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土地為無路可達雜林地,其上有墓地風水,惟是否實際占用標的土地仍以實測為準,執行法院不為實體判斷;前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土地上有溫室花圃及鴿舍占用,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另依債權人查報前開溫室等地上物均為債務人所有;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除前開占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前開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9地號土地為67使字第0137號使用執照(65建(港)字第011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83-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83-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11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39地號土地位於燈桿石壁幹27-2R3B5461ED98西方,上有數個墳墓,其所有權及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7地號土地位於巷道大屯路21巷6弄至21巷30號,21巷30號之圍牆及房屋有占用到上開土地;上開房屋非本件拍賣範圍,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88地號土地位於巷道大屯路91巷巷口至21巷6弄口,21巷8弄1號之房屋有部分占用到上開土地;第三人陳○元114年8月18日具狀陳稱,其所有之大屯路21巷8弄1號房屋係基於租賃關係而占用488地號土地;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水池非本件拍賣範圍,水池設置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土地查封時其上有建物坐落,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供道路使用中;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土地所有權為部分公有及部分私有,所有權為私有部分市府尚未取得,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未載明,請依都市計畫法第48條規定辦理)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上有門牌號碼臺中市烏日區三榮十路73號房屋坐落,建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院於115年1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81-6地號部分空地、部分建物(無門牌)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本件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現況 上開地上物、鐵皮屋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均非在拍賣範圍內);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2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9地號土地上有中洲子5號房屋占用;查上開房屋納稅義務人之一亦為土地共有人,而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占用土地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826-2地號上有門牌號碼中山區松江路581巷46弄1、3、5、7、9、11號建物及同巷42弄1、3、5、7、9、13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共有人訂有分管暨不分割契約書,30年內不得進行分割(自105年5月14日起)並已完成使用管理登記,依據民法第826之1條第1項,010203(續上頁)第五頁標別: 4對於土地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部分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陳報有租地建屋關係,租金係匯款至「公業保生大帝」之帳戶,租賃期間未明,各戶租金金額不盡相同;又租賃權屬債權性質,未經登記公示,依據債權平等原則,不生優先順序問題,應依各建物面積比例換算其得承買之土地應有部分
現況 0102030405(續上頁)第五頁標別: 5使用情形;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7月14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27地號土地上有大屯路91巷11號、93巷7號(四層樓)房屋占用,93巷5號房屋不確定有無占用到上開土地;第三人臺北市立復興高級中學114年7月21日具狀陳報,其係取得當時地主同意,於63年12月1日在前開土地上興建教職員宿舍,並提出同意書為憑;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本件標的使用分區劃定依鑑定報告為擬定竹東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道路用地,整體開發方式為未明定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
現況 本院於115年4月8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658地號為道路使用、629地號則為社區巷道;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之新竹縣湖口鄉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湖口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92.11.25)機關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據桃園市復興區公所函覆,本件土地位於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民國87年8月25日),使用分區為保護區;本計畫地區之保護區之土地,應不得作高爾夫球場及其附屬設施使用,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75-1、276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土地拍定後不點交;依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所載,本件土地於民國98年8月31日以界址調整為登記原因,又本件土地使用分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均
現況 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依115年6月3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1725、1725-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725-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826-1地號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581巷42弄15、17、19、10、23、25號建物及同巷46弄11、12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土地使用分區為機場邊緣特定專用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之全體共有人訂有分管暨不分割契約書,30年內不得進行分割(自105年5月14日起)並已完成使用管理登記,依據民法第826之1條第1項,對於土地應有部分之受讓人具有效力;部分地上建物所有權人陳報有租地建屋關係,租金係匯款至「公業保生大帝」之帳戶,租賃期間未明,各戶租金金額不盡相同;又租賃權屬債權性質,未經登記公示,依據債權平等原則,不生優先順序問題,應依各建物面積比例換算其得承買之土地應有部分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本件土地為共有人佔有使用;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大村都市計畫(78.01.27)之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
現況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現況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現況 本件拍賣之70、71地號土地相連,其中70地號土地現作為道路使用,71地號土地則大部分為水池及池邊步道,小部分為雜木空地;據債權人稱:土地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鄰居稱:債務人陳正順於死亡前居住於前開建物,於陳正順過世後該建物內即已無人居住;查前開建物為第三人所有,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786地號土地上無建物,另623、624、787地號土地現場雜草叢生,拍賣土地之共有人間無分管協議,亦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應買或聲請承受
現況 本件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114年司執字069138號 財產所有人:連江多美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淡水區 樹梅 309 2663.00 11分之1 360,000元備考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使用狀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
現況 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用地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用地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查無375租約登記;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本件標別2拍賣標的土地,為門牌「屏東縣屏東市安心四橫巷87號」建物及「屏東縣屏東市安心四橫巷77號」建物間之巷道用地,且部分區域有「屏東縣屏東市安心四橫巷81號」建物及「屏東縣屏東市安心四橫巷83號」建物之遮雨棚座落其上,上開遮雨棚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因債務人並未實際占有使用土地,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據花蓮市公所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學校用地」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為原始林,然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另如經測量土地後其上如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占有部分亦不點交,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亦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71、73、74地號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查封時現況為雜木林、未鄰路,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有69年2554~69年2556建造執照之類似道路套繪在案;據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拍賣土地為現況為作為人車通行之巷道,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依地政人員指界,565-2、565-4地號土地為第四種住宅區,565-3地號土地為綠地用地,現作田地使用,565-2地號土地上有種菜,其餘土地目前休耕,565-3地號土地是計畫道路但未作道路使用,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作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4月21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1230、1231地號土地上為防風林及雜草,無租賃關係,係債務人自用
現況 土地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林地、漁地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現況 查封時,系爭土地部份為(松樹王)之祭祀設施、部份既成道路、餘為空地,上開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數棟建築物坐落,並設有圍牆,據債權人陳報建物門牌號碼為外渡頭12號,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坐落建物為同段152建號,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現況 本件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6-2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直潭四街46號建物東方空地,其上無建物,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本件拍定後點交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28 | 404 | 80 | -21% | 1.07 |
| 台中市 | 204 | 313 | 65 | -22% | 1.05 |
| 台南市 | 198 | 315 | 32 | -41% | 1.02 |
| 高雄市 | 198 | 309 | 43 | -40% | 1.05 |
| 台北市 | 177 | 251 | 57 | -19% | 1.07 |
| 桃園市 | 129 | 183 | 56 | -24% | 1.06 |
| 基隆市 | 100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屏東縣 | 88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彰化縣 | 86 | 260 | 26 | -40% | 1.04 |
| 新竹縣 | 63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2 | 13 | -47% | 1.02 |
| 苗栗縣 | 59 | 80 | 6 | -26% | 1.00 |
| 宜蘭縣 | 54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嘉義縣 | 53 | 114 | 10 | -40% | 1.04 |
| 新竹市 | 45 | 59 | 10 | -21% | 1.06 |
| 南投縣 | 34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嘉義市 | 34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雲林縣 | 30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6 | 199 | 4 | 樣本少 | 1.06 |
| 金門縣 | 10 | 6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7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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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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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