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拍定價格查詢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點不點交,價差多少
地方法院拍定標的的拍定價相對市價。不點交時買受人要自行處理占用,折價通常更深。
現況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第1345地號為第182建號座落基地,第182號建物現為空屋
現況 地政人員指稱:查封建物有增建;債權人代理人陳稱:建物為債務人李秀菁與其兒子居住,楊子仲是否居住這邊不清楚
現況 債務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建物有漏水情形,拍定後得點交;惟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17844建號建物座落185-8地號土地,共有部分17881建號為社區公設,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李0源稱建物係由其兄李0明向債務人承租居住中,債務人於114年11月27日向本院陳報其與李0明之租賃契約,租期自114年2月20日起至115年2月19日止,租期現已屆滿,於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稱建物為債務人自用,無租賃情事,如債權人陳報屬實,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同屬社區土地,203-35地號土地為本件建物之建築用地,其餘土地為社區巷道及公設用地,僅203-35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其餘土地均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有變更之可能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查封時,共有人柯春在之遺產管理人謝清風在場,稱標的物現無人使用,已斷水斷電,且有漏水;建物天花板鋼筋外露,牆面斑駁有壁癌,後方有香蕉樹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係其自住,一樓已無出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頂樓有增建;土地面臨12M中華西街,3728建號為屋齡約37年之4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物,1樓(於114年8月勘察時)出租為餐飲使用,2樓以上為住宅使用,增建1-2樓後方及頂樓,現場屋況維護尚可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現無人居住使用,且無增建;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448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57年8月26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11月2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6170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2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9358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分割為四個辦公室出租使用,分別為509A辦公室現出租與「勁祥企業有限公司」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0,000元;509辦公室現出租與「永心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租金為每月15,000元;509-1辦公室現出租與李○鴻作「香港寶石鑑定所」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租期屆滿續租一年,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33,000元;據債務人即共有人蘇琦祥稱前揭租賃契約現以不定期租賃存續中,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509-2辦公室無懸掛招牌;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年月日核輻字第號函覆,該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9354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系爭建物係其與家屬自住;編號2建物佔用鄰地康祥段200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現況 本院115年1月26日查封時,系爭房屋在竹科潤隆社區內,債務人不在,經社區管理員撥打對講機,無人回應;按門鈴亦無人應門;債權人嗣後具狀報,該屋之前係由債務人與家屬居住,現應為空屋;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拍定後僅主建物點交;其餘部分(含車位)均不點交
現況 據債務人陳報,本標別拍賣標的由債務人自住使用;一樓牆面有壁癌,無漏水,但隔壁建物防水工程疑似未做好;四樓有神明廳(有祖先牌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標的8773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與6123建號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又據債權人查報建物有漏水、壁癌等情形,請應買人注意;拍賣標的第5537號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拍賣建物如有共同使用部分,而無分管契約者,縱主建物拍賣條件為點交,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拍賣建物查封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有附屬車位,未出租,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現況 據債務人陳報,本標別拍賣標的現無人居住;客廳有白蟻窩,部分牆面有壁癌,但無漏水;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標的497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與270建號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2 8773 桃園市桃園區慈文段2180-5地號--------------桃園市桃園區永順街23巷28號一層: 28.15二層: 10.67合計: 38.82全部 400,000元備考 慈文段6123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之妹在場稱:系爭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
現況 本件於查封履勘時,查封之建物無人居住,無水電;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為無水電之空屋,部分壁癌嚴重,廚房的部分增建雨遮且老舊;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履勘後,房屋為空屋,拍定後點交
現況 建物一樓後方牆壁及樓梯間有壁癌,三樓有滲水情形,屋內有許多生活廢棄物;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本院得改定為不點交;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現況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為債務人之繼子及其家屬占有使用中,本院經核認占有人與債務人為直系姻親關係,仍為債務人之家屬,核屬民法第942條所稱之占有輔助人,應與債務人同受點交之效力所及,故本件拍定後點交之,占有人如有不服,應於拍定前檢附相關證據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現況 本標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故,拍定後點交;本標花蓮縣花蓮市自強段1763建號房屋,債務人稱: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
現況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假扣押債權人之代理人詢問隔壁鄰居後該鄰居表示196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本院復於114年9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960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居住使用,債務人有時會回來;另依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741號拍賣公告所載據債務人母親稱1960建號建物有一停車位,惟1960建號建物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是否屬獎勵停車位等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已無人居住使用,並含有三個附屬停車位,分別為得單獨使用之位於地下二層編號30號之機械車位、地下一層編號56號之平面車位,另有一位於地下一層編號54號之平面車位係與7366建號至7431建號所有人共用之停車位,除該共用之停車位外,其餘拍定後均點交之
現況 1035-15地號為拍賣建物之基地,1035-5地號為巷道,拍賣建物現空置;拍定後除1035-5地號不點交外,其餘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依本院115年3月2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包含汽車車位二個(地下二樓編號50及地下三樓編號27)及位於地下二樓之機車位二個,現場情形地面磁磚有部分隆起破損狀況,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115桃市都開字第13668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桃園市都市計劃(民國61年1月12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26建號由債務人自住,客廳地板貼皮因飲水機漏水導致些微浮起,位於三樓與四樓間有內梯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另有位於地下一樓編號7號平面式停車位;1302建號係26建號之增建物,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以114年5月2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7786號函示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因本件係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故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債務人稱建物於民國113年間有漏水,維修紀錄在建商處,雖有維修,但如遇下雨,仍會有水痕,漏水處在廚房及次臥之天花板等語,建物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依本院114年12月18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債務人稱房屋無;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拍賣建物位於鋼筋混凝土造10層樓建物之第2層,社區名稱:泉福藝術家NO.2,建物謄本上未有配置車位之記載,據社區管理員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拍賣建物,亦無出租情事,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之姊在場稱:與其家人住本件拍賣建物,債務人未居住該處,且本件建物並無車位;後經囑警訪查,債務人之姊稱本件建物建成後便居住於此,不知債務人貸款情事,依借名登記關係占用本件建物
現況 115年3月4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枝頭份市上興段550建號建物無增建;經檢視查封建物有簡單的家具,但似乎無人居住,有水無電;115年3月25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建物現無人占有使用,已斷電,管理員表示建物應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且亦無車位;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建物為7層樓之住宅華廈,查封建物外觀維護現況普通,經觀察為空屋
現況 查封時,現場僅有少許家具,應為無人居住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稱拍賣標的現出租予祥園有限公司作為靈位會館使用,租期自112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五樓有牌位及塔位,禮儀人員稱有些暫放一年,至於有無永久放置者不清楚,拍定後不點交;7997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
現況 564建號建物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01號假扣押案件於108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與非本件拍賣標的565建號、566建號、549建號、575建號、596建號均位於1樓,係為高絲旅漢口館使用,掛有「高絲旅時尚旅店漢口館」旅館業登記證,現場一樓打通使用,做為櫃檯及餐飲使用;嗣經本案於111年9月16日現場履勘時,經鎖匠開鎖入內,現場有沙發、冰箱、OA辦公桌椅等物品,似作為辦公處所使用;111年11月11日及112年2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代理人到場稱拍賣標的建號內遺留之物品,陸續均會搬離,地政人員現場測量稱建物占用大樓(即54號)之共有部分637建號面積為11.7平方公尺,故無法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查封,最外靠走道部分係占用他人土地;復於本案114年5月5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稱目前無人使用,建物內物品均非屬債務人所有,縱然是債務人所有亦均拋棄;前揭占用公設及他人土地部分之問題均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5月2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11356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經調閱107年街景圖因角度關係無法辨識,經現場勘查現況無法判斷建築完成時間,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719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
現況 依查封筆錄及估價報告書記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拍賣建物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建物,屋齡約57年;二樓均有增建,第三層全部為增建,據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現無人居住,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第三人陳蘭稱向債務人承租建物,租期自民國113年開始,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一併承租機車(編號17)、汽車(車位編號248、249)停車位等語;又債務人陳報租賃契約,租期自113年4月1日起至118年3月31日止,租金每月3萬元,押金6萬元等語;拍賣之建物之地下二樓有平面停車位2個,惟是否有停車使用權
現況 534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10月2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現由其與朋友自行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534建號即60號12樓,與62號12樓係二戶打通,唯一出入口位於60號之位置;配賦之停車位位於B1編號61號,債務人表示與建設公司於買賣時有簽約約定於該車位後方之空地有使用權,惟未提出相關證明,故空地部分不在點交範圍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無人應門,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經本院定期114年8月5日現場履勘結果:共有人王海寧之子持鑰匙開啟門鎖入內,其稱本件建物為共有人王中正自行居住使用,惟其不在家;依共有人王中正之戶籍謄本所示,其於上開履勘之日前已死亡
現況 本院於108年7月間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房屋為其與家人(兒子)自住,頂樓無增建,先前房屋在下雨天有滲漏情形,之後頂樓搭蓋鐵皮雨遮後就沒漏水了;本院114年9月間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房屋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頂樓有加蓋鐵皮棚架;本件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稱頂樓平台加蓋鐵皮雨遮後未漏水,已如前述;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建物增建測量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債務人及妻在居住使用,屋內有內梯通往地下室,地下室對外通道已遭封閉,地下室雜物堆積(地下室是否有分管契約不明,地下室實際所有權人及;本件拍賣土地為79使字第363號使用執照建築基地,638-2、641-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641-2、641-3地號為乙種工業區,經地政人員指稱有一增建坐落於641-2地號,其占有權源不明;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據查封筆錄,該標的物目前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已斷水斷電;屋內留有部分家具,屋內之家具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拍賣建物據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八德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上開費用均由拍定人先支付後,本院始安排點交程序
現況 據114年11月17日假扣押筆錄紀載,債務人在場表示與家人居住使用,另有機械車位位於地
現況 本件建物(土地)據聲請人陳稱:係由相對人及其親屬自用、未出租,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拍賣之669地號土地目前供作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5日查封時,自稱債務人之弟弟鄭○璟在場,表示房屋由其與父親同住,債務人僅設籍於此而未實際居住於此房屋中,無須繳納管理費亦無車位,並表示房屋無嚴重漏水;本件標的雖經債務人之弟弟表示債務人僅設籍於該屋而未實際居住於該屋中,惟經債權人新鑫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6月22日具狀提出之不動產使用狀況切結書所示,債務人於112年3月30日切結抵押房屋(即本件拍賣建物)係其自行使用,無任何出租、出借或出典等交由他人使用之情事,故本件標的拍定後依法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5日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由債權人代理人引導執行,經其詢問鄰居,表示本件標的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惟債務人在外地工作,僅偶爾回來居住;屋內客廳擺設神明廳,桌廳上之燈飾明亮;另依115年2月23日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皆屬住宅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
現況 本院於114年10月16日到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曾○誌在場稱其自2年開始承租居住,每月租金15,000元,屋頂有漏水情形;惟上開租賃權業經本院115年7月22日執行命令除去,如拍賣程序前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即點交,否則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2月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522、3522-14地號土地為建物占用及中正路二段(屋前道路);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物由其及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債權人於民國115年2月11日陳報稱標的物目前由債務人自住;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3522-14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係由債務人之家人自用,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點交;查封216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4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指出查封標的有出租他人,有兩個平面車位編號49、76號,無增建;另據鑑價報告指出,有停車位編號49、76號,現有債務人及承租人居住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依外觀觀察及訪查四鄰,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現況 本件現場履勘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有一停車位;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臺中市北屯區都市計畫第二種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屋內堆滿雜物家俱,另據警局報告所載,建物已多年無人居住;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清水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建物配附有B2:107號平面停車位,亦由債務人自用;1160建號建物、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不點交;本件2筆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現況 本件拍賣之54、54-1建號建物坐落於88地號土地上,為「斗六傳家堡社區」其中1戶,部分牆壁有壁癌,49、51、67、83、84、116地號土地則為社區道路或公共區域,532-5地號土地則為緊鄰116地號土地圍牆外之水溝;據債務人稱:建物為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之情形;因本件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故拍定後得點交之;54-1建號建物係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於前案執行查封程序,據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標的物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依據債務人在場自述及本院函查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115年6月3日查封時,第三人吳OO在場稱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四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電話查訪債務人,表示建物現無人居住
現況 326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744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經檢視信箱塞滿信件無人收
現況 本件建物現場查封時,敲門無人回應,據鄰居稱債務人購入此房屋後,僅有稍微整理過房屋就準備出售,沒有居住過,現在也無人居住使用,並稱房屋有嚴重漏水,下大雨時會從2樓牆壁滲水出來;另本院囑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派員至現場訪查,依警員之職務報告記載,經查訪鄰居,鄰居亦稱本件房屋經售出後已無人居住;102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25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
現況 100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經鎖匠開門檢視,一樓建物有一間套房,後方有增建,二樓有三個房門,有一間套房,三樓為一層一個套房,均有人居住;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皆出租給房客使用,房客係於112年開始承租整棟,可能有轉租其他人;嗣據債權人陳報租約,房屋係由債務人曾O芸委託第三人賴O威代為管理,賴O威將整棟房屋出租予承租人楊O堅,租期自113年3月5日起至117年3月4日止,若無違背合約得自動續約4年(即自117年3月5日起至121年3月4日止),若無違背合約再自動續約4年(即自121年3月5日起至124年3月4日止),共計12年,租金第一年至第八年為每月三萬四千元整,第九年至第十二年為三萬七千元整;又承租人楊O堅再分別轉租予次承租人林OO(101房),租期自114年8月15日起至117年8月14日,租金為每月12000元;次承租人葉OO(102房)租期自115年6月5日起至116年7月4日止,租金為每月13500元;次承租人李OO及何OO(201房)租期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10月14日止,租金為每月14500元;次承租人202房客租期自114年6月9日起至115年6月8日止,租金為每月10500元;次承租人劉OO及蔡OO(301房)租期自114年6月5日起至115年6月4日止,租金為每月23000元
現況 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19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洪○強稱,其為債務人之弟弟,本件標的物現由其占有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後面廁所前方因樓上漏水(現已修好)致天花板有油漆剝落,但後面增建部分(即41667建號建物)之漏水還沒修好,有壁癌等情;經檢視地下室有一間房間,現無人居住,有放置雜物,除可自一樓屋內進出外,亦可從外面公梯之一扇公用門進出,公用門目前關閉;41667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3月27日函覆:41667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
現況 350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301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5日現場勘查時,債務人之夫林O湖在場稱,房屋目前由其夫婦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他人,無固定車位;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自107年迄今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稱本件建物是否屬地震受創或高氯離子建物,並無相關紀錄可稽;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三芝都市計畫案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案名及使用分區內容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115年3月6日現場執行時,據在場人林○輝稱,2261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係債務人委任其在場
現況 5049建號、5866建號拍定後點交;5866建號係未登記建物,頂樓增建由公共樓梯出入,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但水、電錶與主建物共用;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7月1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65112號函示,5866建號建物於違章建築管理系統內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違章建築皆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
現況 1813建號、3723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7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賴○溪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3月1日至115年2月28日,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因本件租約已屆期,不得另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372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3月3日函覆稱:3723建號建物係位於其他(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處理等語;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
現況 本院於114年8月22日查封時,債權人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目前由債權人自住,一樓屋後加蓋鐵皮,二樓及三樓天花板、牆壁有滲漏水、有壁癌;嗣本院於114年10月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即暫編433建號),債權人表示本件拍賣之149建號之建物前有一鐵皮資材室,該資材室現亦為債權人使用中,該資材室亦為會測之範圍;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增建部分即暫編433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拍賣不動產現由共有人之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員工在場稱本件標的為債務人自住,無漏水、海砂、輻射、非自然死亡等嚴重影響交易之情形,有汽車停車位B1-280號,機車停車位B1-199號,但為共用;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之共同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建物拍定後點交;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建物沒有非自然死亡、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但有地震輕微受損、磁磚突起;另鑑定報告記載:經查證輻射屋查詢系統、台灣凶宅網、報章媒體及房地產時事等相關資訊,依上述資訊查證結果無相關勘估標的特殊情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另函詢分局,其函復該址建物於五年內無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現場勘察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現況 本院於114年11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王雅珍在場稱自住,無出租,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
現況 使用情形 如備註;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20日查封時,經檢視該屋牆壁有壁癌,債務人陳OO在場表示該屋目前無人居住,惟屋內尚有傢俱等物;又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於115年5月5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571773300號函復稱門牌「高雄市梓官區赤崁東路235巷64號」房屋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38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所占用之138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現況 22417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5年3月17日函覆,22417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母親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家屬自住;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建物樓梯間牆壁有滲漏水痕跡,有壁癌現象
現況 10樓之1房屋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拍定後點交;惟債務人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115年3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定期日會同管區及鎖匠開鎖入內,履勘房屋使用現況;本院於115年6月6日命債務人配偶及母親查報房屋使用情形,惟其等並未為相關陳報;另本院依職權調查債務人全戶資料,債務人及其配偶、母親均設籍於本件拍賣標的物址,債務人為戶長,本院認定債務人之配偶及母親基於債務人家屬關係,而對執行之不動產有管領力者,仍以債務人為占有人,拍定後點交
現況 地政人員指稱:建物有增建;債務人父母在場表示,建物為自住,債務人有居住於此
現況 115.1.8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稱建物由其自行居住使用,據地政人員稱無增建;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點交;2702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鑑價報告所附花蓮縣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370地號土地已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應買人請逕向主管機關查明;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點交;2703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鑑價報告所附花蓮縣花蓮市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369地號土地已公告實施都市計畫,應買人請逕向主管機關查明;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3025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債權人稱曾入內查看,8、10、12號打通做佛堂使用,僅10、12號有門
現況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測量,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第三人居住使用;本件建物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之建物無上列情事,惟究竟有無上開情事;且是否屬違章建物由建管單位認定之,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應買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管理員稱:原出租經營咖啡店,現已歇業,由仲介出租出售中;另債務人於114年8月15日具狀陳報,拍賣標的,部分自己使用;部分他人使用(使用人姓名:楊○○);自113年12月1日起借用,未定借用期限;一樓為倉庫,二樓自用;故本件出借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前開使用借貸關係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4日以執行命令予以終止,如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者則點交,否則不點交
現況 438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26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王先生稱,438建號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居住使用;管委會表示,建物有挑高,無增建,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1,235元,債務人目前積欠5個月(114年11月起至115年3月止)共6,175元
現況 2591建號建物114年7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即共有人不在場,現場大門深鎖;114年8月2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即共有人在場稱出租予第三人王耀慶居住使用,每月租金1萬多元,廚房、廁所天花板有大片外皮剝落,測量後無增建,惟115年4月1日債務人即共有人陳報已無租賃關係,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建物查封時,據債權人表示建物出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為不定期租賃,惟據債務人陳報第三人已於6月30日搬離
現況 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區員警陳報無人居住
現況 債務人於電話中表示標的房屋現有出租,租客於數年前已未能連絡上,惟未陳報租約;經肉眼檢視,標的房屋無明顯漏水、壁癌破損痕跡,內有家具家電及生活雜物;本件為拍賣共有物之全部,無拍賣應有部分情形,拍定後點交;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非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又停車位編號未於建物登記謄本中載明,編號僅供參考,且係使用建物4325建號之應有部分,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
現況 拍賣土地上有債務人所有編號1及編號2建物坐落,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用,拍定後均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據民國114年12月17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查封標的物現由相對人張文平、張文珍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自住,有機車位,管理費季繳;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拍賣標的如有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債務人、第三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
現況 1466地號土地及67、1021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家屬稱:為債務人自用,頂樓有租出予承租人郭正忠、台陽電股份有限公司設置太陽能板;1466地號土地及67、1021棟次建號建物之屋頂現由承租人郭正忠、台陽電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使用中,租期:111年12月16日至131年12月15日,總租金:130,000元(每2年支付1次,分10期,每期13,000元),租賃範圍:屋頂使用面積2樓60.44平方公尺,含建物周圍1公尺內之可建置範圍雙方合意可依實際狀況增減使用面積;此太陽光電屋頂租賃合約書經公證(111年度嘉院民公諼字第01170號),其他契約條件;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466地號土地及67、1021棟次建號建物除前開租賃範圍之外,為債務人占有使用,該部分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19 | 409 | 82 | -21% | 1.07 |
| 台中市 | 193 | 316 | 66 | -22% | 1.05 |
| 台南市 | 166 | 318 | 34 | -37% | 1.02 |
| 台北市 | 164 | 254 | 59 | -19% | 1.07 |
| 高雄市 | 157 | 314 | 45 | -40% | 1.05 |
| 桃園市 | 126 | 185 | 58 | -22% | 1.06 |
| 基隆市 | 97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彰化縣 | 70 | 264 | 29 | -36% | 1.04 |
| 屏東縣 | 68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新竹縣 | 64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2 | 13 | -47% | 1.02 |
| 嘉義縣 | 56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55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苗栗縣 | 51 | 81 | 7 | -29% | 1.00 |
| 新竹市 | 45 | 59 | 10 | -21% | 1.06 |
| 嘉義市 | 34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南投縣 | 31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雲林縣 | 30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8 | 200 | 5 | -52% | 1.06 |
| 金門縣 | 10 | 7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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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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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