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五樓通往增建部分之樓梯牆壁有輕微剝落,鋼筋有部分外露;另實際債務人李O倫具狀稱如有下大雨時,5樓室內天花板會因滲水而產生漏水積水等;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24及4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已建築開發密集地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7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504096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21、24、47地號土地,係78使字第1892號使用執照(76建字第964號建造執照)(即本件拍賣建號建物之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8年12月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0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12495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115年3月11日勘驗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請求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開鎖入內,管理員陪同在側,鎖匠表示為電子鎖無法開啟,須破壞鎖心,管理員表示未有增建,為債務人獨自居住;債權人於115年4月15日陳報其已於115年4月9日偕同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赴執行標的處進行調查房屋使用現況調查,經查在場社區物業管理人員表示該房屋為債務人自行使用,且無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另美麗殿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15年4月28日陳報債務人就執行不動產配有三座停車位,分別為地下二樓118號、119號、120號,目前僅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並無租用或借用
現況 135、暫編232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206、20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35、暫編2324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滲漏水之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1〜38建號建物於本院109年司執全字第423號假扣押案件及110年司執字第128012號執行案件查封履勘時,均係出租予第三人烏來泰雅有限公司使用,經營『烏來泰雅那魯灣溫泉渡假飯店』,32號及33號之各樓層均打通使用,頂樓有增建,1至6樓均為飯店大廳、房間、會議室等設施,共用1樓大門出入,屋內電梯可從1樓至5樓,門牌33號位於偏北之一側,經本案114年2月19日現場履勘時,大樓之門牌已拆除,已無營運,現無人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增建部分占用他人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拍賣標的67、69建號建物為門牌33號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另參酌本院109年司執字第104053號拍賣公告所示,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稱本件係由第三人烏來泰雅有限公司與烏來區公所簽訂基地租賃契約,租約期間為106年3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承租地號為975、976、942-2、942-3、975-1地號等5筆,第三人公司尚有租金38萬元5,270元尚未繳清,且稱拍定人拍定後須作為觀光遊憩使用,並繳清原租約人所積欠租金即可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第24條、第25條規定依原條件繼受土地租約,倘拍定人非繼續經營原核准之開發事業類別或原目的事業主管機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5月6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姊姊易佩臻在場表示,系爭建物目前由其3姊弟居住使用,無出借或出租他人;目前廁所公用管線有漏水,已通知管委會,目前待維修;房屋另一間廁所有壁癌,無其他嚴重漏水之情形
現況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至現場查封、鑑價,經在場人劉瑞發稱房屋係由相對人全體使用居住,無增建,無分管停車位;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經在場人稱無該等情事;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廚房天花板油漆剝落及潮濕有壁癌、房間亦有壁癌,住家使用;市場及學校接近性:鄰近市場、瑞芳高工等另附近之公共設施計有農會、郵局、鄰里公園等,生活機能及居住品良好;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739、820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17日及同年5月15日現場查封、執行時,債務人兒子林○平在場稱,73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據地政人員表示,前、後陽台均有增建(即8204建號建物),與739建號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5年6月5日函覆: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至現場查封時履勘,會同管區警員、鎖匠到場,債務人在場稱,系封建物為自己居住使用,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客廳天花板有部分漏水,後陽台作為廚房之使用;另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員山子小段(下同)4-9地號位於標的所在之『達樂花園別墅社區』內,部分為社區警衞室、社區前方之人行道、花圃及門牌新北市瑞芳區員山小路3-9號前之庭院,以上均有使用系爭土地」等語;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依新北市政府警員局瑞芳分局於115年3月19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52605809號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載明:在場人即債務人稱無上開情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115年3月26日測量時,在場人吳鴻裕表示房屋為其個人居住,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本建物無增建,在場人稱5樓內無通往頂樓之內梯;本件因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陳報有頂樓加蓋情形,故不將頂樓任何增建可能物列為拍賣標的;本件查封前之使用人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債權人未查報查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現況 115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鄭國慶不在場,亦無人應門,地政人員表示自外觀檢視本建物無增建;另第三人即承租人黃國峰嗣後陳報本建物由債務人鄭國慶出租予其使用,租賃期間114年10月1日至116年10月1日;本件不動產於查封前即存在租賃關係,拍定後不點交;債權人查報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另第三人即承租人黃國峰陳報本建物內無夾層
現況 第三人吳○龍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故拍定後點交;惟倘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據前案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執行時,經入內檢視,5332建號建物隔了8間房,在場鄰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且似有出租予他人;又債權人陽信銀行於115年3月16日具狀陳報,據債務人表示,其將5332建號建物分隔數房間分別出租予不同人,其中一部分出租予第三人吳○龍,租期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並提出租約為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5年1月23日函覆,113年2月1日曾受理本件拍賣標的址之火警案件,現場為分租套房,於2號房臥室西南側起火,因消防局人員立即出水撲滅,火勢未延燒,亦無人員傷亡
現況 系封建物內無水電,左側陽台改為室內和室、右側改為房間,僅留部分陽台使用,現場均遺留桌椅及雜物,另管理委員在場稱:「無固定之停車位,車位每月抽籤一次;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回覆經該分局查詢均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該址並非列管之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部分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4年10月13日現場查封、勘測時,經開鎖入內檢視房屋內部天花板已部分掉落,顯久無人居;其占用729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12月1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86449號函復稱,如6622建號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
現況 115年1月8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導往現場,債務人不在場,標的目前由債務人大伯黃0來居住,本標的含車位位於b1編號32,為機械性車位,由黃0來自行停放使用,地政人員測量後無增建,惟現實狀況如何;前案筆錄提及本標的因地震緣故牆壁及廚房磁磚略有裂痕,環顧室內無明顯漏水痕跡,請應買人注意;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現況 5493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1月8日、同年8月6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物品雜亂,顯無整理,久無人使用或居住痕跡;地政人員稱,5358建號建物係作為停車場使用,並經詢管委會,編號232號之停車位登記使用人為債務人,且債務人有欠繳管理費
現況 民國112年8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股東在場稱105建號建物係債務人做廠房使用,為鐵皮屋頂,內部放置機具及貨品,114年3月26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457建號為債務人搭建,目前為債權人做工廠使用,為綠色鐵皮建物;105建號、457建號建物占用286地號、287地號土地,據土地所有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稱係無償供債務人使用土地,拍定後即不同意土地再供他人無償使用,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恐有無權占有拆遷問題,請應買人留意;45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位於105建號建物旁,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1085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114年司執字010840號 財產所有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106 新北市淡水區興仁段291地號--------------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4段492號加強磚造 1 層樓房第1層: 114.75騎樓: 52.50走廊: 40.50合計: 207.75全部 1,190,000元備考2 458 新北市淡水區興仁段291地號--------------新北市淡水
現況 其上第二層為債務人提供第三人作為咖啡廳使用,據債務人稱有訂定租賃契約,惟現場並無提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除不確定是否為海沙屋,其餘則表示無上開情事;依臺陽股份有限公司就新北市瑞芳區汽車路7之3號座落土地,與該公司簽訂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蘇○輝先生,本件債務人就上開建物座落土地,未曾與本公司有租賃契約關係等語;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4月2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5365號函略載:新北市瑞芳區汽車路7之3號,查未登記查封建物地址/號,本大隊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等語
現況 債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5月21日補充陳報,458建號建物係106建號建物之頂樓增建,該增建部分與106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亦有獨立出入口;106建號、458建號建物占用291地號土地,據土地所有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稱土地係無償供債務人使用,且建物拍定後,其土地即不再提供他人使用,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恐有無權占有拆遷問題,請應買人留意;45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為106建號之頂層增建,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1085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
現況 本件暫編1364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現建物無人居住、屋內尚有生活用品;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就暫編1364建號其上尚有2、3、4樓,債務人稱其與其他所有權人約定由其使用1樓且有共用樓梯,惟其他樓層非本次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本建物總面積為38.2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659地號
現況 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813建號建物為其自己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房屋頂樓有增建,亦為其自己使用,可由公共樓梯出入,與813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但係共用水電錶;813建號房屋內部有漏水問題;115年1月9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屋內有壁癌,且有鋼筋外露之情形;經地政人員測量確認,813建號建物之前陽台部分有增建,廚房部分有外推增建,頂樓平台亦有鐵皮增建;債務人稱增建物之內部物品均為債務人所有,目前作為儲物空間使用
現況 172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691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1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許珮維在場表示,1723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且已斷水斷電;目前屋內留存之物為先前居住時所留下,均已不需要了,未來如有拍定,願意自行將房屋鑰匙交付新屋主;1723建號建物有配附編號33號之機械式停車位,無人使用,且無出租、出借之情事
現況 本件114.9.22查封時,債權人稱房屋現為空屋,客廳近梯間有漏水,無影響交易情事,有內梯通往頂層,頂層接5樓用電(嗣債權人陳報查封筆錄誤載為接4樓用電),目前斷水斷電,頂層係加蓋鴿舍,通過鴿舍可走外梯往梯間,拍賣後點交;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9.29無受理情形;本件新北市工務局函覆,73及73-1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1989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385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樂利段366建物,領有72使字第1989號使用執照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8月2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共有人之一高莉青在場表示,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
現況 542建號債務人法代在場,經現場檢視,目前堆放雜物,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349地號,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松林路路燈編號148523號燈桿東側約5公尺之道路及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部分保安保護區部分第一種住宅區;356地號位於上開燈桿西方約43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屬保安保護區;358地號位於上開燈桿西方約67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
現況 本件109.3.5查封時,該5筆建號由第三人00幼兒園使用,員工表示由李正豐向共有人承租;114.10.20履勘時,經債權人導往現場,債務人不在場,無幼兒園使用,該5筆建號使用情形僅其餘五分之四共有人間口頭約定一特定範圍予債務人李正豐,未獲李正豐同意,無書面分管協議,現就上開範圍有債務人李正豐3台車輛停放,天花板有漏水情形,本院未就該分管協議之存在、內容及效力為實體認定;本件拍賣建物占用板橋區大庭段161地號,經本院函詢板橋地政,5筆建物是否需與161地號併同移轉,始無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民法第799條第5項;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建立資料庫,礙難提供資料;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10.21,無受理火災案件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標的門首,有查封筆錄、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可稽;嗣於執行測量增建時,第一次測量增建,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員警、地政人員、鎖匠到場,無人應門,於員警在場時由鎖匠開鎖,惟鎖匠表示無法以不破壞門鎖方式開鎖,地政人員表示需進屋內始能測量,而擇期再執行測量;第二次執行測量,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員警、地政人員、鎖匠到場,無人應門,經到場員警敲門並對屋內告知如不開門即換鎖進入屋內,仍無人應門,地政人員稱須進入屋內始能測量,故在員警在場下,由鎖匠以破壞門鎖方式開門,屋內雜物甚多,經地政人員測量該屋平面及夾層為增建,測量完後,命鎖匠換鎖,並將門回復原狀,鑰匙交由派出所保管;依鑑定報告及本院函詢相關機關,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據地政人員指稱64-1地號位於板橋區民族路276巷7號前方未登記建物占用,7號建物僅登記位於64地號上;內梯通往4樓1房1廁1露台(與5號相通),4樓與5號4樓相通,4樓天花板有漏水壁癌,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2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52215512號函可考;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5年6月1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稱為自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無非自然死亡資料;無地震受損、海砂屋等資料
現況 1344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施○玲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經入內檢視房屋有漏水情形,窗台如遇降雨,雨水會噴撒進屋內,房屋漏水有部分已安裝明管解決,牆壁有幾處些微龜裂痕跡;依債務人及第三人陳報標的原係與第三人施○玲共有,為婆媳關係,第三人持有部分經前案拍賣後由債務人供其居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9月2日新北工建字第1151742700號函復,1559地號土地係71汐使字第1816號使用執照(69汐建字第301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係債務人本人與家人居住使用,本件標的為透天厝,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經擇期測量,1、2、3樓均有增建(3樓為頂樓增建之未登記建物);現場內有住居使用之家具、衣物、雜物等物品堆放,物品甚多,有債權人陳報之查封現場照片在卷可考;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2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52215512號函可考;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現況 29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民國115年4月7日查封筆錄及115年5月13日債權人陳報狀記載,經債權人向社區管理員確認,296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劉凱方占有使用,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959元,自115年1月起至今共欠繳11,836元,債務人有一個位於B1編號278之平面機車停車位,以及一個位於B3編號56之平面汽車停車位
現況 ⑴ 本件拍賣標的788建號建物據本院114年8月5日查封時在場債務人姊姊劉乂廑稱與24號之1、24號之2打通,現由其與父親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就788建號建物無訂定租賃契約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本院115年3月17日再次前往履勘,屋內裝潢拆除呈現裝修狀態無人居住;另依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向本院陳報,本件標的並無配賦、登記或使用任何汽車停車位;⑶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13日新北消指字第1142050624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10月8日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10月30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39367號函覆,派人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0月14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051190號函覆,無相關資料可稽,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30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之配偶陳○靜在場稱,302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債權人之兄)及其母親劉曾○珠居住使用;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函覆,於114年1月1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之火警案件,現場為為炊事不慎,燃燒範圍侷限於該址廚房並未延燒,且無人員傷亡;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5年3月19日函覆,經現場調查,在場人劉曾○珠表示,上開火災受損之部分,已完整修繕
現況 105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7月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1059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因地震致牆壁有些微裂痕
現況 115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0建號建物第一層門上之玻璃已被破壞,第二層門之鎖頭亦已破壞,經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其詢問管理員稱,門上玻璃及鎖頭被破壞,係因之前屋內曾有人摔倒,經消防局派員至現場破門救援所致,且該建物目前無人居住等語
現況 8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86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作為花圃、人行步道使用;又社區依管理員表示,838建號建物目前出租予他人使用,且有2個位於B3編號4、5號之停車位,4號未停放車輛,5號停放3輛機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6月10日函覆,838建號建物現為陳○蓮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租期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25日止;因上開租約已屆期,不得新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依鑑定報告及函詢相關機關,本件建物未曾受理火災、無凶宅相關事項可供查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等相關資料等情
現況 91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86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作為花圃、人行步道使用;115年8月14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無人居住,為空屋,無任何物品,屋況良好,已斷水斷電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07年5月2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稱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5年5月5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公司法代在場,據稱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216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姊姊曹欣軒稱現由其與母親居住,據債權人陳報稱係基於使用借貸關係無償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函詢相關機關,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5年8月3日未受理火災案件,未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即評估之紀錄,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8月5日新北消指字第1151530641號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8月6日新北工建字第1151530608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5年8月2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54042646號函可佐
現況 新北市永和區忠孝街19號未登記建物由第三人楊○○居住使用,1樓1房1和室1廁2廳,2樓2房,全室天花板漏水多處,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甲標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信託委託人即實質債務人劉興忠到場稱鑰匙在仲介處,經聯繫仲介,先行導往B1車位66、B2車位5、6,均為平面車位,查封時未使用;系址1、2樓前半部至2號櫃台為債權人陽信商銀之產權,出租予債權人陽信商銀時將與後半部連接之牆、內梯打掉及連結與作3號櫃台與金庫(占用第三人處所,非本件標的),內梯至2樓,2樓前半部由債權人陽信商銀隔成3間辦公室,1、2樓3號以後產權為劉興忠之兄即第三人劉興洲所有,因債權人陽信商銀並未於退租後清理掉金庫,目前第三人劉興洲未點交及另案訴訟中;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本件乙標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債務人在場,系址1樓3房2廁1廳1廚及後陽台,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現由債務人及妻子自住;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43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吳聲佑稱現由其承租居住中,租賃期間自113年12月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惟未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2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42630292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25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5年1月14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59556號函覆,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1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64415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層係其侄子林○平(建物共有人之一)居住使用,第三層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建物各層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表示第三層有嚴重漏水,故有在上面再蓋一層屋頂防漏水,但還是有漏水情形;5984建號建物坐落1071、1071-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598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14日函覆: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
現況 114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楊○儀稱,其為債務人女兒,1402、1410建號建物內部打通,僅有一個出入口,現為其自住,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700元,自114年9月起未繳納管理費,目前積欠4期管理費共10,800元;另有一個位於B2編號48號之停車位,無出租他人,清潔費每月約500元,目前積欠4期清潔費;房屋有嚴重漏水,且曾發生電線走火,復經修繕;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
現況 2549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均按現狀點交;239建號一層及二層拍定後不點交,1291地號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不動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民國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239建號、264建號,及114年4月16日現場執行265建號勘測時,第三人張○婷即債務人葉俊宏配偶及債務人奶奶在場稱239建號一層出租予建設公司作員工宿舍,二層出租予普照寺尼姑,三層未出租,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265建號位於主建物即239建號1樓後方,做為廚房使用,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264建號為獨立建築物,係債務人葉俊宏做營業使用,堆放園藝之物品,經入內檢視,現場堆放機具及泥土;114年7月23日現場查封1293地號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公埔子30之3號建物東南方,上有貨櫃及機具占用,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池塘;上開貨櫃及機具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264建號、265建號係未登記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4月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51945號及114年7月3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68248號函示,264建號建物及265建號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鎖匠開門後,1094建號建物現正裝潢中,無人居住使用,建物內尚無家具;19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旅館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1094建號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民國114年10月2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弟弟在場稱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846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1285建號拍定後點交;4598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原由第三人承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於第二拍時已屆期,是以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本件標的於本院履勘測量增建時原未見債務人,後疑為債務人返家,並與債權人代理人發生爭執後即入內關門;本院後再會同警員及債權人現場確認使用情形,亦未見債務人,惟建物內有債務人之信件,且經同棟鄰居表示標的建物由債務人1人自住,當日早上有見債務人出門;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標的3086建號為增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表示,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將依相關建管法令予以處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現況 本院於查封時,承租之第三人表示5樓客廳及房間牆壁有壁癌,且下雨時房間會漏水;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本件標的於本院114年9月23日查封時,標的建物由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內有眾多辦公設備(如多台影印機、印表機及其他設備),租期至114年12月31日,雖其後債務人提出新租約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惟新租約於本院查封後始簽訂,故拍定後點交;標的3201建號為增建,倘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據歷次及115年3月26日之查封筆錄,屋內有神明廳供奉神明,無祖先牌位,有放置家具,債權人查稱現由債務人後母居住使用,並表示有嚴重漏水情形;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
現況 民國114年8月27日現場執行時,相對人不在場,聲請人稱現由柏君人力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依其所提租賃契約,租賃期間業於114年10月31日屆滿,承租人已搬遷騰空;969地號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無權占用非屬兩造所有之413、415地號公有地(占用面積:7.41平方公尺),前開土地非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兩造、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註:屋齡老舊,四周牆壁有潮濕發黴及油漆剝落);714建號拍定後點交;1018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現況 117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債權人、在場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1月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28地號位於板橋後埔福德宮前之空地,其上有介壽段1979建號(建物謄本載門牌館前東路96、98號公共設施)占用」;現場為自助桌遊營業場所,經詢問其他店家,已無營業,除前開營業場所大門外,另有兩個大門;復據警局函復稱該址原經營24小時桌遊,惟大門深鎖,經訪問同址1樓住戶表示,該址目前係空屋狀態,無人居住使用;928、954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周○鋒應門稱現為其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為其姪子,無租約;標的格局2房1廁1廚,客廳有神明廳,並有供奉祖先牌位,屋內有堆置大量回收物品,無漏水,一間房間有壁癌;復據地政人員指稱前後陽台有增建,另1161地號土地現況為水泥空地,位於建物南方約18公尺處;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本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15年5月6日新北瑞地登字第1156084051號函檢附案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之未登記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
現況 344地號、346地號、673建號、145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其女兒在場陳稱目前房屋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344地號、346地號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風景區;1452建號即增建部分與屋內相通,由後方廚房相連,有獨立出入口,拍定後點交;36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有門牌號碼新店區五峰路63巷8弄94號建物部分坐落,含建物西側與南側之增建部分及西側之雜木林與階梯,上開建物不在拍定範圍,占有權源不明,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按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1452建號建物部分占用臨地,且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98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86、98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員稱,989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積欠管理費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權人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有鐵皮搭建,且據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顯示,房子內部牆壁有剝落情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如有不點交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檢具相關資料陳報到院
現況 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自稱為債務人姑姑郭○市在場表示,7421建號建物現由其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未定租期,租金不明,亦未訂立書面契約
現況 3971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1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屬自住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在場,再經員警查訪,房子出租於郭 ◯◯ 在居住使用,第三人查封前已基於租賃有權占有,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485建號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居住,經目視現場無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5870建號由債務人無償提供予其家屬使用,未訂定租約,5870建號拍定後點交;一樓共有四個車位,包含在建物的公設內,債務人係使用一樓進入後左手邊第3個停車位,惟查無書面分管契約,債務人稱向前屋主取得時便沿用下來,車位實際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爾後經債權人會同警局查訪所示,房子目前是債務人在居住使用,沒增建,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如有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具狀陳報到院卓處
現況 8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8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12月12日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函復,該戶目前為空戶,無人居住;114年12月16日債權人陳報,大樓管理員表示,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中
現況 1037、519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0年3月9日、113年7月9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郭○錩(債務人兒子)在場稱,1037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作為儲藏物品之用,平時未居住於此,建物疑似為海砂屋,有潮濕、木頭有膨脹狀況;經入內檢視,頂樓有增建(即5196建號建物),與1037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增建部分有衛浴設備,內部堆滿雜物;依本院107年度士簡字第1433號、108年度簡上字第210號判決所載,因本件拍賣標的陽台樓板無防水功能,致1樓房屋天花板有漏水、壁癌等情,經1樓住戶即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修復漏水;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8月23日函覆:5196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另經債權人會同員警查訪,目前無人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部分成福二段373、386建號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如有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拍賣期日1日前檢具資料具狀陳報到院
現況 362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民國114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3623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5年8月4日函覆,經詢問社區總經理,稱36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居住,編號95號停車位有第三人之車輛停放,社區無相關登記資料,又該社區之67號22樓及地下四樓曾有火災情形;經查,上開第三人為債務人配偶
現況 本件於現場查封程序,據原屋主在場稱,標的物為其自住,有因地震造成部分裂痕;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屋內堆滿雜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如有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拍賣期日1日前檢具資料具狀陳報到院
現況 本件於現場查封程序時,據在場人即房屋信託委託人之配偶在場自稱,其為本件拍賣標的物之承租人,另有兩名租客承租,惟所出示之租約封面之出租人非本案所有人,與本案並無關連;嗣後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蘆洲分局警員現場實地訪查,僅陳報現由上開在場人承租,承租期間至115年12月31日,後續經本院催告債務人或第三人均未向本院陳報租約或陳報有合法占有使用權源,亦未提出任何書面契約佐證,或陳報第三人之姓名、關係等,是本件難認非債務人、實質債務人占有中,是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其餘依在場人自述、鑑定報告及本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21186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於原建物之外推之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應買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及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202建號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屋內一樓前方空間作為車位使用,二樓設有神龕,並陳稱除部分牆面有壁癌情形外,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點交;4149建號為一至五樓增建部分,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2月25日新北拆建二字第1152206023號函列為違章建築,爰依法令予以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大樓管理員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債務人自住,已積欠多期管理費,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同使用部分406、408建號因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如有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具狀陳報到院卓處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債務人及其妻、姪子在居住使用,房子有漏水,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如有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檢具資料具狀陳報到院
現況 本件於現場測量程序時,據在場人即承租人稱,目前標的物由共有人之一出租他人作為宮廟使用(虛空無極金殿),頂樓增建則作為倉庫使用;標的物以每月租金4000元出租,無書面契約,恐有未約定租賃期間之情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評估是否有民法第425條之情形;另依據共有人之;承租人在場稱,本件原本整間都有漏水問題,經處理後目前僅剩廁所有漏水;其餘依在場人在場所述及本院函查、鑑定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王○○在場陳稱伊為租客,並自114年8月1日起承租兩年,為;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918地號、489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派員查訪,據在場第三人稱房屋現由債務人持有並無人居住,且未有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拍定後點交;917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新北市深坑區翠谷街85號前東側空地,供489建號大樓出入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於現場查封、測量程序時,現場為空屋無人使用,其中;四樓有明顯壁癌及嚴重漏水情形,二樓僅有外梯可進行通行;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又本件共有人之一主張,因本件拍賣標的物有嚴重傾斜之情形,而其為本件拍賣標的隔壁(即144巷7號)之所有權人,其業已提起訴訟請求重大修復、補強,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931號排除侵害事件受理在案,應買人應審慎評估此情形,且拍定後可能須繼受上開訴訟事件判決之結果並負擔義務;本件依在場人即共有人在場所述及本院函查、鑑定報告所載,該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7655、7656、7657、765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據地政人員稱,為各樓層外推之增建,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稱如屬違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於現場測量程序,據社區管理員稱,原所有權人往生後即無人出入,且無停車位;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本件依本院函查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於假扣押查封程序及履勘程序,據在場人即債務人之母及共有人之一於現場稱,拍賣標的物有兩個停車位,債務人目前居住國外,並未居住於此;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依據在場人自述及本院函查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弟弟連○貴(共有人之一)在場稱,137建號建物之1樓現由其居住使用,2樓有神明廳及堆放雜物,2樓牆壁及天花板多處有壁癌;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祖母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伊與債務人在居住使用,並稱有漏水、天花板有壁癌,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如有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具狀陳報到院
現況 1231建號、1232建號、4756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5年3月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權人阿姨黃○梅在場稱1231建號(下稱1樓)係由債權人同意由遠房親戚短期借住,1232建號(下稱2樓)由債權人同意其兄及其姪子長期借住;2樓可由外部樓梯及1樓內部樓梯出入,1樓內部樓梯暫時關閉,1樓天花板有陳舊漏水痕跡,2樓天花板已重新粉刷,僅有極小部分漏水痕跡,4756建號(下稱3樓)係未登記建物,可由2樓共用樓梯通往3樓,第三人稱因2樓漏水始加蓋鐵皮,曾聽說有海砂屋情形,惟加蓋後已無漏水;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1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52214096號函復稱,如4756建號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本件係變價分割遺產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
現況 761建物拍定後點交;115年7月15日現場調查時,社區管理室人員稱建物已無人承租,經入內檢視現場空置,已停水,未停電,部分無油漆之天花板有漏水痕跡
現況 現場查封時據管委會陳稱建物目前作為倉庫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共有部分安溪段4325、4326建號此部分因係屬建物共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如有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拍賣期日1日前檢具資料具狀陳報到院;113年司執字202085號 財產所有人:陳敦厚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三峽區 成福二 984 8145.36 10000分之612,600,000元備考 成福二段984地號於重測前係成福段成福小段1036地號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332 新北市三峽區成福二段984地號----
現況 本件於現場檢視,屋內堆滿垃圾、雜物,且屋內另有置放神像,因數次執行程序均未會晤債務人,推定為債務人自住,本院已盡力調查,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經本院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0年7月24日曾受理火警案件,為5樓梯間燃燒雜物,後由屋主自行撲滅,並未延燒及無人傷亡;其餘依據本院函查結果及鑑價報告,本件拍賣標的無其他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又依據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物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坐落地號:三重區永安段2176、2178地號),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
現況 762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5年6月3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陳○鈞在場稱係762建號房屋承租人,原定期租約已到期,改以不定期租賃契約承租,已決定僅承租至6月底,會自行搬離,另稱建物窗台若遇雨,牆壁會滲水,嚴重時地板會積水,後方天花板有補強,漏水情況有所緩解;前案113司執54755號鑑定報告記載本件登記門牌雖為地下一層,但實際現況為「春之霖」社區二樓,762建號合法建物有部分面積因使用鄰地未予以登記,請應買人留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809建號,目前由建物共有人謝○○其與家人居住使用,無車位及管理費,並陳稱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係調本院88年度全字第2036號假扣押卷執行,於前案現場履勘及測量程序,以及本件履勘程序時,據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其與債務人居住於此,屋內堆滿雜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價報告所載及本院依職權函詢相關單位查詢結果,以及債務人之母在場陳述,本件拍賣標的經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1346建號建物,為水平及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占用一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依據新北市樹林區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物及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共7.16平方公尺),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院114年7月間現場履勘時,無人在場,屋內堆滿雜物及垃圾、灰塵,電燈已無法開啟,似已久無人居住;拍定後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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