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265、319地號土地現況均為道路,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81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前開建物及農作物為共有人所有;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因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480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現況主要供雜木林使用;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除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外,承買人之資格並
現況 依本院115年3月4日屢勘,地政人員指稱標的土地現為平鎮區振平街14號建物後方佔用,佔用權源不明;另據本院函調資料,該建物為標的土地共有人所有;標的是否依據相關規定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價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其他原因致無法;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本件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之住宅區;另依桃園市政府建管處函覆標的土地領有(72)桃縣建管使字第00779號使用執照
現況 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記載,拍賣土地相毗,現況為空地供作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田中都市計畫區道路用地,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為道路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現況為雜草雜木地、部分檳榔、部分果樹及一棟廢棄鐵皮建物坐落;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地上建物為其他共有人所有,此部分均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略呈三角形,地勢平坦,現況為部分種植果樹、檳榔、雜草木,另有廢棄鐵皮建物一棟,主要臨約3-4米寬之覆金路;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債務人陳報,拍賣之土地上房屋為第三人劉○芳所有;土地上房屋占有土地之權源未經債權人、債務人查報,且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1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其上另有雜木、雜草,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無路可達,拍定後不到場點交
現況 本件148地號土地另有果樹,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本件148地號土地是否有建物占用,以鑑界為準
現況 本件343地號土地上有雜草,現況為共有人使用;本件拍賣之343地號土地係經重劃之農地,其耕地之承租人、現耕他共有人、毗鄰現耕地所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購買權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債務人占有中,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二林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共有人使用、未出租,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水利用地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0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重建街1巷2號西北北方約10公尺處,作為小公園使用
現況 現地正由市政府辦理區段開發作業中,現況點交;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本件標的土地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110年10月22日)之第二種住宅區,以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共有人使用、未出租,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38地號土地上有一間古厝(門牌為中興南路1巷30號)及遮雨棚,前後庭院,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為共有人所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1038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103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土地係共有人使用、未出租,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分管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
現況 480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編號1~4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民權路二段210號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使用;287、28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287、288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查封時,編號1~2號土地均為無路可達(未臨路)之雜竹林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產業道路則供大眾通行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地上作物為其他共有人所種植,此部分不予執行,請求就債務人土地持分予以執行;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因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現況 債權人代理人稱:無法查訪農地占有使用情形,且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編號1、2號土地上有建物坐落,編號3號土地為河床,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又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係本件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注意民法第425條之1、民法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 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現況 拍賣之133、133-1地號土地部分係供作道路使用;本件拍賣之土地上另有建物數棟,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134地號其上另有雜木、雜草,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97、1272地號位於農業區,現況為農業使用,697地號東側臨和平路二段約70公尺、1272地號西側臨和平路二段約39.8公尺,土地均近似三角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前開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編號1、2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拍賣土地現況為種植水稻,據債權人陳報無從確認實際耕作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31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2段122巷10弄27號之三層建物及建物前水泥空地占用,不鄰路,需經由旁邊門牌25、23、21號建物前水泥空地、停車場及同巷12號廠房旁水泥小道(即同巷10弄,是否為私有土地不明)始能出入;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 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相連,10地號土地有種植作物、10-56地號土地上有一無門牌鐵皮屋,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建物、地上物、作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須自行解決土地使用關係,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據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前配偶何○○具狀稱:土地是其父親在世時給伊的,因和債務人離婚給他這土地,但地上物是自己的等語;拍賣土地上之地上物為第三人所有,並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所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應於標單內檢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
現況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約,且其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之建物,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第三人建物坐落,第三人建物非在拍賣之列,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
現況 拍賣之土地,點交時如有農作物而未併同估價拍賣者,拍定人需與有收穫權人協議為相當補償,如協議不成,該地上農作物又已達到成熟階段,應待收穫權人自行收成
現況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67地號無路可達,依航測圖判斷應為山坡地,雜樹林、310地號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大部分為雜樹林之山坡地,於拍定後點交;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56-1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785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其上有門牌成功街9號及11號建物占有使用,實際占用面積應經詳細測量始能得知;又查無債務人實際佔有範圍,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共有人間亦無分管契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一之二種住宅區
現況 114.10.16履勘時,標1之459地號位新北市路燈編號350161號西方約700米處,無公路可達,係雜木林,拍賣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無徵收或協議價購註記
現況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有第三人種植作物,第三人作物非在拍賣之列,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現況 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農耕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稱土地有第三人建物坐落,部分空地;又第三人建物非在拍賣之列,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皆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再行查證
現況 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現為道路(迪化街),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445地號土地現為建物前空地、467地號土地上有福興路17號.21號等建物坐落(非本件拍賣範圍)、471地號土地現為建物前之人行道,皆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不相連,為雜草雜木林,未直接臨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6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地號土地有被占用情形,部分臺北市士林區文昌路179巷1號左方藍色鐵門建物占用,部分臺北市士林區文昌路177號旁紅色鐵皮建物占用;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5年3月23日函覆,34地號土地為法定空地,係66使字第1040號使用執照(65(士林)建字第0167號建號執照)之建築基地,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市政府都市計畫第三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103、159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94、94-1、160、160-1地號使用分區為農業區;94-2地號使用分區為鐵路用地;拍賣之94-2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本件94、94-1、160、160-1、159地號土地上另有雜木、零星果樹,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657地號土地位於659-1地號土地南方30公尺處,土地幅員遼闊且無路可達,目視所及為雜木林,依空照圖顯示,似有部分被房屋占用;上開房屋之所有權人及其占有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8-28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82587號燈桿西北方約2.72公里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另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19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4321號函,本件土地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水源地,依同法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竹棚之所有權人及其占有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547-4地號供道路使用為集合式住宅道路,設有不動產役權,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地役權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本件僅拍賣上開地號之土地,其上如有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上開農林等經濟作物、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鐵皮建物坐落,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現由共有人使用中,債務人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登
現況 150-4地號為共有人使用;本件150-4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地使用種類:37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為農田(種植稻米),惟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惟土地上之建物及農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99號執行事件卷附鑑估報告所載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現況 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標的位於華興橋之西方山坡地,因人車無法到達,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情形不明,且本件為拍賣不動產之應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三姓段113-1地號土地部分坐落一間無門牌之石棉瓦建物(門口信箱內信件地址為牛埔南路496巷25弄9號)、部分為空地,其上堆置廢棄物,旁邊有一棟兩層磚造建物有部分坐落(門牌:牛埔南路496巷25弄9號);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99號執行事件卷附鑑估報告所載為部分乙種工業區、部分河川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現況 又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拍賣土地為重劃區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5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三姓段113-2地號土地為一棟無門牌石棉瓦建物雨遮下方空地、上堆放許多廢棄物;惟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4699號執行事件卷附鑑估報告所載為乙種工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現況 611-1、614地號現為雜木林,些許作物,共有人使用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24 | 403 | 80 | -21% | 1.07 |
| 台南市 | 196 | 315 | 32 | -41% | 1.02 |
| 台中市 | 194 | 313 | 65 | -22% | 1.05 |
| 高雄市 | 194 | 308 | 43 | -40% | 1.05 |
| 台北市 | 170 | 251 | 57 | -19% | 1.07 |
| 桃園市 | 120 | 183 | 56 | -24% | 1.06 |
| 基隆市 | 100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屏東縣 | 87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彰化縣 | 85 | 260 | 26 | -40%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1 | 13 | -47% | 1.02 |
| 新竹縣 | 60 | 68 | 8 | -32% | 1.04 |
| 苗栗縣 | 59 | 80 | 6 | -26% | 1.00 |
| 宜蘭縣 | 52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嘉義縣 | 50 | 114 | 10 | -40% | 1.04 |
| 新竹市 | 43 | 59 | 10 | -21% | 1.06 |
| 南投縣 | 34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嘉義市 | 33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雲林縣 | 27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6 | 199 | 4 | 樣本少 | 1.06 |
| 金門縣 | 10 | 6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7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本站是公開資料的整理與分析,非投資建議,不推銷、不仲介、不代標。本站不是賣方,與法院、行政執行署及債權人無關,不收任何佣金。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