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現況 115年5月8日現場查封(115司執全26),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苑裡鎮苑北段235建號建物經檢視3樓前方陽台、4樓前後方有增建;400-36地號土地及235建號建物原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是否出租第三人不明;鄰居表示此戶有多人承租,經常亂停車影響住戶出入,建物內諸多房間均有人居住使用,環境整潔並無髒亂,屋況正常;400-43地號現況為社區道路,查封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暫編1780建號為三樓及四樓陽台增建,建物現況作為住家使用,屋齡約為34年,主要臨接約6米寬苑港里1鄰苑港
現況 115年4月8日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苗栗市中苗段1035建號建物1樓後、4樓前方有增建;遺產管理人在場稱:建物為有地下層之透天房子,現無人居住;115年4月10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建物現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管理,據鄰居敘述,該屋暫處空屋狀態,近期無人居住、進出;115年6月11日遺產管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無他人占有使用;建物無人居住,已自拋棄繼承人取得入口電動鐵捲門遙控器及鋁門鑰匙,由其接管中;依本件暫編1233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增建雨遮占用中苗段1337地號土地部分共7.03平方公尺,不計入建物面積;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下1層地上4層樓之全棟建物,作為住家使用,建物保養情況尚可
現況 115年5月14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屋鄉頭屋段一小段518建號建物經檢視無增建;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898-1、899-4地號現況為本件查封建物坐落,查封建物為透天厝式鋼筋混凝土造4層樓,目前作為住家使用,屋齡約為2年、建物北側臨約6米道路;查封建物如無第三人占用,拍定後點交,其餘不點交
現況 115年7月3日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公館鄉館陽段639地號土地為同段251建號建物坐落基地,查封建物1樓、2樓後方及3樓整層為增建;債務人在場稱:查封建物目前為其及其家人自住,無出租情事,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115年7月17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執行時,屋內僅有債務人一家居住,顯見查封房地之共有人間應存有分管契約,並約定將系爭房地之管理使用權限分配予債務人,惟其間有無書面協議,債權人無從得知
現況 債務人徐鏡松在場稱:查封建物現由其自住,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但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而查封土地上稻田是出租他人種植,每年租金4,500元,至於承租人姓名他不知道,雙方僅是口頭約定,沒有書面;115年7月13日債權人代理人具狀稱:查封899地號土地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公館鄉福星村8鄰福星232-2號),經債務人在場稱房屋自住,無出租
現況 115年1月30日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竹南鎮竹圍段410、411建號建物3樓均有增建,為僅能從門牌新興街5號的樓梯上3樓,3號房屋須透過5號的樓梯才可以上去;經檢視門牌號碼3、5號房屋相連,均有獨立出入口,惟1、2、3樓室內均為互通,其中3號房屋1、2樓目前無人居住,只有堆放物品;5號房屋目前主要是相對人陳惠珠居住,其他兄弟姐妹偶爾會回來,另1樓堆放許多油漆及工程用品,係第三人陳昆煌放置;相對人陳惠珠在場稱: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兩建物均為陳惠珠、陳昆煌居住、使用,一直以來都是如此,也沒有分管、使用約定;查封建物為加強磚造2層透天住宅,建物整體保養情況不佳,住要用途為住家使用,現地訪查建物使用人現況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之情形;查封建物如無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
現況 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279建號建物,1、2樓後方及3、4樓均係加蓋」,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測量查封,另經第三人即共有人之配偶稱:「建物目前已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屋內之物品是我岳父岳母的,如拍定會清走」,並稱:「建物除嚴重漏水外,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現況 115年5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516建號建物,無增建」,檢視內部情形為:「無人使用,有些桌椅、美容床、電視,布滿灰塵,並經債權人代理人詢問管理員稱無停車位」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115年5月6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832地號土地上為除本件查封之建物外,尚有西田洋30號,西田洋29-1號及一祖先廳堂,建物均無人在內;115年5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另經債務人兄弟在場稱:「查封之1056建號建物係自住,無出租、出借,債務人均未回家,亦無聯絡」,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均為拍賣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暫編之1056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846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115年5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11建號建物,1樓前方鐵皮、後方加強磚造及面對房屋右側鐵皮為增建,4樓為全部鐵皮增建;查封之183地號土地現為社區道路」,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第三人稱:「建物債務人自住,無出租、出借」,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函詢轄區警局、消防局及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消防局函稱未曾受理該址火災通報紀錄外,其餘事項均無法查得;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查封之130建號建物,4樓前側及1、2、3樓後側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在場稱:「建物有出租,租約另行陳報,建物1F房間為自用,但不住在這裡,於8間均出租,每月租金3000元」,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惟:(一)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且其非本院除去租賃關係之承租人,其占有之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二)經本院除去租賃關係之承租人或出租人,於本院點交程序終結前,對除租命令聲明異議,而該除租命令經廢棄者,就其占有之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另於聲明異議確定前,本院就其占有之部分亦暫不點交;(三)除租命令有違背法令之事由,經本院撤銷者,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現況 114年3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367建號建物為一樓平房,有主建物一棟,及門左側有一獨立倉庫,二建物一併測量;其門前有磚牆圍起來之範圍,為地上物,不屬本件建物,不予測量」,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除有部分壁癌現象,有裂縫,其餘特殊情事尚不得而知」;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第三人向本院異議稱:「查封之367建號建物非債務人所有,因移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不須到地政機關辦理物權登記,而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已隨其坐落土地交易時移轉予本人所有,且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該門牌建物為鋼鐵造,實際卻為磚石造」,並提出與債務人簽訂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影本為證;經本院函詢債務人,債務人具狀陳報:「門牌苗栗縣後龍鎮埔頂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為本人父親於民國65年左右所興建,該建物為磚造結構,用途為住家使用,經向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查詢,該建物並無設立稅籍之相關資料,然本人所有之未辦保存登記鋼鐵造建物,係民國79年本人向親友租用租用土地興建鐵皮工廠,但未向戶政單位申請編釘門牌,而興辦鐵工廠須設籍課稅,故以老家門牌即苗栗縣後龍鎮埔頂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向稅務局申請設立稅籍,非為本人母親現住之門牌苗栗縣後龍鎮埔頂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上述鐵皮工廠已無償交附第三人使用,只是當初未辦理稅籍納稅義務人變更」;另經本院函詢債稅務局,稅務局覆本院稱:「查本局登載旨揭坐落門牌房屋之房屋稅籍,係於79年辦理房屋稅籍清查時設立稅籍,原始納稅義務人為周建忠,原始設籍相關資料已無留存,另本局房屋稅及登載為一層樓之鋼鐵造房屋,用途類別為工廠,應與貴處;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114年3月12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稱建物無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第三人在場稱:「建物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期至116年1月」;本件經函詢轄區警局、消防局及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消防局函稱未曾受理該址火災通報紀錄外,其餘事項均無法查得;拍賣之建物現況經債務人陳報由第三人占有管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114年司執字030149號 財產所有人:周建忠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367 苗栗縣後龍鎮新港段埔頂小段1338、1339地號--------------苗栗縣後龍鎮埔頂里4鄰中心路37之2號住 家用、倉庫、磚造一層: 112.96合計: 112.96全部 598,000元010203(續上頁)第六頁備考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建號係會測後暫編、周建忠所有
現況 115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主建物有保存登記(應指本件查封之87建號建物),房屋左側有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弟稱:「建物自住,無出租、出借,增建部分現作為雞舍使用,內有通道可與主建物相通」,並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暫編之239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
現況 115年2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208建號建物,內有生活雜物,1樓左側有增建、右側為鐵皮搭建之車棚、2樓亦有增建、三樓增建為屋突」,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債權人查報指稱:「經詢問到場鄰居,本件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於原子能委員會網站有關輻射屋查詢,無本案執行標的之門牌資料,另於現場勘測時,其建物外觀尚屬完整,內部亦無明顯超出常規之龜裂情形(但可能存在細微裂縫),另於台灣凶宅網亦查無符合本件標的之結果,似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及函詢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李昌祿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建;另21建號建物有壁癌情形、木造天花板有剝落情形;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況為住家使用(屋內牆壁有壁癌、漏水及木造天花板有剝落);本件156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21建號建物及其增建319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據地政人員稱本件428地號土地為256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256建號建物無增建;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應以都市計畫樁位實際分割為準)
現況 民國115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建;1407地號土地部分空地、有建物占用;除本件拍賣之1665建號建物及其增建1735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自住,尚有出租;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債務人不在場,鄰居在場稱建物係空屋;建物現況二樓及梯間有壁癌,三樓前側有漏水情形;本件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本院得改定為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道路、部分空地、鐵皮倉庫、建物坐落;據鄰居稱本件建物現無人居住,其內有堆放雜物、傢俱,屋頂有鐵皮,面向房屋之左側亦有增建鐵皮;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依本件暫編260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所載,本建物總面積100.71平方公尺,其中56.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623-1地號,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目前閒置較久無人居住使用,整理室內屋況維護普通;本件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且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
現況 28建號建物無增建;除本件拍賣之28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餘建物、畜牧設施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現況 115年5月8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苗栗市維祥段維祥小段668建號建物經檢視後側2、3樓有增建,增建無獨立之出入口;第三人李東樟(即債務人之姊夫)在場稱:查封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中,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屋內幾乎搬空,剩下一些雜物,亦無停車位;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天花板有漏水痕跡
現況 本院於115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3樓後方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黃先生(債務人之哥哥)稱:房屋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但債務人已失聯半年以上
現況 二樓前段為增建、三樓除樓梯間外其餘皆為增建、四樓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住使用,與弟弟及弟弟的二名子女同住,房屋有壁癌、嚴重漏水
現況 本院於115年3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後側有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債權人115年3月30日具狀陳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自住使用,梯間窗戶下方有輕微壁癌,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院於115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後側、二樓後方陽台、三樓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陳輝在場稱:房屋現為其與小兒子一家人居住使用,有嚴重壁癌,二樓天花板有水漬痕跡,但因頂樓加蓋後,目前並無漏水
現況 本院於115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前面雨遮、左側有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許先生稱:建物係向吳小姐之父承租,其父死亡後,再向吳小姐(債務人之姊妹)繼續承租,未簽立租約,因為已承租有10年以上,現做倉庫使用(家泰五金行),建物有多處漏水及壁癌、裂縫
現況 115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7建號建物,1樓後方有增建,前方有雨遮及騎樓有增建,2樓後方有增建,4樓前、後有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債權人查報指稱:「本案聲請執行標的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或出借情事」;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暫編之288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68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
現況 115年3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2建號建物,頂樓搭建鐵皮係增建,一樓後陽台增建,93地號土地為社區共有道路」,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稱:「建物自住」,並稱:「建物除2至3樓樓梯間壁癌外,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現況 115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466建號建物無增建,1401地號為巷道,上有雨遮,1402地號上為1466建號建物及機車停車場、雜物間,建物地下室為電器室,現積水達二階樓梯」,債務人稱:「建物自住,無出租、出借,大樓機車停車位大樓住戶皆可停,沒有固定車位」,並稱:「建物有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不清楚,但廁所鼓風機處下大雨會漏水,房間總開關有被前屋主打孔」;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債務人於114年12月4日陳報上開建物均有出租;建物部分: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除去租賃關係後,點交,但如該執行命令遭撤銷,本院得改定為不點交;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1年6月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標的有屋突增建;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閒置許久,缺乏維護,且已斷水、斷電;主要用途為住家使用;本件拍賣標的採現況點交,如點交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115年6月9日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自強路60巷2號建物1、2樓屋後右側及頂樓均有增建,增建部分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徐林彩雲在場稱:查封建物由自己居住使用中,並無出租人或出借他人,建物中間有天井;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但漏水嚴重,1、2、3樓均有漏水;115年6月17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建物坐落地號為自強段489號,現為債務人徐林彩雲自住使用中,無出租他人使用;另依所提出之照片顯示,3樓外推增建有數臉盆承接漏水之情;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489地號現況為本件查封建物坐落,查封建物為加強磚造2層樓房,1至3樓均有增建;查封建物現況作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屋內有漏水及壁癌,屋齡約為54年,西南側臨接約1米寬自強路60巷
現況 115年6月5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大門上鎖無法進入,透過窗戶檢視,內部雜物堆放,鄰居稱久未居住,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觀音段366建號建物經檢視一樓後方外推,一樓前陽台鋼筋裸露;115年6月25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建物外觀為透天厝,門口玄關處有水泥剝落情形,因建物門鎖特殊無法開鎖,透過外窗拍攝房屋內部狀況,房屋目前無人居住,屋內雜物堆放走道兩側;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1191及1192地號現況為本件查封建物坐落,查封建物366建號為加強磚造之2層樓透天厝、750建號為鐵皮、加強磚造之1、3層增建,現況作為住宅使用,屋齡約為42年
現況 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220建號建物,2樓均係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稱:「建物自住,無出租、出借,現屋內物品均為其繼承之遺物」,並稱:「建物不確定有無非自然死亡,聽說以前為火葬場,另有嚴重漏水,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115年6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鎖匠開鎖入內,檢視內部情形:「查封之519建號四層透天係一空屋,屋內有電梯可正常運作,頂樓有一水塔;債權人查報指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且無第三人占有使用」;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本件土地上建物,除暫編437、438建號外,其餘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現況 本院於115年4月3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後側、三樓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己居住,未出租;之前有漏水,但已經處理好了,房屋因為老舊,牆壁、天花板有嚴重壁癌
現況 債務人在場稱:門牌後龍鎮網絃32之2號(即597建號建物),目前是無償提供給一位80多歲的阿姨居住使用,自己並未住在此,房屋有嚴重漏水之情形;又該建物之坐落基地即同段第5216地號土地,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又查封之仁安178號房屋屋內有1自稱為建物共有人劉佳澄之女兒之女子在場稱,債務人為其伯父,該建物目前為共有人及家人自住;依本件暫編795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記載:建物總面積為54.54平方公尺,其中3.42平方公尺雨遮使用鄰地2166地號土地;83平方公尺雨遮、16.1平方公尺主建物使用773-27地號土地
現況 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樓部分增建;4樓及屋突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第三人(即共有人之一)陳先生稱:建物為其與債務人一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
現況 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祖母)稱:見物為債務人洪德沛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二樓天花板有水泥剝落,是否為海砂屋須經專業機構鑑定;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應買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現況 據在場人古女士(債務人之母)稱:房屋為其自住、無出租、出借,債務人不住在此,房屋有些微漏水、壁癌;520地號,依農地重劃條例§5: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本院於114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38建號一層前、後雨遮增建、;三層無增建、頂樓鐵皮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債務人當場稱:建物現由另一共有人(債務人之夫)居住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114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97建號建物,為二棟建物相連通,一樓原出租給車行現已不租,目前仍在招租,自假扣押後目前無增建」;本件經函詢轄區警局、消防局及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警察局函稱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債務人表示其母親於查訪地點(即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中浴室因未注意通風導致一氧化炭中毒死亡,除此之外無其他非自然死亡情事;本件拍賣之建物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暫編之435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993-7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
現況 民國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劉姓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係其借住,無租金;依鑑價報告所載,本建物現況為第三人借住中,現勘時屋內無水電
現況 民國115年4月2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47建號建物無增建;除本件拍賣之47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現況 本院於114年8月18日、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5建號一層前、後、三層屋突,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又該建物占用鄰地162地號10.46平方公尺(騎樓)、7.89平方公尺(一樓),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應買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院於114年8月18日、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7建號一層前、後、三層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現況 本院於114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右側有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吳先生(債務人之弟)稱:建物目前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債務人目前不在台灣,至少有2年沒回家
現況 本院於115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范小姐稱: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地下室有停車位編號:53號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本站是公開資料的整理與分析,非投資建議,不推銷、不仲介、不代標。本站不是賣方,與法院、行政執行署及債權人無關,不收任何佣金。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