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森林區林業用地」
現況 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標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森林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81地號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0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42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重建街1巷2號西北北方約10公尺處,作為小公園使用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631地號土地上有新北市汐止區汐萬路2段122巷10弄27號之三層建物及建物前水泥空地占用,不鄰路,需經由旁邊門牌25、23、21號建物前水泥空地、停車場及同巷12號廠房旁水泥小道(即同巷10弄,是否為私有土地不明)始能出入;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 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114.10.16履勘時,標1之459地號位新北市路燈編號350161號西方約700米處,無公路可達,係雜木林,拍賣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標的使用分區為保護區,無三七五租約,非屬耕地或重劃區內耕地,無申請建築執照,無徵收或協議價購註記
現況 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農耕作物不在拍賣範圍,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8-28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82587號燈桿西北方約2.72公里處之雜木林,無路可達,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另依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2年9月19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25894321號函,本件土地為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水源地,依同法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75-1、276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11月1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339地號土地位於燈桿石壁幹27-2R3B5461ED98西方,上有數個墳墓,其所有權及占用土地權源不明;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114年司執字069138號 財產所有人:連江多美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淡水區 樹梅 309 2663.00 11分之1 360,000元備考 使用分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上開地上物、鐵皮屋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均非在拍賣範圍內);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2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79地號土地上有中洲子5號房屋占用;查上開房屋納稅義務人之一亦為土地共有人,而本件僅拍賣土地,上開占用土地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83-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83-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其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臺北水源特定區計畫保安保護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56-20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直潭四街46號建物東方空地,其上無建物,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2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曾使用已遷出,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已選位(6A2418153)/已繳管理費/已完款/曾使用已遷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50地號土地為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2段343巷8弄11號前段建物占用,及其前方部分道路;251地號土地部分為面對前述同號建物左手邊之部分建物占用,部分道路;252地號土地為前述同弄臨13號部分建物占用,部分道路;253地號土地部分為前述同弄臨13號建物,另含從該建物旁產業道路往上走之鐵皮屋工廠;250地號、251地號、252地號、253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2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曾使用已遷出,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1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4年2月27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曾使用已遷出,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已選位(653112121)/已繳管理費/已完款/曾使用已遷出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9月1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龍巖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公司於民國114年6月23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已繳管理費、已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另據第三人龍巖公司於114年12月23日函稱債務人於94年8月10日受讓取得權狀編號LYD2310387之塔位使用權,第三人於98年4月3日辦理移轉土地持分41萬分之1予債務人;債務人另於101年5月16日受讓取得權狀編號LYD2677431之塔位使用權,該塔位之土地持分業於97年6月10日移轉予當時之持有人等語;動產附表編號2塔位使用權(權狀編號:LYD2677431)配賦之土地持分非債務人所有,請應買人留意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326、326-1、326-2土地地號上有無門鎖之建物(新店區長興路61號),無人在場,無人居住,326土地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326-1、326-2土地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保安保護區,本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上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位於龍巖福田園區內,使用現況部分為萬里龍巖福田陵園建物(納骨塔大樓)及週遭設施坐落於其上,部分為道路、雜木林;三廳個人位第5/6/7層(權狀編號LMC0129101,已選位,編號:820218036,未使用),拍定後如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拍定人須向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並依該公司公告之收費標準繳交費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之應有部分,依建物共有人間之分管協議(契約),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為占有管理使用;惟共有物建物特定部分之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應由全體(或法定多數)共有人協議約定使用分管方法(分管契約),且該協議分管方法,得依全體共有人(或法定多數)之決議而變更,故本件債務人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占有使用權及拍定後拍定人是否需受原分管契約拘束,應買人應自行先向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現況 民國115年2月5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4、374之1地號土地係位於門牌貢寮區遠望坑街7號建物南方約1300公處之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無路可達;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相關界址及占用情形應以實際測量結果為準;本件執行標的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東北角海岸(含大溪海岸及頭城濱海)風景特定區計畫」之「一般保護區」及「公園用地」,其開發使用所受之相關法令限制;另本件拍賣之標的僅包含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之地上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又道路部分之土地是否成立公用地役關係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均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60-28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10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上有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之納骨塔建物;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塔位使用權係拍賣使用納骨塔位之權利,並非拍賣建物所有權,拍定後不點交;第三人龍巖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2月6日函稱債務人所持有塔位商品已完款、已選位(6X4127245)、已繳管理費、未使用,拍定後辦理移轉塔位使用權事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尚未繳納永久管理費,需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本站是公開資料的整理與分析,非投資建議,不推銷、不仲介、不代標。本站不是賣方,與法院、行政執行署及債權人無關,不收任何佣金。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