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Estate

延遲交屋怎麼賠?預售屋每天萬分之五、中古屋萬分之二,以及法院怎麼判

ToEstate 資料團隊・發布於 2026-10-03・數字依本站資料庫,資料更新時重算

預售屋:建商逾期取得使用執照、或逾期通知交屋,每天按已繳房地價款的萬分之五付遲延利息。中古屋:賣方可歸責而沒有如期交屋,每天按已付價款萬分之二賠償。法院認為萬分之五「難謂過高」,一件案子判建商付 79 萬 7,805 元;但疫情期間建材延遲到貨,依契約的不可抗力條款可以順延工期。

預售屋:兩段遲延,都是萬分之五

依內政部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12 年 7 月 1 日生效版):

  • 逾期取得使用執照:契約要寫明開工與取得使用執照的期限;逾期每一日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付遲延利息,逾期 3 個月仍未取得,視同賣方違約(第十二點)。
  • 逾期通知交屋:賣方要在領得使用執照後 6 個月內通知交屋,逾期每日同樣按萬分之五付遲延利息(第十五點)。
  • 沒寫進契約也算:主管機關公告的應記載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內容(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

交屋流程的其他期限(驗屋、交屋保留款、移轉登記)見預售屋交屋流程;我們算過 4,384 個已完工建案,從簽約到完工的中位數約 21 個月。

遲延賠償試算

每日1,500 元
合計135,000 元

已繳金額在期間中有變動(例如貸款撥付)時要分段計算。建商能證明不可歸責或依約順延的期間不算。實際以契約與法院認定為準。

根據與來源
預售屋
已繳房地價款每日萬分之五(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二、十五點)。
成屋
已支付全部價款每日萬分之二(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點)。
限制
只算單一期間、已繳金額不變;實際以契約與法院認定為準。

法院怎麼判

  • 萬分之五不算過高,不能請求酌減:一件總價 670 萬元的預售屋,約定 109 年 3 月 31 日前取得使用執照、實際 8 月 31 日才取得(遲延 153 日);交屋又比「領照後 6 個月」晚了 200 日。 法院按已繳價款萬分之五計算,連同交屋前的貸款利息,判建商付 79 萬 7,805 元;並認為萬分之五是主管機關依消保法授權所定,「難謂該違約金約定過高」,不予酌減。 6 個月是從實際領照日起算,不是從約定的領照期限起算(臺中高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72 號,不得上訴)。
  • 疫情缺料,依不可抗力條款可以順延:建案的拋光磚自印度進口,原訂 109 年 4 月 16 日交貨,因封鎖延到 10 月 22 日才到台灣;建商收到磁磚後不到 1 個月就取得使用執照。 法院認為這是簽約時無法預見的事變,依契約「因天災、事變等不可抗力之事由,致賣方不能施工者其停工期間」不計入工期的約定,工期延長 6 個月,建商沒有遲延;買方主張應改用其他磁磚,法院考量外觀一致與當時缺工缺料,也不採(臺中高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79 號,不得上訴)。
  • 通知交屋時,房子要能入住:賣方「於通知交屋時,系爭房屋即應處於適合入住之狀態,倘仍有影響居住之瑕疵存在」,就欠缺可通知交屋的要件(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消上字第 18 號)。
  • 不能拿「買方還沒付清」當理由不通知:最高法院說明,「通知交屋與交屋,二者不同」,賣方有先為通知交屋的義務,與買方是否繳交價金「並無互為對待給付之關係」(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18 號)。

中古屋:賣方延遲交屋、買方延遲付款

依內政部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公告):

  • 賣方延遲交屋:因可歸責於賣方的事由,沒有在約定日期交屋,買方可以請求自應交付日起至交付日止,每日按已支付全部價款萬分之二計算的賠償(第十點)。
  • 賣方嚴重違約可以解約:賣方違反交屋或所有權移轉的約定,經買方定期催告仍未解決,買方可以解約;賣方要退還已付價款並加計每日萬分之二,另付與已付價款同額的違約金,但以房地總價款 15% 為限,買方不得另外請求損害賠償(第十二點)。
  • 買方延遲付款:逾期 5 日仍未付清期款,自應給付日起每日按萬分之二付遲延利息;逾期 1 個月,經賣方書面催告、送達後逾 7 日仍未支付,賣方可以解約並沒收已付價款作為違約金,但以房地總價款 15% 為限(第十二點)。

資料與方法

  • 契約條款: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2 年 6 月 19 日修正公告、7 月 1 日生效)第十二、十五點;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4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公告)第十、十二點(內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2026-10-03 查閱)。
  • 判決: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918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472 號、第 479 號;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消上字第 18 號(司法院裁判書系統原文,審級以司法院歷審資料查核)。
  • 本篇只整理契約規定與判決,個案請洽律師;試算只算單一期間、已繳金額不變的情況。

相關工具與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