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院於113年6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母在場稱其自住,債務人現入監服刑,有漏水情形;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經檢視查封之建物內部情形:查封之建物內有傢俱、櫃子等雜物,無電有水,有壁癌;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2建物部分佔用鄰地
現況 經函請警察查報建物現況,據在場人即共有人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及共有人使用等語;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無人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26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為社區共用道路,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另暫編1265建號建物部分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之家人親友居住使用;本件甲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甲標拍賣之1265建號建物中,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本件甲標土地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該筆土地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
現況 本院於115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3樓後方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黃先生(債務人之哥哥)稱:房屋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但債務人已失聯半年以上
現況 344地號、346地號、673建號、145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其女兒在場陳稱目前房屋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344地號、346地號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1452建號即增建部分與屋內相通,由後方廚房相連,有獨立出入口,拍定後點交;36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店區五峰路63巷8弄94號建物部分坐落,含建物西側與南側之增建部分及西側之雜木林與階梯,上開建物不在拍定範圍,占有權源不明,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1452建號建物部分占用臨地,且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115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由鎖匠開門,房內為毛胚房未有裝潢,建物前後有增建;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
現況 98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86、98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員稱,989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積欠管理費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115年1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經查管理室稱債務人偶爾回來自住,建物不含停車位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321建號經本院現場履勘,債務人邱復生在場稱,目前係由其一人居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使用,並陳稱除些微漏水外,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點交
現況 據本院民國114年12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本件拍賣標的為其自行居住使用,建物為三個房間,有夾層,有一汽車車位編號為B2-17號,一機車車位編號為B2-10號;惟拍賣建物謄本上僅記載含停車位編號017號,未登載有機車停車位編號,上開停車位是否確為拍賣建物之附屬停車位、或確有停車位使用權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等,均;本件僅拍賣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含停車位)係應有部分,故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在場,再經員警查訪,房子出租於郭 ◯◯ 在居住使用,第三人查封前已基於租賃有權占有,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8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8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12月1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復,該戶目前為空戶,無人居住;114年12月16日債權人陳報,大樓管理員表示,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現況 查封時,1樓開設越氏洗頭店,2樓為員工居住房間、廚房等設施;另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函稱:系爭建物目前由第三人楊氏海三使用2樓,無訂立書面契約,一樓為理髮廳擺設,無營業;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278建號建物一樓後面廚房、建物旁附屬建物(一層鐵皮頂)為增建,二樓有前、後陽台、雨遮增建,三樓(除梯間外)均為增建;上開附屬建物與主建物相連,有小門相通,供債務人及其家屬作為倉庫使用;據在場之債務人及家屬稱,建物為其與家屬居住使用;建物經履勘結果研判尚可見有使用居住跡象;拍賣建物若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出借情形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自住,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
現況 本院於115年1月20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一樓營業使用(KJPHONE手機及周邊商品),由店員係外籍人士,會轉知業主提供提供租約;五樓為無人居住內有雜物及家具,有漏水;六樓有神明桌;拍賣建物囑託中壢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增建12893號日後有拆除之虞,拍定人不得據此主張撤銷拍賣
現況 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484地號土地為同段1486建號建物占用之基地及屋前空地,建物有增建,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486-2建號,3樓前增建牆壁有幾個裂痕;建物為債務人謝娟娟占有使用中;本件拍定後點交;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土地為都市計畫住宅區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3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第三人高小姐在場稱,2005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2樓及頂樓有增建,下雨時牆壁會漏水;596-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占用,緊鄰中八仙渡船頭旁自行車道;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596、596-1、596-2、605、605-1、618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7156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33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114年11月27日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暫編20096建號建物為屋頂之垂直增、水平建違章建築,2樓頂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2樓後方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現況 標的房屋現為4人共有,現住人為共有人之一單獨居住;房屋無地震、火災、颱風受損;有漏水、油漆剝落,無海砂、輻射屋;無非自然死亡、無出租;經地政測量,標的房屋原建三層樓,一樓前、後、左側皆有增建,左側增建物有門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本件執行標的建物1098建號係未辦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本件土地依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第一種住宅區,惟上開證明書僅供參考,實際情形仍應依現地指定建築線為準,且相關法規及限制
現況 本院於115年4月14日偕同債權人到場,由債務人之兒子陳0偉開門,其並表示樓梯上來右手邊為20之3號、左手邊為18之3號,目前由其一家人居住;20-3號客廳有地震龜裂、後陽台則有漏水壁癌;18-3號後陽台有漏水及壁癌;本件現況點交;拍賣建物據囑託桃園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現況 拍賣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為四層樓建物,建物無門牌,一樓作為神壇使用(建物外觀有神壇名稱之招牌),據債務人陳稱為其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建物經履勘結果研判尚可見有使用居住跡象;若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屬實,則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由債務人哥哥使用中;本件拍定後應由拍定人另自行與土地所有人依法處理其上建物使用該等土地之法律關係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吳○雲在場稱12120建號已興建約50幾年,第三人即共有人林○正在場稱12121建號為其及家人居住,已至少40年;12120建號、12121建號係未登記建物,占用61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5月6日函覆稱:12120建號建物係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12121建號建物係整幢違建,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現況 本件於現場測量程序,據社區管理員稱,原所有權人往生後即無人出入,且無停車位;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本件依本院函查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係調本院88年度全字第2036號假扣押卷執行,於前案現場履勘及測量程序,以及本件履勘程序時,據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其與債務人居住於此,屋內堆滿雜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價報告所載及本院依職權函詢相關單位查詢結果,以及債務人之母在場陳述,本件拍賣標的經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1346建號建物,為水平及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占用一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依據新北市樹林區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物及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共7.16平方公尺),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坐落鄰地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地下室部分空間有停放車輛,部分空間則隔成房間,該房間對門另有一戶,屋內外傭稱:前開房屋係其老闆居住使用;本件房屋實際使用人及停放車輛所有人與其等占有使用地下室空間權源均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不居住於此,該建物出租與第三人居住使用,然拒絕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債權人於現場則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本院囑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實地履勘現場結果:據大廈管理員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如上開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646建號建物件由債務人沈秀英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標的2516建號建物位於系爭建物大樓地下層,原作為商店街使用,現改為停車場使用;據債務人陳稱因當初分得之坪數不足,故無分配到停車位,其所有2516建號建物之停車場畸零坪數現供他人使用,無收取任何費用;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135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5512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5288號函覆,經本分局派員訪查,在場人表示不清楚系爭建物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情形;本件係拍賣標的1646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地號290-1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情事,拍定後點交;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或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本件拍賣之1115建號建物座落117地號土地,共有部分1212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社區經理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亦未向管委會陳報有租賃或提供他人使用,尚有積欠管理費等語,另依臺中市政府第五分局警察局115年4月21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中,於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之72建號建物座落160地號土地,共有部分111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5年5月6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建物為債務人同意其前配偶蘇O娟居住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依估價報告書及執行筆錄記載,1338-28地號土地屬第四種商業區,坐落拍賣建物,建物一樓後方廚房加蓋,建物二樓後方有一房間加蓋,建物三樓有一鐡架遮雨棚加蓋,頂樓全部加蓋做神明廳使用,現由債務人之弟周志享及其家人居住使用,茲因本件拍賣房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為住家及順天府,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可能有借朋友居住;故,拍定後不點交;暫編104號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可能有借朋友居住;暫編104號建號占用源南段985地號、986地號土地,其使用該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又393建號建物據在場之人即債務人之母親稱現由其一人居住使用且浴室會漏水,另有一機械停車位(B1,168號),惟因393建號建物謄本並未有停車位之記載,故393建號建物是否確有配附機械停車位、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空間是否屬獎勵停車位等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364、368、384、396、421地號土地及49建號建物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393見號建物則為查封時已由第三人單獨占有使用,故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364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368、384、396、421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債務人居住使用,無出租(借)情事,拍定後點交;另經入內檢視有漏水及嚴重壁癌情事;352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石平段42、43地號上有石平14建號(門牌崙天120號),目前由第三人承租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石平段265地號雜草叢生,故,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本件石平段42、43地號上有石平14建號(門牌崙天120號),目前由第三人承租居住使用;石平段41地號部分有門牌崙天120號之倉庫,部分雜草叢生;暫編第42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前開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債權人報稱係共有人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部分牆壁有壁癌;79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其中12.3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290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花蓮縣(管理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其中2.43平方公尺占用252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管理機關為花蓮縣政府)】,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4日現場執行時,據債權人表示該建物由債務人自用,除一樓車庫部分牆壁有漏水外,其餘均良好,五樓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現況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現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
現況 本件查封時無人應門,有大型飼料控制桶定著於土地上,為畜養雞隻輸送飼料之用途,惟再次履勘時,由第三人承租使用;如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系爭土地上即附表建物坐落,為工廠使用,出租予嘉德製革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本件標的之租約業經本院於除去(終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放置其上之動產不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據台南市政府函稱:系爭土地位於佳里萊芊寮工業用地範圍內,其中編號1、9、10、11、12號土地屬於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道路),非屬可設廠用地,其餘8筆土地為可設廠用地,並應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所定用途使用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張○香(即債務人之繼母)稱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三種商業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371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94年11月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11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7985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9157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1391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王孝倫在場開門,稱房屋目前是空屋,無人居住使用,且已斷水斷電,無停車位,目前似有欠繳管理費;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521建號建物部分據第三人在場稱係建物承租人,其向債務人承租做為民宿使用(租期至122年9月30日止);經本院於115年6月1日至現場履勘,293、293-1、293-2地號為門牌號碼:同新路58、60、62、66、68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屋前空地、水溝,521建號建物門口貼有停水、停電通知,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居住,但因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屋內尚有傢俱床組(屋內動產並非執行範圍),如確未有人居住或經營民宿,則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之78、79、264地號土地及364、376建號建物,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土地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查封時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權人即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處;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571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大門無人開啟,會同員警請鎖匠開門入內;經地政人員測量,表示並無增建;另建物共有人李建明具狀陳稱現由其及建物共有人李淑真及其子居住使用,債務人李淑慧未居住於此
現況 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又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鑑定報告記載:由現場情況研判,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事;再函詢分局,其函復:經以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案現場勘察資訊管理系統查詢建物門牌,查無勘察非自然死亡案件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家人使用;建物內有1部6人用電梯,1樓為1廳1衛,後方廚房及前方雨遮為增建;2樓1廳1衛,後方房間為增建;5樓為神明廳,並有突出物與樓梯間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3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為其自住,無車位,無漏水、輻射、海砂等嚴重影響交易情形,陽台屋頂有油漆剝落,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292建號、4584建號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承租人兒子蔣○仁在場稱,承租人蔣O庭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9月1日至118年8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並有住宅租賃契約書為證,配賦有機械停車位編號7號及9號,位於B1;房屋樓梯間遇大雨會漏水;4584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頂樓增建(13樓、14樓),無獨立出入口;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7月1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64900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已選位(653112124)/已繳管理費/已完款/曾使用已遷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563建號經本院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門口標示為「鋒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實質債務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在場稱,鋒新(股)公司雖設址於此,實際使用人仍為森田景(股)公司,每月管理費為10,308元,並陳稱陽臺有用鐵鋁窗封起來,且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本件形式債務人(即信託受託人)陳銘鴻稱,係自108年11月1日起出租予鋒新(股)公司使用,未定承租期限,每月租金4,500元,惟本件實際占有使用人仍為實質債務人森田景(股)公司,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包含二個機械式停車位,車位編號分別為B3-6號、B3-11號,據債務人陳銘鴻稱目前係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為共有人之弟弟,其稱與女朋友居住在此,並稱如拍定願自願搬遷;拍賣標的查封時有第三人居住,拍定後不予點交;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表示,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
現況 依本院114年3月4日查封筆錄記載,本件建物內無雜物,僅有冷氣、熱水器、固定式烘碗機,客廳鋪設木地板,兩間房間有衣櫃裝潢,無增建;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現場履勘時,為空屋,1、4樓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所示,另編號1土地為社區內通道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現場履勘時,此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3,868元,尚有平面汽車車位位於地下2樓,亦有機車位,格局為3房2衛1廳,且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管理員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多為外籍人士出入,經管理員電聯債務人,債務人稱房屋出租於外籍人士,命其陳報租約後,又改稱係借予朋友使用;本件建物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房屋於本院現場查封經管理員稱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4,532元,至114年12月止已積欠26個月未繳,另有停車位位於B1之173號,無承租;屋內無水無電,格局為一和室、二房、二衛,一房間有白蟻蛀蝕痕跡,客廳有裝設投影機、冷氣機,有吧檯,地面磁磚隆起破裂,似無人居住,廚房有冰箱,仍有家具留置現場;復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標的現況為空屋,建物所處社區管理尚佳,室內部分地磚因受潮突起,其餘均無異常;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無車位;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無車位;本件拍定後就主建物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現場履勘時,據鄰居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均外出工作,本件建物增建至3樓鐵皮、屋前及屋後亦均有增建,1樓牆壁有滲水痕,2樓牆壁斑駁,前廳為神明廳,3樓為屋頂凸出物及水塔、鐵皮屋頂;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
現況 本件拍賣之211-4地號、54建號、2303棟次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依現況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汙染控制計畫、汙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汙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並依土壤及地下水汙染整治法第15條第1項第7款規定採取應變必要措施;以上為嘉義市政府公告事由,拍定後土地使用均以嘉義市政府及相關主管機關公告為準,不得另向本院異議,請應買人審慎評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12-1、212-2地號、35、38建號、2301、2302棟次現由第三人楊肇凱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土地相毗鄰,其上坐落編號1、2建物,該建物作雞舍使用;又拍賣建物上有太陽光電發電設備,已與台灣電力公司彰化營業處訂有電能購售契約,該設備經轉讓予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建物上之發電設備不在拍賣之列,其上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均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經訪查毗鄰門牌久堂路湖底二巷12之18號住戶表示,標的建物目前有人承租使用,但不清楚是何人出租、承租;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無法查報具體使用租賃情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其上坐落標的建物;181地號為屋後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有租客夏安妮居住(租期自115年1月1日至117年1月1日),管理費2個月繳一次,含車位管理費為5287元,債權人稱地下一樓有機械停車位(編號:下79),牆壁部分油漆脫落,依鑑定報告,屋齡約30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據債權人、債務人陳報本件房屋目前無人住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243-12地號土地為438建號建物之基地,438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243-3地號土地為屋前巷道,242地號土地為屋旁空地;除243-3地號土地外,其餘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土地均為恆春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242地號為人行步道
現況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由第三人即債務人親屬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115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7建號建物,1樓後方有增建,前方有雨遮及騎樓有增建,2樓後方有增建,4樓前、後有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債權人查報指稱:「本案聲請執行標的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或出借情事」;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暫編之288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68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
現況 115年3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2建號建物,頂樓搭建鐵皮係增建,一樓後陽台增建,93地號土地為社區共有道路」,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稱:「建物自住」,並稱:「建物除2至3樓樓梯間壁癌外,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現況 標的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門進入,確認屋內無人,有4個房間,有水有電,屋內雜亂雜物堆置,並經堆放垃圾,環境髒亂,客廳有神明廳,亦經堆置大量大型雜物,另有鋼筋裸露、油漆剝落情事;據地政人員指稱,屋前、後均有增建;復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格局規劃為4房、1廳、1衛、1廚,室內維護不佳,有鋼筋外露、水泥塊掉落、水漬等情形,前後有增建,疑無人居住;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拍賣土地位於「金山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甲乙標)於增建測量時,共有人之一即餐廳負責人在場表示承租;二樓做為餐廳、休息室及倉庫使用;又三樓現借用他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有增建;本件甲乙標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依本院114年12月4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一樓出租予「茶聚」飲料店營業使用,地下室有積水,二樓至三樓樓梯間及三樓牆壁目視有壁癌,地政人員稱;二樓房屋有增建,第三層樓全為增建,以上現場情形供應買人參考,俾利評估是否應買;另經房屋共有人陳報本件拍賣標的房屋二樓以上現為債務人父親、弟弟(亦均為共有人)所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房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特定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土地登記謄本為房屋之基地,另依桃園市政府115桃市都開字第10009號都市計劃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拍賣標的3111建號建物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債務人稱管理費為每月新臺幣1千元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在場稱編號1建物之現況與建物平面圖不同,地下層樓梯口兩側儲藏室部分及廁所後方占用大樓公設(即同區段18715建號),惟實際占用面積因障礙物太多無法測量等語;執行人員目視發現編號1建物1樓外觀懸掛「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沙鋼(遠東)貿易有限公司」、「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牌、地下層櫃臺處則掛有「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牌,並無償借予勝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使用、掛牌,至地政人員所稱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部分,其外觀與編號1建物之地下層使用上未分離,無獨立之出入口,僅能自編號1建物樓梯通往1樓出入,另建物地下層有擺放辦公桌椅、電腦等物,惟未見公司之員工;債務人代理人在場則稱編號1建物現有兩個租約:1.出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使用中(出租人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出租予第三人劉廷烈使用中(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上開2租約已經本院終止租賃關係,建物地下層有多處漏水(嚴重漏水)、建物樓梯間有漏水及壁癌、櫃臺處前天花板鋼筋外露、有漏水,建物占用公設部分,目前與管委會尚待釐清,儲藏室內置放供本建物使用之大型發電機及高壓電,右端有設置台電之配電裝置,目前有積欠管理費等語(每月管理費4,506元);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廁所,係無權占用;據債務人於前案具狀表示:編號1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作辦公室使用,租期為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另出租予第三人劉廷烈使用中(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編號1建物之儲藏室內後端有大型發電機供冷氣及高壓電使用,該部分占用大樓之公共設施,因前任屋主自行打通出入口,無法回復原狀,另儲藏室右端另一出入口置有台灣電力公司之配電裝置,該部分係占用大樓之公共巷道,目前無法移置他地,有高電磁波之風險,上開占用部分現均與大樓管委會有糾紛協調處理中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共有人使用;761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761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現況 298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提出租約稱出租予第三人吳宗祐居住使用,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廁所天花板及客廳牆壁均會漏水,租賃契約雖訂立於查封前,惟經本院除去,承租人異議後業經裁定駁回確定,且租期已於115年7月31日屆至(停車位亦同),債務人不得違反查封效力再行續租,故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與鄰棟同段338建號及其坐落基地同段1570地號實質上出租與同一第三人鄭○安承租經營畜牧場使用,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26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新臺幣120,000元,一年一付,114年租金已繳納完畢;前開第三人稱水電兩戶共用、屋頂設置太陽能板,兩戶太陽能板共用一個繼電器,承租人均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另鄭○安稱建物內養鴨之鐵架為其出資裝設,巨型飼料桶亦為其所有,並提出與出租人之協議書為證明文件,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不點交;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經查有申請105埤鄉營使字第5號建築使用執照之紀錄,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
現況 相對人在場稱目前與女兒同住,有1機車停車位(新臺幣50元/月),管理費為1坪新臺幣10元,房屋無漏水
現況 據債務人之兄(共有人之一)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平常由伊及母親居住,1樓店面經營檳榔攤,1樓為客廳、廚房、神明廳、廁所,2樓有3房1衛且有漏水情事,3樓為鐵皮建物並堆置雜物;查封時,土地及建物均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建物為空屋,經本院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查得知,債務人之家屬曾獨居於本件建物,後因自然死亡而陳屍房內多日,由於臭味四溢,於民國115年4月5日方由員警破門入內查看,始知上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使用情形 如備註;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經檢視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由其與家人自住,又大樓管理員表示債務人無車位,管理費2072元/月,自114年9月起即欠繳管理費迄今,債務人稱無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28 | 404 | 80 | -21% | 1.07 |
| 台中市 | 204 | 313 | 65 | -22% | 1.05 |
| 台南市 | 198 | 315 | 32 | -41% | 1.02 |
| 高雄市 | 198 | 309 | 43 | -40% | 1.05 |
| 台北市 | 177 | 251 | 57 | -19% | 1.07 |
| 桃園市 | 129 | 183 | 56 | -24% | 1.06 |
| 基隆市 | 100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屏東縣 | 88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彰化縣 | 86 | 260 | 26 | -40% | 1.04 |
| 新竹縣 | 63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2 | 13 | -47% | 1.02 |
| 苗栗縣 | 59 | 80 | 6 | -26% | 1.00 |
| 宜蘭縣 | 54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嘉義縣 | 53 | 114 | 10 | -40% | 1.04 |
| 新竹市 | 45 | 59 | 10 | -21% | 1.06 |
| 南投縣 | 34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嘉義市 | 34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雲林縣 | 30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6 | 199 | 4 | 樣本少 | 1.06 |
| 金門縣 | 10 | 6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7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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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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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