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
現況 上開鐵皮不在拍賣範圍,占用權源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1-1種住宅區
現況 又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現況主要係養殖漁業使用,且部分為通行道路;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部分,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定著物(如:水泥堤岸、石造養魚池、水泥造養魚池等)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
現況 本院115年4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土地上有水稻田,債權人稱該稻田係伊無償讓他人耕作,無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將先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6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南路2段103號臨、103號、105號、107號、109號、111號、113號、113號之1、115號之5層及6層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41-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使用分區:(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使用分區屬「商業區」,非屬公共設施用地;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本件土地係65蘆使字第1611號使用執照(64蘆建字第180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亦即法定空地,請買受人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及處分上之限制;倘該使用執照所屬建物所有權人對拍賣標的之應有部分是否有欠缺或不足者,即有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所定優先購買權
現況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溪埔地,上有雜草,旁邊為蕭隴文化園區,是否有佔用仍須鑑界
現況 依本院113年12月12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其上有門牌號碼巴崚7之1號、8號、9號房屋後半段佔用,其佔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土地,不包含土地上之建物、定著物等,且建物、定著物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定後就土地遭占用之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本標拍賣土地依桃園市復興區公所115復區工字第9556號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其使用分區為巴陵達觀山風景特定區計劃(民國74年4月19日)商業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
現況 本件僅拍賣土地,有無地上物占用之情形仍應以鑑界實際範圍為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佔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紀載,40-4地號位於桃園區福昌街上,經查土地上有鐵棚1座,在場人林姓共有人稱鐵棚係其所搭建使用;40-4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與其他雜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本處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債權人於115年1月27日具狀陳報:據說是共有人所種植
現況 查封時,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上有建物坐落(門牌號碼為台中市外埔區六分路49號),已廢棄,雜林叢生
現況 債權人於115年1月27日具狀陳報:據說是共有人所種植
現況 本院於115年1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456地號為門牌館前路138-146號前的水泥空地,現為道路使用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上建物為土地共有人居住使用;本件土地上建物地上物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法律關係及範圍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及類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日後有變更之可能
現況 本件係拍賣土地,不及於其上花圃,兩造均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於拍定後不得向本院聲請遷離其上占用之物,其土地與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之土地為雜木林地,另依鑑價報告記載無直接臨路,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868地號部分係路,部分有鐵架塔台子占用,680-31地號係空地;另據114年12月17日履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868地號位於中山東路一段310號建物部分占用及建物旁鐵架空地,680-31地號位於普忠路231巷18之2號前方之空地,現有居民停車使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03年3月1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868地號部分係路,部分有鐵架塔台子占用,680-31地號係空地;另據114年12月17日履勘筆錄所載,地政人員指稱868地號位於中山東路一段310號建物部分占用及建物旁鐵架空地,680-31地號位於普忠路231巷18之2號前方之空地,現有居民停車使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2月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6X4127245)、已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道路,紅磚造房屋是否占用,仍須鑑界
現況 6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使得作為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貳種商業區),64-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其上雜草叢生,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1月30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花蓮都市計劃(都市計畫圖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
現況 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861-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861-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
現況 381-2地號土地地勢陡峭,一般車輛無法進入,依空照圖所示,土地部分作產業道路使用,部分土地有種植農作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作巷道使用,位於新竹縣新豐鄉忠信街400巷2弄(據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2315號執行事件之鑑價報告記載,為社區道路)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作巷道使用,位於新竹縣新豐鄉忠信街400巷1弄(據前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2315號執行事件之鑑價報告記載,為社區道路)
現況 256-9地號土地為雜木林,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僅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不另現實點交
現況 依地政人員指界,856地號土地為斗潭路巷道,876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建物(臺中市沙鹿區斗潭路148號房屋及臺中市沙鹿區斗潭路150-13號對面之無門牌建物),茲因856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87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經本院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50149號)函詢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此筆土地可否單獨移轉?有無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適用?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2年3月1日函覆略以「登記機關受理法定空地之移轉登記案件,雖建築法無其他限制,登記機關仍需審查其移轉行為有無違反其他法令強制或禁止之規定;又經本案函詢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此筆土地可否單獨移轉?有無建築法第11條第3項規定「應留設之法定空地,非依規定不得分割、移轉,並不得重複使用」之適用?另查明本件拍賣土地究係何建號建物之法定空地,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115年4月7日函覆略以「地政機關對登記簿上之該法定空地戳記得依下列規定處理:法定空地之管理首重法定空地地籍套繪圖之製作,主管建築機關若已辦理法定空地套繪圖工作,即可依該圖確實管理,該法定空地戳記對法定空地之管理已無實益;據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8987號)鑑價報告所附之竹北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本件拍賣土地屬第二種住宅區
現況 本院前於112年12月28日另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01地號土地其上有鐵皮圍起之空地、鐵皮倉庫、無門牌磚造房屋、門牌為關西鎮北門口17號與光明路80巷13、15、17、19、21、23、26、28、30號建物坐落,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又經本院於113年5月13日前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其上有鐵皮倉庫、雜林、空地,另有小部分範圍被鐵皮圍起,無從知悉使用情況,其餘部分則有門牌為關西鎮北門口17號與光明路80巷13、15、17、19、21、23、28、30號房屋占用,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據光明路80巷13號住戶稱土地上之建物屋主大多為土地共有人;又經本院於115年1月26日本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其上有門牌為北門口17號與光明路80巷13、15、17、19、21、23、26號房屋坐落,另有部分被鐵皮圍起無從知悉內部情況,部分為道路,部分被數棟無門牌房屋和盆栽占用;又經本院於115年4月9日另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01地號土地部分為光明路80巷巷道,部分有種植芭蕉樹、雜林,有鐵皮圍起之空地、溫室,另有北門口17號與光明路80巷13、15、17、19、21、22、23、26、28、30號房屋,另有無門牌磚造房屋一棟、一棟半倒磚造房屋、二棟鐵皮屋占用,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據前案(本院111司執44120號)鑑價報告及本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地號屬關西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99.05.20)用地,住宅區,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或日後是否變更
現況 又經本院於115年4月9日本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798地號土地部分為光明路80巷巷道,部分為檳榔樹和雜林,另有無門牌鐵皮屋占用,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院於112年12月28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01地號土地其上有鐵皮圍起之空地、鐵皮倉庫、無門牌磚造房屋、門牌為關西鎮北門口17號與光明路80巷13、15、17、19、21、23、26、28、30號建物坐落,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又經本院於115年4月9日本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801地號土地部分為光明路80巷巷道,部分有種植芭蕉樹、雜林,有鐵皮圍起之空地、溫室,另有北門口17號與光明路80巷13、15、17、19、21、22、23、26、28、30號房屋,另有無門牌磚造房屋一棟、一棟半倒磚造房屋、二棟鐵皮屋占用,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畫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
現況 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係由其兒子居住使用;查封61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26.39平方公尺,其中約2.9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東華段424地號),約11.1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東華段425-1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42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住宅區」,42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故,拍定後不點交;但,其上有不動產役權人謝0明以供通行使用,設定「不動產役權(權利範圍628.54平方公尺)」:期限150年(至民國251年3月7日止),地租:無,需役不動產為鳳凰段1230地號土地
現況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
現況 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變更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畫案之農業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
現況 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而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共有人就本筆土地定有分管契約,各共有人依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所附地籍圖所示部分各自分管使用(據前案所調共有物使用管理專簿所載,本筆土地共有二共有人,應有部分各1/2,各共有人使用面積均為1258㎡,共有人鄭○○使用附件地籍圖所示A部分、債務人使用附件地籍圖所示B部分;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26 | 406 | 82 | -21% | 1.07 |
| 台中市 | 190 | 315 | 66 | -22% | 1.05 |
| 台南市 | 174 | 318 | 34 | -37% | 1.02 |
| 高雄市 | 170 | 312 | 45 | -40% | 1.05 |
| 台北市 | 167 | 254 | 59 | -19% | 1.07 |
| 桃園市 | 145 | 183 | 56 | -24% | 1.06 |
| 基隆市 | 93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屏東縣 | 85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彰化縣 | 78 | 260 | 26 | -40% | 1.04 |
| 新竹縣 | 64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57 | 102 | 13 | -47% | 1.02 |
| 宜蘭縣 | 55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苗栗縣 | 54 | 81 | 7 | -29% | 1.00 |
| 嘉義縣 | 52 | 114 | 10 | -40% | 1.04 |
| 新竹市 | 45 | 59 | 10 | -21% | 1.06 |
| 南投縣 | 36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嘉義市 | 34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雲林縣 | 31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3 | 199 | 4 | 樣本少 | 1.06 |
| 金門縣 | 12 | 7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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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