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回應;又本件函詢債務人後,債務人林淑梅稱建物為其與家屬自住使用,無影響交易特殊情事;債務人連聖智則稱建物內其所有之個人物品已打包搬離,建物現為債務人林淑梅占有使用中;另經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訪查後,其回函則稱建物無人應門,經詢社區保全稱已許久未見債務人進出;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自稱為債務人祖父之在場鄰居稱,債務人已搬離拍賣之房屋,屋子現無人居住;另本院於前案(112年度司執字第47290號)函詢基地所有權人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782-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據債權人陳報,為債務人之祖父)未回覆,建物占用該筆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782-1地號土地管理人(為國有土地,管理人為原住民族委員會)稱,該筆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與債務人並無租賃契約存在;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26670號、112年度司執字第47290號)調查結果,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輻射屋,或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院115年5月5日會測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係向債務人承租,用於經營炭烤小吃店,建物前有大公廳,後有二個大型包廂等營業空間,惟建物內營業用具與裝潢均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且拍定後不點交;依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建物座落在同段863、864、865、868、902與904地號土地上,上開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均為第三人,故本件建物座落之土地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拍定人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建物占用之基地之土地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購買權
現況 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土地部分為雜林、空地,部分為門牌號碼坑子口452號建物及一鐵皮車棚(無門牌占用);又經債權人導往現場,現場有一棟建物,左右兩側(均有獨立出入口)均掛坑子口452號之門牌,債權人表示本件僅右側建物(面對452號建物)為債務人所有,為本件執行標的(即編號1建物),亦表示債務人未居於此,仍為債務人占用等語;拍定後僅編號1建物按債務人佔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陳報現為債務人與其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他人情事,拍定後378建號依法點交;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陳報,屋況無火災、非自然死亡等重大影響交易價格之情事;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686、691地號有門牌為中盛村中興295、296、297號之房屋占用,部份土地為鐵皮屋及水泥空地;本件70地號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查無債務人實際占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之新竹縣關西鎮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關係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公告實施(99.05.20)案,使用分區為住宅;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於測量時,債務人在場並稱,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中,二樓以上有增建;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之暫編3533建號建物,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本件96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另暫編1265建號建物部分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之家人親友居住使用;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甲標拍賣之1265建號建物中,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本件甲標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本院於115年1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且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管理員在場稱建物有出租他人,沒有配屬停車位,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地政人員表示本件169、176地號之土地為大樓前空地,又債權人於115年1月23日查報本件拍賣之房屋之使用現況為出租
現況 查封時實質債務人張0如不在場,其配偶在場稱三樓為實質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一樓(口頭約定無租約,測量時債務人配偶當場表示承租人姓羅)及二樓廚房、後方房間(口頭約定無租約,承租人為邱0民)出租,二樓前段為公共空間等節;拍定後建物三樓部分點交,其餘不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母親林0菊在場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另三樓以上多處有壁癌,於測量時表示一樓門前車庫因部分占用國有土地故兩側鐵皮有部分拆除等情;又依地政人員指界,1203地號土地其上有門牌橫山鄉中豐路三段31、33、35、37、39號房屋占用;1204地號其上有門牌27、29、31號房屋占用,二地號其餘為菜園及雜林;前開建物、地上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其土地與建物、地上物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又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1211、1220地號,該1211、1220地號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且建物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五本件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據查封筆錄記載:系爭房屋由共有人使用;又共有人在場稱:系爭房屋一樓後方之鐵皮雨遮及一層水泥建物(作為倉庫使用),係其出資興建,非繼承而來,非本件執行範圍;惟實際使用情況;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院115年4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經陪同之管理委員會人員(蔚藍海社區)表示,其居住狀況不明,何人居住於此亦不清楚,該屋附設汽車停車位壹個(B2,67號車位),其上擺放兩台腳踏車;拍定後建物與車位部分均不點交;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又該建物係為債務人之家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之1628號建號建物,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本件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甲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現場無人回應,無法進入建物內部,屋況不明;依現場所見及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並無增建部分;另經本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訪查,其回函稱訪查時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本人與家屬自行使用,無火災受損、亦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本件係拍賣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拍定後建物專有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及基地)均不點交;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輻射屋,或有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現場無人回應,依現場所見,建物五樓有鐵皮增建(經測量及暫編建號後即建物附表編號2);嗣會同地政人員測量增建時,債務人之子在場,據其表示,拍賣之建物為其自住使用,未出租出借,據其所知,並無漏水、地震、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情事;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本院調查結果,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建物部分:(1)係調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6972號卷執行(有假扣押併入),該案113年度司執字第19672號於113年9月23日現場增建測量時,債務人賴映潔在場稱,建物有公司登記,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一樓前後有增建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坐落基地如附表所示;嗣會同地政人員履勘測量時,仍無人在場,現居住人及占有使用狀況不明;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之房屋為自住使用,有增建,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本院於115年1月16日會測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房屋的廚房非外推,所以廚房的部分非增建,該房屋前方有雨遮、鐵捲門圍起為增建,該房屋內設有神明廳桌;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增建部分即暫編147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3-8地號土地為598建號建物坐落基地,523-16地號土地作社區內、外道路使用(該道路有經過社區大門、鐵門);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有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拍賣之建物無人在場,使用情形不明;拍賣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
現況 據本院於民國90年2月15日假扣押執行筆錄所載,查封物大門有鐵鍊上鎖,屋內有雜物不知何人所有,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本院115年6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態不明,一樓信箱上貼有郵件招領通知單,收件人即債務人;拍定後全部不點交
現況 本院115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嗣後測量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其與家人自住,房屋座落土地是親戚無償借用,房屋有漏水還有一些地震的裂痕;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經訴訟認定需要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不利益
現況 又1508建號按門鈴後無人回應,經債權人陳報稱其詢問「上德湛」社區之保全後,該員表示1508建號為債務人自住,另依1508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有二停車位(停車位編號:204、205),惟拍賣不動產之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
現況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475地號土地為變更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住宅區
現況 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至77建號建物處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按門鈴無聲亦無人回應;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77建號建物之整體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劉太太稱760建號及暫編824建號建物係其兒子向債務人所承租,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租期不清楚;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297號執行事件卷內所附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現況 本院於110年12月7日假扣押查封時,本件拍賣建物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觀察房屋前方及一側有搭建鐵棚;嗣本院於114年8月20日赴現場調查時,據在場人范○亮稱其為第三人黃添財之弟弟,本件拍賣建物現由黃添財及其家人同住,建物會漏水,觀察建物外觀,頂樓有屋凸,建物一側及前院有搭建遮雨棚
現況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表示,門牌號碼和平街1214號為打通使用,現為自住使用,尚豪人力仲介有限公司已無營業;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據債權人表示有詢問過鄰居,本件拍賣之建物已經數年無人居住等語;本院又於113年11月28日會測時,仁愛路186巷14號住戶現場表示本件建物屋況正常,自債務人上一輩過世後已多年無人居住;二樓面積繪製增建之三樓面積;本院又於115年7月2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由其承租使用中;增建部分即暫編619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房屋由其自住,有一車位(位於B1,編號43);拍定後僅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又本件拍賣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縱有停車位,拍定後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
現況 本院114年12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自住,謄本所載地下一樓,就是現場看到的一樓,現場四樓有加蓋曬衣場;加蓋增建的部分,經測量暫編為750建號;本標的拍賣之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占用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本標的土地拍定後不點交;本標的拍賣之建物,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拍定後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經訴訟認定需要拆除,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不利益
現況 嗣本院115年4月16日現場會測三合院即暫編67建號建物,據債務人蔡翔安稱,暫編67建號建物為翻新後之三合院,為伊與親族共有,該建物無人居住,內供奉祖先牌位,過年過節讓家族親人祭祀,而新埔鎮大平窩90-1號建物已倒塌不存在,暫編67建號建物旁尚存紅磚造舊三合院右半側,亦為債務人與家族親人所共有
現況 本院於114年7月21日本案查封時,柯玉晏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自住,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本院於115年1月6日另案查封時,因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又債權人於115年1月12日查報本件拍賣之房屋由柯玉晏、柯玄洺即柯鈜薰、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用,並無出租事實;嗣本院於115年1月2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即暫編2800建號),地政人員表示本件建物的;二樓後半部和三樓均為增建;柯玉晏在場稱房屋由其和家人居住,房子有漏水,經執行人員檢視發現本件拍賣之建物的三樓前半部為神明廳,後半部為飼養寵物之空間,且三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部分區域已無天花板,可見到鐵皮屋頂;增建部分即暫編280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院於114年7月21日另案查封時,柯玉晏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自住,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本院於115年1月6日本案查封時,因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又債權人於115年1月12日查報本件拍賣之房屋由柯玉晏、柯玄洺即柯鈜薰、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用,並無出租事實;嗣本院於115年1月2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即暫編2799建號),地政人員表示本件建物的;二樓後半部和三樓均為增建;柯玉晏在場稱房屋由其和家人居住,房子有漏水,經執行人員檢視發現本件拍賣之建物的三樓前半部為神明廳,後半部為飼養寵物之空間,且三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部分區域已無天花板,可見到鐵皮屋頂;增建部分即暫編279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現況 114.8.28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共有人稱,房屋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住於此,有些微漏水,部分牆面有裂痕;635號土地有新埔鎮北平里25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林及屋前空地;645號土地有新埔鎮北平里25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道路及無門牌鐵皮屋占用;暫編66建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
現況 據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19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為共有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範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1年9月29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據在場溫室員工稱其公司名稱為時代共生魚菜農場公司,係向地主江先生承租土地;據新豐鄉中崙段1558地號土地謄本顯示此筆土地上有中崙段217、218建號建物坐落,218建號即上開門牌號碼中崙38之6號房屋,非債務人所有,前開地上物(含溫室)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四)依地政機關回函所載本件拍賣1558地號土地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業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①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② 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依現場所見,拍賣之建物一樓側面有鐵皮增建,四樓之陽台有牆壁圍起(據地政人員,陽台部分已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另;查封日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人林○○稱:其為債務人委託出售房屋之仲介,債務人已搬離該屋,據債務人告知,拍賣之房屋並無地震、水災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情事;拍賣之建物經本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訪查後,其回函稱員警前往現場時該址大門深鎖無人回應,經詢問鄰居,稱原住戶於去年即搬離,房屋現無人居住;一樓之增建經地政人員測量;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無人在場,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房屋係坐落於同段334-351地號土地上;另依前案查封、履勘筆錄記載,依現場所見房屋外觀,其三樓屋頂已滅失,房屋有漏水情事,為債務人之前夫居住使用,房屋屋外產業道路上設有「金帛山開天宮」之路牌,似有部分作宮廟使用;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本院調查結果及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輻射屋,或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之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據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7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現無人居住,僅有家具物品,拍定後1536建號依法點交;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稱屋況無明顯漏水、火災痕跡,且無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據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建物現為共有人居住使用;1010地號部分範圍其上為本件拍賣建物所占有使用;另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使用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據上開共有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114.8.28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共有人稱,房屋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住於此,有些微漏水,部分牆面有裂痕;635號土地有新埔鎮北平里25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雜林及屋前空地;645號土地有新埔鎮北平里25號房屋占用,部分為道路及無門牌鐵皮屋占用;114.10.31會測時,債務人哥哥黃汶隆在場稱房屋由共有人黃永標居住使用;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暫編66建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增建部份之所有權保存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應買,請應買人注意;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屋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依現場調查,未發現有上開情事
現況 本件標的經函警協助查訪,據查訪調查結果,據在場人為債務人之母親表示,現由其與家屬居住使用中;又標的現況有為宮廟(吾佛天聖宮,有供奉神明)及三合院;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全部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部分遭一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磚造鐵皮一層樓建物(即附表編號1建物)占用,建物未占用部分為雜林地;拍賣之建物經測量後測得,除占用拍賣之土地外,尚有越界占用同段321地號、326-2地號土地;又於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查封土地建物、測量建物時,現場均無人,建物之實際占用使用狀況不明;經執行人員函詢土地所有權人後,321地號土地所有人黃○鏡未回覆建物占用其所有土地之法律關係;326-2地號土地所有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則稱建物為無權占用其所有土地;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本院調查所知,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一樓承租之玉山牙醫診所員工表示,牙醫診所承租一樓,二三樓為債務人自住,另據債權人查報不完整之租約出租人記載為債務人母親(已過世),租期至115年等情,又於測量時由地政人員確認建物無增建,債務人並在場表示前開租金為大哥彭0誠收取,建物尚與坐落32-26地號有租賃關係,出租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現況 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觀之現場有頂樓鐵皮增建,31號房屋為社區管理室、50號房屋為社區活動中心,現皆無人使用;經本院復於114年10月8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增建部分(按即暫編932建號)時,債務人父親在場,房屋5樓部分天花板塌陷,債務人父親獨居在內;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債務人父親稱標的現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無居住在此,建物有部分受損但無力修繕、5樓後方位置天花板崩壞,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現況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60地號部分為空地,另其上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建物,掛有「胖妞」小吃之招牌,該建物另外部分坐落於761地號,761地號上另有門牌號碼中正西路1937、1939、1939號臨及1941號房屋座落,也有部分為空地;481建號建物目視為兩層樓建物,在場人侯OO稱,由其與家屬同住,先生是共有人;增建部分經勘測暫編為686建號;土地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760地號、761地號及761-2地號,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6年10月15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會測查封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按即暫編125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外籍看護表示有老人及其兒子媳婦共同居住於此,阿公認知能力尚可惟無法表達,其餘房屋現況不清楚等語
現況 163建號及暫編2068建號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承租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二階段)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
現況 另依暫編446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其建物總面積為244.35平方公尺,其中約0.01平方公尺坐落423地土地、約64.41公尺坐落424地號土地、約188.52平方公尺坐落428地號土地、約4.67平方公尺坐落429地號土地,惟上開土地均非本件拍賣標的,暫編446使用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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