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稅怎麼算?房屋評定現值 × 6%,不是成交價 × 6%:稅率、誰繳、30 天申報與試算
ToEstate 資料團隊・發布於 2026-10-03・數字依本站資料庫,資料更新時重算
買賣契稅=契價 × 6%,由買方繳。契價不是成交價,而是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一般稱為房屋評定現值(契稅條例第 3、4、13 條)。 土地在開徵土地增值稅的區域免徵契稅(第 2 條),最高行政法院也說明,契稅的課徵範圍「僅限於房屋以及未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 所以 1,000 萬的房子,契稅不是 1,000 萬 × 6%=60 萬,而是看房屋評定現值:評定現值 100 萬,契稅就是 6 萬。
契稅是什麼、稅率多少、誰繳
不動產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占有而取得所有權,都要申報繳納契稅(第 2 條)。各種移轉的稅率與納稅義務人:
| 移轉原因 | 稅率(契價的) | 誰申報繳納 | 契稅條例 |
|---|---|---|---|
| 買賣 | 6% | 買受人 | 第 3、4 條 |
| 贈與 | 6% | 受贈人 | 第 3、7 條 |
| 占有 | 6% | 占有不動產依法取得所有權之人 | 第 3、9 條 |
| 典權 | 4% | 典權人 | 第 3、5 條 |
| 交換 | 2% | 交換人各就承受部分(有給付差額價款的,差額依買賣稅率) | 第 3、6 條 |
| 分割 | 2% | 分割人 | 第 3、8 條 |
買房屬於買賣,契稅是買方的稅;賣方要繳的是土地增值稅(土地有償移轉由原所有權人繳,土地稅法第 5 條),以及符合條件時的房地合一稅。
契價:用評定現值,不是成交價
契價以當地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的標準價格為準(第 13 條)。房屋的標準價格依建造材料的種類與等級、耐用年數與折舊、房屋所在街道村里的商業交通與供求情形評定,並比較各地段實價登錄交易價格減除土地價格的部分;每三年重新評定一次,每年依耐用年數折舊遞減(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
- 成交價比評定現值高,也只按評定現值繳:「縱令實際移轉價格超過標準價格,納稅義務人亦僅以標準價格申報繳納契稅」(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判字第 77 號判決)。
- 成交價比評定現值低,還是按評定現值繳:苗栗一件私人買賣,私契上的房屋價款 615 萬 9,698 元,房屋評定標準價格 1,052 萬 7,200 元。稅務局按評定標準價格核課契稅 63 萬 1,632 元(照私契計算只要 36 萬 9,582 元),最高行政法院維持:私人間買賣的契價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只有向法院標購拍賣、標購公產時,移轉價格較低才從低(101 年度判字第 603 號判決)。
- 房屋稅單上的課稅現值只能粗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件案例,94 年度房屋評定現值 403,100 元,房屋稅繳款書所載課稅現值 343,100 元,法院指出稅單上的課稅現值「並不當然係房屋現值」(96 年度簡字第 946 號判決)。實際契價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契稅試算
買賣契稅(× 6%)60,000 元
只算房屋。法院拍賣、標購公產的移轉價格低於評定現值時,契價改用移轉價格(第 13 條但書)。實際稅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
什麼時候申報、逾期怎麼罰
- 30 日內申報:契約成立之日起 30 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表,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的房屋買賣,由雙方共同申報(第 16 條)。
- 起算日的例外:移轉發生糾紛的,以法院判決確定日起算;向政府機關標購或領買公產,以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日起算;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以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算(同條)。
- 怠報金:逾期申報,每逾 3 日加徵應納稅額 1%,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 1 萬 5 千元(第 24 條)。
法拍屋的契稅
向法院標購拍賣的不動產,仍應申報繳納契稅(第 11 條);拍定的移轉價格低於評定標準價格時,契價改用移轉價格(第 13 條但書)。 申報期限從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算。投標前要準備的其他費用,見法拍屋怎麼買。
資料與方法
- 法條:契稅條例第 2~9、11、13、16、24 條;房屋稅條例第 11 條;土地稅法第 5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2026-10-03 查詢,皆為現行條文)。
- 判決: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判字第 603 號、108 年度判字第 77 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6 年度簡字第 946 號(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原文)。
- 本篇只整理法規與判決,沒有使用本站成交資料;試算只算房屋部分的買賣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