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現況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39地號土地為427建號建物基地坐落及部分巷道,債務人之配偶在場,據其稱係由其及債務人自行居住,且有漏水情事,肉眼觀察亦有壁癌之情形,於拍定後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標的於查封時,359地號土地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為79建號建物坐落基地,建物因大門深鎖,內有惡犬,無法入內;嗣另定期於執行建物測量時,債務人之哥哥在場稱建物為其居住,屋內有漏水,且有漏水痕跡及壁紙脫落之情形,2樓有神明桌,因債務人未現實占有建物,第三人之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故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暫編290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335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1926-2及1927-2地號為房屋屋前空地,1926-1及1927-1地號部分為房屋坐落部分為屋前空地,其餘土地均為房屋坐落部分,暫編1842建號房屋為本件兩造當事人之被繼承人所遺留空屋,有漏水之屋況,拍定後點交;若非本件兩造當事人拍定,則不動產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標建物查封時,有共有人表示由其管理建物,建物有部分為另外增建部分不在拍賣範圍,僅拍賣建物,未拍賣建物坐落之土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應由買受人自理;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建物坐落土地之所有人,若有證據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建物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冬山鄉八仙路201號及203號建物占用其上,其餘部分為空地及水稻田,另有第三人興建之鐵皮儲藏室占用其上;暫編432號(八仙路203號)建物平日無人居住,偶而有人祭祀;433暫編建號鐵皮雨遮僅拍賣二分之一,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僅拍賣土地及部分建物應有部分,故不點交;據原債務人親屬表示本件房屋內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本標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C.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承買權
現況 本件房屋於民國114年1月13日到現場查封時,屋內為中醫診所用品、藥物器材,另據第三人曹○○陳報,於交付占有前,因債務人故不履約,已解除買賣契約,另依雙方協議書有承租之約定,約定每月租金41300元,故第三人仍屬合法占有不動產,因有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占用相鄰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標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現況 建物部分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係由其自住,無出租,建物老舊,內部有嚴重漏水情形,一樓後方屋頂破損;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188地號土地為既成巷道部分有雨遮占用;188-2地號為更新路97號及98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拍賣之更新路97號建物有第三人使用中堆放漁具,現況與稅籍登記不盡相符;本標土地上其他建物及房屋登記之建號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均不明,其權義均由買受人自理;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若有證據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屋內雖無嚴重漏水但有多處水漬痕跡,三樓有神明廳供奉神明與祖先牌位,現由羅姓第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073地號為139建號之座落基地,亦有兩只大型白鐵水桶、兩個大型狗籠且另有一有獨立出入口且有經濟價值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187建號座落且部分以貨櫃屋為結構,該建物因供存放雜物與閒置家具常助主建物使用,而同為本件拍賣效力所及;186建號為139建號所附之增建,亦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而139建號一樓為客廳、廚房、房間;本件不動產雖曾經債務人出租予王姓第三人,租賃期間為111年12月1日至119年11月30日,該租約並經公證在案,惟該不動產已先由並繼續占有使用中,上開王姓第三人尚未占有使用該不動產,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本標建物查封時屋內遺留生活用品,但無居住跡象,土地為公寓大廈建築基地,建物屋況有漏水及俗稱壁癌現象,拍定後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標房地查封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為空屋,屋內有嚴重漏水跡象,拍定後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521建號建物部分據第三人在場稱係建物承租人,其向債務人承租做為民宿使用(租期至122年9月30日止);經本院於115年6月1日至現場履勘,293、293-1、293-2地號為門牌號碼:同新路58、60、62、66、68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屋前空地、水溝,521建號建物門口貼有停水、停電通知,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居住,但因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屋內尚有傢俱床組(屋內動產並非執行範圍),如確未有人居住或經營民宿,則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為空屋,屋內有嚴重漏水、鋼筋裸露跡象,屋外磁磚脫落拍定後點交;據鄰人稱本標房屋內有非自然死亡事件;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標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到現場查封時,485(除建號2建物坐落基地外)、485-1、486、486-1、487-1地號土地現由第三人董○森整理為園區,經營「小董山間野炊」,土地上有鐵皮棚架、鐵皮屋、水池等建物,2建號房屋及坐落基地,據債權人及第三人陳述,應係債務人之姊出租予租客居住,另據第三人董○森稱房屋臨路右側有部分占用其所有之土地,另據債權人會警訪查,2建號房屋現由債務人親友藍小姐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期自民國113年11月1日到115年4月30日,租金每月3000元,因房屋及土地有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另該建物有部分占用相鄰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件拍賣之房屋據債務人陳報係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4年10月20日起至115年10月19日止,租金每月6000元,因標的物於115年4月17日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但於查封後租期屆滿,於拍定後點交;115年司執字001280號 財產所有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李阿茂之遺產管理人)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宜蘭縣 壯圍鄉 新社 231 交 通 用地一 般農 業區243 全部 608,000元備考 因分割增加231-1至231-11地號
現況 拍賣之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中,故本件拍定後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土地經查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現況 拍賣標的物於民國114年6月13日到查封時,現僅有聲請人僱請之幫傭居住在內,故本件拍定後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件535、536地號土地經查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現況 本件建物均屬尚在興建中建物,僅主體結構粗胚完成,尚無裝潢,無水電,無衛浴、廚房設備等,有電梯,其價值已包含於建物價格內,係無人居住之空屋;拍定後種植作物部份土地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本件建物於查封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於拍定後點交;本件標的土地於查封時種植短期作物,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種植作物部份土地不點交;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696-1地號土地為大樓前方及側邊空地供機車停車使用,令部份為雨遮、水溝;據大樓管理員稱:本件建物均無配屬車位,車位須由住戶另向管委會承租,債務人並未承租車位,且尚積欠管理費;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自住,無出租;依地政人員勘測後稱,本件建物有夾層及雨遮等增建;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權人答:無上開情事;經本院函詢警局,就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警局經訪查附近住戶,鄰人稱本件執行標的無 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的特殊情事
現況 建物部分一樓有神明廳,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於拍定後點交;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均編定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又土地皆經套繪管制,惟是否得興建房屋,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屋內堆放許多雜物、衣物、生活用品、垃圾等,其牆壁或有龜裂或掉漆疑似潮濕或漏水所致(見現場履勘照片);本件建物前由債務人與其子居住使用,惟其子於114年間於屋內病逝,一樓前有出租予他人,現在則未出租,供其接待朋友來訪使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建物部分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建物目前做為民宿使用,查封時無人入住,均無懸掛門牌,345、346、347建號建物內部均被隔成2間房間,房間名稱分別為369山莊(201)、大小霸尖山(202)、中央尖山(203)、白石池(205)、油婆蘭山(206)、南湖山屋(207),348、349、350、351建號建物房間名稱各為能高安東軍(208)、馬布谷(209)、雪山圈谷(210)、翠池(211),上開建物之社區管理亦由山那邊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該委員會主任委員稱上開建物均無配車位,且已累積積欠管理費100多萬元;嗣經假扣押債權人於111年2月11日陳報:建物均做為營業之民宿客房使用,總計10間民宿客房,共同使用部分據管委會主委表示:部分為大樓之大廳接待室、閱覽室、停車場、游泳池及頂樓空中花園等等;建物會同鎖匠及詧員開門(部分鎖匠開鎖,部分管理人員持鑰匙開門),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出,據債權人代理人稱:作為民宿使用;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中345-351建號隔成10個房間,陽台均打通成浴室,無增建
現況 嗣經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履勘時,仍經羅東地政人員到場協助測量建物增建,因債務人在場而進入屋內,建物為債務人自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本件係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標之土地均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均編定為住宅區;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屋內無人,但有日常生活用品,惟何人居住使用無法看出,據債權人代理人稅:前案執行時為債務人父親居住,現在不清楚;二層之間為夾層增建,一樓層為客廳(有神明桌、供奉神明、祖先)、一房、廁所、廚房及屋後鐵皮頂增建(放置洗衣機);二樓層有3房及廁所,其中1房有陽台增建;土地據地政人員稱係為建物基地及屋後增建;嗣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於115年5月5日函送本院訪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由債務人使用中,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標的於115年3月3日查封時,建物會同鎖匠及員警開門進入,係由第三人外勞(不會說中文)占有,其占有之權源不明;債權人代理人稱,係爭建物現由債務人出租予外籍勞工做為宿舍使用,並無租約;經到場協助員警訪查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而建物出租中,於拍定後均不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暫編1845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1554、1709-1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商業區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共有人黃○濱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係由共有人黃○濱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經現場調解,依肉眼觀察,有嚴重漏水之情事,當場向在場人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無,但颱風天有淹水;土地部分,為建物基地坐落、屋前道路巷道部分及屋後增建;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多處壁癌且天花板油漆剝落,現由李姓第三人與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建物部分,因債務人之妹妹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係由債務人之弟弟、妹妹及其家人居住使用;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但有輕微漏水;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暫編936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26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在場而會同鎖匠進入履勘,警員未到場,建物由債務人自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本件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因第三人鍾○妹(自稱是債務人之祖母)在場,會同鎖匠及員警進入履勘,建物由債務人之祖父母及其兄長居住使用,一樓客廳設有祖先牌位及神明廳,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鍾○妹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均無;本件建物由第三人無償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暫編605號建物有一部坐落同段570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嗣經債權人陳報係由第三人正德國際有限公司(原名正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向債務人承租,租賃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然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115年5月26日以宜院偉114司執子字第31184號除去租賃權命令予以除去,如無異議,則本件於拍定後點交,反之則不點交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與他共有人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9月17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測量建物,因第三人范○成(自稱是債務人之員工)在場而會同鎖匠及警員進入,據第三人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居住使用,一樓走廊底有供奉祖先牌位,其餘空間隔成房間數間,屋後有廚房,但雜亂看似荒置,二樓亦隔有房間,二樓廳堂設有大型神桌及大型香爐,神桌上有大大小小數十尊神尊,三樓亦隔有數間房間,三樓另有夾層;本件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並當場向在場人范○成詢問是否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除海砂屋、輻射屋不知外,其餘均無;嗣經債務人於115年1月13日陳報,建物為債務人所有,建物內之神明亦為債務人所有,神明由債務人每日謨拜求債務人心安淨化;本件建物之實際占有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之員工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暫編152號建物所坐落之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其占有使用權屬不明,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15司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把鑰匙交付管理員,管理員交付鑰匙予債權人代理人開門,再會同鎖匠及警員進入,屋內有寢俱、床,枕頭套印有「泉鄉」兩字,債權人代理人稱有出租給他人使用;經現場調查,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本件經現場調查所得:建物是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建物內是否無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均無法得知;本件土地僅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部分,債權人尚未陳報係何人占有使用經營民宿,於拍定後亦不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健康休閒專用區四
現況 另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1日現場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本件建物自住,無出租,曾發生跳樓自殺事件,原債務人於陽台跳樓自殺;經地政人員勘測後稱,本件建物無增建;本件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係債務人自行居住,未出租他人使用,於拍定後點交;現場詢問債務人該屋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答:曾發生跳樓自殺事件;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詳如附表;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房屋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未拍賣建物坐落之基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由買受人自理其法律風險;拍定後建物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標的於假扣押查封時,257地號土地為礁溪鄉德陽路73巷之巷弄用地,260地號土地上坐落門牌礁溪鄉德陽路73巷6號建物,建物部分據鄰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測量時現場有共有人在場;於114年12月8日至現場履勘時,257地號為巷道及9建號建物屋側鐵皮屋坐落,260地號土地為9建號建物基地坐落,建物部分(本件僅有拍賣一樓持份)據共有人在場稱有壁癌,二樓以上非執行標的(建物內有樓梯可上二樓),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一樓執行標的部分客廳是親
現況 惟如訪查情形不符實際狀況,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現況 會同地政人員履勘,一樓前後有增建,已出租給兆基管理顧問(股)公司,租期自民國(下同)110年8月5日至113年8月4日,在場人張OO並提出租約影本;二樓後陽台為增建,並已出租給大為律師事務所,租期自107年7月1日至113年6月30日,在場人游OO並提出租約影本;三樓後陽台為增建,並已出租給衡昱電商(股)公司,租期自111年11月1日至112年10月31日,另自112年11月1日起未定書面租約,雙方改為口頭續約,在場人陳OO並提出租約影本;四樓為空屋,屋內面積均為增建;本建物為透天厝,各樓層有獨立出入口,有逃生梯及電梯可供使用;另本院於114年12月24日再次履勘,其中三樓、四樓已空置;二樓仍由上開公司及事務所承租中;二樓於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但於查封後租期現已屆滿,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181建號建物外觀為三連棟建物,一樓相通,據在場居住使用第三人稱共有人間有分管協議,債務人使用部分為面對建物左側二三樓部分,而其餘部分一樓左右兩邊及中間神明廳、其餘部分二三樓均屬其餘共有人使用中,917地號為菜園及空地;927地號上另有宜蘭市中山路五段343號建物占用其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若有證據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建物構造一樓二樓為各自獨立使用之空間;債務人使用二樓部分;僅拍賣建物,未拍賣土地,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故不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建物由債務人居住,土地部分除建物占用部分外,為空地或通道,拍定後建物點交;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現由黃姓及王姓第三人等四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且據該第三人稱,三樓加蓋部分於雨天時,會有鄰房雨水大量滲透到屋內;另,36建號二樓有供奉神明與祖先牌位,屋內多處牆壁與天花板油漆剝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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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本站是公開資料的整理與分析,非投資建議,不推銷、不仲介、不代標。本站不是賣方,與法院、行政執行署及債權人無關,不收任何佣金。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