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135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或由拍定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拍定後仍依點交時之現狀點交
現況 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本件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35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土地上有作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若可點交,俟作物收成後點交之或由拍定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拍定後仍依點交時之現狀點交
現況 365地號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雖有路可達,但路況很差,債權人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現為原始林地,惟依鑑價報告上之照片顯示,該地上有種植檳榔樹,何人種植不明,該檳榔樹並未一併查封估價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3月5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土地及土地上建物(鐵皮工寮)目前無人占用,建物內物品均為債務人所有;本件應買不含土地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占有使用情形不明,請應買人查明、注意,危險自行負擔
現況 9 1年5月22日現場查封(91執全261),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卓蘭鎮大坪林段154、154-1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無人居住之破損老屋坐落
現況 本院114年1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60地號土地為雜木林,390地號上有門牌號碼大湖路169號房屋座落,在場人稱房屋為其所有,其為共有人;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堤防內之空地,部分種植玉米,部分有宮廟外圍之涼亭占用,地政機關在場人員指出,此處容易淹水,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相連,均為雜果樹,編號3土地有水池、棚架、水塔佔用其上,又該等土地之雜果樹茂密,無從判斷是否有墳墓藏匿其中;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現況種植果樹、部分生長雜草雜樹,其中,編號3土地部分為水池、產業道路、坐落棚架及水塔,前述地上物、農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114年1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雜草,部分空地放養雞隻及種植作物,在場人稱為共有人,雞隻與作物都為其所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嗣據鑑價報告書所示,系爭土地上有種植芒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本院114年1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為雜草,部分空地放養雞隻及種植作物,在場人稱為共有人,雞隻與作物都為其所有;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1地號土地人車無法到達,據航照圖顯示上為雜樹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情形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有水池、蓮花池、有種植幾株藤心,後方為山坡地,土地使用現況不明
現況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7地號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為南澳鄉中正路10巷17號房屋,部分為空地,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650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713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64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現況 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均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均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地上建物均為其他共有人所有,此部分均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70、172地號為都市計畫農業區,170-3、172-3地號為都市計畫道路用地;(依土地法第93條規定「依都市計畫已公布為道路或其他公共使用之土地,得為保留征收,並限制其建築
現況 上開農作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筆土地耕者有其田部分出租徵收,部分自耕保留土地未辦理持分交換逕為登記前禁止移轉及設定負擔」等語,經向地政機關函詢結果,地政機關表示,依規定承受人應檢附切結書同意承受該應有部分未定之權利始得辦理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竹林段857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竹林段857地號土地,部分土地係屬係屬67永使字第875號使用執照(66永建字第827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示之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部分土地係屬同執照之建築基地,以上均
現況 系封土地上倘有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又該等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明土地位置及範圍,該土地現況有圍牆及小部分鐵厝占用
現況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商業區;無三七五租約;再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為園區一部分使用,僅就土地應有部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土地上地上作物,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作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依雲林縣政府114年11月27日府建管字第1140588485號函文,拍賣之土地已為(71)(雲)營使字第655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並有(71)建都字第655號執
現況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有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有一棟建物坐落,再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北側有部分作為道路使用,標的有巷沖情形;本件僅拍賣土地,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建物占有使用情形不明;又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土地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時為雜樹林及雜草地,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依地政人員指界稱:深賢段846-1地號土地部分鐵皮雨遮占用、部分水泥空地、部分堆置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上開建物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民國111年12月7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為斜坡地,上有雜草、雜木,另有一部分為「九武甘水域生技有限公司」廠房占用(門牌:南庄鄉南富村四灣35之1號);115年1月21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鐵皮廠房占用,其餘為雜木林;上開土地上之廠房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現況 8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32號、83號、87號房屋部分坐落及中間道路(溪洲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拍定後不點交;嗣據第三人鄭O梅陳報,就其所有之溪洲路87號房屋占用10地號土地部分有其母與明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租賃契約存在,惟查無就本件標的之租地建屋契約存在;據第三人翁O美陳報,就其所有之溪洲路83號房屋佔用土地部分有租賃契約存在,惟查出租人並非本件標的所有權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4月15日現場指界時,17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9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23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5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25-1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1號旁、163號前三角形空地,無建物占用;26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研究院路二段163號前空地,無建物占用;25-1地號土地為70使字第2179使用執照(69建(港)字第0063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並作為道路使用,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地號無三七五租約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0102030405(續上頁)第四頁標別: 6標別: 7地,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於美濃區廣九街與廣福街口東南側,近鄰廣林社區活動中心,292地號鄰地建物門牌為廣福街152巷25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有若干果樹,未臨道路;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4月15日現場指界時,92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9弄5號、7號中間巷弄,長度約到7號巷弄內鐵皮門,無建物占用;109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南港區東新街80巷11弄6號建物後方,土地三側均被建物包圍,無法看到土地情形,可能有被建物占用;92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03使用執照(66建(港)字第000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109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37使用執照(65建(港)字第011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145地號土地為65使字第1152使用執照(64建(港)字第0054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供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4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8巷2號之3房屋部分坐落及房屋前方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據第三人姚O都陳報,就其所有之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8巷2號之3房屋,自其岳母、妻子在世時即居住,至今使用已超過40年之久,現為其次子居住使用,建物無占用其坐落基地之法律上權利,為無權占有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種植香蕉樹、檳榔樹並有一座墳墓,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並作為道路使用,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道路用地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地籍圖有部分墳墓占用、部分雜木林,墳墓占用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有建物坐落使用、其餘雜草叢生,因債務人目前未實際使用該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查封時,編號1號土地坐落無門牌之鐵皮建物,編號2號土地坐落廢棄工寮,部分土地雜草雜樹;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坐落未保存登記之鐵皮建物,編號2土地建有一半毀損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上開建物占用權源不明;編號1土地土地謄本記載全筆為法定空地,經職權函詢台南市六甲區公所覆稱,該土地業於71年間領有使用執照2筆而受套繪管制;(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
現況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現況 查封時,經會同地政指界人員指出:系爭土地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部分有建物坐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5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長道坑11號建物部分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木林;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上有雜草及推放廢棄物
現況 上開建物、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編號1、2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4年10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吳厝路592號建物,對應本件拍賣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地上建物建號共1棟,經查係湖口鄉長嶺段7建號建物(門牌號碼同為吳厝路592號),此建物非債務人所有,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依地政回函所載本件標的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業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①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② 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本件323-2、324-1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依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2月4日桃都行字第1150004464號函檢附之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畫(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本件標的物目前做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甲標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為供人車通行之巷道,於拍定後不點交;甲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14年司執字022925號 財產所有人:葉國斌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宜蘭縣 員山鄉 永結 457 甲 種 建築用地一 般農 業區58.35 全部 648,000元備考 重測前:結頭份段39-11地號
現況 本件392-1、393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無道路可通達,依航照圖顯示,現為雜木林,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24 | 403 | 80 | -21% | 1.07 |
| 台南市 | 196 | 315 | 32 | -41% | 1.02 |
| 高雄市 | 194 | 308 | 43 | -40% | 1.05 |
| 台中市 | 192 | 313 | 65 | -22% | 1.05 |
| 台北市 | 170 | 251 | 57 | -19% | 1.07 |
| 桃園市 | 120 | 183 | 56 | -24% | 1.06 |
| 基隆市 | 100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屏東縣 | 86 | 183 | 0 | 樣本少 | 1.05 |
| 彰化縣 | 79 | 260 | 26 | -40% | 1.04 |
| 新竹縣 | 60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1 | 13 | -47% | 1.02 |
| 苗栗縣 | 59 | 80 | 6 | -26% | 1.00 |
| 嘉義縣 | 53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51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新竹市 | 43 | 59 | 10 | -21% | 1.06 |
| 嘉義市 | 36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南投縣 | 34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雲林縣 | 27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6 | 199 | 4 | 樣本少 | 1.06 |
| 金門縣 | 10 | 6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7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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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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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