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屋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一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335、336地號為61、742建號之基地,310地號坐落61建物旁,其上有鐵皮倉庫(即742建物)及土地公廟(非本件執行標的);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據共有人之一稱742建物現作為倉庫、車庫等使用,有獨立出入口,現為共有人占用01020304第二頁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十股擬 判:擬 判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中;61建號房屋現已無人居住,因房屋老舊有地震受損,經檢視現場房屋有漏水、壁癌,部分有地層下陷;拍賣編號742建物為編號61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一種及第二種商業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拍賣標的位於全球影城商業大樓五樓,建物現無人占用,已斷水斷電,無法得知其使用情形;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亦無火災跡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則尚無資料等情事;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於114年10月13日經地政人員指界,三樓為增建;現由債務人家人居住在內;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第123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分為三棟廠房,依建物成果圖有中棟、面大門左棟、面大門右棟廠房,經測量中棟廠房增建夾層,左棟廠房增建後方倉庫、二樓宿舍,右棟廠房增建右後方倉庫及守衛室旁鐵皮棚架為增建,守衛室旁鐵皮棚架作為停車使用,廠房屋頂上方均有設置太陽能光電板;查封時債務人公司無員工在場,似已無營業;第三人蘇○睿在場稱其為第三人台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員,表示該公司自113年12開始承租中棟廠房1樓部分辦公室及左棟廠房後方土地;拍賣之不動產據債務人查報出租、占有使用情形:;拍賣之土地其中100坪,出租予第三人麗儲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契約所載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按各年度一次性給付,租賃期間自儲能系統通過台電通訊能力及執行能力測試之日起算至10年屆滿為止;拍定後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建物廠房屋頂及高壓變電設施位置之地面出租予第三人普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依契約所載租賃金額依經濟部能源局核定之售電價格10%,租賃期間自台電開始計算售電日起至滿20年止;拍賣之建物左棟廠房後方空地,共約200坪,出租予第三人台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租金10萬元,租賃期間3年,自114年2月1日起至117年1月31日止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金寶山管理中心人員當場指稱:「債務人所有塔位,塔位編號『B東60926號』,係位於明王樓地下1層,前曾使用後來遷出,目前未使用;民國114年1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本勘估標的位於新北市金山區金寶山靈骨塔之塔位,使用編號為『地下層B東60926號』,現況使用過已遷出;惟該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約定由特定之(應有部分)所有人占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議,均由拍定人自理;上揭編號『B東60926號』之金寶塔塔位,係由金寶山管理人員所指,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上開應有部分,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有權占有管理使用;惟債務人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占有使用權,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先向金寶山事業集團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系封建物占用金山區中角段西勢湖小段276-7、276-8地號土地,該二筆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均非本件拍賣標的;系封建物占用該二筆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系封建物與該二筆土地間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3569建號為第4層及頂樓之增建,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上開增建均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存證;上開頂樓增建與原建物內部有樓梯相通,無獨立之水表、電表;在場人並稱下大雨時4樓門口前方會漏水;本件債務人自住,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0102030405第三頁函 稿 代 碼:5.13.2 應買公告(特別拍賣後之公告應買)(強81)股 別:慧股擬 判:擬 判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
現況 本標標的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在場稱係由其與親屬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查封145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於核定拍賣條件時(115年3月26日),據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為「秀林(崇德地區)都市計畫之住宅區」,後續拍賣程序進行中,使用地類別有異動之虞;114年司執字006870號 財產所有人:岳志豪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花蓮縣 秀林鄉 下崇德 466 1593.54 8分之1 130,000元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持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
現況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持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
現況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室內堆置衣物及物品,詢問同社區住戶表示已閒置一年以上無人居住,並表示該社區公設地下室出入口已封閉無法進入使用,現場照片所示屋內堆滿衣物及家具雜物;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編號1建物大門深鎖,同棟住戶表示該址無人居住;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應為大樓內之攤位,目前閒置,無人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商業區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婆婆蔡OO在場表示債務人目前外出不在,該屋為債務人及家人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無海砂屋等特殊影響交易情事;拍定後建物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暫編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院114年12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於執行完畢始到場,並稱本件拍賣建物由其自己居住使用;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停車位不點交;惟有關土地使用管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承租人謝○○居住使用,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屬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第三人「公號:張新鳳」所有土地,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6日至現場履勘,115年1月15日至現場測量,債務人在場稱:「系封房屋為伊自住使用;屋內有神明桌,現場目視無漏水嚴重壁癌情形,屋頂有潮濕角落發霉之情況;後面有增建(經地政編為1014臨建號);建物外觀並無明顯的裂痕及火燒痕跡;臺灣凶宅網資料並無本案相關資料;拍定後點交595建號
現況 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皆不點交;編號2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而他樓住戶表示應買建物已無人居住,由社區公告欄張貼之文件可知應有一位於地下一層之機械停車位(編號3);嗣債權人陳報經詢問債務人,其表示前開停車位為私有產權並無出租或出售;惟前開停車位並未記載於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本件建物是否包含該停車位,其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及實際之編號暨占用情形等;另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所在之社區名稱為「經國龍邸」,建物現況停水停電中,房間牆面有壁癌;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該建物經檢視有增建(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定為32-1建號),另建物內有天井,且屋內仍有堆放生活用品及雜物,惟目前似無人居住使用,另小部分房間及樓梯間有壁癌;債權人代理人稱查封標的物現無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及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及建物持分予以執行;現況主要為透天厝之基地,部分道路使用;勘估建物為地上3層之透天住宅,1樓前、後側有增建,屋齡約25年,現為住宅使用
現況 本件土地上 之暫41建物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地上作物亦由債務人種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建物(土地)據債權人陳稱:現無人居住,經通知債務人後其並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拍賣之建物二樓房間門及部分裝潢天花板有毀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現場履勘時,本件建物與相鄰之高雄市岡山區懷德58巷21號建物1樓有門可通,債務人家屬在場稱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建物有滲水情形,4樓牆壁有明顯斑駁,無其他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及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據債權人表示為債務人自住;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及其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現場查封時,由地政人員測量未保存登記建物詳如編號1建物,該未保存登記建物有南海宮標誌,似為宮廟使用,其內有神桌,供奉神像並有擺放供品水果等,另有四件廂房,廂房內均以少數家具,但灰塵很厚,似無人使用且有磁磚脫落,天花板滲水情形等;拍定後不點交;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現況為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坐落土地債務人為共有人,惟土地因有拍賣無實益,不在拍賣範圍;坐落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現場,據債權人稱拍賣之建物為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林美鳳,每月租金新台幣一萬餘元,租期至115年5月15日止;是以租期屆滿後,縱延續租約,債務人所為之出租係法院查封後所為有礙本件執行效果之行為,故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社頭都市計畫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1539建號據自稱係債務人之弟邱OO於現場表示,目前與其女友居住使用
現況 民國114年6月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入內,本件執行標的為2層樓建物,外牆掛有「磐澄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招牌,屋內無水無電,有明顯施工痕跡;牆壁水泥有刨除跡象,為粗糙坑洞牆面,窗戶已遭拆除,一樓置有木頭及廢棄物,二樓則堆放有水泥及砂包,天花板有鋼筋裸露之情形,陽台生長有樹木;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民國114年6月1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入內,本件執行標的位於5樓,入口處大門已遭拆除,屋內無水無電,地上置有2台冷氣及少許廢棄物,後方陽台有部分外推,其上之鋁窗亦拆除置放於地上,牆面油漆、水泥剝落,且有滲水、長青苔等情形,上方橫樑有一長裂縫,與隔壁建物(1632建號建物,非本件執行標的)於後方分戶牆打通使用,使用現況研判應無人居住使用;又據債權人所提法務部宜蘭執行署113年8月6日拍賣通知記載,本件執行標的似曾發生過火災,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44-8地號、532建號、1892棟次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未出租,債務人表示為其與家屬自行使用,又據分局查報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拍賣之41-6地號土地係供作道路使用,係拍賣建物出入通行所必需,現供公眾使用,該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不點交;41-6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債務人稱,編號1建物為其與親屬居住使用,建物有壁癌(油漆脫落)情形;又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其餘坐落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及使用;本件拍定後編號1建物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編號1至4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編號1、2土地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3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編號4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瑞穗鄉富民村自立新村59號房屋座落於源北段1528地號上,房屋為2層磚造,門窗均無,有壁癌及漏水情形,2樓地板長有苔蘚,房屋顯久無人居住使用;另房屋內堆置許多雜物,據鄰人在場陳稱,屋內雜物係隔壁自立新村60號房屋所有人所堆置,占有權源不明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屋內有壁癌,三樓有神明廳,債務人母親稱不動產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後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查訪,債務人陳報由其與家屬自行使用,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原則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本標別拍賣之512、513地號土地,經查有申請(89)雲營使字第364號建物使用執照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
現況 本院114年2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為其經營之振昌行洋酒店面,並無出租出借情形,標的除頂樓外,所有樓層均與隔壁店鋪(159之3號)相通,嗣114年12月18日本院到場測量,標的1樓無法進出,需自159之3號店面門口進出,但可通往2樓,2樓至3樓又須繞自159之3號之樓梯始能往上,頂樓天花板些微龜裂且會漏水
現況 本院114年2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為振昌行洋酒店面,並無出租出借情形,標的除頂樓外,所有樓層均與隔壁店鋪(159之2號)相通,但1樓樓梯已封閉,需自159之2號上樓;嗣114年12月3日本院到場測量,標的1樓無法通往2樓,需自159之2號樓梯通往2樓,2樓至3樓以上始有樓梯往上,頂樓天花板龜裂且有壁癌
現況 本院114年2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標的為自住使用,地下三層有編號69號停車位(機械式),建物並無漏水,地震、火災受損亦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房屋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未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由買受人自理其法律風險;拍定後建物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依山坡地形建造,須從大門樓梯間往下走2層,樓梯無扶手及欄杆,信箱信件無人收取;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鎖進入;屋內無水無電、室內黑暗、陽光無法照進屋內,格局3房1廁1廚,有家具堆置,客廳無神明廳,但有擺放神像,有1房間內牆壁有裂痕,房01020304第三頁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實股擬 判:擬 判間仍有家具擺放;估價師稱無漏水;復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400-1地號土地位於基隆市安樂區崇德路10巷38之11號房屋前方,有雨遮、鐵皮倉庫;400-2地號上有前開房屋之雨遮占用,另為巷道;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戶內有客廳、餐廳、廚房、浴廁各1間,臥室3間及前陽台(女兒牆外下方地面髒亂不堪無人整理),室內電燈不亮;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如備註會使用情形欄所示;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
現況 據本院民國115年7月8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在場,並稱本件應買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浴室有漏水;執行人員檢視現場堆置各種雜物,寸步難行,天花板有壁癌;本件係應買標的物之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除拍賣土地外,拍賣房屋係應有部分,據查封筆錄拍賣房屋雖係由債務人其佔有使用,惟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未可知悉房屋另一共有人之使用範圍;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水泥地及加強磚造建物一棟,拍賣建物有2樓,其中第2層為加蓋、屋況有壁癌、設有神明廳;本件據地政所覆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建物各樓層有超過一半以上面積占用鄰地,應買人屆時可能需負擔拆屋還地之訴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屏東縣竹田鄉美崙段1149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另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就屏東縣竹田鄉美崙段1149地號土地與其上暫編21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一同合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請應買人與共有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會同員警開鎖進入;屋內格局一廚一臥室一廁,有隔出一工具間或工作室須從陽台進入,有水有電有家具擺設,應有人居住;經目視天花板有少數油漆剝落,估價師稱有滲漏潮濕痕跡,但有可能非漏水造成;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拍賣土地為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396、396-2、420-2、420-3、420-4、420-5地號為住宅區(住二),396-1、396-3地號為道路用地,401、404地號為郵政用地,420、420-1地號為學校用地(文高)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會同員警及鑑價人員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稱房屋係自住居住,無增、改建,有分管停車位為編號100號;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經債務人及115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初步判定無上開情事;又該鑑定報告略稱:「勘估標的建物坐落基地為基隆市七堵區工建段229地號,係屬『擴大暨變更基隆市主要計畫(通盤檢討)案-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計畫)案範圍內之住宅區(住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建物登記謄本主要用途係為住家使用,社區名稱為名軒新天地,建物維護與保養狀況尚屬良好,其中建物面稱包含地下一層編號100號坡道平面車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本件拍賣建物現況(包括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價報告、及本院協同員警現場履勘結果,已如本拍賣公告附表「使用情形欄」所揭示
現況 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7日執行期日,地政人員稱一樓及二樓柱子後面有增建,在場人牛番茄火鍋老闆娘稱現已無管理室,僅有管委會等語,531建號建物位於地下室,似無人在管理室值010203043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決行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明股擬 判:擬 判勤,684建號建物有兩格停車位,經入內檢視為空屋,已被斷水,屋內有壁癌,磁磚隆起破裂等情,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另本件經本院函詢建物所在地管理委員會關於停車位停車格號未獲回覆,及函詢轄區警局協助查明使用情形經函覆近期無人使用及進出跡象,無法詢問調查;684建號建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現況 114年11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建物現出租予第三人,為不定期租賃;3樓為2房,前方有祭祀神明;屋內有些許壁癌;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4558建號建物為中山區林森北路604號,604號、606號之1、2樓為打通狀態,604號建物位於進入大門之左側,建物外掛有招牌綺麗珊瑚珠寶,據建物現有使用人周美珠陳述該招牌為前房客所有,其與第三人呂憶菁因與債務人有債務關係,債務人自112年2月開始將系爭建物之1、2樓部分讓其與第三人呂憶菁使用迄今;依鑑價報告所示,系爭建物為4層樓透天建物,且經法院現場履勘該建物之3、4樓目前亦有人居住使用,4樓有內梯通往頂樓;標的11035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包含1、2、3、4樓後方及4樓頂;另依第三人洪為0102030405第三頁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荒股擬 判:擬 判杰、洪睿宇陳報因債務人與其家族間有債務關係,債務人承諾將系爭建物之2樓全部交予第三人洪為杰使用、建物之4樓全部交予第三人洪睿宇使用,其等自106年起已占有使用迄今;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4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153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5561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5336號函覆,經本分局派員查訪,在場人表示無相關非自然死亡情形;本件係拍賣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迄今,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社區經理致電債務人,債務人稱房屋出租予第三人謝○民,建物附有B3-053號平面車位,也一併出租予承租人,每月租金(含管理費)新臺幣43,000元,押金新臺幣86,000元;承租人陳報租用期間:114年7月1日至117年7月1日,每月租金新臺幣38,000 元,承租人另每月繳交新臺幣5,000元管理費、停車位清潔費予債務人,由債務人交給管理委員會;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152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為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建物,部分占用129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其占有法律關係不明,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標的建物據債務人稱現由其父親出租給租客劉先生置物當倉庫使用,債務人無法開啟門鎖,不清楚租約內容,內部置放許多物品,應為倉庫,並有供奉神明,債務人表示係租客所有;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114年司執字064062號 財產所有人:張彥方即張才育即張學鎔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應買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1000 桃園市平鎮區新光段792地號--------------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二段8巷147號第一層: 168.98第二層: 175.09第三層: 47.23使用鄰地586地號第一層部分: 9.42使用鄰地586地號第二層部分: 10.65合計: 411.37二分之一 1,568,000元備考 未辦保
現況 本件標的建物一樓有一些機器運作,二樓及三樓居住使用,無特殊擺設,另二樓天花板有滲水情形,債務人稱是某次颱風導致,一樓為債務人進行加工工作使用;經執行人員及地政檢視,本件標的三層樓建物均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樓置放機械、二樓房間、三樓置物使用,二樓天花板曾有滲水;本件查封標的第1000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使用鄰地586地號第一層部分面積9.42平方公尺、使用鄰地586地號第二層部分面積10.65平方公尺,共計面積20.07平方公尺;本件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承租人「皇家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在場稱建物係由皇家聯合;本件建物現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25日查封時,現由第三人承租中,租賃期間自114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格局為三房一廳一廚二衛,客廳有祭祀神明,管理費均有正常繳納;本件拍賣標的據建物謄本所載,有一停車位,編號:59,惟是否確有停車位可供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之1、6、7地號土地及1467建號建物,1467建號建物座落1地號土地,現為第三人承租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之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240、801建號建物座落895地號土地,801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請應買人注意;據債權人陳報建物現為劉0慶占有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屏東縣佳冬鄉石光段1312、1315、1316地號均為住宅區
現況 拍賣之土地及建物由債務人使用,飼養鴨隻,建物屋頂出租予陽光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裝置太陽能板,拍定後出租部分不點交,餘得點交
現況 本件鄰人稱,偶而有債務人女友會來房屋,使用權源不明;故,拍定後不點交;未編1150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債權人查報:房屋前後有雨遮增建,頂樓未有加蓋;經詢問鄰居,最今1年多無人居住
現況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本院於114年7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自己居住使用中;又本院於114年10月29日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自住,無出租,一二三四五樓均有增建,頂樓有一鐵鋁水塔;四樓有漏水情形
現況 債務人本人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使用天然氣,無停車位;在場地政人員陳稱:建物無增建情事;拍定後,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據在場之第三人稱為債務人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僅拍賣建物,土地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院於115年2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外圍四周有鐵皮圍住,無法進入查看,無人居住使用;另據前案鑑價報告稱本件標的荒廢沒有使用;因本件標的現無人居住使用,且無法進入履勘,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另據鑑價報告稱本案位於鳳山區五甲路永富市場魚攤位8號,市場已無營業閒置中
現況 建物1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11年11月1日起至116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52000元,惟於113年10月25日簽訂契約租金每月新臺幣39000元,現每月租金降至新臺幣13000元),拍定後不點交,建物2現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建物均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又建物2部分占用鄰地(248地號)上,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係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分,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2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696、697、698、699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2日現場查封時,238建號建物已無大門,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1樓、2樓共用樓梯(本件僅拍賣2樓),牆面水泥多處大片剝落,有部分鋼筋外露;699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石門區福安街24號建物旁,部分空地、部分鐵皮占用,作為車庫使用,鐵皮及車庫並非本件拍賣範圍;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回覆稱自107年迄今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稱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擬土建築物報備案件清冊中並無本件建物,另該建物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物,並無相關資料可稽;本件土地產權權屬關係為持分共有,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畫或使用分區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大門深鎖、屋內有人,惟不願開門;另據本院送達予債務人郵件回執所示,郵件係由債務人母親收受,故系爭建物為債務人家屬居住,惟實際使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假扣押查封土地時,拍賣土地上除本案拍賣建物外,尚有其他建物坐落,建物占有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案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拍賣之建物部分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58、60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嗣本院現場勘察,系爭建物無人居住、無車位、已斷電,且迄至民國115年3月共積欠管理費新臺幣35,349元,管理費每月為1,884元,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民國114年9月8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會同警員及鎖匠開啟入內,屋內有水有電,有神像及祖先牌位擺設,室內屋況維護不佳,天花板有油漆剝落情形,房間牆壁壁癌情形嚴重,且有滲、漏水痕跡,桌上留有對第三人葉○順之通知單;據警員查報,本件執行標的現由債務人之親屬葉○順居住使用,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係得2之14號屋主同意進入,其法律上相鄰使用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二樓後方主體增建、三樓後方陽台增建,現場履勘發現四樓後方房間有壁癌、磁磚破裂等情形;本院於115年4月10日執行期日至現場履勘時,2號之12號建物已為空屋,其餘現況均與假扣押查封時相同;46-27地號為建物外之道路(商場私設道路),兩者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查封683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
現況 民國114年7月28日、114年8月25日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共有人何○成在場,本件執行標的為二層樓建物,據在場人稱,一層為其居住使用,屋內傢俱齊全,並置有神明及祖先牌位;二層部分為第三人梁○珠、何○佑居住使用,天花板有油漆剝落之情形,部分牆面有水漬痕跡,有增建;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643、67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825、826建號建物、65-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10月1日現場查封時,為瑞松花園廣場社區,據社區管理員稱,643、674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825建號建物目前作為社區放置消防機電設備、防空避難室、蓄水池使用;826建號建物作為社區停車場使用,據管理員稱,停車位每年會抽籤決定車位使用權,並酌收清潔費,債務人目前無車位使用;114年12月17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5、6樓(即643、674建號建物)打通,室內有內梯,由5樓進出,房屋由債務人一人居住使用
現況 暫編95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4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蔡美娟稱為家族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有漏水之情形;114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函覆,自稱杜O娟之人稱該址目前無人居住,僅偶爾回來查看;債務人於114年10月15日具狀陳報,該建物嚴重漏水,管線不通,無後門(無法進出);暫編951建號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8月1日函覆,為整幢違建之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暫編951建號建物,坐落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一小段188、191、192、193地號土地,屬無權占有,故土地非本件判決範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暫編951建號建物,有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認定應拆屋還地,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詹O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民國114年8月14日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林宗俊不在場;於114年10月8日會同地政人員現場勘測增建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姊妹在場稱:建物現為其與債務人家人同住,無出租出借他人使用,無火災、地震受損、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等語;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 經初步勘查無特殊情事,其中;三樓及頂樓部分為增建;三樓及頂樓有壁癌情形;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內有水電,傢俱、家電、日常生活用品,2樓有神明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2樓牆壁有大面積壁癌、3樓鐵皮有漏水現象;建物室內天花板、牆面部分有龜裂、脫漆、壁癌;目前住家使用;生活機能及居住品質良好;關於493臨建號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已如上所載;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257地號土地為礁溪鄉德陽路73巷之巷弄用地,260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礁溪鄉德陽路73巷6號建物,建物部分據鄰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測量時現場有共有人在場;於114年12月8日至現場履勘時,257地號為巷道及9建號建物屋側鐵皮屋坐落,260地號土地為9建號建物基地坐落,建物部分(本件僅有拍賣一樓持份)據共有人在場稱有壁癌,二樓以上非執行標的(建物內有樓梯可上二樓),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一樓執行標的部分客廳是親
現況 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因有地震導致牆壁龜裂,地下一樓有機械上層車位B3編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臺中市南區第三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本件標的於115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現況為空屋,經檢視無增建;債務人表示為自住,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拍賣建物經債權人查報為空屋,無壁癌、海砂屋、輻射屋、漏水等情形;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5年3月19日函復,未查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亦無該處相關勘察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3月30日函復,本件標的領有(106)桃市都建執照字第會楊00781號建造執照及(108)桃市都施使字第楊00579號使用執照,爰仍受套繪管制
現況 20104建號建物、暫編2014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27、2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11月28日債權人陳報,位於陽明山柏園山莊內,房屋已毀損,現場無人居住,經詢問大門保全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房屋荒廢已久;114年12月24日現場測量時,入門後遍布建材,原登記車庫旁有一區增建,沿樓梯上樓途中可見一堆植物落葉;左側有類似迴廊或觀景臺的二層增建,有一袋砂石、建築有未完工部分且遺留鷹架等物品;115年2月23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既存違章建築,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暫編20149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台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二小段126地號土地、台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七小段21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建物現由第三人使用,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1347、1354、1407地號土地(佔用鄰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所占用之1347、1354、1407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現況 惟如訪查情形不符實際狀況,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一樓承租之玉山牙醫診所員工表示,牙醫診所承租一樓,二三樓為債務人自住,另據債權人查報不完整之租約出租人記載為債務人母親(已過世),租期至115年等情,又於測量時由地政人員確認建物無增建,債務人並在場表示前開租金為大哥彭0誠收取,建物尚與坐落32-26地號有租賃關係,出租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
現況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上部分遭一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磚造鐵皮一層樓建物(即附表編號1建物)占用,建物未占用部分為雜林地;拍賣之建物經測量後測得,除占用拍賣之土地外,尚有越界占用同段321地號、326-2地號土地;又於本院會同地政人員查封土地建物、測量建物時,現場均無人,建物之實際占用使用狀況不明;經執行人員函詢土地所有權人後,321地號土地所有人黃○鏡未回覆建物占用其所有土地之法律關係;326-2地號土地所有人新竹縣竹東地區農會則稱建物為無權占用其所有土地;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本院調查所知,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建物(土地)據債務人陳稱:除2樓一房間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外,其餘係由債務人自用、未出租,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拍定後如無其他權利人主張權利則點交之,請應買人注意查明;拍賣標的物2樓一房間現由第三人承租中,租金每月新台幣5,000元,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
現況 房屋內牆壁壁癌斑駁,屋頂為木頭架構,明顯腐朽、漏水,2樓後面的屋頂已塌陷;1樓後方有增建(磚造,經地政編為1369臨建號);依據民國115年3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建物為本國式磚造,2層樓房之第1、2層及增建;濱二路60號建物有增建物,有部分破損及漏水狀況,整體屋況差;勘估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拍定後點交184建號
現況 會同地政人員履勘,一樓前後有增建,已出租給兆基管理顧問(股)公司,租期自民國(下同)110年8月5日至113年8月4日,在場人張OO並提出租約影本;二樓後陽台為增建,並已出租給大為律師事務所,租期自107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在場人游OO並提出租約影本;三樓後陽台為增建,並已出租給衡昱電商(股)公司,租期自111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另自112年11月1日起未定書面租約,雙方改為口頭續約,在場人陳OO並提出租約影本;四樓為空屋,屋內面積均為增建;本建物為透天厝,各樓層有獨立出入口,有逃生梯及電梯可供使用;另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再次履勘,其中三樓、四樓已空置;二樓仍由上開公司及事務所承租中;二樓於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但於查封後租期現已屆滿,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之祖父在場,稱標的物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本件標的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8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9地號土地部分為竹輪電動車營運總部占用,中間並有道路穿越;841地號土地部分為竹輪電動車營運總部占用;另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查封履勘時,第三人劉森林稱535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劉秋景使用,出租予他人;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上除535建號外另有其他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僅就219、841地號土地及535建號建物拍賣,除535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70地號土地上為房屋占用(湖內區中山路2段334巷8號);嗣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母稱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居住使用,建物有壁癌且會漏水;本件126地號土地與1161建號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建物總面積為256.15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面積5.2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72地號;12.0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310地號,第一層雨遮面積2.1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26地號;9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71地號;10.5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317地號,第一層騎樓面積1.2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71地號;3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310地號,第
現況 依估價報告書及查封筆錄記載,拍賣建物為磚造、鋼鐵造(輕鋼架),總樓層為一樓之透天厝,建物維護狀況普通,經檢視屋況,內部有壁癌無明顯受損情形,據第三人傅O卿稱拍賣建物無人居住,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
現況 本件387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自理;387地號為共有人使用;216棟次現為債務人家屬居住,拍定後點交
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新北市 | 220 | 404 | 80 | -21% | 1.07 |
| 台中市 | 187 | 313 | 65 | -22% | 1.05 |
| 台南市 | 168 | 315 | 32 | -41% | 1.02 |
| 高雄市 | 166 | 309 | 43 | -40% | 1.05 |
| 台北市 | 164 | 251 | 57 | -19% | 1.07 |
| 桃園市 | 125 | 183 | 56 | -24% | 1.06 |
| 基隆市 | 90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屏東縣 | 84 | 184 | 0 | 樣本少 | 1.05 |
| 彰化縣 | 78 | 260 | 26 | -40% | 1.04 |
| 新竹縣 | 63 | 68 | 8 | -32% | 1.04 |
| 苗栗縣 | 53 | 80 | 6 | -26% | 1.00 |
| 嘉義縣 | 50 | 114 | 10 | -40% | 1.04 |
| 宜蘭縣 | 49 | 71 | 0 | 樣本少 | 1.01 |
| 新竹市 | 45 | 59 | 10 | -21% | 1.06 |
| 花蓮縣 | 45 | 102 | 13 | -47% | 1.02 |
| 南投縣 | 34 | 153 | 0 | 樣本少 | 1.02 |
| 嘉義市 | 33 | 31 | 0 | 樣本少 | 1.06 |
| 雲林縣 | 30 | 132 | 6 | -36% | 1.01 |
| 台東縣 | 13 | 199 | 4 | 樣本少 | 1.06 |
| 金門縣 | 10 | 6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3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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