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中住二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為聲請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1188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
現況 96、116建號建物座落190-16地號土地,116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據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⒉ 本件建物現為空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有占用鄰地,若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的危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並稱有一機械車位(編號26),拍定後點交,惟就停車位部分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債務人稱有機械停車位,然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237建號建物查封時據第三人王0隆在場稱其向共有人劉文忠、劉文財自95年7月1日起至96年6月30日承租使用,期滿後未書面換約,每3個月收租一次迄今,惟依民法第425條第2項規定,同條第1項所有權讓與不破租賃之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故拍定後仍應依現況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第三人王0隆稱有漏水情事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商業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無人居住係空屋,內有部分家具及家電,拍定後點交;債務人並稱於地下三層有機械式停車位,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由其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第三人即承租人亞冠營造有限公司之員工表示已經承租一年多,惟無法提供租約,建物一樓作為辦公室使用,建物有夾層(內部樓梯可到達),二樓作為會客室使用,地下一樓停車位停放一輛進口車,惟未懸掛車牌,亦不知為何人所有;後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查現況,函復調查時無人在場,門外有斷水通知單,經詢問鄰居表示已長久無人使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債務人之家人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拍賣編號1877建物為編號1067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據在場之第三人吳O毅稱該屋其居住使用,4樓有漏水之情;另據地政人員指稱125之4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3月27日查封時,債權人之代理人表示建物由債務人之女兒居住,債務人之女兒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債務人於109年8月30日出境,戶政事務所已為遷出登記,惟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有簽立同意書切結「供擔保之不動產絕無出租或被第三人占有情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之女兒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故本件不動產拍定後點交;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2種住宅區
現況 查封時,1樓開設越氏洗頭店,2樓為員工居住房間、廚房等設施;另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函稱:系爭建物目前由第三人楊氏海三使用2樓,無訂立書面契約,一樓為理髮廳擺設,無營業;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坐落鄰地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地號290-1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情事,拍定後點交;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或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本件拍賣之1115建號建物座落117地號土地,共有部分1212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社區經理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亦未向管委會陳報有租賃或提供他人使用,尚有積欠管理費等語,另依臺中市政府第五分局警察局115年4月21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中,於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之72建號建物座落160地號土地,共有部分111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5年5月6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建物為債務人同意其前配偶蘇O娟居住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依估價報告書及執行筆錄記載,1338-28地號土地屬第四種商業區,坐落拍賣建物,建物一樓後方廚房加蓋,建物二樓後方有一房間加蓋,建物三樓有一鐡架遮雨棚加蓋,頂樓全部加蓋做神明廳使用,現由債務人之弟周志享及其家人居住使用,茲因本件拍賣房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之78、79、264地號土地及364、376建號建物,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土地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查封時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債務人稱管理費為每月新臺幣1千元
現況 93地號土地現為一般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風景區;52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其中主建物11.0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4.4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為空屋,經本院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查得知,債務人之家屬曾獨居於本件建物,後因自然死亡而陳屍房內多日,由於臭味四溢,於民國115年4月5日方由員警破門入內查看,始知上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定後點交、不點交:114年3月27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家屬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本件拍賣之建號403號建物為建號367號建物之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之女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與家屬自住使用,建物之前有漏水情形,現已修復無漏水;據地政人員稱建物一至四樓有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沙鹿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附表10102(續上頁)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據債權人陳報原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現為無人居住使用中,附表603建號之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有不能點交之情事即不予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復經本院至現場查封時,管理員陳稱該屋水錶已被拆除,亦欠有多期管理費,但不確定債務人是否有回來居住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於查封實係出租予第三人承租使用(經調查後租期不明),後因債權人聲請除去租賃狀態拍賣,經本院發函派警及命債權人查報,經債權人於115年8月19日具狀陳報該屋現已無出租使用,現況為空屋,拍定後3818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但3818建號建物如有不能點交之情事,仍不予點交
現況 另依據債權人查報結果,本件拍賣建物含有四個停車位,分別位於B2第46號、第50號平面車位,以及第123號、第124號機械車位,因同由第三人於查封前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房屋屋前堆置廣告傳單及信件,屋內堆置廢棄物,房屋無人居住;本案測量時,系爭建物已久無人居住,屋內客廳雜物凌亂,部分牆壁有壁癌
現況 拍賣建物查封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拍賣建物如有共同使用部分,而無分管契約者,縱主建物拍賣條件為點交,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現況 另拍賣建物係坐落他人土地,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若因此涉訟,由拍定人自理;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於查封測量時,據債權人陳報稱建物目前出租給第三人使用,租金每月新臺幣28000元,租賃期限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並提出租約影本;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豐原都市計畫第1之2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依假扣押查封筆錄及前案拍賣公告所載,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建物屬集合式鋼筋混凝土造七層樓(美又美大廈),拍賣建物位於6樓,屋齡約44年,債務人於114年4月22日到院稱拍賣建物租予第三人鄧O辰,由其包租代管,租期:109年8月1日至119年7月1日,每月租金1萬元整,但扣除房屋修繕費用後,每月實拿租金約8000元左右,目前屋內房客均為第三人鄧O辰所出租,不清楚房屋目前由誰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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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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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