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24建號建物係有兩個出入口之三層樓建物,屋內有輕微壁癌情形,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同居人范OO表示,房屋左邊係債務人二姐使用中,房屋右邊係債務人使用中,惟2、3樓有相通,又未聽聞房屋有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凶宅)等特殊情事之資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查封時,稅捐人員稱該門牌高雄市內門區墩子脚28號為其建物所在,第三人即債務人妻子在場表示,建物為共有人余OO一樓部分重新整修,二樓以上為其所增建,目前由共有人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7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內門區菜公坑段1146、1147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現況 本院於114年12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與家人居住使用,為透天三樓,有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及承租人畢○評在場,債務人表示將房屋自114年2月10日起出租予承租人,租期至119年2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0,000元,另經地政人員測量房屋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
現況 本院於113年6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母在場稱其自住,債務人現入監服刑,有漏水情形;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由債務人哥哥使用中;本件拍定後應由拍定人另自行與土地所有人依法處理其上建物使用該等土地之法律關係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4日現場執行時,據債權人表示該建物由債務人自用,除一樓車庫部分牆壁有漏水外,其餘均良好,五樓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家人使用;建物內有1部6人用電梯,1樓為1廳1衛,後方廚房及前方雨遮為增建;2樓1廳1衛,後方房間為增建;5樓為神明廳,並有突出物與樓梯間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現場履勘時,為空屋,1、4樓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所示,另編號1土地為社區內通道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現場履勘時,此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3,868元,尚有平面汽車車位位於地下2樓,亦有機車位,格局為3房2衛1廳,且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管理員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多為外籍人士出入,經管理員電聯債務人,債務人稱房屋出租於外籍人士,命其陳報租約後,又改稱係借予朋友使用;本件建物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現場履勘時,據鄰居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均外出工作,本件建物增建至3樓鐵皮、屋前及屋後亦均有增建,1樓牆壁有滲水痕,2樓牆壁斑駁,前廳為神明廳,3樓為屋頂凸出物及水塔、鐵皮屋頂;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
現況 使用情形 如備註;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經檢視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由其與家人自住,又大樓管理員表示債務人無車位,管理費2072元/月,自114年9月起即欠繳管理費迄今,債務人稱無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現況 經訪查毗鄰門牌久堂路湖底二巷12之18號住戶表示,標的建物目前有人承租使用,但不清楚是何人出租、承租;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無法查報具體使用租賃情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其上坐落標的建物;181地號為屋後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4日查封時,據債務人父親陳○貿在場稱,標的建物係伊和債務人共有,目前由伊、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現地無門牌屬未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坐落權源;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有租客夏安妮居住(租期自115年1月1日至117年1月1日),管理費2個月繳一次,含車位管理費為5287元,債權人稱地下一樓有機械停車位(編號:下79),牆壁部分油漆脫落,依鑑定報告,屋齡約30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在場稱編號1建物之現況與建物平面圖不同,地下層樓梯口兩側儲藏室部分及廁所後方占用大樓公設(即同區段18715建號),惟實際占用面積因障礙物太多無法測量等語;執行人員目視發現編號1建物1樓外觀懸掛「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沙鋼(遠東)貿易有限公司」、「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牌、地下層櫃臺處則掛有「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牌,並無償借予勝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使用、掛牌,至地政人員所稱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部分,其外觀與編號1建物之地下層使用上未分離,無獨立之出入口,僅能自編號1建物樓梯通往1樓出入,另建物地下層有擺放辦公桌椅、電腦等物,惟未見公司之員工;債務人代理人在場則稱編號1建物現有兩個租約:1.出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使用中(出租人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出租予第三人劉廷烈使用中(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上開2租約已經本院終止租賃關係,建物地下層有多處漏水(嚴重漏水)、建物樓梯間有漏水及壁癌、櫃臺處前天花板鋼筋外露、有漏水,建物占用公設部分,目前與管委會尚待釐清,儲藏室內置放供本建物使用之大型發電機及高壓電,右端有設置台電之配電裝置,目前有積欠管理費等語(每月管理費4,506元);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廁所,係無權占用;據債務人於前案具狀表示:編號1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作辦公室使用,租期為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另出租予第三人劉廷烈使用中(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編號1建物之儲藏室內後端有大型發電機供冷氣及高壓電使用,該部分占用大樓之公共設施,因前任屋主自行打通出入口,無法回復原狀,另儲藏室右端另一出入口置有台灣電力公司之配電裝置,該部分係占用大樓之公共巷道,目前無法移置他地,有高電磁波之風險,上開占用部分現均與大樓管委會有糾紛協調處理中
現況 據債務人之兄(共有人之一)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平常由伊及母親居住,1樓店面經營檳榔攤,1樓為客廳、廚房、神明廳、廁所,2樓有3房1衛且有漏水情事,3樓為鐵皮建物並堆置雜物;查封時,土地及建物均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相對人在場稱目前與女兒同住,有1機車停車位(新臺幣50元/月),管理費為1坪新臺幣10元,房屋無漏水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正居住於屋內;管理員表示債務人係於社區外另行租賃停車位
現況 115年1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出借他人使用,無書面契約,房屋一二樓堆滿雜物;上開使用關係經本院115年7月23日雄院國114司執瑞字第166498號函除去債務人與第三人顏文彬之使用借貸關係
現況 103年9月1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權人稱房屋由債務人自住;115年6月23日履勘時:鎖匠稱非破壞無法開啟門鎖,管理員稱每月管理費新臺幣2,500元由第三人繳納中;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本站是公開資料的整理與分析,非投資建議,不推銷、不仲介、不代標。本站不是賣方,與法院、行政執行署及債權人無關,不收任何佣金。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