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813建號建物為其自己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房屋頂樓有增建,亦為其自己使用,可由公共樓梯出入,與813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但係共用水電錶;813建號房屋內部有漏水問題;115年1月9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屋內有壁癌,且有鋼筋外露之情形;經地政人員測量確認,813建號建物之前陽台部分有增建,廚房部分有外推增建,頂樓平台亦有鐵皮增建;債務人稱增建物之內部物品均為債務人所有,目前作為儲物空間使用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商業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無人居住係空屋,內有部分家具及家電,拍定後點交;債務人並稱於地下三層有機械式停車位,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由其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第三人即承租人亞冠營造有限公司之員工表示已經承租一年多,惟無法提供租約,建物一樓作為辦公室使用,建物有夾層(內部樓梯可到達),二樓作為會客室使用,地下一樓停車位停放一輛進口車,惟未懸掛車牌,亦不知為何人所有;後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調查現況,函復調查時無人在場,門外有斷水通知單,經詢問鄰居表示已長久無人使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現有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73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係塩埔漁港特定區(77.3.24)住宅區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上有本標別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增建部分、鐵皮車棚、外圍圍牆及電動柵門坐落,外牆門口掛有近海岸胡椒蝦之招牌,非債務人經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等使用;現場觀之有增建5、6樓(增建部分嗣經本院於115年3月2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按即暫編6321建號)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債務人之家人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拍賣編號1877建物為編號1067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6-1地號土地上543建號建物無增建;債權人代理人稱54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使用中,無出租、出借,建物內家電均已拆除移走,僅餘部分雜物,內部空間環境保持正常;本件拍定後,543建號建物點交;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建物外觀為廠房,現為閒置堆放農業機器及棧板等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依彰化縣政府函載,土地領有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許可,且建物領有使用執照等節;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目前非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 )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現無人居住,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自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標的門首,有查封筆錄、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可稽;嗣於執行測量增建時,第一次測量增建,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員警、地政人員、鎖匠到場,無人應門,於員警在場時由鎖匠開鎖,惟鎖匠表示無法以不破壞門鎖方式開鎖,地政人員表示需進屋內始能測量,而擇期再執行測量;第二次執行測量,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員警、地政人員、鎖匠到場,無人應門,經到場員警敲門並對屋內告知如不開門即換鎖進入屋內,仍無人應門,地政人員稱須進入屋內始能測量,故在員警在場下,由鎖匠以破壞門鎖方式開門,屋內雜物甚多,經地政人員測量該屋平面及夾層為增建,測量完後,命鎖匠換鎖,並將門回復原狀,鑰匙交由派出所保管;依鑑定報告及本院函詢相關機關,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無水、電,似無增建,配賦平面停車位編號1號、2號,車位無出租、出借情事;50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727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4年9月2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4301350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1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221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無非自然死亡資料;無地震受損、海砂屋等資料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稱只有其女兒偶爾回來使用,無增建,屋內有置神桌;3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4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2308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4年4月24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43017294號函覆,上址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本分局並無相關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0496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94、94-1地號土地,1999、2000、2001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由債務人吳明霞在場稱高雅賓館之租約已結束,現場亦有張貼停業公告,現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後方之空地前為停車場之用,現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且經檢視無車輛停放;本件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7090號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93272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5年5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62814號函可佐
現況 317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經檢視7樓無增建,頂樓為增建,有獨立出入口,內部不相通;債權人在場陳稱7樓客廳及其中一間小房間內部有漏水、壁癌情形,並表示目前7樓無人居住使用,現場為三房二廳二衛格局(含前、後陽台);頂樓增建部分目前無人居住使用,現場為二房一廳一衛一廚房格局;676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660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月2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20271號函,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2535建號建物114年8月7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另建物謄本所載之停車位編號01經111年公拍字第3號由第三人拍定,故上開停車位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493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大門為未鎖之紗門,內為空屋,有雜物、床鋪、木櫃、推車堆置;據債權人稱拍賣標的無人使用,窗戶面對屋外有固定住戶之停車場,惟原有一玻璃門通往停車場,現因開關故障無法開啟;又據鑑價報告所示拍賣標的原供管理員宿舍及倉庫使用,現為荒廢之儲藏空間;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查封即履勘時在場債務人配偶汪月娥稱,239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家屬居住;增建部分2886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現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僅收水電費;本件拍賣標的288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6011212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其他(1頂樓)),屬違建基地範圍內之增建案,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坐落占用之421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經查係中華民國所有(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且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5年3月12日台財產北租字第11500065820號函覆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關係,屬無權占用,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將來涉訟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經履勘時在場債務人配偶汪月娥稱2886建號建物有漏水情形,2391建號建物則無特殊情況;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6714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5年2月2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47245號、115年3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47672號函覆,於112年迄今未發現非自然死亡之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924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本件拍賣之778、2137棟次建物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現無人居住,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自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150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係公寓大廈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點交
現況 114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楊○儀稱,其為債務人女兒,1402、1410建號建物內部打通,僅有一個出入口,現為其自住,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700元,自114年9月起未繳納管理費,目前積欠4期管理費共10,800元;另有一個位於B2編號48號之停車位,無出租他人,清潔費每月約500元,目前積欠4期清潔費;房屋有嚴重漏水,且曾發生電線走火,復經修繕;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
現況 債務人稱:拍賣之不動產由債務人及家人住居使用,無漏水,地下停車場無汽車停車位,拍定後除共有土地及建物共用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得點交;惟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拍定後如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方可點交,但如後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建物有多處壁癌,一樓後面地板與牆壁縫處已龜裂,有點傾斜,屋內物品雜亂堆置;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鎖匠開門後,1094建號建物現正裝潢中,無人居住使用,建物內尚無家具;19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旅館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1094建號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據在場之第三人吳O毅稱該屋其居住使用,4樓有漏水之情;另據地政人員指稱125之4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3月27日查封時,債權人之代理人表示建物由債務人之女兒居住,債務人之女兒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債務人於109年8月30日出境,戶政事務所已為遷出登記,惟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有簽立同意書切結「供擔保之不動產絕無出租或被第三人占有情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之女兒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故本件不動產拍定後點交;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2種住宅區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配偶在場稱:該建物現由其一家居住使用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原由第三人承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於第二拍時已屆期,是以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本件標的於本院履勘測量增建時原未見債務人,後疑為債務人返家,並與債權人代理人發生爭執後即入內關門;本院後再會同警員及債權人現場確認使用情形,亦未見債務人,惟建物內有債務人之信件,且經同棟鄰居表示標的建物由債務人1人自住,當日早上有見債務人出門;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標的3086建號為增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表示,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將依相關建管法令予以處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現況 民國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據地政人員稱本件428地號土地為256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256建號建物無增建;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應以都市計畫樁位實際分割為準)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5日至現場查封及履勘,債務人在場稱:「系封建物無分管停車位,前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屋後(廚房、浴室)有增建(經地政編為6891臨建號);有漏水,四周牆壁有大片壁癌,天花板鋼筋裸露、水泥掉落情形;實地勘查標的物外觀尚可、無脫漏等情形,故推論勘估標的應無氯離子或地震受損影響;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拍定後點交844建號
現況 拍定後如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方可點交,但如後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本件係集合社區住宅,土地之其他共有人並無優先購買權,其公共設施、基地、道路等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建;1407地號土地部分空地、有建物占用;除本件拍賣之1665建號建物及其增建1735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28建號建物無增建;除本件拍賣之28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餘建物、畜牧設施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現況 建物部分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其自住,無出租,建物老舊,內部有嚴重漏水情形,一樓後方屋頂破損;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民國114年8月27日現場執行時,相對人不在場,聲請人稱現由柏君人力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依其所提租賃契約,租賃期間業於114年10月31日屆滿,承租人已搬遷騰空;969地號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無權占用非屬兩造所有之413、415地號公有地(占用面積:7.41平方公尺),前開土地非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兩造、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註:屋齡老舊,四周牆壁有潮濕發黴及油漆剝落);714建號拍定後點交;1018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現況 據歷次及115年3月26日之查封筆錄,屋內有神明廳供奉神明,無祖先牌位,有放置家具,債權人查稱現由債務人後母居住使用,並表示有嚴重漏水情形;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
現況 查封時,據在場人張○○稱:由其與母親同住,向債務人承租系爭建物,租期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23年12月31日止;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未附有車位,未有增建,但內部有夾層
現況 債務人在場表示1176建物係自行居住使用,並稱未配有車位;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依花蓮縣花蓮市公所核發之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1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住宅區」;本件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實施之拍賣,拍賣標的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留意
現況 115年5月8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苗栗市維祥段維祥小段668建號建物經檢視後側2、3樓有增建,增建無獨立之出入口;第三人李東樟(即債務人之姊夫)在場稱:查封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中,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屋內幾乎搬空,剩下一些雜物,亦無停車位;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天花板有漏水痕跡
現況 本院於114年12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與家人居住使用,為透天三樓,有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及承租人畢○評在場,債務人表示將房屋自114年2月10日起出租予承租人,租期至119年2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0,000元,另經地政人員測量房屋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
現況 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855地號土地其上之23建號建物,有增建(經測量暫編定為23-5建號),屋內牆壁有輕微裂痕及漏水,未直接臨路,出入須經鄰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物為債務人之母占有使用,債務人未居其內;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為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東寧段1028地號上,除有富里鄉東寧10號房屋座落其上外,尚有墳墓座落,餘為雜草及雜木林,前開房屋左右側及後方均有增建,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現為自己與哥哥居住使用;本標查封11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114年司執字017797號 財產所有人:黎文賢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花蓮縣 富里鄉 萬寧 1277 農 牧 用地特 定農 業區5478.01 2分之1 1,160,000元備考2 花蓮縣 富里鄉 萬寧 1278 農 牧 用地特 定農 業區752.99 全部 320,000元備考3 花蓮縣 富里鄉 萬寧 1327 農 牧 用地特 定農 業區424.05 全部 200,000元備考
現況 另暫編1265建號建物部分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之家人親友居住使用;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甲標拍賣之1265建號建物中,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本件甲標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院於113年6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母在場稱其自住,債務人現入監服刑,有漏水情形;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無人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26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為社區共用道路,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經函請警察查報建物現況,據在場人即共有人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及共有人使用等語;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屋內雖無嚴重漏水但有多處水漬痕跡,三樓有神明廳供奉神明與祖先牌位,現由羅姓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經檢視查封之建物內部情形:查封之建物內有傢俱、櫃子等雜物,無電有水,有壁癌;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2建物部分佔用鄰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81-12地號、3建號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依現況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本件3建號因道路拓寬,部份滅失,且原建物廚房已年久失修,坍塌無法使用,面積以地政測量結果為準,比建物謄本登記面積缺少部份,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拍定價金
現況 本院於115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3樓後方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黃先生(債務人之哥哥)稱:房屋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但債務人已失聯半年以上
現況 344地號、346地號、673建號、145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其女兒在場陳稱目前房屋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344地號、346地號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1452建號即增建部分與屋內相通,由後方廚房相連,有獨立出入口,拍定後點交;36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店區五峰路63巷8弄94號建物部分坐落,含建物西側與南側之增建部分及西側之雜木林與階梯,上開建物不在拍定範圍,占有權源不明,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1452建號建物部分占用臨地,且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115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由鎖匠開門,房內為毛胚房未有裝潢,建物前後有增建;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
現況 98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86、98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員稱,989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積欠管理費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115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經查管理室稱債務人偶爾回來自住,建物不含停車位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321建號經本院現場履勘,債務人邱復生在場稱,目前係由其一人居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使用,並陳稱除些微漏水外,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點交
現況 據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本件拍賣標的為其自行居住使用,建物為三個房間,有夾層,有一汽車車位編號為B2-17號,一機車車位編號為B2-10號;惟拍賣建物謄本上僅記載含停車位編號017號,未登載有機車停車位編號,上開停車位是否確為拍賣建物之附屬停車位、或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等,均;本件僅拍賣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係應有部分,故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在場,再經員警查訪,房子出租於郭 ◯◯ 在居住使用,第三人查封前已基於租賃有權占有,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8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8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12月1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復,該戶目前為空戶,無人居住;114年12月16日債權人陳報,大樓管理員表示,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現況 查封時,1樓開設越氏洗頭店,2樓為員工居住房間、廚房等設施;另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函稱:系爭建物目前由第三人楊氏海三使用2樓,無訂立書面契約,一樓為理髮廳擺設,無營業;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278建號建物一樓後面廚房、建物旁附屬建物(一層鐵皮頂)為增建,二樓有前、後陽台、雨遮增建,三樓(除梯間外)均為增建;上開附屬建物與主建物相連,有小門相通,供債務人及其家屬作為倉庫使用;據在場之債務人及家屬稱,建物為其與家屬居住使用;建物經履勘結果研判尚可見有使用居住跡象;拍賣建物若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出借情形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484地號土地為同段1486建號建物占用之基地及屋前空地,建物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486-2建號,3樓前增建牆壁有幾個裂痕;建物為債務人謝娟娟占有使用中;本件拍定後點交;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現況 本院於115年4月14日偕同債權人到場,由債務人之兒子陳0偉開門,其並表示樓梯上來右手邊為20之3號、左手邊為18之3號,目前由其一家人居住;20-3號客廳有地震龜裂、後陽台則有漏水壁癌;18-3號後陽台有漏水及壁癌;本件現況點交;拍賣建物據囑託桃園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現況 標的房屋現為4人共有,現住人為共有人之一單獨居住;房屋無地震、火災、颱風受損;有漏水、油漆剝落,無海砂、輻射屋;無非自然死亡、無出租;經地政測量,標的房屋原建三層樓,一樓前、後、左側皆有增建,左側增建物有門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本件執行標的建物1098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第一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且相關法規及限制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吳○雲在場稱12120建號已興建約50幾年,第三人即共有人林○正在場稱12121建號為其及家人居住,已至少40年;12120建號、12121建號係未登記建物,占用61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5月6日函覆稱:12120建號建物係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12121建號建物係整幢違建,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3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第三人高小姐在場稱,2005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2樓及頂樓有增建,下雨時牆壁會漏水;596-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占用,緊鄰中八仙渡船頭旁自行車道;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596、596-1、596-2、605、605-1、618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7156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33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114年11月27日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暫編20096建號建物為屋頂之垂直增、水平建違章建築,2樓頂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2樓後方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現況 本件於現場測量程序,據社區管理員稱,原所有權人往生後即無人出入,且無停車位;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本件依本院函查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拍賣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為四層樓建物,建物無門牌,一樓作為神壇使用(建物外觀有神壇名稱之招牌),據債務人陳稱為其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建物經履勘結果研判尚可見有使用居住跡象;若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屬實,則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係調本院88年度全字第2036號假扣押卷執行,於前案現場履勘及測量程序,以及本件履勘程序時,據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其與債務人居住於此,屋內堆滿雜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價報告所載及本院依職權函詢相關單位查詢結果,以及債務人之母在場陳述,本件拍賣標的經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1346建號建物,為水平及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占用一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依據新北市樹林區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物及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共7.16平方公尺),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自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現況 本院於115年1月20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一樓營業使用(KJPHONE手機及周邊商品),由店員係外籍人士,會轉知業主提供提供租約;五樓為無人居住內有雜物及家具,有漏水;六樓有神明桌;拍賣建物囑託中壢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增建12893號日後有拆除之虞,拍定人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
現況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坐落鄰地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地下室部分空間有停放車輛,部分空間則隔成房間,該房間對門另有一戶,屋內外傭稱:前開房屋係其老闆居住使用;本件房屋實際使用人及停放車輛所有人與其等占有使用地下室空間權源均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不居住於此,該建物出租與第三人居住使用,然拒絕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債權人於現場則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本院囑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實地履勘現場結果:據大廈管理員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如上開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646建號建物件由債務人沈秀英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標的2516建號建物位於系爭建物大樓地下層,原作為商店街使用,現改為停車場使用;據債務人陳稱因當初分得之坪數不足,故無分配到停車位,其所有2516建號建物之停車場畸零坪數現供他人使用,無收取任何費用;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135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5512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5288號函覆,經本分局派員訪查,在場人表示不清楚系爭建物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情形;本件係拍賣標的1646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地號290-1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情事,拍定後點交;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或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本件拍賣之1115建號建物座落117地號土地,共有部分1212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社區經理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亦未向管委會陳報有租賃或提供他人使用,尚有積欠管理費等語,另依臺中市政府第五分局警察局115年4月21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中,於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之72建號建物座落160地號土地,共有部分111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5年5月6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建物為債務人同意其前配偶蘇O娟居住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石平段42、43地號上有石平14建號(門牌崙天120號),目前由第三人承租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石平段265地號雜草叢生,故,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件石平段42、43地號上有石平14建號(門牌崙天120號),目前由第三人承租居住使用;石平段41地號部分有門牌崙天120號之倉庫,部分雜草叢生;暫編第42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前開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現況 本件為住家及順天府,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可能有借朋友居住;故,拍定後不點交;暫編104號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可能有借朋友居住;暫編104號建號占用源南段985地號、986地號土地,其使用該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共有人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部分牆壁有壁癌;7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12.3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29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花蓮縣(管理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其中2.43平方公尺占用25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之78、79、264地號土地及364、376建號建物,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土地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查封時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又393建號建物據在場之人即債務人之母親稱現由其一人居住使用且浴室會漏水,另有一機械停車位(B1,168號),惟因393建號建物謄本並未有停車位之記載,故393建號建物是否確有配附機械停車位、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空間是否屬獎勵停車位等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364、368、384、396、421地號土地及49建號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393見號建物則為查封時已由第三人單獨占有使用,故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36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368、384、396、42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521建號建物部分據第三人在場稱係建物承租人,其向債務人承租做為民宿使用(租期至122年9月30日止);經本院於115年6月1日至現場履勘,293、293-1、293-2地號為門牌號碼:同新路58、60、62、66、68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屋前空地、水溝,521建號建物門口貼有停水、停電通知,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居住,但因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屋內尚有傢俱床組(屋內動產並非執行範圍),如確未有人居住或經營民宿,則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依估價報告書及執行筆錄記載,1338-28地號土地屬第四種商業區,坐落拍賣建物,建物一樓後方廚房加蓋,建物二樓後方有一房間加蓋,建物三樓有一鐡架遮雨棚加蓋,頂樓全部加蓋做神明廳使用,現由債務人之弟周志享及其家人居住使用,茲因本件拍賣房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系爭土地上即附表建物坐落,為工廠使用,出租予嘉德製革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本件標的之租約業經本院於除去(終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放置其上之動產不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據台南市政府函稱:系爭土地位於佳里萊芊寮工業用地範圍內,其中編號1、9、10、11、12號土地屬於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道路),非屬可設廠用地,其餘8筆土地為可設廠用地,並應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所定用途使用
現況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鑑定報告記載:由現場情況研判,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經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建物門牌,查無勘察非自然死亡案件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19 | 409 | 82 | -21% | 1.07 |
| 台中市 | 193 | 316 | 66 | -22% | 1.05 |
| 台南市 | 166 | 318 | 34 | -37% | 1.02 |
| 台北市 | 164 | 254 | 59 | -19% | 1.07 |
| 高雄市 | 157 | 314 | 45 | -40% | 1.05 |
| 桃園市 | 126 | 185 | 58 | -22% | 1.06 |
| 基隆市 | 97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彰化縣 | 70 | 264 | 29 | -36% | 1.04 |
| 屏東縣 | 68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新竹縣 | 64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2 | 13 | -47% | 1.02 |
| 嘉義縣 | 56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55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苗栗縣 | 51 | 81 | 7 | -29% | 1.00 |
| 新竹市 | 45 | 59 | 10 | -21% | 1.06 |
| 嘉義市 | 34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南投縣 | 31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雲林縣 | 30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8 | 200 | 5 | -52% | 1.06 |
| 金門縣 | 10 | 7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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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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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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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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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