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又查封之仁安178號房屋屋內有1自稱為建物共有人劉佳澄之女兒之女子在場稱,債務人為其伯父,該建物目前為共有人及家人自住;依本件暫編795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建物總面積為54.54平方公尺,其中3.42平方公尺雨遮使用鄰地2166地號土地;83平方公尺雨遮、16.1平方公尺主建物使用773-27地號土地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建物為廢棄商場內之隔間攤位,沒有門,僅在攤位與攤位間上牆壁掛有門牌號碼,現為空屋;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建物現況閒置
現況 1樓後方(廚房、廁所)、2樓後方(廁所)均有增建(經地政合併編為806臨建號);屋內現況正常良好,住家使用,屋齡約47.9年;依據114年12月30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88304號函稱:「本市貢寮區仁愛路50號未登記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建物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有現實占有部分,故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債務人在場稱,本房屋為領輝(集團)建設有限公司、金華企業社登記址,債務人為法定代理人,現無營業,惟仍設籍在該址;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均係占用國有地且有被拆除風險,通行權及占有法律關係合法性有疑義,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自行處理相關通行與占有關係,如有爭議恐需訴訟,請應買人注意;該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據土地所有權人(管理者)國產署稱係無權占用;交通部公路局北區養護工程分局稱,該土地經核定作為台61線快速道路及附屬設施使用,未成立其他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等語;本建物占用之基地非屬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其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現況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測量,所指200地號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指編號1建物內部打通、堆置之前漆彈業者遺留之物品,據大樓會計稱,無人使用,無出租;因無法特定建物所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之建物無上列情事,惟究竟有01020304第三頁民 事 執 行 處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讓股擬 判:擬 判無上開情事
現況 本件是拍賣應有部分,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自住;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坐落鄰地(119-13、119-12、111-77、111-36地號)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母親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土地不點交,建物依現況點交使用情形 本院於72年12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稱由債務人自用;又本院於114年7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由債權人代理人開門進入,管理室有鑰匙,地下二層與地下一層有相通,所有權分屬不同人,原為百貨商場,已廢棄久無使用,現閒置無人使用,有兩個出入口;另據鑑價報告稱標的屬鋼筋混凝土造8層建物地下二層,社區名稱「瑞士大廈」,經現場訪查,本案建物登記用途為「避難室」,惟已閒置多年,據住戶表示於多年前曾做為聲色場所使用;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據民國114年12月19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債務人母親伍○滿稱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債務人設籍拍賣標的址,由其與家屬占有中,拍定後點交;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
現況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另經債權人代理人在場詢問債務人表示係自住;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216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阿蓮區崙港段632-39、632-20、630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現況 拍賣之建物現由其他共有人居住,而非債務人居住,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亦未辦理分割;部分建物屋頂已毀損;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之親屬居住,建物坐落同段471、472、473地號
現況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及114年2月7日至現場,債務人在場稱830及3945建號建物現出租予拓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30日屆期後續租,月租金3,000元)、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屆期後續租,月租金3,000元)、中郵
現況 另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建物部分外牆有因漏水造成之壁癌狀況;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01020304第三頁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陳冠彤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光股擬 判:擬辦 決行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依鑑定報告所示本件應買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之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院於114年11月7日現場執行時,在場人徐0涵表示標的物由債務人與其家人同住使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以114年10月27日園警分刑字第1140042366號函覆拍賣建物無非自然死亡案件;又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為其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有增建,無特殊影響交易情事;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有輕微壁癌;依地政人員測量結果135建號屋前屋後及2、3、4樓有增建即暫編777建號部分,與主建物共用同一大門出入;135建號及777建號部分,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編號2建物(暫編777建號)為編號1建物(135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本件25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鄉村區,使用地類別: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鎖匠進入履勘,警員未到場,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第三人鍾○妹(自稱是債務人之祖母)在場,會同鎖匠及員警進入履勘,建物由債務人之祖父母及其兄長居住使用,一樓客廳設有祖先牌位及神明廳,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鍾○妹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本件建物由第三人無償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暫編605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570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院於114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38建號一層前、後雨遮增建、;三層無增建、頂樓鐵皮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債務人當場稱:建物現由另一共有人(債務人之夫)居住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樓部分增建;4樓及屋突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第三人(即共有人之一)陳先生稱:建物為其與債務人一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
現況 53、169地號供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建號,據債權人陳稱:土地係由共有人使用、83建號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祖母)稱:見物為債務人洪德沛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二樓天花板有水泥剝落,是否為海砂屋須經專業機構鑑定;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應買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現況 據在場人古女士(債務人之母)稱:房屋為其自住、無出租、出借,債務人不住在此,房屋有些微漏水、壁癌;520地號,依農地重劃條例§5: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並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一樓之廚房、琴房、儲藏室及三樓之神明廳、房間為鐵皮增建;另鑑價報告稱:1樓後方增建房間、教室、廚房,3樓增建佛廳、房間;又該建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債務人具狀陳報建物為家人使用,無出租情形;建物其中1.92平方公尺佔用鄰地1450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占用鄰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
現況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表示176建號一樓旁邊增加圍牆、前推加裝鐵門增加車庫之部分為增建(即本件暫編之332建號),另據債務人父親在場表示該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又依估價書記載,該建物牆面有壁癌及滲漏水情形;176建號部分占用鄰地,如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拍定人請自行處理
現況 114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97建號建物,為二棟建物相連通,一樓原出租給車行現已不租,目前仍在招租,自假扣押後目前無增建」;本件經函詢轄區警局、消防局及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警察局函稱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債務人表示其母親於查訪地點(即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中浴室因未注意通風導致一氧化炭中毒死亡,除此之外無其他非自然死亡情事;本件拍賣之建物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暫編之435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993-7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
現況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連○蓮在場稱標的現為其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生活範圍多在一樓,一樓有家具擺設,有水有電;三樓較少使用,樓梯間及;三樓明顯牆壁、天花板有油漆剝落、壁癌漏水,堆放雜物凌亂,房間亦經堆放大量雜物;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01020304第三頁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實股擬 判:擬 判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住三)
現況 債務人經通知未表意見,惟據債權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無人居住,拍定後建物點交
現況 債務人陳稱拍賣之不動產係由債務人自住,屋內有嚴重漏水、牆壁有裂痕,拍定後點交之;拍賣標的物之出租人教育部對於該標的物有優先購買權;776棟次坐落之土地未在拍賣範圍,債務人就南田段1114、1115地號與教育部訂有基地租賃契約,面積分別為49.3、53.97平方公尺,租期至116年12月31日止;拍定人於拍定後得檢附證明文件單獨向教育部申辦過戶手續,倘受讓人不願繳清原承租人欠租或相關費用,出租機關得終止原租約,由受讓人重新檢證申租
現況 31棟次無人使用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37地號土地及其上226建號建物,依執行筆錄所載,係由債務人潘金星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經債務人潘金星同意後入內查看,建物二樓有壁癌且天花板有部分剝落,三樓地板皆是砂石呈現未完工狀態;惟債務人潘金星嗣已死亡,向警局函查後其回復上開建物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已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鄰人表示拍賣標的須經前側大門入內後過公共長廊方得抵達,房子目前是債務人及其母在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115年3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妹稱9677建號房屋由其與婆婆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3日查封本件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債務人父親稱債務人並未居住於此,現由債務人之家人居住於本件拍賣建物,此拍賣建物有輕微漏水情形;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新竹市港北段837、838地號土地,此二筆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而本件拍賣建物使用該二筆地號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亦可能面臨拆屋還地訴訟
現況 陽台部分外推,外推牆面有部分壁癌
現況 本件執行時,系爭建物現為空屋未上鎖,無人居住,惟仍留有部分家具
現況 本件拍賣之40地號、2194建號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標的為打通地下室,無法辨識建物實際坐落位置,亦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查明;本件係公寓大廈,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點交
現況 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作為工作室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據管理員及債務人嗣後具狀陳報稱:系爭建物原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債務人前夫前於114年1月間在該屋跳樓自殺死亡,又依鑑價報告記載,建物含有一平面車位
現況 嗣經債權人陳報係由第三人正德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正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承租,租賃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然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5年5月26日以宜院偉114司執子字第31184號除去租賃權命令予以除去,如無異議,則本件於拍定後點交,反之則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據共有人林○○在場陳稱現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且據債權人查報牆壁有嚴重水漬、漏水、壁癌以及油漆剝落等情形,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賣不動產係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第238、23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又據債務人之子表示增建占用部分土地係向農田水利署承租,就土地得否承租事宜請應買人自行向相關單位洽詢;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之父母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於民國111年11月4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表示建物由其自住;嗣於民國114年7月22日地政人員現場勘測時,稱本件建物一樓、二樓、夾層及頂樓有部分增建,一樓增建之雨遮疑似占用巷道用地;據在場之第三人周玉芬即債務人之姊表示,系爭拍賣建物平時無人居住,僅第三人偶爾回來,債務人未居住該址;另未發現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實際使用情形;本件標的依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函覆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
現況 另於同年10月2日勘測時,標的建物(稅籍編號為E73080211000)係一層樓水泥平房,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親戚陳稱目前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房屋於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鎖進入;標的為空屋,有壁癌,室內格局2室1木造和室,仍有分離式冷氣機未遷移,屋內後陽台有木造樓梯可通往6樓增建;6樓增建為空屋,有雨水滲入,地面有積水,無家具,無人居住;另據債務人於前案時陳報,6樓增建部分係祖母賴游○雲(歿)於民國78年購屋時即一併購入;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住一)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查封時陳稱本件建物無增建,經入內檢視屋況,屋內堆積雜物,佈滿灰塵,牆壁有裂痕,壁癌嚴重,環境髒亂不堪,且已斷水斷電,顯已久無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現況 嗣本院現埸指界時,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編號3號土地有一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編號1號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另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旁水溝用地,編號3號土地有建物坐落(非編號1號建物),編號1號建物現為債務人洗澡、洗衣等生活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現場據共有人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三合院增建部分門上有裂縫,據在場共有人表示是地震後產生;經檢視三合院增建部分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又該建物之基地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其中兩人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債務人其中數人在居住使用,第二層頂有增建,內有內梯相通,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如有依法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檢附資料於拍賣期日2日前具狀陳報至本院
現況 民國113年12月4日、114年3月27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門入內,本件執行標的無獨立之出入口,須經由一樓(第三人店家營業使用)始得進出,二樓通道為狹窄之木製樓梯,屋內凌亂,有神桌(置有牌位)擺設,部分傢俱、擺設以報紙覆蓋,房間為木板隔間,三樓部分有屋頂嚴重損毀,目前僅以波浪狀鐵片覆蓋,室內隔間木板大部分已拆除,有增建;另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一樓部分現由第三人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含通行權)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又該建物占用仁愛區復興段一小段125地號土地,遭占用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除編號1建物,其餘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編號1建物佔用鄰地同段894、895、896、913、915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現況 1090建號房屋據債務人張玉芬(即趙興華之繼承人)稱,目前無人使用,屋內有水有電,並有被繼承人趙興華遺留之書籍等雜物,屋外陽台有些區域下雨時會滲水,無增建物,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能安全委員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查無火災、海砂屋、輻射屋、凶宅之相關記錄
現況 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4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建物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建物坐落基地所有權人)於115年5月21日陳報,其與債務人簽訂租賃契約,為租約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租約到期後第三人將依租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定請求拆除建物及返還土地,又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以通知基地所有權人拆除,否則將強制拆除,請應買人注意;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於凶宅網查無有非自然死亡事件,及未出現於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非海砂屋、輻射屋,亦無地震受創、火災受損之特殊情事;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之內,且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與土地所有權人洽商相關事宜
現況 本件標的於114年8月21日履勘及測量,同案債務人張OO在場稱建物係債務人二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地下一層平面停車位1個(編號10號);建物: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土地為坐落基地且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未記載於建物登記謄本中,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供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第74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查封時,門牌號碼中山路二段176-1號房屋庭院內有二棟一層平房,似均為木造搭建之組合屋,大雨時窗框縫隙會有些微漏水;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標的為莘林工程有限公司(95463228)所有,伊為公司員工,房屋為公司占有使用,分別為民國112、113年搭建;據第三人莘林工程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8月28日具狀陳報,拍賣標的確為莘林工程有限公司出資購買後,置放於債務人位於高雄市湖內區中山路二段176之1號之租屋地,以便提供有意欲購買者參觀展覽,組合屋為莘林工程有限公司出資販售對外營業之廣告現場,故拍賣標的非債務人所有;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位於湖內區中山路二段與中正路一段路口東側,近鄰湖內國中,為未保存登記一層組合屋全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使用權源;據高雄市政府財政局114年11月5日高市財政產管字第11432022700號函覆,拍賣標的與本局並無租賃關係存在,係屬無權占用;據高雄市政府社會局114年11月11日高市社婦保字第11438762400號函覆,879地號土地類別為「公有」、都市計畫分區為「機關用地」,且管理人為本局,地上建物(建號135)目前作為保密性公辦民營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所用,與債務人並無租賃等法律關係;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114年11月20日台財產南管字第11465043370號函覆,851、879地號2筆土地非屬國有土地,至福安段877-1地號國有土地則為私人占用,並無租賃關係或其他合法使用權源;據第三人李○傑於民國114年12月1日具狀陳報,876地號原所有權人李陳○鳳已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死亡,死亡前於民國112年2月20日與債務人簽訂土地租賃契約,雙方約定債務人每月給付租金新台幣2萬元使用876地號土地,租賃期間自民國112年2月20日起至民國117年2月20日止,合計5年(土地租賃契約影本附卷可稽),現由繼承人李○傑來繼承與債務人土地租賃契約之權益、義務
現況 標的房屋內有家具家電及生活雜物,有牆漆剝落、漏水、壁癌;經地政測量,標的房屋無增建;本件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建物窗戶均為打開,看似無人居住使用,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鑑定報告稱無從得知查封之建物有無上列情事,經通知債務人陳報而債務人未陳報,有無上開情事
現況 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現場由第三人即承租人李○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客廳擺有神明桌供奉關公;屋內因潮濕而有壁癌,牆壁剝落及滲水嚴重;在場地政人員陳稱:「系爭建物之屋頂突出物以外之鐵皮空間為增建」;另債權人於114年9月24日向本院具狀陳明並提出承租人李○與債務人就本件執行標的所締結之租賃契約;是應買本件執行標的應有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相關規定之適用,而需承受與承租人之租賃法律關係,請應買前注意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債務人稱建物現為共有人使用、未出租,拍賣建物有輕微壁癌情形;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縣北斗鎮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建物拍賣範圍,包含一樓屋後增建鐵架蓋鐵皮、頂樓增建鐵架鐵皮;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一)本件標的查封時,建物內有失火焦黑痕跡,經本院函詢花蓮縣消防局,建物曾有發生火災情事,查該建物曾發生;另經本院函請轄區警局協助及命債務人陳報建物使用現況,均未獲回覆;(二)11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41.5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790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1872建號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1月27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邱○朝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1872建號建物,嗣承租人象朝企業有限公司具陳報與債務人就1872建號建物成立永久租賃關係,已給付永久租賃之租金新臺幣350萬元,目前開設象園咖啡餐廳使用,並提出104年1月26日資產轉讓契約及105年10月31日協議書影本到院;187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據承租人陳報占用181地號土地之權源為租賃關係,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另據前案108年司執字019352號卷內資料,依109年1月15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1)新違章建築,應限期強制拆除;1872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現況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測量建物,因第三人范○成(自稱是債務人之員工)在場而會同鎖匠及警員進入,據第三人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居住使用,一樓走廊底有供奉祖先牌位,其餘空間隔成房間數間,屋後有廚房,但雜亂看似荒置,二樓亦隔有房間,二樓廳堂設有大型神桌及大型香爐,神桌上有大大小小數十尊神尊,三樓亦隔有數間房間,三樓另有夾層;本件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范○成詢問是否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除海砂屋、輻射屋不知外,其餘均無;嗣經債務人於115年1月13日陳報,建物為債務人所有,建物內之神明亦為債務人所有,神明由債務人每日謨拜求債務人心安淨化;本件建物之實際占有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之員工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暫編152號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其占有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債務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點交;另,債務人在場稱建物內有一房間出租予第三人,未定租賃契約;648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占用1337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占用使用權源不明
現況 債務人媽媽居住於此;如有第三人就增建物所有權異議,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
現況 建物坐落彰化縣大城鄉三塊厝194-4地號土地,查封時債務人之父在場,據其稱現場建物由其次子承租,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建物,且目前行方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依關係人即建物承租人提出之租賃契約,租賃期間為113年4月15日起至123年4月14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6,000元;依租賃契約第23條約定:"本合約承續上份合約,本土地之地上物廠房(地址:彰化縣大城鄉和平路臨2-6號)係乙方莊鉑翰出資500萬元建造,本合約承租30年後,本廠房所有權歸甲方莊鴻鍠所有";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依建物稅籍資料,納稅義務人為莊鴻鍠即債務人,故形式認定債務人就建物有處分權,至於關係人提出之租賃契約第23條部分,涉及建物所有權部分,本院不做實體認定,關係人莊鉑翰應自行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解決本件標的處分權歸屬問題;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暫128建號建物,其所座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該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另按本院他案(114年度司執16152)之前當時的調查結果,建物外部上,未有懸掛門牌而僅掛有「屏東縣塩埔鄉4280房屋稅籍牌」,建物內部裹,屋頂已經部分坍塌而會漏水,且存有壁癌,地板亦有損壞之情形,又經在場之債務人弟弟表示,建物結構已非常老舊,地震來時恐會倒塌,使用情形則無人居住,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按現況點交;本件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經轄區分局查報為一樓為共有人使用,二樓出租他人使用;226-2地號使用分區:道路用地;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僅拍賣建物,其坐落之土地未一併拍賣,上開建物包括鋼筋混凝土造樓房與廢棄豬舍;前開建物無人使用,豬舍有部分坍塌;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院114年6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借用予親戚陳OO使用,每月補貼水電費2至3千元,並表示有地震受損及漏水現象,牆壁有裂縫;拍賣標的為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建物,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現為第三人借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為其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無增建,無特殊影響交易之情事,現場無門牌經債權人指封後為查封;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114.12.9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敲門無回應,房屋使用情形不明,嗣債權人陳報稱房屋應由債務人自用等語;115.1.13經地政人員所指,663-4號土地係皇昱綠尊社區車道、管理中心(管理室)及後方樓梯占用;依債權人陳報,房屋由債務人自用,故73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民國115年1月6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執行人員目視屋內情形,房屋現況內部凌亂,有水、無電,目前無人居住之跡象;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物之客廳有漏水之情形;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於114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現由其與家屬共同居住使用,有2個停車位,位於地下二層,編號88、89號;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屋內有水電、傢俱,牆壁有壁癌、油漆脫落,樑柱有部分鋼筋裸露;有增建(經地政編為6890臨建號);依據民國115年3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土地使用分區屬:商業區;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且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拍賣暫274建號建物,該建物坐落之219地號、220地號及221地號土地均係第三人分別所有且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5司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把鑰匙交付管理員,管理員交付鑰匙予債權人代理人開門,再會同鎖匠及警員進入,屋內有寢俱、床,枕頭套印有「泉鄉」兩字,債權人代理人稱有出租給他人使用;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無法得知;本件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債權人尚未陳報係何人占有使用經營民宿,於拍定後亦不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健康休閒專用區四
現況 第三人陳○○在場稱:「1樓係由伊向債務人公司承租,租賃範圍含主建物、附屬建物(陽台、)防空避難室,且對公共區域有使用權,租期20年,已公證;1樓冷凍機器為第三人所有;3樓有增建(經地政編為554臨建號);另據到場之地政人員稱:「445、446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深澳坑路330號建物(即本件拍賣建物,下簡稱330號建物)占用;448地號土地部分為330號建物占用,部分面積為屋前空地;依據民國115年3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標的土地使用分區係屬乙種工業區(一);47-1及47-2建號依現場勘查結果係打通使用
現況 本件拍賣之1301建號建築物含共有部分即同段1340建號(含停車位編號16號,1532.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7/10000),且其建物登記謄本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主要用途:本共有部分之項目有管委會使用空間,消防發電機室,安全梯,無障礙昇降機,電信室,機電設備空間,停車空間及樓梯間等八項;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114.8.28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共有人稱,房屋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住於此,有些微漏水,部分牆面有裂痕;635號土地有新埔鎮北平里25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林及屋前空地;645號土地有新埔鎮北平里25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道路及無門牌鐵皮屋占用;114.10.31會測時,債務人哥哥黃汶隆在場稱房屋由共有人黃永標居住使用;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暫編66建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
現況 另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自住,無出租,曾發生跳樓自殺事件,原債務人於陽台跳樓自殺;經地政人員勘測後稱,本件建物無增建;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答:曾發生跳樓自殺事件;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現況 115年3月24日查封時,承租人葉長青在場稱房屋由其向債務人承租使用;停車位位於B1號39及40號為機械式車位,車位未出租;拍定後停車位點交;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5年8月4日雄院國115司執助瑞字第896號除去,拍定後房屋部分亦點交
現況 九年無人居住,屋內佈滿灰塵、三臥室均有家具、客廳有沙發等家具;拍定後12451建號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1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經鎖匠開門,屋內外堆滿雜物不易進出,無增建;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
現況 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現場陳稱,牆面有漏水情形,債務人稱無車位;拍定後僅就編號1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114年10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經查債務人及家屬自住;該址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本件為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係倉庫,屋內堆放雜物,據地政人員稱,建物結構與稅籍登記不同,經本函請轄區警察協助查明,建物現由債務人使用,但未實際居住,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僅就債務人實際佔用部分點交;173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占用718-2、719、719-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花蓮縣政府)】及717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
現況 本件建物目前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惟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係倉庫,屋內堆放雜物,據地政人員稱,建物結構與稅籍登記不同,經本函請轄區警察協助查明,建物現由債務人使用,但未實際居住,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僅就債務人實際佔用部分點交;174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占用718-2、719、719-4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花蓮縣政府)】及717地號土地,占用使用權源不明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24 | 403 | 80 | -21% | 1.07 |
| 台南市 | 197 | 315 | 32 | -41% | 1.02 |
| 高雄市 | 194 | 308 | 43 | -40% | 1.05 |
| 台中市 | 194 | 313 | 65 | -22% | 1.05 |
| 台北市 | 170 | 251 | 57 | -19% | 1.07 |
| 桃園市 | 120 | 183 | 56 | -24% | 1.06 |
| 基隆市 | 100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屏東縣 | 87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彰化縣 | 86 | 260 | 26 | -40% | 1.04 |
| 新竹縣 | 60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1 | 13 | -47% | 1.02 |
| 苗栗縣 | 59 | 80 | 6 | -26% | 1.00 |
| 嘉義縣 | 53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52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新竹市 | 43 | 59 | 10 | -21% | 1.06 |
| 嘉義市 | 36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南投縣 | 34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雲林縣 | 27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6 | 199 | 4 | 樣本少 | 1.06 |
| 金門縣 | 10 | 6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7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本站是公開資料的整理與分析,非投資建議,不推銷、不仲介、不代標。本站不是賣方,與法院、行政執行署及債權人無關,不收任何佣金。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