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竹林段857地號土地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竹林段857地號土地,部分土地係屬係屬67永使字第875號使用執照(66永建字第827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示之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部分土地係屬同執照之建築基地,以上均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8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32號、83號、87號房屋部分坐落及中間道路(溪洲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拍定後不點交;嗣據第三人鄭O梅陳報,就其所有之溪洲路87號房屋占用10地號土地部分有其母與明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簽訂之租賃契約存在,惟查無就本件標的之租地建屋契約存在;據第三人翁O美陳報,就其所有之溪洲路83號房屋佔用土地部分有租賃契約存在,惟查出租人並非本件標的所有權人
現況 4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8巷2號之3房屋部分坐落及房屋前方之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據第三人姚O都陳報,就其所有之新北市新店區溪洲路8巷2號之3房屋,自其岳母、妻子在世時即居住,至今使用已超過40年之久,現為其次子居住使用,建物無占用其坐落基地之法律上權利,為無權占有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地籍圖有部分墳墓占用、部分雜木林,墳墓占用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5月2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1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八里區長道坑11號建物部分占用,其餘部分為雜木林;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另:⑴ 14、14-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尖山脚街24號、24-1號、24-2號』房屋共同占用;14地號土地上另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尖山脚街22號』房屋占用;⑵ 12地號:其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尖山脚街10-1號、10-2號、10-3號、10-4號、10-5號、12號、12-1號、14號、14-1號、16號、16-1號、18號、18-1號、20號、22-1號』房屋、及1無門牌平房占用,部分面積為空地;⑶ 16-1地號:部分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尖山脚街6號、6-1號、6-2號、6-3號、6-4號、6-5號、6-6號、10號、18-2號、18-3號、18-4號』房屋占用;部分面積為無門牌『過港仔咖啡』及其前方無門牌房屋占用;部分面積為1磚造平房及其旁鐵皮屋、10號房屋後方磚造無門牌平房、無門牌鐵皮屋及相連車庫等占用;⑷ 15地號:其上有磚造無門牌平房1間及其旁鐵皮車庫(車棚)占用;上開各(有門牌或無門牌)建物(含鐵皮屋、車庫)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12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尚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須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須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12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尚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須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須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114年司執字097062號 財產所有人:郭鳳冠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三芝區 土 地 公埔八 連溪頭160-28 41906.00 410000 分之13,200元備考114年司執字097062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郭鳳冠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應買價格(新臺幣元)備註1 圓滿豪華型個人骨灰室塔位使用1 室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960,000元 權 狀 編 號 :LLH0006651、未選位、未繳管理0102030405(續上頁)第四頁標別: 丁權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12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尚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01020304(續上頁)第五頁標別: 戊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須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須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114年司執字097062號 財產所有人:郭鳳冠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三芝區 土 地 公埔八 連溪頭160-28 41906.00 410000 分之13,200元備考114年司執字097062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郭鳳冠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應買價格(新臺幣元)備註1 圓滿豪華型個人骨灰室塔位使用權1 室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960,000元 權狀編號: LLH0012991、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12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尚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須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須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12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尚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須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須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114年司執字097062號 財產所有人:郭鳳冠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三芝區 土 地 公埔八 連溪頭160-28 41906.00 410000 分之13,200元備考114年司執字097062號 強制執行事件動產附表 財產所有人:郭鳳冠編號物品名稱 數 量 單 位 物品所在地 應買價格(新臺幣元)備註1 圓滿豪華型個人骨灰室塔位使用權1 室 龍巖股份有限公司960,000元 權狀編號: LLH0012988、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
現況 0102030405第三頁標別: 3使用情形;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80-1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為北海岸風景特定區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保護區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0102030405第三頁標別: 3使用情形;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2筆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拍定人不得為外國人;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等)如何;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現為雜木林地,學校及市場之接近性差,無大眾運輸工具,大眾運輸條件差」等語;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即拍定後如拍定人聲請點交,本院係發函予拍定人告知逕予點交之旨);本件拍賣公告所載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現況(請見不動產附表使用情形欄),係依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時之敘述
現況 民國114年9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新北市金山區中興段225、226地號土地有門牌新北市金山區磺港路196之3號(下稱196之3號)之磚造一層平房坐落其上」,然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淡水分處之115年5月7日新北稅淡二字第1155548425函稱:「有關於函查196之3號稅籍資料一案,經查無該房屋稅稅籍資料」,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土地使用分區:第一種住宅區等語」;上開第一點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上開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公告應買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 ⑴ 296地號:部分 面積為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街11號』房屋(以下簡稱1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木林,部分面 積為產業道路經過;⑵ 297地號:部分面積為11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木林;上開11號房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之29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土地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部分建築使用」等語;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8月2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55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三芝區埔頭坑113號建物全部及110號建物部分占用,且由地籍圖資料顯示,尚有112號建物占用;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112.12.27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777-20地號在長江路一段48巷2弄11號旁, 2弄11號有占用到777-20地號及巷道;本件拍賣應有部分,無債務人現實占用部分,拍賣後不點交;本件土地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無訂立375租約,無徵收公告註記,非公共設施用地,未曾接獲需用土地人擬與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協議價購資訊;本件土地上有建物占用,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文所示,該地號土地係68使字第3601號使用執照(67建字第302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7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07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1月30日函稱債務人黎欣瑩繼承被繼承人黎堅明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1月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共有9室: ❶ 權狀編號LYR0012302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未使用;❷ 其餘8室皆為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龍巖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龍巖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1319地號土地係85汐使字第0916號使用執照(83汐建字第072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73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13號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部分鐵皮工廠;754地號土地位部分有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97-2號鐵皮工廠、部分雜木林;169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13號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部分鐵皮工廠、部分空地、部分雜草地;715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28號建物東方約15公尺處,部分磚造鐵皮工廠、部分空地、部分雜草地;727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1段133號建物西南方約50公尺處,部分鐵皮工廠、部分雜草地;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549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占用土地之權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火化個人位係拍賣使用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懷恩區火化個人位,未劃位、未使用;本件拍定後辦理移轉火化個人位使用權、土地持分過戶及相關費用等事宜,請應買人與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上開不動產及火化個人位使用權分甲、乙、丙標應買,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應賣
現況 549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占用土地之權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火化個人位係拍賣使用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001020304(續上頁)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藍凰嘉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好股擬 判:擬 判月15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懷恩區火化個人位,未劃位、未使用;本件拍定後辦理移轉火化個人位使用權、土地持分過戶及相關費用等事宜,請應買人與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上開不動產及火化個人位使用權分甲、乙、丙標應買,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應賣
現況 549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占用土地之權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火化個人位係拍賣使用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懷恩區火化個人位,未劃位、未使用;本件拍定後辦理移轉火化個人位使用權、土地持分過戶及相關費用等事宜,請應買人與第三人宜城墓園股份有限公司確認;上開不動產及火化個人位使用權分甲、乙、丙標應買,各標均分別標價,合併應賣;未劃位/未使用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1月20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965-2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坐落之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903、906-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商業區、906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以上均;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查詢系統:(1)906地號:部分土地為76永使字第396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86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係76永使字第0217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62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係76永使字第0202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6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部分土地係76中使字第0470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4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010203第三頁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不動產應買公告(特別拍賣)(強81)股 別:速股擬 判:擬 判(2)906地號:部分土地係76永使字第0396號使用執照(75永建字第0586號)之建築基地
現況 上開84房屋、工寮、菜圃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使用現況:現為雜木林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52-1地號、52-2地號、177-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53-2地號、57-1地號、58-2地號、471地號、4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
現況 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6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係基於土地共有關係,另7號建物占有使用權源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56地號、57地號、5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按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該地為耕地,次按同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57-3地號、107地號、17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依土地法第17條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010203(續上頁)第四頁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辰股擬 判:擬 判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現況 民國114年7月21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04地號土地係位於新北市雙溪區上林國小東南方約220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223地號土地上有非拍賣標的之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0月29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223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3段199巷36弄4號建物占用;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占用土地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民國114年8月19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8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四段58號建物(宏欣倉儲)東北方約32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2)90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四段58號建物(宏欣倉儲)東方約39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3)77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新北市瑞芳區靜安路四段58號建物(宏欣倉儲)東北方約44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占用及界址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又據土地登記謄本所示,77地號土地一般註記事項載有「部份建築使用」,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山坡地保育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
現況 復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為農業區之農地,地形類似橢圓形、地勢呈現緩坡,現況為閒置中,有臨路,土地上有雜草、雜木林
現況 拍定後僅就非墳墓坐落部分依現況點交;使用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經本院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三筆土地相連,係位於台二線濱海公路82公里至83公里處範圍之山區,現為雜木林,其中117-137地號土地上有二座新蓋墳墓,一座陳姓,一座李、戴姓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板橋區和平段93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板橋區和平路36號建物屋前騎樓及道路用地,無建物占用;土地現況為部分道路用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板橋區公所,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依71使字第701號使用執照(70建字第1287號建造執照)卷內總配置圖說所載部分土地屬建築基地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不動產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真龍殿生命紀念館;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5年1月19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及權狀換發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上開不動產及塔位使用權分別標價,合併應買
現況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依土地謄本記載使用分區: (空白)、使用地類別:(空白)
現況 民國114年7月14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73之8地號土地位於萬里區富士坪1號建物附近「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507473號」電桿所座落一帶之土地,使用現況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無門牌之鐵皮屋、貨櫃屋、墳墓、雞舍等地上物占用,部分種植有農作物;(2)73地號土地位於萬里區富士坪1號建物附近「新北市路燈定位編號507473號」電桿西北方約1200公尺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標的物之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山坡地保育區、國家公園區,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均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鄉村區之乙種建築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部分,其上之建物、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476、1480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土地現況為道路使用,是否有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又依新北市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8條規定,既有公用地役關係之道路,其土地所有權人不得違反供公眾通行之目的而為使用,因此勘估標的是否符合釋字第400號既成道路之範疇
現況 房屋內牆壁壁癌斑駁,屋頂為木頭架構,明顯腐朽、漏水,2樓後面的屋頂已塌陷;1樓後方有增建(磚造,經地政編為1369臨建號);依據民國115年3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建物為本國式磚造,2層樓房之第1、2層及增建;濱二路60號建物有增建物,有部分破損及漏水狀況,整體屋況差;勘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拍定後點交184建號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1月22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拍定後按現況不點交;債務人115年3月30日、115年4月8日陳報上開花圃無占用土地之法律上權利,為無權占用
現況 拍定後,該等定著物、農林經濟作物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38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
現況 38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現況 16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農牧用地,16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河川區水利用地
現況 110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保護區,11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
現況 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佔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屬農業區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出38地號位於32巷13號之東北方,現有32巷13之1號未登記建物(廟宇,保安宮)占用中,惟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85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上有新北市坪林區虎寮潭15號建物(下同)及其東北方約十公尺之鐵皮屋及公廁占用,16號建物部分占用,16之1號建物及其東方15公尺無門牌建物占用,另有道路及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皆為保安保護
現況 39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坪林區虎寮潭15號建物東方約50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
現況 上開新北市金山區第一公有零售市場中繼市場、無門牌鐵皮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有(通行、公用)地役權相關爭執,均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上開新北市金山區第一公有零售市場中繼市場、無門牌鐵皮屋、及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倘有(通行、公用)地役權相關爭執,均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因土地上為雜木林,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1027、1028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4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未到場,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稱:「1198地號:其有上編號490031電線桿,遭無門牌1層樓鐵皮屋占用,另部分面積農作,部分面積道路占用;系封土地上倘有其他定著物、農林作物,均非本件拍賣標的其間占用系封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渠等與系封土地間之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倘有(通行、公用)地役權相關爭執,均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地政人員現場指界後陳稱,土地位於電線桿378158東方約80公尺處,其上有原始森林,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4月2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2-79地號土地部分為淡金路3段306號建物旁之巷道、部分為前開建物占用;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建物之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5月6日函覆:62-79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2555號使用執照(69建字第427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含法定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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