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縣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李昌祿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建;另21建號建物有壁癌情形、木造天花板有剝落情形;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況為住家使用(屋內牆壁有壁癌、漏水及木造天花板有剝落);本件156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21建號建物及其增建319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5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據地政人員稱本件428地號土地為256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256建號建物無增建;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應以都市計畫樁位實際分割為準)
現況 28建號建物無增建;除本件拍賣之28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餘建物、畜牧設施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現況 民國115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建;1407地號土地部分空地、有建物占用;除本件拍賣之1665建號建物及其增建1735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有部分道路、部分空地、鐵皮倉庫、建物坐落;據鄰居稱本件建物現無人居住,其內有堆放雜物、傢俱,屋頂有鐵皮,面向房屋之左側亦有增建鐵皮;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等地上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依本件暫編260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所載,本建物總面積100.71平方公尺,其中56.5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623-1地號,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債務人不在場,鄰居在場稱建物係空屋;建物現況二樓及梯間有壁癌,三樓前側有漏水情形;本件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本院得改定為不點交
現況 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自住,尚有出租;上開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目前閒置較久無人居住使用,整理室內屋況維護普通;本件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且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
現況 115年5月8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苗栗市維祥段維祥小段668建號建物經檢視後側2、3樓有增建,增建無獨立之出入口;第三人李東樟(即債務人之姊夫)在場稱:查封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中,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屋內幾乎搬空,剩下一些雜物,亦無停車位;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天花板有漏水痕跡
現況 本院於115年4月2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3樓後方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黃先生(債務人之哥哥)稱:房屋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使用,但債務人已失聯半年以上
現況 二樓前段為增建、三樓除樓梯間外其餘皆為增建、四樓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住使用,與弟弟及弟弟的二名子女同住,房屋有壁癌、嚴重漏水
現況 本院於115年3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後側有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債權人115年3月30日具狀陳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人自住使用,梯間窗戶下方有輕微壁癌,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院於115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後側、二樓後方陽台、三樓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陳輝在場稱:房屋現為其與小兒子一家人居住使用,有嚴重壁癌,二樓天花板有水漬痕跡,但因頂樓加蓋後,目前並無漏水
現況 本院於115年3月2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建物前面雨遮、左側有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許先生稱:建物係向吳小姐之父承租,其父死亡後,再向吳小姐(債務人之姊妹)繼續承租,未簽立租約,因為已承租有10年以上,現做倉庫使用(家泰五金行),建物有多處漏水及壁癌、裂縫
現況 115年4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466建號建物無增建,1401地號為巷道,上有雨遮,1402地號上為1466建號建物及機車停車場、雜物間,建物地下室為電器室,現積水達二階樓梯」,債務人稱:「建物自住,無出租、出借,大樓機車停車位大樓住戶皆可停,沒有固定車位」,並稱:「建物有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不清楚,但廁所鼓風機處下大雨會漏水,房間總開關有被前屋主打孔」;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115年3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2建號建物,頂樓搭建鐵皮係增建,一樓後陽台增建,93地號土地為社區共有道路」,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稱:「建物自住」,並稱:「建物除2至3樓樓梯間壁癌外,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
現況 115年3月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7建號建物,1樓後方有增建,前方有雨遮及騎樓有增建,2樓後方有增建,4樓前、後有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債權人查報指稱:「本案聲請執行標的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或出借情事」;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暫編之288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68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
現況 債務人於114年12月4日陳報上開建物均有出租;建物部分:經本院核發執行命令除去租賃關係後,點交,但如該執行命令遭撤銷,本院得改定為不點交;土地部分: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1年6月8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標的有屋突增建;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閒置許久,缺乏維護,且已斷水、斷電;主要用途為住家使用;本件拍賣標的採現況點交,如點交時有第三人主張有權占有,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115年6月5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大門上鎖無法進入,透過窗戶檢視,內部雜物堆放,鄰居稱久未居住,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觀音段366建號建物經檢視一樓後方外推,一樓前陽台鋼筋裸露;115年6月25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建物外觀為透天厝,門口玄關處有水泥剝落情形,因建物門鎖特殊無法開鎖,透過外窗拍攝房屋內部狀況,房屋目前無人居住,屋內雜物堆放走道兩側;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1191及1192地號現況為本件查封建物坐落,查封建物366建號為加強磚造之2層樓透天厝、750建號為鐵皮、加強磚造之1、3層增建,現況作為住宅使用,屋齡約為42年
現況 115年4月8日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苗栗市中苗段1035建號建物1樓後、4樓前方有增建;遺產管理人在場稱:建物為有地下層之透天房子,現無人居住;115年4月10日債權人具狀稱:查封建物現由遺產管理人代為管理,據鄰居敘述,該屋暫處空屋狀態,近期無人居住、進出;115年6月11日遺產管理人具狀稱:查封土地無他人占有使用;建物無人居住,已自拋棄繼承人取得入口電動鐵捲門遙控器及鋁門鑰匙,由其接管中;依本件暫編1233建號建物登記謄本其他登記事項欄記載:增建雨遮占用中苗段1337地號土地部分共7.03平方公尺,不計入建物面積;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地下1層地上4層樓之全棟建物,作為住家使用,建物保養情況尚可
現況 114年1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及第三人洪○○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入內,檢視內部情形:「查封之451-13地號為社區停車場入口;451-26地號為社區道路,另查封之484建號建物一樓後方為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測量查封,債務人及第三人洪○○稱:「建物為無償給第三人洪○○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現況為第三人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220建號建物,2樓均係增建」,債權人代理人請求就增建部分一併查封測量,另經債務人稱:「建物自住,無出租、出借,現屋內物品均為其繼承之遺物」,並稱:「建物不確定有無非自然死亡,聽說以前為火葬場,另有嚴重漏水,無其餘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115年6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管區員警、地政人員、鎖匠開鎖入內,檢視內部情形:「查封之519建號四層透天係一空屋,屋內有電梯可正常運作,頂樓有一水塔;債權人查報指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且無第三人占有使用」;本件經現場初步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已如前述;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物以建物現況拍賣,包括主建物之附屬建物(從物)及附屬設施在內(惟如有第三人就此爭執,仍須另訴確認之,於此情形,本院就該部分仍得改定不點交),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本院於115年6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80、81地號為建物坐落之基地,82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建物坐落、部分道路佔用,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謝女士稱:建物為其自住,無出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債務人在場稱:門牌後龍鎮網絃32之2號(即597建號建物),目前是無償提供給一位80多歲的阿姨居住使用,自己並未住在此,房屋有嚴重漏水之情形;又該建物之坐落基地即同段第5216地號土地,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拍賣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土地上建物,除暫編437、438建號外,其餘不在拍賣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拍定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現況 本院於115年4月3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後側、三樓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己居住,未出租;之前有漏水,但已經處理好了,房屋因為老舊,牆壁、天花板有嚴重壁癌
現況 據在場人潘小姐(即共有人之妻)稱:房屋為自住
現況 本院於114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2樓部分增建;4樓及屋突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第三人(即共有人之一)陳先生稱:建物為其與債務人一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
現況 本院於114年10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638建號一層前、後雨遮增建、;三層無增建、頂樓鐵皮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債務人當場稱:建物現由另一共有人(債務人之夫)居住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據在場人古女士(債務人之母)稱:房屋為其自住、無出租、出借,債務人不住在此,房屋有些微漏水、壁癌;520地號,依農地重劃條例§5: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左: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祖母)稱:見物為債務人洪德沛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二樓天花板有水泥剝落,是否為海砂屋須經專業機構鑑定;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應買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現況 114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入內檢視測量:「查封之197建號建物,為二棟建物相連通,一樓原出租給車行現已不租,目前仍在招租,自假扣押後目前無增建」;本件經函詢轄區警局、消防局及債權人協助調查建物內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情事;除警察局函稱與債務人取得聯繫,債務人表示其母親於查訪地點(即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中浴室因未注意通風導致一氧化炭中毒死亡,除此之外無其他非自然死亡情事;本件拍賣之建物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暫編之435建號有部分占用鄰地993-7地號土地之情形,其占用權源不明,如有爭議可能涉訟
現況 民國115年4月27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建物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47建號建物無增建;除本件拍賣之47建號建物外,上開土地上之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住宅區
現況 本院於114年8月18日、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7建號一層前、後、三層全部,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現況 本院於114年12月9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一樓右側有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據在場人吳先生(債務人之弟)稱:建物目前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債務人目前不在台灣,至少有2年沒回家
現況 本院於114年8月18日、11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55建號一層前、後、三層屋突,為增建,惟仍應以實測為準;又該建物占用鄰地162地號10.46平方公尺(騎樓)、7.89平方公尺(一樓),非屬債務人所有,亦非本件應買之標的,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應請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院於113年6月日現場假扣押時,債務人之員工稱建物現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本院於115年1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員工稱地下B1停車位編號:16、19、22號為自用,地下B2車位編號:3、4、6、7、8、9、10號,其中3、4、6號出租;本件1675建號及7、8、9、10、16、19、22號車位應買後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3年6月6日現場假扣押時,債務人之員工稱建物1-4樓出租予第三人賴先生,1樓做為補習班使用、2至4層為住家使用,租約自111年3月18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每月租金15000元;3層樓梯間、3樓前側房間有壁癌、漏水;地下室為停車場(不在出租範圍);本件應買之標的物,現出租他人使用,應買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105年6月3日現場假扣押查封時,據在場人(債務人的大嫂)稱:未保存登記建物是我先生與債務人各持分1/2,建物目前由我們使用,債務人不住在此,一樓本來有債務人的房間,現在沒有了,建物、土地無分管約定,房屋有嚴重漏水;本件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應買之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權源不明,應買後如有糾紛請自行解決
現況 本院於113年8月20日、11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938-18地號部分道路、部分鐵皮屋、磚造樓房佔用;938-9地號數棟建物佔用、部分空地、部分道路;本件應買標的中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者,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之耕地,私法人或依監督寺廟條例辦妥登記之寺廟不得應買,但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應買時提出同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
現況 本院於115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范小姐稱: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地下室有停車位編號:53號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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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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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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