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基地所有權人林○○占有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即同段1406地號土地為第三人林○○所有,且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拍定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基地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暫編13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棟,現場為鐵架蓋鐵皮屋(無門牌號碼),該暫編13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之第三人林秀蓁所有的屏東縣屏東市古松段244地號土地及國有地屏東縣屏東市古松段337地號土地均不在拍賣範圍內,上開暫編13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現由第三人黃鉦富承租作為加工廠使用,租期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本件拍賣土地上,本件拍賣建物無人居住使用,且通往建物之入口已封閉;本件拍賣,拍定後除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為共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坐落南山段198地號土地,為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向枋寮鄉公所承租,租期為民國113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之親戚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土地有1棟門牌號碼屏東縣萬丹鄉新鐘路7巷58號建物占用,其餘為空地,據債權人陳該建物目前由債務人鄭國卿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房屋目前由債務人占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675-1地號土地及暫154建號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暫104建號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占有使用;675-1地號土地及暫154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暫10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本件675-1地號土地及暫154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宏驊開發有限公司承租使用,租賃時間為民國108年4月30日至128年4月30日,租金每月新台幣1萬元
現況 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共同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現類似廠房或倉庫使用,內部有育苗池,其餘包括有圍牆、冷凍冷藏庫、深水井等設施;建物除坐落債務人所有銀放索段981地號土地(因有拍賣無實益,不在拍賣範圍)外,占用鄰地同段971地號土地0.18平方公尺、979地號土地1.35平方公尺、980地號土地6.33平方公尺、982地號土地0.27平方公尺、984地號0.03平方公尺;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坐落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據鄰人稱已有半年之久,無人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建物主要坐落437地號土地,少部分使用438地號(建物一樓使用面積2.77平方公尺、;三樓各使用7.37平方公尺);坐落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
現況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之應有部分,房屋現由債務人祖母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實際占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另暫534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鄰地恆東段114-4、127、144-4、144-5地號土地,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房屋目前無人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拍賣建物除坐落本件拍賣土地外,尚占用鄰地100地號土地,第一層占用78.54平方公尺、第二層、第三層各占用32.72平方公尺;鄰地共有人之一表示未與債務人有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拍定後占用部分,恐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房屋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除房屋及其占用基地部分點交之外,其餘土地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本件建物佔用高樹鄉南華段554、373地號土地係國有土地,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交通部公路局南區養護工程分局陳報,土地上建物未與其訂有租賃契約,其亦未提供無償使用借貸,且南華段554、373地號土地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目前為共有人出租於第三人郭○○,租期為民國115年1月至118年1月,月租金新臺幣1萬2千元,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溫室及其內之動產,為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為空屋,土地其他部分為空地,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552.553.554土地使用分區均係變更南州都市計畫(包括崁頂鄉園寮村)(第三次通盤檢討)(91.11.26)道路用地,符合都市計畫法為公共設施保留地、550.551.555地號土地為同計畫住宅區
現況 本標別拍賣標的現非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拍賣之建物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二)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上有本標別拍賣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及增建部分、鐵皮車棚、外圍圍牆及電動柵門坐落,外牆門口掛有近海岸胡椒蝦之招牌,非債務人經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現有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73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係塩埔漁港特定區(77.3.24)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目前非由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385.386.387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號34建物坐落於地號401.402土地上,據債權人陳報現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標別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114年10月29日筆錄所載,無人應門,使用狀況不明,嗣後另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枋寮分局於115年2月13日查訪,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為債務人之親屬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房屋目前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本件建物部分佔用惠農段792地號土地,占有關係不明,且惠農段792地號土地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無人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268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為社區共用道路,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標的,現況由第三人承租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債務人與第三人就本件建物之租賃契約有如下記載,租賃期間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124年2月3日止,每月應繳納租金新台幣12,000元,押租金為24,000元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二建物相連且有一後門相通,坐落拍賣之728地號土地上,部分占用鄰地,現由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拍賣之729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使用,與728地號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標別拍賣之建物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又占用鄰地部分,其占有法律關係不明,且727地號土地亦非本次拍賣範圍,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部分坐落於拍賣土地上,據債權人陳報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土地上另有其他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除拍賣建物及其坐落基地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本件拍賣建物對拍賣土地外之土地使用權源不明,如為無權占有,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為債務人家屬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2)「 住一」第一種住宅區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建物為宮廟,坐落於拍賣之746地號土地上,743地號、744地號土地為道路使用,745地號土地為空地,上有圍牆、鋼鐵門、金爐,除拍賣建物及坐落之土地不點交外,其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標別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26-11地號土地,其上有同為拍賣標的之954、958建號建物及其他非為拍賣標的之數層建物而為集合(居)式住宅,又954、958建號建物分別位居1、2樓,且外部各有附表備考欄所示之增建,內部則已打通而設有內梯連接,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承受、應買)後點交;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2)之第一種住宅區(附帶條件十六: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相連,1078地號土地上有本件拍賣之建物坐落,其餘土地部分係道路、部分有第三人所有建物坐落;本件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二)土地共有人
現況 該暫編87建號之未保存登記建物大部分面積坐落於第三人吳育涵、吳育薰所有之土地上(即屏東縣竹田鄉;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
現況 據債權人之代理人陳稱係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均係東港都市計畫(63.06.01)住宅區;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
現況 本件拍賣之511建號建築物坐落於本件拍賣之28地號土地上,該建號位於2樓空間,原規劃作為商場攤位,但因為商場已關閉無營業,且進入1、2樓入口已封閉、無法進入商場,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現況 本件拍賣之牡丹路段98建號(門牌:丹路一巷32之1號),依據查封筆錄記載為大門深鎖,使用現況不明,又屏東縣獅子鄉牡丹路段783地號土地上另有第三人之鐵皮建物(丹路一巷36號)占用部分土地,故本件土地及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拍賣之牡丹路段98建號(門牌:丹路一巷32之1號),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目前為共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1364地號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368地號為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由第三人即債務人親屬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243-12地號土地為438建號建物之基地,438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243-3地號土地為屋前巷道,242地號土地為屋旁空地;除243-3地號土地外,其餘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土地均為恆春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242地號為人行步道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與家屬自行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據債權人、債務人陳報本件房屋目前無人住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建物目前由一零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作為倉庫使用,租期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125年11月30日,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之標的據債權人陳報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照),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僅拍賣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不包括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所坐落之基地即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該建物係占用第三人陳德茂所有之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依據卷內筆錄記載119建號建築物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建物之現況點交;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與建物基地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原同屬第三人陳德茂一人所有,其後將本件拍賣建物處分贈與本件債務人陳德瑞,然768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陳德茂具狀陳述本件拍賣建物無占有基地之法律權源,拍定後拍定人與基地所有人間就本件拍賣建物坐落基地範圍成立之法律關係,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本件拍賣之暫編145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是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之三樓增建部分及陽台、前鐵皮雨棚、後鐵皮雨棚等增建部分,均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經本院職權向東港地政調取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之異動索引表(有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之記載),確認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前所有權人為陳德茂,其後於民國110年12月10日贈與本件債務人陳德瑞,據此可知本件拍賣之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119建號建築物與建物基地屏東縣林邊鄉富田段768地號土地,原同屬第三人陳德茂一人所有,其後將建物處分贈與債務人陳德瑞;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
現況 本件拍賣之1106建號建築物,其中增建部分係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屏東縣屏東市溝美段828-16、824-36地號等2筆土地均為第一種住宅區(變更屏東都市計劃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業設施(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集貨及包裝場所),現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目前為共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第一層占用鄰地316地號土地7.91平方公尺、321地號土地2.49平方公尺;第二層占用321地號土地0.59平方公尺、323地號土地1.51平方公尺;使用分區:住宅區;占用鄰地部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782-1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社區道路,拍定不點交;使用分區:「住一」第一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母親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37地號土地及其上226建號建物,依執行筆錄所載,係由債務人潘金星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經債務人潘金星同意後入內查看,建物二樓有壁癌且天花板有部分剝落,三樓地板皆是砂石呈現未完工狀態;惟債務人潘金星嗣已死亡,向警局函查後其回復上開建物應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本件係拍賣上開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債務人已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不點交;本件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現況 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之父母居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作為工作室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
現況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建物拍賣範圍,包含一樓屋後增建鐵架蓋鐵皮、頂樓增建鐵架鐵皮;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暫128建號建物,其所座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該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另按本院他案(114年度司執16152)之前當時的調查結果,建物外部上,未有懸掛門牌而僅掛有「屏東縣塩埔鄉4280房屋稅籍牌」,建物內部裹,屋頂已經部分坍塌而會漏水,且存有壁癌,地板亦有損壞之情形,又經在場之債務人弟弟表示,建物結構已非常老舊,地震來時恐會倒塌,使用情形則無人居住,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按現況點交;本件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居住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且建物坐落之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拍賣暫274建號建物,該建物坐落之219地號、220地號及221地號土地均係第三人分別所有且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現況 本件拍賣之1301建號建築物含共有部分即同段1340建號(含停車位編號16號,1532.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67/10000),且其建物登記謄本標示部之其他登記事項記載,主要用途:本共有部分之項目有管委會使用空間,消防發電機室,安全梯,無障礙昇降機,電信室,機電設備空間,停車空間及樓梯間等八項;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建物目前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惟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應為大樓內之攤位,目前閒置,無人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使用分區:都市計畫商業區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現由承租人謝○○居住使用,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屬不定期租賃;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第三人「公號:張新鳳」所有土地,基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現況 本件土地上 之暫41建物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地上作物亦由債務人種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建物應有部分,現況為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坐落土地債務人為共有人,惟土地因有拍賣無實益,不在拍賣範圍;坐落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屏東縣竹田鄉美崙段1149地號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另共有人若主張優購,須就屏東縣竹田鄉美崙段1149地號土地與其上暫編219建號未保存登記建築物一同合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請應買人與共有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於拍賣土地上,現為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建物,部分占用129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其占有法律關係不明,其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及相關程序,請拍定人自理;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係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屏東縣佳冬鄉石光段1312、1315、1316地號均為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拍賣土地上,未臨路,須經他人土地通行,土地上有種植作物(檳榔、雞蛋花、樟樹),上已興建農舍,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建物現為空屋,拍定後點交;(二)應買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88年12月03日」,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請求分割時之上開限制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目前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為屏東縣,經查詢上開土地為殯葬用地,縣府表示建物為無權占有使用;坐落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殯葬用地
現況 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為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297、298地號土地為現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305、298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3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屋前道路,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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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本站是公開資料的整理與分析,非投資建議,不推銷、不仲介、不代標。本站不是賣方,與法院、行政執行署及債權人無關,不收任何佣金。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