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件為住家及順天府,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可能有借朋友居住;故,拍定後不點交;暫編104號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可能有借朋友居住;暫編104號建號占用源南段985地號、986地號土地,其使用該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共有人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部分牆壁有壁癌;7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12.3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29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花蓮縣(管理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其中2.43平方公尺占用25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現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4日現場執行時,據債權人表示該建物由債務人自用,除一樓車庫部分牆壁有漏水外,其餘均良好,五樓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現況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521建號建物部分據第三人在場稱係建物承租人,其向債務人承租做為民宿使用(租期至122年9月30日止);經本院於115年6月1日至現場履勘,293、293-1、293-2地號為門牌號碼:同新路58、60、62、66、68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屋前空地、水溝,521建號建物門口貼有停水、停電通知,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居住,但因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屋內尚有傢俱床組(屋內動產並非執行範圍),如確未有人居住或經營民宿,則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又393建號建物據在場之人即債務人之母親稱現由其一人居住使用且浴室會漏水,另有一機械停車位(B1,168號),惟因393建號建物謄本並未有停車位之記載,故393建號建物是否確有配附機械停車位、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空間是否屬獎勵停車位等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364、368、384、396、421地號土地及49建號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393見號建物則為查封時已由第三人單獨占有使用,故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36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368、384、396、42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1391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王孝倫在場開門,稱房屋目前是空屋,無人居住使用,且已斷水斷電,無停車位,目前似有欠繳管理費;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鑑定報告記載:由現場情況研判,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經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建物門牌,查無勘察非自然死亡案件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571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大門無人開啟,會同員警請鎖匠開門入內;經地政人員測量,表示並無增建;另建物共有人李建明具狀陳稱現由其及建物共有人李淑真及其子居住使用,債務人李淑慧未居住於此
現況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之78、79、264地號土地及364、376建號建物,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土地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查封時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又該建物係為債務人之家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之1628號建號建物,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自用,1、2樓均會漏水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家人使用;建物內有1部6人用電梯,1樓為1廳1衛,後方廚房及前方雨遮為增建;2樓1廳1衛,後方房間為增建;5樓為神明廳,並有突出物與樓梯間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為其自住,無車位,無漏水、輻射、海砂等嚴重影響交易情形,陽台屋頂有油漆剝落,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292建號、4584建號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承租人兒子蔣○仁在場稱,承租人蔣O庭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9月1日至118年8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並有住宅租賃契約書為證,配賦有機械停車位編號7號及9號,位於B1;房屋樓梯間遇大雨會漏水;4584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頂樓增建(13樓、14樓),無獨立出入口;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7月1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64900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已選位(653112124)/已繳管理費/已完款/曾使用已遷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563建號經本院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門口標示為「鋒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實質債務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在場稱,鋒新(股)公司雖設址於此,實際使用人仍為森田景(股)公司,每月管理費為10,308元,並陳稱陽臺有用鐵鋁窗封起來,且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本件形式債務人(即信託受託人)陳銘鴻稱,係自108年11月1日起出租予鋒新(股)公司使用,未定承租期限,每月租金4,500元,惟本件實際占有使用人仍為實質債務人森田景(股)公司,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包含二個機械式停車位,車位編號分別為B3-6號、B3-11號,據債務人陳銘鴻稱目前係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為共有人之弟弟,其稱與女朋友居住在此,並稱如拍定願自願搬遷;拍賣標的查封時有第三人居住,拍定後不予點交;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表示,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
現況 依本院114年3月4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內無雜物,僅有冷氣、熱水器、固定式烘碗機,客廳鋪設木地板,兩間房間有衣櫃裝潢,無增建;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現場履勘時,為空屋,1、4樓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所示,另編號1土地為社區內通道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現場履勘時,此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3,868元,尚有平面汽車車位位於地下2樓,亦有機車位,格局為3房2衛1廳,且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管理員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多為外籍人士出入,經管理員電聯債務人,債務人稱房屋出租於外籍人士,命其陳報租約後,又改稱係借予朋友使用;本件建物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房屋於本院現場查封經管理員稱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4,532元,至114年12月止已積欠26個月未繳,另有停車位位於B1之173號,無承租;屋內無水無電,格局為一和室、二房、二衛,一房間有白蟻蛀蝕痕跡,客廳有裝設投影機、冷氣機,有吧檯,地面磁磚隆起破裂,似無人居住,廚房有冰箱,仍有家具留置現場;復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標的現況為空屋,建物所處社區管理尚佳,室內部分地磚因受潮突起,其餘均無異常;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無車位;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無車位;本件拍定後就主建物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目前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1364地號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368地號為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4日查封時,據債務人父親陳○貿在場稱,標的建物係伊和債務人共有,目前由伊、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現地無門牌屬未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坐落權源;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正居住於屋內;管理員表示債務人係於社區外另行租賃停車位
現況 使用情形 如備註;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經檢視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由其與家人自住,又大樓管理員表示債務人無車位,管理費2072元/月,自114年9月起即欠繳管理費迄今,債務人稱無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共有人使用;761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761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現況 本件拍賣之211-4地號、54建號、2303棟次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依現況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汙染控制計畫、汙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汙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以上為嘉義市政府公告事由,拍定後土地使用均以嘉義市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不得另向本院異議,請應買人審慎評估
現況 本標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485(除建號2建物坐落基地外)、485-1、486、486-1、487-1地號土地現由第三人董○森整理為園區,經營「小董山間野炊」,土地上有鐵皮棚架、鐵皮屋、水池等建物,2建號房屋及坐落基地,據債權人及第三人陳述,應係債務人之姊出租予租客居住,另據第三人董○森稱房屋臨路右側有部分占用其所有之土地,另據債權人會警訪查,2建號房屋現由債務人親友藍小姐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期自民國113年11月1日到115年4月30日,租金每月3000元,因房屋及土地有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部分占用相鄰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與鄰棟同段338建號及其坐落基地同段1570地號實質上出租與同一第三人鄭○安承租經營畜牧場使用,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26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新臺幣120,000元,一年一付,114年租金已繳納完畢;前開第三人稱水電兩戶共用、屋頂設置太陽能板,兩戶太陽能板共用一個繼電器,承租人均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另鄭○安稱建物內養鴨之鐵架為其出資裝設,巨型飼料桶亦為其所有,並提出與出租人之協議書為證明文件,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不點交;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經查有申請105埤鄉營使字第5號建築使用執照之紀錄,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
現況 本件拍賣之243-12地號土地為438建號建物之基地,438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243-3地號土地為屋前巷道,242地號土地為屋旁空地;除243-3地號土地外,其餘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土地均為恆春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242地號為人行步道
現況 標的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門進入,確認屋內無人,有4個房間,有水有電,屋內雜亂雜物堆置,並經堆放垃圾,環境髒亂,客廳有神明廳,亦經堆置大量大型雜物,另有鋼筋裸露、油漆剝落情事;據地政人員指稱,屋前、後均有增建;復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格局規劃為4房、1廳、1衛、1廚,室內維護不佳,有鋼筋外露、水泥塊掉落、水漬等情形,前後有增建,疑無人居住;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拍賣土地位於「金山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現為其與配偶、子女同住使用,客廳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屋內均為木製隔間,後儲藏室天花板磁磚破裂,一房間木製天花板破損,有漏水(浴室)、壁癌及地震受創情事;復經債權人陳報,客廳、廚房有漏水及大面積壁癌,廚房天花板並有鋼筋裸露情形;復依基隆市政府函,債務人與該府訂有市有基地租賃契約,承租基隆市仁愛區南新段478-72地號市有土地,作為其自有房屋基地使用(門牌:南新街244號),期間自113年9月19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止;查南新段478-174地號及478-175地號土地,該府無列管租占資料,債務人未與該府簽訂租賃契約或取得使用權源;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拍定後僅就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有時會與配偶居住於此,客廳有堆置雜物,有3房;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3年9月4日至113年9月27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基隆市暖暖區暖暖段東勢坑小段(下同)494、495、499、500、504建號內已無門窗,無水電,屋內遺留大量廢棄物,屋內天花板、牆壁油漆俱已剝落,有壁癌現象;498建號內部分門窗破損,無大門設施,無水電,屋內遺留大量廢棄物,屋內天花板、牆壁油漆俱已剝落,有壁癌現象;502、523建號已無門窗之設施,屋內無水電,天花板有大面積水泥剝落、致鋼筋裸露,地上有大量掉落料之石塊,牆壁油漆俱已剝落,有壁癌現象;522建號1至2樓均無門窗,無水電,屋內天花板、牆壁油漆俱已剝落,有壁癌現象,有增建,其中1樓堆放大量雜物,債權人之代理人稱係門牌號碼63號1樓「太子宮」所堆放;525建號內已無門窗,無水電,屋內天花板、牆壁油漆俱已剝落,有壁癌現象;526建號1樓有門窗,有水電,有增建,屋內放置鍋爐、燒烤器具,債權人之代理人稱係門牌號碼63號1樓「太子宮」所堆放;528建號之1、2樓已無門窗,無水電,有增建,同時1、2樓遺留大量廢棄物;529建號之3、4樓已無門窗,無水電,現為空屋狀態,其中4樓天花板有鋼筋裸露現象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1日測量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無人應門後由鎖匠開門入內,無水電,客廳遺有一台分離式冷氣機、桌子及櫃子各一只,房內留有床墊及衣櫃各一只;另地政人員稱本件前陽台已涵蓋在主建物面積內非增建,僅後陽台為未登記之增建(即暫編3000建號);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回覆經訪查該址,經鄰局表示無法知悉是否發現非自然死亡之等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暫編3000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依基隆市政府115年1月26日基府都參字第1150204853號函稱系封增建目前尚無該址違章建築資料,故拍定人於拍定人自應自行承擔遭拆除風險;暫編3000建號與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12建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該建物經檢視有增建(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83-1建號),另屋內尚有桌椅、床等大型傢俱遺留,確實多年無人居住生活於此,並有部分漏水痕跡;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及建物持分予以執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長方形,地勢平坦,現況為建物坐落,部分為土地供作道路使用;勘估建物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樓,屋齡約46年,現為空屋狀態,除二樓後側有漏水現象外,其餘建物維護狀況尚屬良好;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買受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12-1、212-2地號、35、38建號、2301、2302棟次現由第三人楊肇凱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3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2建號建物,頂樓搭建鐵皮係增建,一樓後陽台增建,93地號土地為社區共有道路」,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稱:「建物自住」,並稱:「建物除2至3樓樓梯間壁癌外,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有租客夏安妮居住(租期自115年1月1日至117年1月1日),管理費2個月繳一次,含車位管理費為5287元,債權人稱地下一樓有機械停車位(編號:下79),牆壁部分油漆脫落,依鑑定報告,屋齡約30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甲乙標)於增建測量時,共有人之一即餐廳負責人在場表示承租;二樓做為餐廳、休息室及倉庫使用;又三樓現借用他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有增建;本件甲乙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暫編4506建號建物,係屬於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及不負擔保之責;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在場稱編號1建物之現況與建物平面圖不同,地下層樓梯口兩側儲藏室部分及廁所後方占用大樓公設(即同區段18715建號),惟實際占用面積因障礙物太多無法測量等語;執行人員目視發現編號1建物1樓外觀懸掛「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沙鋼(遠東)貿易有限公司」、「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牌、地下層櫃臺處則掛有「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牌,並無償借予勝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使用、掛牌,至地政人員所稱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部分,其外觀與編號1建物之地下層使用上未分離,無獨立之出入口,僅能自編號1建物樓梯通往1樓出入,另建物地下層有擺放辦公桌椅、電腦等物,惟未見公司之員工;債務人代理人在場則稱編號1建物現有兩個租約:1.出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使用中(出租人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出租予第三人劉廷烈使用中(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上開2租約已經本院終止租賃關係,建物地下層有多處漏水(嚴重漏水)、建物樓梯間有漏水及壁癌、櫃臺處前天花板鋼筋外露、有漏水,建物占用公設部分,目前與管委會尚待釐清,儲藏室內置放供本建物使用之大型發電機及高壓電,右端有設置台電之配電裝置,目前有積欠管理費等語(每月管理費4,506元);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廁所,係無權占用;據債務人於前案具狀表示:編號1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作辦公室使用,租期為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另出租予第三人劉廷烈使用中(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編號1建物之儲藏室內後端有大型發電機供冷氣及高壓電使用,該部分占用大樓之公共設施,因前任屋主自行打通出入口,無法回復原狀,另儲藏室右端另一出入口置有台灣電力公司之配電裝置,該部分係占用大樓之公共巷道,目前無法移置他地,有高電磁波之風險,上開占用部分現均與大樓管委會有糾紛協調處理中
現況 298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提出租約稱出租予第三人吳宗祐居住使用,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廁所天花板及客廳牆壁均會漏水,租賃契約雖訂立於查封前,惟經本院除去,承租人異議後業經裁定駁回確定,且租期已於115年7月31日屆至(停車位亦同),債務人不得違反查封效力再行續租,故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依本院114年12月4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一樓出租予「茶聚」飲料店營業使用,地下室有積水,二樓至三樓樓梯間及三樓牆壁目視有壁癌,地政人員稱;二樓房屋有增建,第三層樓全為增建,以上現場情形供應買人參考,俾利評估是否應買;另經房屋共有人陳報本件拍賣標的房屋二樓以上現為債務人父親、弟弟(亦均為共有人)所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房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為房屋之基地,另依桃園市政府115桃市都開字第10009號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拍賣標的3111建號建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建物為空屋,經本院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查得知,債務人之家屬曾獨居於本件建物,後因自然死亡而陳屍房內多日,由於臭味四溢,於民國115年4月5日方由員警破門入內查看,始知上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土地相毗鄰,其上坐落編號1、2建物,該建物作雞舍使用;又拍賣建物上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已與台灣電力公司彰化營業處訂有電能購售契約,該設備經轉讓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建物上之發電設備不在拍賣之列,其上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經訪查毗鄰門牌久堂路湖底二巷12之18號住戶表示,標的建物目前有人承租使用,但不清楚是何人出租、承租;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無法查報具體使用租賃情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其上坐落標的建物;181地號為屋後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現場履勘時,據鄰居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均外出工作,本件建物增建至3樓鐵皮、屋前及屋後亦均有增建,1樓牆壁有滲水痕,2樓牆壁斑駁,前廳為神明廳,3樓為屋頂凸出物及水塔、鐵皮屋頂;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
現況 相對人在場稱目前與女兒同住,有1機車停車位(新臺幣50元/月),管理費為1坪新臺幣10元,房屋無漏水
現況 據債務人之兄(共有人之一)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平常由伊及母親居住,1樓店面經營檳榔攤,1樓為客廳、廚房、神明廳、廁所,2樓有3房1衛且有漏水情事,3樓為鐵皮建物並堆置雜物;查封時,土地及建物均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507-1地號土地為基隆市堵南街12-14號房屋前方人行道(屬於芳丹詩郡社區),且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另本院執行人員、會同警員進入198建物內,第三人張○恬在場表示債務人並未住居於此,伊乃向第三人邱○瑛承租,簽訂租賃契約,依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所示租賃期限為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6年10月19日止(出租人:邱○瑛、承租人:黃○順);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第三人張○恬表示均無上開情事;另依鑑定報告記載室內經現場勘查水電正常、無漏水及壁癌狀況,室內屋況維護保養普通,建物從外觀研判並未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情事,基隆市海沙屋未公告,海沙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均需其他相關單位鑑定,另本案是否為凶宅或非自然死亡
現況 現場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室內有室內梯通往增建部分,擺有祖先牌位及神明桌;屋況因潮濕木板裝潢壁紙均有發霉狀況,有漏水情事,天花板裸露管線且有壁癌;另地政人員略稱,建物有增建;據民國114年7月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位於國揚大地社區內,室內規劃為三房兩廳,現為住宅使用;增建部分為三房一廳;依基隆市政府114年3月7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40108617號函,本建物5樓垂直增建1層,業經本府工務局89年6月17日基府違建字第1671號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核定拆除;據債權人代理人於查封現場陳稱:有編號68號停車位一個,然該停車位係基於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對共有建物特定部分之管理使用,依法即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協議使用分管方法,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故本件編號215號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7建號建物,1樓後方有增建,前方有雨遮及騎樓有增建,2樓後方有增建,4樓前、後有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債權人查報指稱:「本案聲請執行標的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或出借情事」;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暫編之288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68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
現況 據債權人、債務人陳報本件房屋目前無人住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由第三人即債務人親屬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甲乙標)於增建測量時,共有人之一即餐廳負責人在場表示承租;二樓做為餐廳、休息室及倉庫使用;又三樓現借用他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有增建;本件甲乙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93地號土地現為一般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風景區;52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其中主建物11.0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4.4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債務人稱管理費為每月新臺幣1千元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建物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無人居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現況 本件標的為三房一廳之格局,地上佈滿灰塵、碎屑,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01020304(續上頁)第六頁標別: 4表載明;含共同使用部分1966建號2 3200 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段1228地號--------------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6巷2號5樓第5層(增建部分): 13.77合計: 13.77全部 60,000元備考 徐榮殿所有
現況 本件標的格局為一大套房,地上佈滿灰塵碎屑,廁所部分有明顯壁癌,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假扣押),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有一平面車位(B1編號55);本院再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執行筆錄(調查)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有一平面車位(B1編號55);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經債務人現場表示,標的物目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借或出租他人;債務人表示為一般住家,經檢視無增建;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民國72年9月13日)之商業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停車位編號詳使用情形欄 ,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簿謄本中載明,且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且係使用建物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
現況 115年1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出借他人使用,無書面契約,房屋一二樓堆滿雜物;上開使用關係經本院115年7月23日雄院國114司執瑞字第166498號函除去債務人與第三人顏文彬之使用借貸關係
現況 103年9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權人稱房屋由債務人自住;115年6月23日履勘時:鎖匠稱非破壞無法開啟門鎖,管理員稱每月管理費新臺幣2,500元由第三人繳納中;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本件標的格局為三房一廳,另有一似廚房之小隔間,廁所及陽台有壁癌,10149建號為增建,作為前後陽台使用,拍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111年司執字169954號 財產所有人:陳麗卿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三重區 福德北 1120 347 10000分之3176,220,000元備考 陳麗卿所有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1780 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段1120地號--------------新北市三重區中央北路27;本建物總面積為20.73平方公尺,其中4.2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現況 2596、259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依據新北市三重區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2596號建物其中有7.97平方公尺占用1118地號,2597建號有6.91平方公尺佔用1118地號,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
現況 本件建物均屬尚在興建中建物,僅主體結構粗胚完成,尚無裝潢,無水電,無衛浴、廚房設備等,有電梯,其價值已包含於建物價格內,係無人居住之空屋;拍定後種植作物部份土地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本件建物於查封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點交;本件標的土地於查封時種植短期作物,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種植作物部份土地不點交;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9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親屬稱係由其等居住使用;現場觀之有增建(增建部分經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勘測,按即暫編4507建號)
現況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
現況 拍定後點交、不點交:114年3月27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家屬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本件拍賣之建號403號建物為建號367號建物之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之女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與家屬自住使用,建物之前有漏水情形,現已修復無漏水;據地政人員稱建物一至四樓有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沙鹿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附表10102(續上頁)
現況 民國114年9月11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民國115年1月12日現場履勘會鑑時,債務人在場稱B2之36號車位目前出租他人使用,租金約一年兩萬元等語;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公寓住宅及建築用地,建物無增建,有管理員、有電梯設備;又上開不動產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如上揭所載均無誤,拍定後除共有土地、建物共有部分及車位出租部分不點交外,其餘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據債權人陳報原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現為無人居住使用中,附表603建號之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有不能點交之情事即不予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復經本院至現場查封時,管理員陳稱該屋水錶已被拆除,亦欠有多期管理費,但不確定債務人是否有回來居住
現況 另據鑑價公司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無增建,公共設施含有車道,應有使用停車位,惟不知停車位編號,債權人代理人稱:有看過債務人開車從地下室出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債權人表示標的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另債權人於現場表示有一坡道機械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由於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不知悉車位編號及是否可正常使用;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建物原僅1樓,現為2樓建物,且側面加蓋1樓鐵皮建物,與建物相通;另據債務人之祖母指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兄弟二人與其共同居住使用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於查封實係出租予第三人承租使用(經調查後租期不明),後因債權人聲請除去租賃狀態拍賣,經本院發函派警及命債權人查報,經債權人於115年8月19日具狀陳報該屋現已無出租使用,現況為空屋,拍定後3818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但3818建號建物如有不能點交之情事,仍不予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1月21日履勘時,債務人潘春香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有神像、祖先牌位擺設,前陽台外推併入室內使用客廳地板疑似受地震影響有一條裂縫,廚房天花板油漆剝落情形嚴重,有增建;債務人潘春香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之前有漏水情形,但現已無漏水情形,現由其及孫子居住使用,另一債務人(共有人)黃聖勛則未居住於此;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建物部分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後進入,屋內有生活用品,有水、有電,客廳安置神明桌,有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牆面油漆剝落,有壁癌;據地政稱前陽台為增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稱本件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前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非該府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另依據債權人查報結果,本件拍賣建物含有四個停車位,分別位於B2第46號、第50號平面車位,以及第123號、第124號機械車位,因同由第三人於查封前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至現場查封及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母在場稱:「房屋前後均有陽台,屋後陽台改為室內使用;天花板、牆壁均有油漆剝落,有壁癌之情形;依據民國114年10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土地28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種住宅區;286-1、286-2、286-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關於本件拍賣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6月9日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自強路60巷2號建物1、2樓屋後右側及頂樓均有增建,增建部分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徐林彩雲在場稱:查封建物由自己居住使用中,並無出租人或出借他人,建物中間有天井;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但漏水嚴重,1、2、3樓均有漏水;115年6月17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建物坐落地號為自強段489號,現為債務人徐林彩雲自住使用中,無出租他人使用;另依所提出之照片顯示,3樓外推增建有數臉盆承接漏水之情;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489地號現況為本件查封建物坐落,查封建物為加強磚造2層樓房,1至3樓均有增建;查封建物現況作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屋內有漏水及壁癌,屋齡約為54年,西南側臨接約1米寬自強路60巷
現況 三樓有相通,且拍賣建物部分有壁癌(油漆脫落)及漏水情形;據債務人稱,前開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家屬使用;編號1、2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田中都市計畫區住宅區(土地開發限制建蔽/容積%:60/200),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62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由債務人及女兒居住使用,債務人表示無增建但陽台改為廚房使用,浴室有漏水,隔間重新配置,無出租、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共有游泳池及停車位持份,管理費每月1360元,無固定車位,每年繳納500元可使用廣場停車位;在場人總幹事表示游泳池待修繕故為非使用狀態,但住戶可進出散步,停車場僅供住戶使用,外人不得進入;3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31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31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1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50203346號函覆,自108年1月1日至115年1月27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1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202816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本件拍賣262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現況 2017建號及2025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現為辦公室使用,皆有員工上班中;在場人林素珠稱,不知有無租賃關係;嗣不動產受託人李大誠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8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本件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15年7月27日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共有人黃○濱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係由共有人黃○濱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經現場調解,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向在場人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無,但颱風天有淹水;土地部分,為建物基地坐落、屋前道路巷道部分及屋後增建;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院於113年9月2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嗣本院於113年10月22日前案履勘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時,查看建物1樓後方及3樓、4樓有增建結構,3樓設有佛堂,另建物部分牆壁有裂痕、油漆剝落情形;本院又於115年3月13日本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父親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和家人同住),且房子有地震造成的裂痕,地政人員指稱197地號上有門牌「五豐八莊57號」房屋坐落,且有增建,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增建部分即暫編74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現況 債務人稱,156建號建物有占用第三人之土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拍賣之建物占用毗鄰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19 | 409 | 82 | -21% | 1.07 |
| 台中市 | 193 | 316 | 66 | -22% | 1.05 |
| 台南市 | 166 | 318 | 34 | -37% | 1.02 |
| 台北市 | 164 | 254 | 59 | -19% | 1.07 |
| 高雄市 | 157 | 314 | 45 | -40% | 1.05 |
| 桃園市 | 126 | 185 | 58 | -22% | 1.06 |
| 基隆市 | 97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彰化縣 | 70 | 264 | 29 | -36% | 1.04 |
| 屏東縣 | 68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新竹縣 | 64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2 | 13 | -47% | 1.02 |
| 嘉義縣 | 56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55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苗栗縣 | 51 | 81 | 7 | -29% | 1.00 |
| 新竹市 | 45 | 59 | 10 | -21% | 1.06 |
| 嘉義市 | 34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南投縣 | 31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雲林縣 | 30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8 | 200 | 5 | -52% | 1.06 |
| 金門縣 | 10 | 7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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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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