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建物為廢棄商場內之隔間攤位,沒有門,僅在攤位與攤位間上牆壁掛有門牌號碼,現為空屋;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建物現況閒置
現況 另1105建號建物為956建號建物之增建,有部分面積坐落占用鄰地,如遭鄰地所有權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拍賣之建物現由其他共有人居住,而非債務人居住,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亦未辦理分割;部分建物屋頂已毀損;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之親屬居住,建物坐落同段471、472、473地號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並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一樓之廚房、琴房、儲藏室及三樓之神明廳、房間為鐵皮增建;另鑑價報告稱:1樓後方增建房間、教室、廚房,3樓增建佛廳、房間;又該建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表示176建號一樓旁邊增加圍牆、前推加裝鐵門增加車庫之部分為增建(即本件暫編之332建號),另據債務人父親在場表示該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又依估價書記載,該建物牆面有壁癌及滲漏水情形;176建號部分占用鄰地,如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拍定人請自行處理
現況 陽台部分外推,外推牆面有部分壁癌
現況 本件執行時,系爭建物現為空屋未上鎖,無人居住,惟仍留有部分家具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據管理員及債務人嗣後具狀陳報稱:系爭建物原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債務人前夫前於114年1月間在該屋跳樓自殺死亡,又依鑑價報告記載,建物含有一平面車位
現況 嗣本院現埸指界時,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編號3號土地有一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編號1號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另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編號1號土地為道路旁水溝用地,編號3號土地有建物坐落(非編號1號建物),編號1號建物現為債務人洗澡、洗衣等生活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現場據共有人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三合院增建部分門上有裂縫,據在場共有人表示是地震後產生;經檢視三合院增建部分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又該建物之基地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現況 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中;地上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除編號1建物,其餘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編號1建物佔用鄰地同段894、895、896、913、915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現場陳稱,牆面有漏水情形,債務人稱無車位;拍定後僅就編號1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室內堆置衣物及物品,詢問同社區住戶表示已閒置一年以上無人居住,並表示該社區公設地下室出入口已封閉無法進入使用,現場照片所示屋內堆滿衣物及家具雜物;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編號1建物大門深鎖,同棟住戶表示該址無人居住;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現場查封時,由地政人員測量未保存登記建物詳如編號1建物,該未保存登記建物有南海宮標誌,似為宮廟使用,其內有神桌,供奉神像並有擺放供品水果等,另有四件廂房,廂房內均以少數家具,但灰塵很厚,似無人使用且有磁磚脫落,天花板滲水情形等;拍定後不點交;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係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分,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大門深鎖、屋內有人,惟不願開門;另據本院送達予債務人郵件回執所示,郵件係由債務人母親收受,故系爭建物為債務人家屬居住,惟實際使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假扣押查封土地時,拍賣土地上除本案拍賣建物外,尚有其他建物坐落,建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案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拍賣之建物部分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58、60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嗣本院現場勘察,系爭建物無人居住、無車位、已斷電,且迄至民國115年3月共積欠管理費新臺幣35,349元,管理費每月為1,884元,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民國114年8月14日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林宗俊不在場;於114年10月8日會同地政人員現場勘測增建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姊妹在場稱:建物現為其與債務人家人同住,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無火災、地震受損、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語;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 經初步勘查無特殊情事,其中;三樓及頂樓部分為增建;三樓及頂樓有壁癌情形;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民國109年5月26日查封時,編號1土地為空地,部分種植果樹,編號2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平房建物,平房已荒廢無人居住,編號3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歸仁區看東80-1號建物,編號4土地部分空地,部分坐落廢棄平房;民國114年6月12日現場執行時,編號1、2土地部分空地﹑雜草,部分種植蘭花及其他植物,編號3土地坐落編號1建物,部分為已廢棄建物,編號4土地坐落廢棄建物及一無門牌鐵皮及建物,編號1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編號1、2建物由第三人居住使用中,據現住人表示房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現況 民國114年5月8日查封時,編號1現況為一層樓紅瓦磚牆,除紅瓦磚牆外,其餘屋前屋後鐵皮建物均屬增建;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2土地相連,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坐落基地,編號2土地上有未保存登記建物,第三人占有使用中;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編號1建物,屋前屋後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件僅就編號1建物拍賣,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姊稱:建物尤其與債務人共同居住
現況 查封時,據承租人陳先生在場稱其向債務人承租居住使用建物,租期約5年
現況 查封實時,據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側建物,外部以鐵皮搭建,內部為貨櫃屋搭建,暫時作為居住之用;另鑑價報告稱:建物目前閒置,先前大部分作為羊舍使用,屋頂先前因颱風略為損害
現況 查封時,經債務人表示本件建物現出租他人使用;另據債權人查報之租賃契約記載,本件建物出租予第三人陸○○使用,租期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6年10月1日止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於現場履勘時,建物現無人居住,牆壁有磁磚剝落、壁癌,內有傢俱;另據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查封之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246建號(本件拍賣建物)之建物坐落,一樓騎樓有攤販,建物內部使用情況為閒置,部分有壁癌及鋼筋外露之情形,地下室已填平;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大門深鎖無人回應;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民國114年11月4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居住使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屋內牆壁有多處壁癌;本件僅拍賣建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嗣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2建物為社區停車位,因出入升降設備損壞,且住戶意見分歧,故一直未修復,現空置無人使用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無人居住,僅偶返取回物品;另據鑑價報告稱:編號1建物之天花板有壁癌、油漆及水泥剝落情形,編號2、3建物為管理室,無人居住,僅就外觀鑑價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該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又鑑價書記載該建物有滲漏水情形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地下一樓停車位編號55出租予與社區其他住戶,租期至今年六月後不再續租等語;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系爭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
現況 查封時,據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之妻與其子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本院會同勘測系爭建物時,據在場人稱,部分建物係第三人林永慶向共有人王文松承租;再據債權人陳報稱,系爭建物分隔成兩間, 一間為共有人王文松出租予第三人林永慶,另一間係債務人使用,屋內堆滿雜物,入口鐵捲門已損壞等語,然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系爭建物尚占用第三人所有真武段601-2地號土地;二層樓各17.55平方公尺、合計35.1平方公尺,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據在場人張○○稱:系爭建物一樓及二樓前面房間出租予義豐冬瓜茶,其餘由其占有使用
現況 查封時,據在場之債務人王麗珍稱:系爭建物出租與第三人許華峪使用中,停車位則為機械式車位;第三人許華峪在場稱:系爭建物由我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4年5月8日至116年5月8日;本件拍賣標的依建物謄本上記載,有一停車位,編號69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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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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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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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