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共有人黃○濱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係由共有人黃○濱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經現場調解,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向在場人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無,但颱風天有淹水;土地部分,為建物基地坐落、屋前道路巷道部分及屋後增建;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有遮雨棚增建(1208臨建號);(圓弧狀)部分為社區管理中心(管委會、警衛室)占用,須由停車場進出,只有一個出入口;又整棟建物無明顯之鋼筋外露情形,但有部分天花板漏水、油漆剝落壁癌、潮濕情況;依據民國114年10月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物使用情形:非都市土地,除1466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遊憩用地,其餘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部分樓層有天花板漏水情形,壁面亦有油漆剝落或壁癌現象
現況 2017建號及2025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現為辦公室使用,皆有員工上班中;在場人林素珠稱,不知有無租賃關係;嗣不動產受託人李大誠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8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本件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15年7月27日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二層,現作為停車場使用,據該公寓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陳稱標的2560建號建物訂有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依債務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持份約定專用停車位共37位,並造冊管理使用者為「鼎大科技」,地下一層車位計2位(編號9號、15號,均為平面車位),地下二層車位計35位(編號12號、27號,均為平面車位;編號1、2、3、5、7、8、9、10、11、18、20、21、30、31、32、35、36、41、42、45、46、47、48、49、50、51、52、53、55、56、57、58、59號,均為機械車位),目前無人使用,部分車位因底層積水及機械故障,無法正常起降運轉使用,並約定禁止租售相關車位給非本社區住戶,已公示於停車場入口,惟實際配屬車位數量及編號;標的5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5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383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本件建物係88年11月17日完成,依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主要發生於71年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其他年份未進行輻射普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5年5月20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53003504號函覆,查無非自然死亡案件相關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5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2314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嗣經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履勘時,仍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測量建物增建,因債務人在場而進入屋內,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本件係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標之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均編定為住宅區;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2026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佛堂,有供奉佛像數尊,另有擺設桌椅供員工休息使用;嗣不動產受託人李大誠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逃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8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本件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查封時委託人呂0英在場表示該屋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另108年小女兒在三樓房間燒炭過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
現況 拍賣標的物一樓部分現由第三人鍾季靜承租中,租期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2樓部分與隔壁連通,由家屬王明松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115年5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查封之建物由其與家屬自住,房屋牆壁有壁癌;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拍定後建物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建物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表示債務人自住;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本院115年3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該不動產在「煙波主人」社區內,社區管理人員稱,該屋由債務人自住,無停車位,以上等情,本院不作實體認定;拍定後建物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本院已就已知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僅表示尚未發現有
現況 39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896、89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8日現場履勘時,無法開鎖入內,據社區總幹事表示,該屋(即394建號建物)已經多年無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於地下1、2層,有配附機械停車位,部分有人使用;一些車位,債務人有出租予他人(均為翠山居住戶),但詳細多少車位出租並不清楚,債務人將車位管理一事交由一位居住於此社區之成員王婉容處理
現況 1160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993建號為車位產權登記地址,1160建號建物係其作為倉庫使用,屋內飼養老鼠、蛇等動物,有濃厚刺鼻味;債權人遠東銀行114年7月31日陳報,據社區管委會主委表示,社區停車位為機械車位,持有車位之住戶均登記於143號3樓(即993建號建物),該建物均上鎖,無人進入使用,本件債務人之車位位於地下3樓,編號3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8月2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321181號函覆,116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26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25701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27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258170號函覆,於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6月3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321184號函覆,該分局無法查詢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
現況 本件拍賣之35、5212建號建物座落310地號土地,5212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白0佑稱伊為債務人友人,建物由伊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使用中,於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使用,另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其與母親居住
現況 查封時,目視室內現為久無人居之狀態,另據地政指界人員到場稱:系爭建物無增建;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室內牆壁部分油漆剝落,閒置中,建物內部無水電、無增建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湯○○在場稱:「系封建物現由
現況 拍賣建物無人使用,但屋內有許多雜物,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經債權人查報屋內雜物很多,沒有壁癌;再函詢分局,其函復該址於110年5月15日曾受理報案,因原住戶周OO於屋內死亡多日,而至現場勘察採證,未發現明顯打鬥或其他外力介入,財物亦無遭竊之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現況 據查封筆錄所載,建物為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由拍定人自理;139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花蓮市民享九街60號房屋座落於民享段112地號上,房屋1樓前方雨遮、後方廚房及曬衣間、外面之雨遮為增建,2樓後方廁所亦為增建,另2樓前方房間天花板角落有滲水痕跡;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2樓後方有漏水情形;本件查封2832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64.26平方公尺,其中約1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享段125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目前出租;債權人嗣後另具狀稱本件標的無法得知係何人使用,上開不動產之使用情形及占用法律關係均不明;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不明」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部分牆面油漆剝落,無漏水情形;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15年2月5日德警分刑字第1150005858號函所載,經查詢警政系統,本件拍賣標的之地址查未相關非自然死亡紀錄;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9日桃消指字第1150004596號函所載,該局並未接獲本件拍賣標的之地址相關火災報案紀錄;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經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及花蓮地政事務所共同履勘現場,門牌號碼花蓮縣吉安鄉福興路433號之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係與隔壁建物共用一個門牌,該屋由緊鄰路邊之鐵皮房屋部分進出,屋內多年無人居住,堆滿雜物,無水無電,房屋木;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8月11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故於拍定後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債務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非為海沙屋、非為輻射鋼筋屋、非為地震受創之危樓、但有漏水足以影響價格之情形;另依鑑定報告略載:勘估標的經查詢基隆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輻射屋查詢系統及台灣凶宅網後,並無海沙屋、輻射屋及建物內非自然死亡事項等語
現況 拍賣之房屋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為債務人自住使用,故本件拍定後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據鄰人即債務人之姑姑在場陳稱,債務人住桃園,未居住於此處,房屋現由債務人之哥哥(共有人)獨自居住;本件查封39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38.39平方公尺,其中約18.6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埔頭段779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查封時,第三人李○陵在場稱其向債務人承租該屋,租賃期間自107年7、8月至108年7、8月,後續未簽約,轉為不定期租約,每月租金7千元,並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增建與五樓有內梯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增建占用頂樓平台部分面積,第五層頂;二層增建有內梯相通;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稱,14、15地號土地為39弄巷道,27地號為屋旁空地(非本件拍賣建物),17建號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暫編建號89);又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債務人已搬離,本件建物現為空屋;惟依鑑價報告所附現場照片,屋內留有大量動產及日常生活用品,屋內動產均非拍賣範圍,本件建物現由何人佔有使用不明;本件拍定後僅本件建物點交,惟如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其向共有人之一承租該屋,已承租10年,租期至117年,每月租金1萬5千元,並稱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房屋屋前堆置廣告傳單及信件,屋內堆置廢棄物,房屋無人居住;本案測量時,系爭建物已久無人居住,屋內客廳雜物凌亂,部分牆壁有壁癌
現況 本院於115年5月5日偕同地政人員、債權人履勘現場,承租人林0穎開門,伊透過中介承租,租期自115年3月15日起至117年3月14日止
現況 另依113年5月27日假扣押筆錄紀載,查封標的為樂活會館之一樓公設健身房,內有擺設多部健身運動器材,目視無增建;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4月8日函復,571地號領有(99)桃縣工建使字第蘆00526號使用執照
現況 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債務人表示房屋屋頂因颱風有損毀之情形;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現況 四樓前後陽台之鐵皮雨遮為增建,依債權人指封;屋內有家具、生活用品等,並飼養貓狗,惟不知何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依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屋內有家具、生活用品等,並飼養貓狗,惟不知何人居住使用,於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另拍賣建物係坐落他人土地,建物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若因此涉訟,由拍定人自理;拍賣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據114年9月2日查封筆錄紀載,門牌桃園區民生路224號建物現由劉姓第三人經營瑞禾機車行,第三人稱建物係由呂姓共有人出借供其使用,50建號查有增建情事,經地政人員測量後暫編1041建號,部分使用鄰地44-3地號,面積約5.02平方公尺,債務人對44-3地號土地權屬僅12分之1;44-3地號土地上另有49建號,49建號或其他座落於44-3地號之地上物,均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自行向占用人協商解決,本處不代為處理,請應買人注意;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另44-1地號設有地上權,如地上權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1041建號增建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所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應自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分區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又據地政機關測量成果圖所載,編號1建物部分佔用鄰地(鄰地非本件拍賣範圍),佔用面積已一併估價,拍定人應自行負擔鄰地所有權人日後訴請拆屋還地之風險
現況 本件土地上建物,除暫編437、438建號外,其餘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現況 拍賣建物查封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拍賣建物如有共同使用部分,而無分管契約者,縱主建物拍賣條件為點交,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親屬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並稱我們一直都住在這,並非基於承租或借用之關係,是借名債務人購屋,房貸大部分均是親屬繳納,主張有權占有,與債務人訴訟中,建物無增建,且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債務人親屬陳稱地下2樓有車位55號,車位有出租給別人,然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
現況 經會同警員、地政人員至現場查封,屋內擺設有債務人姓名之獎牌等,又據地政人員稱本件建物有增建,經債權人代理人當場請求一併測量查封(即編號2建物);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佔有使用;本件屋內動產均非拍賣範圍,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彰化市都市計畫之住宅區,日後有變更之可能
現況 本件於查封測量時,據債權人陳報稱建物目前出租給第三人使用,租金每月新臺幣28000元,租賃期限自民國114年11月1日起至115年10月31日止,並提出租約影本;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豐原都市計畫第1之2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本件標的:736建號房地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現為本人及其孫子居住使用,債務人
現況 577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883、884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5774建號建物經按鈴無人應門;114年8月27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黃文和在場稱,其為債務人魏巧欣之配偶,目前兩人正在辦理離婚,離婚訴訟正在進行中,債務人已搬離系爭建物,目前不知其住居所;無配附停車位,建物無嚴重之滲漏水之情形
現況 據在場債務人之股東林○照稱,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水源路153之1號與155號(155號所有權人為震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打通共同使用,其大門出入口在153-1號;查封時由債務人(即域成股份有限公司)與麗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寶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震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各公司均省略「股份有限」)共同使用中;經查,實際使用情形為: ① 震聯公司與債務人公司訂立共同使用契約;② 寶發公司及麗友公司均與債務人公司訂立租賃契約;期間均自115年1月1日起至135年12月31日止,租賃契約業經本院終止;惟無法區分使用人、承租人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7年12月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
現況 11164、暫編11500建號建物業經本院通知終止租賃關係,於拍定後無人異議則點交;262地號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月16日現場勘測時,第三人鄭0堂表示,建物係由另一第三人鄭0志向債務人承租,實際租賃內容不清楚;第三人表示牆邊有滲漏水的情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分別於112年6月8日、13日函復稱債務人未居住於11164建號建物址,該屋目前由第三人鄭0志基於租賃關係使用中,租期自111年2月10日起至116年2月10日止等語;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6月9日函覆稱:11500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內似有人居住使用之情形;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8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3621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3年8月2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7月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4421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8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5424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1月21日現場查封時,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堆放雜物
現況 本院於114年7月21日本案查封時,柯玉晏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自住,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本院於115年1月6日另案查封時,因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又債權人於115年1月12日查報本件拍賣之房屋由柯玉晏、柯玄洺即柯鈜薰、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用,並無出租事實;嗣本院於115年1月2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即暫編2800建號),地政人員表示本件建物的;二樓後半部和三樓均為增建;柯玉晏在場稱房屋由其和家人居住,房子有漏水,經執行人員檢視發現本件拍賣之建物的三樓前半部為神明廳,後半部為飼養寵物之空間,且三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部分區域已無天花板,可見到鐵皮屋頂;增建部分即暫編2800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院於114年7月21日另案查封時,柯玉晏在場稱本件拍賣建物自住,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本院於115年1月6日本案查封時,因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又債權人於115年1月12日查報本件拍賣之房屋由柯玉晏、柯玄洺即柯鈜薰、債務人之母親居住使用,並無出租事實;嗣本院於115年1月23日現場會測查封增建部分(即暫編2799建號),地政人員表示本件建物的;二樓後半部和三樓均為增建;柯玉晏在場稱房屋由其和家人居住,房子有漏水,經執行人員檢視發現本件拍賣之建物的三樓前半部為神明廳,後半部為飼養寵物之空間,且三樓天花板有漏水痕跡,部分區域已無天花板,可見到鐵皮屋頂;增建部分即暫編279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現況 7-12地號土地及1342、2207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屋內有家具、雜物、神明桌等,部分梯間房間有壁癌、部分房間磁磚破裂、天花板木板剝落;使用情形不明;7-12地號土地及1342、2207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7-12地號土地及1342、2207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屋內有家具、神明廳;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之家屬使用居住;232-1、232-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3棟次建號建物為債務人之家屬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232-2地號土地上之其他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32-1、232-2地號土地及3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現況 60-17地號土地及750、1384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屋內有電視、家具、雜物等,在場人即承租人之子稱廁所會漏水;現由承租人施碧占有使用中(租期:115年1月14日至115年7月15日);60-17地號土地及750、1384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60-17地號土地及750、1384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本院於115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同居人稱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李昌昇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75建號建物之市招為「大華行」,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4年10月20日函覆之建物現況調查表所示,目前由共有人之一王○欽擔任店長,王○欽稱不認識債務人李昌昇,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現況 依假扣押查封筆錄及前案拍賣公告所載,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內第二種住宅區,建物屬集合式鋼筋混凝土造七層樓(美又美大廈),拍賣建物位於6樓,屋齡約44年,債務人於114年4月22日到院稱拍賣建物租予第三人鄧O辰,由其包租代管,租期:109年8月1日至119年7月1日,每月租金1萬元整,但扣除房屋修繕費用後,每月實拿租金約8000元左右,目前屋內房客均為第三人鄧O辰所出租,不清楚房屋目前由誰居住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暫編146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標房屋一樓會漏水,一樓往二樓之樓梯牆壁,壁癌嚴重;債務未居住於該屋;目前由債務人母親及其家人居住使用
現況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暫編47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頂樓有鐵皮加蓋(慈濟幫忙加蓋),一樓前方鐵皮雨遮(他共有人之一加蓋的);在場人(共有人)稱:本件房屋目前由其等自住使用
現況 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係由其兒子居住使用;查封61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26.39平方公尺,其中約2.9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東華段424地號),約11.1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東華段425-1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42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住宅區」,425-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東華大學城特定區都市計劃志學社區附近地區細部計畫之道路用地」,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
現況 據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4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物除一樓出租他人外,樓上現為債務人與其家屬使用,因查無債務人應有部分之實際占用位置,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據債務人陳報稱無火災、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本件僅拍賣建物,其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據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7日現場執行筆錄,查封建物現為共有人居住使用;1010地號部分範圍其上為本件拍賣建物所占有使用;另因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使用部分,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據上開共有人表示,無非自然死亡等情事;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19 | 409 | 82 | -21% | 1.07 |
| 台中市 | 193 | 316 | 66 | -22% | 1.05 |
| 台南市 | 166 | 318 | 34 | -37% | 1.02 |
| 台北市 | 164 | 254 | 59 | -19% | 1.07 |
| 高雄市 | 157 | 314 | 45 | -40% | 1.05 |
| 桃園市 | 126 | 185 | 58 | -22% | 1.06 |
| 基隆市 | 97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彰化縣 | 70 | 264 | 29 | -36% | 1.04 |
| 屏東縣 | 68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新竹縣 | 64 | 68 | 8 | -32% | 1.04 |
| 花蓮縣 | 60 | 102 | 13 | -47% | 1.02 |
| 嘉義縣 | 56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55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苗栗縣 | 51 | 81 | 7 | -29% | 1.00 |
| 新竹市 | 45 | 59 | 10 | -21% | 1.06 |
| 嘉義市 | 34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南投縣 | 31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雲林縣 | 30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8 | 200 | 5 | -52% | 1.06 |
| 金門縣 | 10 | 7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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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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