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件387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387地號為共有人使用;216棟次現為債務人家屬居住,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8月18日查封時,標的為三層樓建物,可併排停雙車輛之車庫,1樓車庫有增建,為潤豫公司登記址,1樓為辦公用,電風扇未關,1樓後陽台增建,2樓冷氣未關,2樓、3樓陽台增建,頂樓無增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位於橋頭區成功北路與樹德路口西南側,近鄰橋頭國小,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現況住宅使用,建物鋼筋混凝土造,透天三樓,住家用
現況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在場之債務人員工稱,上開不動產均由債務人營業使用,並無出租予他人;福星路528號建物分為二獨立空間,一部為債務人經營地球村補習班使用,另一部為閒置空間,兩空間內部不相通,經執行人員目視,內部似有一扇門,惟無法開啟;拍賣之建物,據在場債務人員工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賣土地之現使用分區,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詳如附表備考欄所載
現況 無三七五租約
現況 民國114年9月4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無水無電,客廳及房間天花板有油漆剝落之情形,廁所天花板則有掉落情形,室內留有少許傢俱及廢棄物,研
現況 本院於民國(下同)114年8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觀之現場有頂樓鐵皮增建,31號房屋為社區管理室、50號房屋為社區活動中心,現皆無人使用;經本院復於114年10月8日會同地政人員再至現場會測增建部分(按即暫編932建號)時,債務人父親在場,房屋5樓部分天花板塌陷,債務人父親獨居在內;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債務人父親稱標的現由其居住使用、債務人無居住在此,建物有部分受損但無力修繕、5樓後方位置天花板崩壞,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木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549建號建物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漢口街54號1樓鑽石腳養生館店內角落,隔間均已打通並擺放按摩床,現作經營養生館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9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36301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9月1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51198號函覆,依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查無建物內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9月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7331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本件拍賣標的與其他建物,據第三人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稱,現與其他建物共同出租與其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18年4月30日止,租金總計為每月800,000元(含其他建物之總計);因本件拍賣建號建物,打通使用無法特定,且訂有租賃契約,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0年3月17日查封時,第三人洪○聖稱6554建號建物由台灣產健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經營「良食生活」,租賃期間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後本件於112年3月23日履勘時,6554建號建物外觀懸掛養生老麵饅頭店,惟屋內無裝潢亦無物品;另據第三人王○勝民國114年4月21日陳報到院稱,其於105年4月10日向李景美承租6554建號建物,租賃期間自105年4月10日至120年4月9日止,租金為每月40,000元;嗣又由承租人王○勝轉租與第三人鄭○達,現做經營「來一籠湯包」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4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50,000元;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40地號及4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95274號函覆,40地號土地係73使字第第0918使用執照(72建字第000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拍賣之7364及7367建號建物為6554建號建物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現況 民國109年5月26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空地,部分種植果樹,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平房建物,平房已荒廢無人居住,編號3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歸仁區看東80-1號建物,編號4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廢棄平房;民國114年6月12日現場執行時,編號1、2土地部分空地﹑雜草,部分種植蘭花及其他植物,編號3土地坐落編號1建物,部分為已廢棄建物,編號4土地坐落廢棄建物及一無門牌鐵皮及建物,編號1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編號1、2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據現住人表示房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現況 民國114年5月8日查封時,編號1現況為一層樓紅瓦磚牆,除紅瓦磚牆外,其餘屋前屋後鐵皮建物均屬增建;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2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坐落基地,編號2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第三人占有使用中;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編號1建物,屋前屋後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件僅就編號1建物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姊稱:建物尤其與債務人共同居住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配偶在場稱: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
現況 建物查封及履勘時,債務人均不在場,經破壞門鎖入內調查,屋內堆放大量生活雜物,並有家具,惟屋內已斷電,另客廳旁原為陽台部分,牆面打通,作為客廳之一部分使用,建物新門鎖交由債權人及到場員警帶回派出所保管,拍定後如未有其他權利人主張合法占有之權利則點交;本件建物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8月21日現場履勘時,建物位於義大別墅特區,共有部分(學城段504建號)為車道,供本件建物及鄰戶地下層進出使用,本件建物地下層為2戶共同車道之地下室入口(編號A10);建物內有電梯,1樓有1衛浴,2樓4房,3樓為2房2衛浴,4樓有2房並有增建,地下層為停車場、儲藏室及水塔間;建物除地下層牆壁有部分發霉外,無嚴重漏水情形
現況 查封時無人在場,該屋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另據地政人員指界172-36地號為東大路三段340巷巷道;另依債權人會同轄區員警於115年1月5日現場查訪該屋仍未遇房屋使用人,債權人查報依管理員表示該屋疑似為實質債務人本人居住,但無法確認實際使用狀況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本件標的使用現況不明,且非債務人順和公司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查封時,據承租人陳先生在場稱其向債務人承租居住使用建物,租期約5年
現況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標拍賣建物剛新建完成,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之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稱標的物現由其與家人自住;另標的物部分牆面有壁癌
現況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標建物方新建完成,尚無人居住使用,其中建有電梯一部,電梯之價格(新台幣:1,820,000元)已包含於建物總價中,拍定後點交之
現況 179-3地號、2328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與勘驗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姑姑在場陳稱,房子為債務人奶奶無償使用,已經居住快30年;一樓有神明桌,有內梯通往地下室,樓下有房間及客廳,地下室通往陽台的門口有漏水情形,地下室有增建,另有鐵門可通往一樓(走公共樓梯);272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另該建物,有無占用區分所有建物地下一層之權源不詳,拍定人應自行承受其他區分建物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
現況 本件拍賣之338、359建號建物坐落於1570地號土地上,其中359建號建物(雨遮)有5.3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北側另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據債務人及第三人鄭O宏稱,此鐵皮建物為第三人李O旺所建),原坐落於北側之3個飼料桶(面積共7.93平方公尺)均已被拆除,據第三人鄭O宏稱目前於原址坐落之2個飼料桶係伊所設置;338、359建號建物與東側坐落於鄰地156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北側東西向鐵皮建物(惟東側及北側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共同作為呈「ㄇ」字形之鴨舍使用,為第三人鄭O宏承租,其中1570地號土地及338、359建號建物之租期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2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2萬元(114年以前之租金均已由債務人收受),338、359建號建物之屋頂有設置太陽能板,承租人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太陽能系統商業運轉日起算20年,租金為「自系統商業運轉日起至第10年屆滿之日止,以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0.05%計算;35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且部分占用鄰地1574地號土地共5.37平方公尺,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無增建,建物無大門,屋況不良且殘破,現無人居住;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12-14、12-19地號土地相連,其上為雙拼公寓,12-1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1樓位置為停車空間,1320建號建物無增建;債權人代理人稱1320建號建物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有循環式機械停車位可以停,但無編號等語;本件拍賣之132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是否附有停車位、其實際位置何在及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拍賣土地上,未臨路,須經他人土地通行,土地上有種植作物(檳榔、雞蛋花、樟樹),上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建物現為空屋,拍定後點交;(二)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88年12月03日」,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
現況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60地號部分為空地,另其上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建物,掛有「胖妞」小吃之招牌,該建物另外部分坐落於761地號,761地號上另有門牌號碼中正西路1937、1939、1939號臨及1941號房屋座落,也有部分為空地;481建號建物目視為兩層樓建物,在場人侯OO稱,由其與家屬同住,先生是共有人;增建部分經勘測暫編為686建號;土地部分,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另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760地號、761地號及761-2地號,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6年10月15日,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
現況 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種植荖葉樹等作物,並有水泥石柱、黑網占用;種植荖葉樹、水稻等各式經濟作物,並有水泥石柱、黑網、軍用碉堡及他人所有之建物(門牌號碼:中華路四段600巷383號)占用
現況 嗣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2建物為社區停車位,因出入升降設備損壞,且住戶意見分歧,故一直未修復,現空置無人使用
現況 本件於現場履勘時,建物現無人居住,牆壁有磁磚剝落、壁癌,內有傢俱;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查封之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246建號(本件拍賣建物)之建物坐落,一樓騎樓有攤販,建物內部使用情況為閒置,部分有壁癌及鋼筋外露之情形,地下室已填平;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大門深鎖無人回應;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地政人員測量及鑑01020304第三頁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乙股擬 判:擬 判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建物係興建中之2層樓未完工毛胚屋,未張貼門牌,前開建物無人居住;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此等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無人居住,僅偶返取回物品;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建物之天花板有壁癌、油漆及水泥剝落情形,編號2、3建物為管理室,無人居住,僅就外觀鑑價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該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又鑑價書記載該建物有滲漏水情形
現況 查封實時,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側建物,外部以鐵皮搭建,內部為貨櫃屋搭建,暫時作為居住之用;另鑑價報告稱:建物目前閒置,先前大部分作為羊舍使用,屋頂先前因颱風略為損害
現況 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標的物現由共有人使用;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並無三七五租約;本件應買之建物增建部分為未辦保存登記,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
現況 查封時,經債務人表示本件建物現出租他人使用;另據債權人查報之租賃契約記載,本件建物出租予第三人陸○○使用,租期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6年10月1日止
現況 民國114年11月4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居住使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屋內牆壁有多處壁癌;本件僅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並由債務人之小舅子在場表示房屋原由其使用,現已搬離,房屋目前為空屋,惟仍由其使用,另查房屋2個月管理費新台幣3,850元(含車位清潔費),配有地下一樓編號24號之平面車位,無機車位,在場人稱房屋無漏水,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牆壁有些微龜裂,又編號3建物為大樓之公設
現況 22714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7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目視無漏水或火災,屋內凌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5年5月18日函覆,22714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內有家具家電;據債權人陳報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被繼承人曾婉青於112年間在22714建號建物內自殺死亡
現況 民國115年4月2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47建號建物無增建;除本件拍賣之47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現況 依據基隆市政府民國115年1月20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50203690號函稱:「……案址(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266巷76之4號)建物擅自於1樓至2樓右側增建,前經93年3月2日違建查仁慈字第1號基隆市安樂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簽辦單查報係屬違章建築,後於93年3月5日基府違建字第932號基隆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核定拆除;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建物非列管之高氯離子鋼筋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損建築物;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其及母親梁色居住使用,並無出租、出借等情事;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標的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建物持分予以執行;又拍賣之建物占用毗鄰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院於114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右側有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吳先生(債務人之弟)稱:建物目前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債務人目前不在台灣,至少有2年沒回家
現況 本院於114年8月18日、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7建號一層前、後、三層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現況 本院於114年8月18日、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5建號一層前、後、三層屋突,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又該建物占用鄰地162地號10.46平方公尺(騎樓)、7.89平方公尺(一樓),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應買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6月16日、同年8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權人稱於現場有偶遇一名自陳為債務人朋友之人,其稱係幫債務人管理房屋,無租約,債務人未居住於該處等語;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房間內有大面積油漆脫落,客廳一隅之天花板有鋼筋外露,屋內堆放眾多雜物,且該房屋之後陽台有外推增建,供作廚房使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5日函覆:2048建號建物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等語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地下一樓停車位編號55出租予與社區其他住戶,租期至今年六月後不再續租等語;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系爭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
現況 115年3月17日查封時在場人稱房屋由共有人陳勝德與家人居住使用;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在場人張○○稱:系爭建物一樓及二樓前面房間出租予義豐冬瓜茶,其餘由其占有使用
現況 本件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員警到場,標的位於四層建物中的三樓,敲門無人應門後,由鎖匠開鎖進入,無人在家,客廳有神明桌、祖先牌位,有日常生活用品,屋內有油漆部分剝落;嗣警局查報該建物由債務人母親居住中,拍定後依現況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建物非列管之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及地震受損建築物;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回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本院會同勘測系爭建物時,據在場人稱,部分建物係第三人林永慶向共有人王文松承租;再據債權人陳報稱,系爭建物分隔成兩間, 一間為共有人王文松出租予第三人林永慶,另一間係債務人使用,屋內堆滿雜物,入口鐵捲門已損壞等語,然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系爭建物尚占用第三人所有真武段601-2地號土地;二層樓各17.55平方公尺、合計35.1平方公尺,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
現況 據歷次之執行筆錄,該屋現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使用,屋內有神明廳,另前次執行時屋內窗邊有滲水之壁癌情形;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函請警方查詢回覆,該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中
現況 查封時,據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之妻與其子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
現況 據115年5月21日執行筆錄所載,系封房屋大門旁、客廳牆壁、天花板有滲漏水現象;本標的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有不明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建物現為共有人使用,並使用B-006車位;因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且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本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都市計畫,編號1土地為住宅區,編號2、3土地為道路用地,編號4土地為部分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842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12月4日現場執行時,經開鎖入內檢視屋內為空屋,顯無人居住
現況 2926建號建物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61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中正路247巷24弄路口處含警衛室、人行通道及車道入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道路用地;62-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126034東北方約3公尺處,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學校用地;61、62-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6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702344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8月21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
現況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編號1為巷道使用,建物座落於編號2土地上,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住使用,屋內有壁癌等情形;其餘部分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大雅都市計畫農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並表示,建物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增建;查封時配賦之停車位編號僅依債務人陳述而記載,僅供參考,拍定後不點交;本件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5年1月19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181建號建物外觀為三連棟建物,一樓相通,據在場居住使用第三人稱共有人間有分管協議,債務人使用部分為面對建物左側二三樓部分,而其餘部分一樓左右兩邊及中間神明廳、其餘部分二三樓均屬其餘共有人使用中,917地號為菜園及空地;927地號上另有宜蘭市中山路五段343號建物占用其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若有證據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至現場履勘,在場人林○彬稱房屋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房屋內有嚴重壁癌,屋內堆滿雜物,有傢俱、神明桌,有一內梯通往3樓,3樓為增建(經地政編為948臨建號)之鐵皮牆壁有部分破損;室內平頂及牆面部分有滲漏水漬跡,地坪部分積水,整體屋況老舊;拍定後點交328建號;114年司執字035855號 財產所有人:林呂牡丹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萬里區 海洋 628 240.20 150分之27 1,431,000元備考2 新北市 萬里區 海洋 628-1 18.14 150分之27 109,000元備考3 新北市 萬里區 海洋 628-2 111.96 150分之27 665,000元備考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應買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會測查封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按即暫編125建號)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在場之外籍看護表示有老人及其兒子媳婦共同居住於此,阿公認知能力尚可惟無法表達,其餘房屋現況不清楚等語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建物構造一樓二樓為各自獨立使用之空間;債務人使用二樓部分;僅拍賣建物,未拍賣土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故不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至現場履勘,在場人林○彬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並無居住於此;據到場之地政人員表示廚房、部分餐廳、房間有增建(經地政編為949臨建號);增建部分有占用海洋段631地號,使用權源不明,占用責任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前於113年8月6日查封時在場人表示與新北市萬里區港東56之3號房屋相連之磚造房屋乃鄰居加蓋,此部分非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增建部分有占用鄰地(631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稱:326-1、326-22地號土地現供公眾及共有人使用;326-1、326、326-22地號土地及138-2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326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326-1、326、326-22地號土地及138-2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622地號土地及427、985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分管契約;622地號土地及427、985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622地號土地及427、985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其中485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供通行使用、部分有建物數棟占用(包含本標別拍賣之建物),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地政人員稱260地號土地上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查封359建號建物占用,查封359建號建物門口掛有「吉安順安堂」,建物右方有一殘破、不堪使用建物;右前方有一鐵皮建物,據共有人陳○○稱為其所搭建,債權人代理人均稱不予查封,二者均非本次拍賣之範圍;另依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15年6月2日函覆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在場人陳○○係兄弟姊妹5人共有,無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查封359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457.9平方公尺,其中約3.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福吉段254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件應買標的謄本登記主要用途係商業用,應買標的位於大樓廢棄樓層內,假扣押查封時及本件現場履勘時僅能到達外部樓梯間處,該樓層鐵門自內部上鎖且無法開鎖,內部現況不明;應買標的僅為特定櫃位,需調取使用執照、竣工圖說後另行指界始能確認,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應買應有部分,應買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75建號建物之產權狀況為債務人陳慶倫與另二位共有人分別共有;114年9月22日現場測量時,共有人陳O蓉在場稱,其為債務人之姐姐,房屋目前由共有人自行使用,未出租
現況 依本院114年2月25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剛搬遷離開,並無出租他人使用,現況堆置家具、雜物、神明廳等;房屋一樓、三樓、四樓有增建,一樓增建為車庫使用,四樓全部均為增建;一樓及四樓似有地震受創裂痕,牆壁有壁癌及漏水情形,惟另依鑑價報告所載,估價師就現場情形研判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以上情形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82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3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屋前道路,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目前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為屏東縣,經查詢上開土地為殯葬用地,縣府表示建物為無權占有使用;坐落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殯葬用地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7月10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01-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站前南路143巷17號建物前道路,399、399-1地號土地上有2層樓加強磚造房屋一棟,有增建;另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履勘時,債務人稱該房屋現為其與兄同住,除漏水外無其他影響交易之情事;房屋內部1樓1廳1廚房1衛、1樓往2樓間(樓梯)有1夾層(房間),2樓前後各1房,1廁、1、2樓均有(即夾層)增建;本件僅拍賣土地、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為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297、298地號土地為現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305、298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建物由債務人居住,土地部分除建物占用部分外,為空地或通道,拍定後建物點交;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執行,經開鎖入內後,屋內已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無水電,屋內留有沙發、酒櫃、床組、衣櫃、餐桌椅,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本件無增改建情形,無分管之停車位;依據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155-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回覆系封建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至現場查封及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房屋內有供奉神明桌及神主牌位,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客廳屋頂有油漆掉落、壁癌之情形;勘估當時作為住家使用;關於本件拍賣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拍定後點交3486建號
現況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都市計畫農業區;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稱658地號土地上有雞蛋花、桂花、果樹等作物,並有鐵皮建物(經測量後,暫編定為383建號建物)1棟,債務人在場稱鐵皮建物為其自用,無出租出借,地上之果樹等作物亦為其種植等語;本件拍定後點交;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拍賣之383建號建物占用毗鄰657、772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目前該由共有人居住使用中,一樓有佛像(神像)且作為宮廟使用,二樓為房間,部分房間有佛像(神像),三樓有火燒之痕跡;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3756建號建物中,係屬增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及本公司不負擔保之責
現況 本院115年1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該屋位於錢進時代社區內,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70-8地號土地為社區一樓之停車空間,經管理員協助導往705-15號2樓,大門深鎖,敲門無人應門;管理人員稱債務人未住於此,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未聞有非自然死亡等影響價格情事,有一編號108之機車停車位,無汽車位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現由黃姓及王姓第三人等四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且據該第三人稱,三樓加蓋部分於雨天時,會有鄰房雨水大量滲透到屋內;另,36建號二樓有供奉神明與祖先牌位,屋內多處牆壁與天花板油漆剝落
現況 另依暫編446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其建物總面積為244.35平方公尺,其中約0.01平方公尺坐落423地土地、約64.41公尺坐落424地號土地、約188.52平方公尺坐落428地號土地、約4.67平方公尺坐落429地號土地,惟上開土地均非本件拍賣標的,暫編446使用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據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查報,在場人稱:176-4棟次建號建物有輕微漏水;385地號土地及176-4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385地號土地及176-4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另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2、3樓隔成數間套房出租他人,1樓出租予潔鎂汽車專業美容及享稻壽司店,自己亦開設潔美髮藝中心;又依債務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所載;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33-44、36、37-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36-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園道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181地號為都市計畫商業區;無三七五租約;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181地號土地為500建號建物之基地,500建號建物有增建(經編訂500-4建號建物),一樓鐵皮屋加蓋為增建,部分增建占用鄰地180地號土地;據債務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目前由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無出租情事;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據債務人之弟弟稱目前由家人居住,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本件拍賣土地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2月25日函稱:該土地領有本市龍潭區公所核發(82)龍潭建區使字第127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26 | 406 | 82 | -21% | 1.07 |
| 台中市 | 190 | 315 | 66 | -22% | 1.05 |
| 台南市 | 174 | 318 | 34 | -37% | 1.02 |
| 高雄市 | 170 | 312 | 45 | -40% | 1.05 |
| 台北市 | 167 | 254 | 59 | -19% | 1.07 |
| 桃園市 | 145 | 183 | 56 | -24% | 1.06 |
| 基隆市 | 93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屏東縣 | 85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彰化縣 | 78 | 260 | 26 | -40% | 1.04 |
| 新竹縣 | 64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57 | 102 | 13 | -47% | 1.02 |
| 宜蘭縣 | 55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苗栗縣 | 54 | 81 | 7 | -29% | 1.00 |
| 嘉義縣 | 52 | 114 | 10 | -40% | 1.04 |
| 新竹市 | 45 | 59 | 10 | -21% | 1.06 |
| 南投縣 | 36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嘉義市 | 34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雲林縣 | 31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3 | 199 | 4 | 樣本少 | 1.06 |
| 金門縣 | 12 | 7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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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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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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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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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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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