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新興坑31號建物所有人謝情稱,係於民國78年時由土地權利人口頭同意其使用土地改建建物;另924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以上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在場指稱,其上有光復街234號之1、2、3號建物占用;上開建物、地上物等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且皆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又共有人間確實占有使用狀況不明,亦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4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23地號土地位於距門牌為淡水區南勢埔46號之1建物之南南西方225公尺處,目視所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有墳墓占用;上開墳墓非本件拍賣範圍,墳墓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以上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389地號為新店區花園七路1段16巷11號至19號建物北方之道路,其上均無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一種住宅區,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據第三人張○芬在場稱,其為債務人之母親,上開鐵皮屋係慈濟約於20年前興建,現由債務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2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906地號土地為國花幼兒園,有建物占用,為共有土地,興建時土地持有人知悉,但無書面契約;908、936、936-1地號土地為國花幼兒園之操場及棚架占用;據債權人115年3月9日查報,上開土地非為法定空地,無建造執照,國花幼兒園為共有人所建;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4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21地號土地位於距門牌為淡水區南勢埔46號之1建物之西南方203公尺處,目視所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有墳墓占用;上開墳墓非本件拍賣範圍,墳墓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新北市五股區民義路一段255號之17號建物,占有法律權源不明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94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八里區下罟子30之30房屋部分占用,該房屋前方水泥鋪;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因本件土地現為停放車輛之空地,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八里王家老闆稱該空地作為停車場使用;上開車輛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2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9地號土地上有中洲子5號房屋占用;查上開房屋納稅義務人之一亦為土地共有人,而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占用土地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4月1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21地號土地位於距門牌為淡水區南勢埔46號之1建物之西南方203公尺處,目視所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有墳墓占用;上開墳墓非本件拍賣範圍,墳墓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新興坑31號建物所有人謝情稱,係於民國78年時由土地權利人口頭同意其使用土地改建建物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69、170、17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516之42號建物之建築基地,188地號土地則有建物之鐵皮占用;上開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稱:依75使字第802號使用執照(74建706號建造執照)、75使字第728號使用執照(74建634號建造執照)、 76使字第1819號使用執照(76建033號建造執照)、76使字第1818號使用執照(76建036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被占用地;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43地號為「擬定三重都市計畫細部計畫(第一階段)案(103年9月30日)、住宅區」,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
現況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8地號土地為福和路198巷2號門前之地,上有水溝蓋;另依債權人陳報及鑑價報告所載,168、169地號土地均位於竹林路218巷內,現況作為道路使用
現況 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使用情形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4地號土地為路燈編號085481旁之49巷3弄1號與2號間、興南路一段49巷8號對面之巷道,呈現U型地;其上有2層樓鐵皮屋全部占用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分割自同段792地號土地,經地政人員指界,位於新北市三重區正德街口到正德街58號右側鐵窗旁位置,位在建築物外側紅線內之細長條型,建物正德街60號二樓突出物全部占用、62號二樓突出物有部分占用;本件拍賣標的建物正德街60號二樓、62號二樓突出物有占用,且部分為既成道路,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經地政人員指界,位於門牌新北市三重區永德街39巷巷口之既成道路,1至5號建物皆有些微占用之情況;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既成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上已座落之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因本件土地為供公眾往來通行之巷道,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225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225-2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本件土地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現況 因本件土地為供公眾往來通行之巷道,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192、192-2地號土地為第三種住宅區,192-1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本件土地應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用,相關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
現況 上開墓地、菜園之占用人及占有權源均不明;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6-2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直潭四街46號建物東方空地,其上無建物,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勘估標的使用現況:部分建築基地、部分雜木林、部分道路使用;上開逢甲路270巷8號房屋、龍潭堵段53、68、172、173、174、175、176、178、179、258建號建物、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842地號土地為巷道,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1479地號土地位於電線桿(編號493314)西南方約175公尺處之土地,土地上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道路經過,其上有一無門牌鐵皮屋占用;另1479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需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293地號土地位於汐止區水源路2段20號建物之西方約20公尺處,上有廢墟占用;上開廢墟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民國114年11月20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4地號土地部分為門牌萬里區中幅3號建物(該門牌由一棟2層樓透天建物及相鄰之1層樓建物(已成廢墟)共同使用)所坐落,部分為雜木林;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據土地登記謄本一般註記事項記載「部份建築使用」,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執行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⑵ 377、377-1地號:部分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逢甲路238、240、240-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房屋前方之水溝、道路;⑶ 382地號:為門牌號碼『新北市逢甲路242號』房屋占用;勘估標的使用現況:部分建築基地、部分雜木林、部分道路使用;依據鑑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土地,部分面積其上已鋪設柏油路面、建置下水道並畫設交通標線,現作為道路使用供不特定之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上開逢甲路224、226、228、230、238、240、240-1、242號房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⑵ 449、450、451地號:為門牌號碼『新北市逢甲路270巷12、14、16、20、22號』房屋占用;勘估標的使用現況:部分建築基地、部分雜木林、部分道路使用;依據鑑價報告提出之現場照片所示,本件拍賣土地,部分面積其上已鋪設柏油路面、建置下水道並畫設交通標線,現作為道路使用供不特定之人車通行,是否已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上開鐵皮屋、逢甲路270巷8、12、14、16、20、22號房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580地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烏來區忠治72號及80號二棟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坐落土地法律權源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現況 6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桶壁派出所東北方30公尺處之雜木林,無道路可以抵達,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19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上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59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上有新北市新店區新店路18號部分占用,據建物所有人呂素卿陳報有向土地共有人鄭素蘭、鄭素卿承租土
現況 民國115年3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門牌為新北市三芝區木屐寮38-2號建物占用,該建物為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管理使用;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010203(續上頁)第五頁標別: 4使用情形;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31、33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50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343巷8弄11號前段建物占用,及其前方部分道路;251地號土地部分為面對前述同號建物左手邊之部分建物占用,部分道路;252地號土地為前述同弄臨13號部分建物占用,部分道路;253地號土地部分為前述同弄臨13號建物,另含從該建物旁產業道路往上走之鐵皮屋工廠;250地號、251地號、252地號、25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標的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依序為:本標土地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其上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497地號土地為門牌號碼新店區永業路81巷7弄18號5層樓建物前方之1、2層增建建物坐落,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依序為:215-4、126-9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212-3、212-1、21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0102030405第六頁標別: 乙地,其上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
現況 本件因未臨路,故本件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標土地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無三七五租約登記,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2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曾使用已遷出,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已選位(6A2418153)/已繳管理費/已完款/曾使用已遷出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2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曾使用已遷出,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2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曾使用已遷出,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已選位(653112121)/已繳管理費/已完款/曾使用已遷出
現況 民國115年3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門牌為新北市三芝區木屐寮38-2號建物占用,該建物為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並管理使用;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9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巖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已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另據第三人龍巖公司於114年12月23日函稱債務人於94年8月10日受讓取得權狀編號LYD2310387之塔位使用權,第三人於98年4月3日辦理移轉土地持分41萬分之1予債務人;債務人另於101年5月16日受讓取得權狀編號LYD2677431之塔位使用權,該塔位之土地持分業於97年6月10日移轉予當時之持有人等語;動產附表編號2塔位使用權(權狀編號:LYD2677431)配賦之土地持分非債務人所有,請應買人留意
現況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870地號土地有門牌號碼林口路217號之6層至7層樓建物坐落其上,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80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以上均;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870地號土地領有84整林使字第29號就地整建證明,以上均
現況 本件標的均作為道路使用,拍定時依現況點交;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均為鄉村區之交通用地,其使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5年4月20日新北瑞民字第1153577317號函略載:經查本區三七五租約登記簿,均無本件2筆標的土地
現況 本件如上開使用情形欄所載,拍賣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變更泰山都市計劃(第一次通盤檢討)(民國73年10月24日)之公園用地,備註:全屬為公共設施用地,且已完成協議價構程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73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地上有新北市坪林區九芎林23之9號建物坐落,建物所有權人陳正利陳報稱係173地號之共有人陳添壽同意其無條件、無限期使用建物所占用之土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115年司執字033419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許麗淑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備註1 真龍殿骨灰室塔位使用權1 室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 290,000元 權 狀 編 號 : LYD2682536、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已使用
現況 22-1與22-3地號土地相鄰,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銀河路45巷1號東南方約8公尺處之雜木林,另依鑑價報告所載22-1地號土地疑有遭臨地建物佔用情形,實際是否有佔用情形,應以地政機關測量為準,另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權源不明,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本件拍賣標的土地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326、326-1、326-2土地地號上有無門鎖之建物(新店區長興路61號),無人在場,無人居住,326土地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326-1、326-2土地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安保護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6月1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60-2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新北市三芝區木屐寮38-2號建物占用,該建物為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5月12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已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及權狀換發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管理費,需於選位時一併繳交,上述作業手續費用及管理費應依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之收費標準繳交等語
現況 547、546、5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54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部分保護區部分電路電塔用地,543-1、543、117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534、53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垃圾處理場用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交通用地,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關於土地之使用、開發之限制,應由;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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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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