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板橋區和平段9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板橋區和平路36號建物屋前騎樓及道路用地,無建物占用;土地現況為部分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板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依71使字第701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287號建造執照)卷內總配置圖說所載部分土地屬建築基地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本件592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另有雜木林、檳榔樹,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拍賣土地上之建物皆不在拍賣範圍內,且佔用法律關係不明,相關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之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207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82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數棟,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另有雜木林、檳榔樹,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現為稻田,另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標的土地上目前種植水稻,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身居東部,未實際占有使用現場土地,標的土地由共有人使用耕種,又本件標的未臨路,且係賣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498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498地號為共有人使用
現況 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現況 本件係應買標的物無路可達,使用現況不明,應買後不點交;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現況 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應買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現況 本件係應買標的物無路可達,應買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5年1月1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248、249-7地號上有鐵皮建物佔用(無門牌),放置機具、部分雜草地、部分溪流,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之使用現況不明,應買後不點交;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現況 24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有門牌號碼為台北市汀州路1段125巷11號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本件係66使字第1105號使用執照(65建(古亭)(泉)字第110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土地係66使字第1105號使用執照(65建(古亭)(泉)字第1105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無門牌之鐵皮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部分道路,部分稻田,另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共有人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現為三和街186巷,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數貨櫃、貨車、轎車,及鋼樑、油漆桶等(皆非本件拍賣範圍),據債權人陳報現由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除前開物占用之部分外,其餘土地拍定後點交;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標土地整體現況主要為雜竹雜木林、部分約4米產業巷道出入使用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真龍殿生命紀念館;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1月19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及權狀換發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上開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現況 空地,上有廢棄公有攤舍;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8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廢棄公有攤舍,面積約為兩格攤位,位置大概在民強街232巷17號左邊起算約第3、4格
現況 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現況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車庫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現況 依鑑價報告所載,本標土地現況主要為雜竹雜木林、部分約4米產業巷道出入使用
現況 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其上為雜草、樹木,且山路狹小難以抵達(詳細位置仍以地政鑑界為準),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
現況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本件拍賣之348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依現況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348地號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本件拍賣之348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現況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4年7月1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3之8地號土地位於萬里區富士坪1號建物附近「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507473號」電桿所座落一帶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無門牌之鐵皮屋、貨櫃屋、墳墓、雞舍等地上物占用,部分種植有農作物;(2)73地號土地位於萬里區富士坪1號建物附近「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507473號」電桿西北方約120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山坡地保育區、國家公園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均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403、404、404-1、404-2地號為高樹都市計畫之住宅區
現況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臨道路,位於門牌號碼屏東縣東港鎮中山路54之1號房屋後方,無法確定上開建物是否占用土地,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
現況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為變更高樹鄉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案(104.10.01)之住宅區
現況 查封時,編號1土地上有座落門牌號碼安平區漁光路109號建物,編號2土地部份為上開建物,部份為屋前道路,上開地上物權利歸屬及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上部分有建物、鐵圍籬占用、部分空地,編號2號土地部分有圍籬、部分空地;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編號1、2號土地上有圍牆及建物,惟實際際使用情形,上開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不含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如無第三人占用,拍定後現況點交
現況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多棟及雜林,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另據鄰居表示債務人不住此,表示標地上建物均為土地有人所有、使用;115年3月5日債務人徐婉茹具狀稱:查封土地不清楚其父親生前和土地其他共有人有無任何分管約定或其他契約書;查封土地整體現況主要為部分坐落建物、部分池塘、部分雜草雜木、部分含約4米巷道出入使用
現況 115年3月5日債務人徐婉茹具狀稱:查封土地不清楚其父親生前和土地其他共有人有無任何分管約定或其他契約書
現況 上開魚塭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本案經現場勘查,標的現況為道路供作通行使用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369地號土地係位於電線桿【北宜幹/61二枝/66/B7024/GB75】東方410公尺之雜木林及部分登山小徑,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1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80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麗山幹122 B7235 CA25東北方,上有鐵皮部分占用,為雜木林;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占用土地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地上權範圍:使用空間範圍為穿越地下深度35公尺以上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依土地謄本記載使用分區: (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988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98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867-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1196、1196-1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1196、1196-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含鐵皮屋)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7、18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本標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19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19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本標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138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4年7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10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1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無門牌之鐵皮車棚占用;(2)10之1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北方約15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無門牌之鐵皮車棚占用;(3)10之2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北方約17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4)11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24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5)11之1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26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6)11之2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29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7)12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4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8)12之1地號土地位於暖暖區國安路30巷5號建物西北方約41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
現況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有無分管特定部分未具陳明,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就土地查封拍賣,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定後,該等定著物、農林經濟作物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849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埔鎮新龍路936巷11號房屋占用;850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埔鎮新龍路946巷6、8、10號房屋占用;849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埔鎮新龍路936巷11號房屋、946巷6、8、10號房屋占用,有部分雜林;850號土地上有新埔鎮新龍路946巷6號房屋及屋旁空地占用;上開房屋、農作均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因是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現況 本標別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現況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占用,部分為巷道,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應買不含土地上之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
現況 本件應買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農作物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09 | 409 | 82 | -21% | 1.07 |
| 台中市 | 183 | 316 | 66 | -22% | 1.05 |
| 台南市 | 165 | 318 | 34 | -37% | 1.02 |
| 台北市 | 156 | 254 | 59 | -19% | 1.07 |
| 高雄市 | 154 | 314 | 45 | -40% | 1.05 |
| 桃園市 | 126 | 185 | 58 | -22% | 1.06 |
| 基隆市 | 93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彰化縣 | 66 | 264 | 29 | -36% | 1.04 |
| 新竹縣 | 61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2 | 13 | -47% | 1.02 |
| 屏東縣 | 58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嘉義縣 | 56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55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苗栗縣 | 51 | 81 | 7 | -29% | 1.00 |
| 新竹市 | 42 | 59 | 10 | -21% | 1.06 |
| 嘉義市 | 33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雲林縣 | 28 | 132 | 6 | -36% | 1.01 |
| 南投縣 | 25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台東縣 | 18 | 200 | 5 | -52% | 1.06 |
| 金門縣 | 10 | 7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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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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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