澎湖縣湖西鄉龍門西段359地號土地:龍門西段356、357、358、359、360等地號緊鄰,359位於西南側,西鄰巷道,建物6間坐落,雜草、圍牆、空地,北、東北、東南鄰建物,1廢棄工具間,東側疑部分為道路
現況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蘇市段370-1地號土地為空地,另同段370地號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為宜蘭縣蘇澳鎮林森路15號房屋坐落,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5年3月13日現場查封,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7地號土地上坐落有無門牌之廢棄無人居住之磚造平房一間坐落其上;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65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50巷8號建物占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23日函復656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531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2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211-2、404地號土地上有雜木林,部分土地作為巷道使用,依使用地類別圖顯示未面臨交通用地,現況經由約3-4米寬現有道路出入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現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115年1月14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33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建物共有3層,建物前方有空地(有堆積些許廢棄物)及資材室;327、328、329地號土地上數棟建物相連,建物前均有空地,並堆積一些廢棄物
現況 本件除2999-18依現況點交外,其餘為既成巷道不點交;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又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現況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115年1月14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33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建物共有3層,建物前方有空地(有堆積些許廢棄物)及資材室;327、328、329地號土地上數棟建物相連,建物前均有空地,並堆積一些廢棄物
現況 228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民國114年11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8地號土地係路燈編號H20東南方5公尺處之樹林,部分為道路,路燈東側房屋不確定有無占用
現況 231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民國114年11月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31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H20西側12公尺處,雜草叢生,土地下方圍牆不確定有無占用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81地號為成功路340巷2弄1號旁菜園並堆置雜物,另據債權人查報該等土地上無人種植及使用等情;前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1181地號為成功路340巷2弄1號旁菜園並堆置雜物,另據債權人查報該等土地上無人種植及使用等情;前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6月9日現場指界時,66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36巷3弄7號建物占用;668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36巷3弄5號建物占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23日函復667、668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531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2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115年1月14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之331地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建物共有3層,建物前方有空地(有堆積些許廢棄物)及資材室;327、328、329地號土地上數棟建物相連,建物前均有空地,並堆積一些廢棄物
現況 (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共有9室: ❶ 權狀編號LYR0012302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未使用;❷ 其餘8室皆為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龍巖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龍巖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函稱債務人黎欣瑩繼承被繼承人黎堅明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83地號、101地號、115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地其上有雙林路二段498巷78號左方無門牌建物部分坐落(建物後方),自稱共有人何0琴在場表示該左方建物亦為78號,房屋為父親所蓋,現為何0印使用,其餘為水泥空地、雜林,另據債權人查報該土地目前均無人使用,且查無分管約定;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211-2、404地號土地上有雜木林,部分土地作為巷道使用,依使用地類別圖顯示未面臨交通用地,現況經由約3-4米寬現有道路出入
現況 另鑑價報告稱:本件土地與鄰地合併使用,種植芭樂;上開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484地號為雜草空地,在場共有人稱為池塘,僅現無水狀態;665地號為灌溉用池塘,另據債權人查報該等土地目前均無人使用,且查無分管約定;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土地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土地上有建物、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6月9日現場指界時,65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北投區明德路150巷6號建物占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6月23日函復657地號土地係63使字第1531號使用執照(61工營字第021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09 | 409 | 82 | -21% | 1.07 |
| 台中市 | 183 | 316 | 66 | -22% | 1.05 |
| 台南市 | 165 | 318 | 34 | -37% | 1.02 |
| 台北市 | 156 | 254 | 59 | -19% | 1.07 |
| 高雄市 | 154 | 314 | 45 | -40% | 1.05 |
| 桃園市 | 126 | 185 | 58 | -22% | 1.06 |
| 基隆市 | 97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彰化縣 | 66 | 264 | 29 | -36% | 1.04 |
| 新竹縣 | 61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2 | 13 | -47% | 1.02 |
| 屏東縣 | 58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嘉義縣 | 56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55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苗栗縣 | 51 | 81 | 7 | -29% | 1.00 |
| 新竹市 | 42 | 59 | 10 | -21% | 1.06 |
| 嘉義市 | 33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雲林縣 | 28 | 132 | 6 | -36% | 1.01 |
| 南投縣 | 26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台東縣 | 18 | 200 | 5 | -52% | 1.06 |
| 金門縣 | 10 | 7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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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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