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淡水區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5月6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姊姊易佩臻在場表示,系爭建物目前由其3姊弟居住使用,無出借或出租他人;目前廁所公用管線有漏水,已通知管委會,目前待維修;房屋另一間廁所有壁癌,無其他嚴重漏水之情形
現況 第三人吳○龍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故拍定後點交;惟倘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據前案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執行時,經入內檢視,5332建號建物隔了8間房,在場鄰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且似有出租予他人;又債權人陽信銀行於115年3月16日具狀陳報,據債務人表示,其將5332建號建物分隔數房間分別出租予不同人,其中一部分出租予第三人吳○龍,租期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並提出租約為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5年1月23日函覆,113年2月1日曾受理本件拍賣標的址之火警案件,現場為分租套房,於2號房臥室西南側起火,因消防局人員立即出水撲滅,火勢未延燒,亦無人員傷亡
現況 民國114年10月13日現場查封、勘測時,經開鎖入內檢視房屋內部天花板已部分掉落,顯久無人居;其占用729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12月1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86449號函復稱,如6622建號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
現況 民國112年8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股東在場稱105建號建物係債務人做廠房使用,為鐵皮屋頂,內部放置機具及貨品,114年3月26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457建號為債務人搭建,目前為債權人做工廠使用,為綠色鐵皮建物;105建號、457建號建物占用286地號、287地號土地,據土地所有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稱係無償供債務人使用土地,拍定後即不同意土地再供他人無償使用,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恐有無權占有拆遷問題,請應買人留意;45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位於105建號建物旁,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1085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114年司執字010840號 財產所有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106 新北市淡水區興仁段291地號--------------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4段492號加強磚造 1 層樓房第1層: 114.75騎樓: 52.50走廊: 40.50合計: 207.75全部 1,190,000元備考2 458 新北市淡水區興仁段291地號--------------新北市淡水
現況 債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5月21日補充陳報,458建號建物係106建號建物之頂樓增建,該增建部分與106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亦有獨立出入口;106建號、458建號建物占用291地號土地,據土地所有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稱土地係無償供債務人使用,且建物拍定後,其土地即不再提供他人使用,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恐有無權占有拆遷問題,請應買人留意;45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為106建號之頂層增建,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1085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
現況 5493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1月8日、同年8月6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物品雜亂,顯無整理,久無人使用或居住痕跡;地政人員稱,5358建號建物係作為停車場使用,並經詢管委會,編號232號之停車位登記使用人為債務人,且債務人有欠繳管理費
現況 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813建號建物為其自己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房屋頂樓有增建,亦為其自己使用,可由公共樓梯出入,與813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但係共用水電錶;813建號房屋內部有漏水問題;115年1月9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屋內有壁癌,且有鋼筋外露之情形;經地政人員測量確認,813建號建物之前陽台部分有增建,廚房部分有外推增建,頂樓平台亦有鐵皮增建;債務人稱增建物之內部物品均為債務人所有,目前作為儲物空間使用
現況 172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691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1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許珮維在場表示,1723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且已斷水斷電;目前屋內留存之物為先前居住時所留下,均已不需要了,未來如有拍定,願意自行將房屋鑰匙交付新屋主;1723建號建物有配附編號33號之機械式停車位,無人使用,且無出租、出借之情事
現況 29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民國115年4月7日查封筆錄及115年5月13日債權人陳報狀記載,經債權人向社區管理員確認,296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劉凱方占有使用,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959元,自115年1月起至今共欠繳11,836元,債務人有一個位於B1編號278之平面機車停車位,以及一個位於B3編號56之平面汽車停車位
現況 8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86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作為花圃、人行步道使用;又社區依管理員表示,838建號建物目前出租予他人使用,且有2個位於B3編號4、5號之停車位,4號未停放車輛,5號停放3輛機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6月10日函覆,838建號建物現為陳○蓮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租期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25日止;因上開租約已屆期,不得新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
現況 91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86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作為花圃、人行步道使用;115年8月14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無人居住,為空屋,無任何物品,屋況良好,已斷水斷電
現況 均按現狀點交;239建號一層及二層拍定後不點交,1291地號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不動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民國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239建號、264建號,及114年4月16日現場執行265建號勘測時,第三人張○婷即債務人葉俊宏配偶及債務人奶奶在場稱239建號一層出租予建設公司作員工宿舍,二層出租予普照寺尼姑,三層未出租,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265建號位於主建物即239建號1樓後方,做為廚房使用,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264建號為獨立建築物,係債務人葉俊宏做營業使用,堆放園藝之物品,經入內檢視,現場堆放機具及泥土;114年7月23日現場查封1293地號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公埔子30之3號建物東南方,上有貨櫃及機具占用,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池塘;上開貨櫃及機具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264建號、265建號係未登記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4月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51945號及114年7月3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68248號函示,264建號建物及265建號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
現況 98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86、98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員稱,989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積欠管理費
現況 3971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屬自住
現況 8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8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12月1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復,該戶目前為空戶,無人居住;114年12月16日債權人陳報,大樓管理員表示,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現況 1037、519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0年3月9日、113年7月9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郭○錩(債務人兒子)在場稱,1037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作為儲藏物品之用,平時未居住於此,建物疑似為海砂屋,有潮濕、木頭有膨脹狀況;經入內檢視,頂樓有增建(即5196建號建物),與1037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增建部分有衛浴設備,內部堆滿雜物;依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1433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判決所載,因本件拍賣標的陽台樓板無防水功能,致1樓房屋天花板有漏水、壁癌等情,經1樓住戶即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修復漏水;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8月23日函覆:5196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
現況 362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3623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5年8月4日函覆,經詢問社區總經理,稱36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居住,編號95號停車位有第三人之車輛停放,社區無相關登記資料,又該社區之67號22樓及地下四樓曾有火災情形;經查,上開第三人為債務人配偶
現況 1231建號、1232建號、4756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5年3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權人阿姨黃○梅在場稱1231建號(下稱1樓)係由債權人同意由遠房親戚短期借住,1232建號(下稱2樓)由債權人同意其兄及其姪子長期借住;2樓可由外部樓梯及1樓內部樓梯出入,1樓內部樓梯暫時關閉,1樓天花板有陳舊漏水痕跡,2樓天花板已重新粉刷,僅有極小部分漏水痕跡,4756建號(下稱3樓)係未登記建物,可由2樓共用樓梯通往3樓,第三人稱因2樓漏水始加蓋鐵皮,曾聽說有海砂屋情形,惟加蓋後已無漏水;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1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52214096號函復稱,如4756建號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
現況 687建號、1133建號拍定後不點交,650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拍定後亦不點交;民國114年3月28日現場查封及114年7月25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林先生在場稱係原屋主之父親,原屋主將執行標的出售予債務人後,因債務人未繳納尾款且失聯,故未交屋予債務人,目前仍由第三人林先生及同住家人居住使用,未出租他人;另第三人郭霖114年4月7日具狀陳報其即為原屋主,與債務人間有不動產買賣關係存在,曾屢次催促債務人結算尾款並辦理交屋手續,但債務人皆以各種理由推託,故本件不動產買賣未完成交屋買賣手續,目前由第三人郭霖及家人居住在標的物房屋內;650地號土地除本件建物占用外,其餘部分被雜木林占用;本件建物因位於山坡地,對外出入口為2樓,1樓無獨立出入口,須從內梯由1樓出入,2樓部分有兩個出入口,一個為大門,一個為車庫,3、4樓需由內梯出入,無獨立出入口,原本之頂樓凸出物被移除,另行增建3樓及第4層之頂樓凸出物;113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3樓增建係作為起居空間,4樓頂樓凸出物增建係作為出入頂樓平台之樓梯通道使用;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9月3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3543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違章建築皆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
現況 39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896、89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8日現場履勘時,無法開鎖入內,據社區總幹事表示,該屋(即394建號建物)已經多年無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於地下1、2層,有配附機械停車位,部分有人使用;一些車位,債務人有出租予他人(均為翠山居住戶),但詳細多少車位出租並不清楚,債務人將車位管理一事交由一位居住於此社區之成員王婉容處理
現況 1160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993建號為車位產權登記地址,1160建號建物係其作為倉庫使用,屋內飼養老鼠、蛇等動物,有濃厚刺鼻味;債權人遠東銀行114年7月31日陳報,據社區管委會主委表示,社區停車位為機械車位,持有車位之住戶均登記於143號3樓(即993建號建物),該建物均上鎖,無人進入使用,本件債務人之車位位於地下3樓,編號3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8月2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321181號函覆,116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26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25701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27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258170號函覆,於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6月3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321184號函覆,該分局無法查詢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
現況 101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4年8月21日現場指界、查封時,1012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王健霖,租期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22年11月29日止
現況 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稱,5471建號建物現由伊及外傭自住,有編號263、272號之平面停車位,263號未使用,272號停放債務人弟弟之無車牌事故車輛
現況 577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883、884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5774建號建物經按鈴無人應門;114年8月27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黃文和在場稱,其為債務人魏巧欣之配偶,目前兩人正在辦理離婚,離婚訴訟正在進行中,債務人已搬離系爭建物,目前不知其住居所;無配附停車位,建物無嚴重之滲漏水之情形
現況 1006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0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3月17日現場勘測時,目前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屋內堆滿大量雜物,僅能容納二人出入;因雜物堆疊遮蔽視線,無從判斷屋內牆壁是否有嚴重漏水或地震受創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稱未居住於此,目前作為倉庫堆放個人物品,屋內鼠患猖獗,有數條電線被咬斷,某些插座無法使用;有配附編號90號之停車位,目前出借予鄰居無償使用;115年3月11日第三人心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李○芸具狀陳報,債務人自113年5月起至115年3月,共23個月之管理費45,517元未繳納,心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已對債務人積欠之管理費取得確定判決,債務人積欠之管理費仍持續增加中;暫編11221建號建物,115年4月16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復,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權利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842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12月4日現場執行時,經開鎖入內檢視屋內為空屋,顯無人居住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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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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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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