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分割為四個辦公室出租使用,分別為509A辦公室現出租與「勁祥企業有限公司」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10,000元;509辦公室現出租與「永心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作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租金為每月15,000元;509-1辦公室現出租與李○鴻作「香港寶石鑑定所」使用,租賃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租期屆滿續租一年,期間為115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33,000元;據債務人即共有人蘇琦祥稱前揭租賃契約現以不定期租賃存續中,仍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509-2辦公室無懸掛招牌;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年月日核輻字第號函覆,該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9354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據在場債務人之股東林○照稱,門牌號碼臺北市中正區水源路153之1號與155號(155號所有權人為震聯電業股份有限公司)打通共同使用,其大門出入口在153-1號;惟上開各公司於查封後查報使用情形為: ① 震聯公司與債務人公司訂立共同使用契約, ② 寶發公司及麗友公司均與債務人公司訂立租賃契約;期間均自115年1月1日起至135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一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7年12月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53715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9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086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4年9月4日北市警中正二分刑字第114302657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依115年6月17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816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陳稱係由債務人與其子自行居住使用,格局為三房兩廳,有局部漏水,無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6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34525號函覆,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7月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38856號函覆,旨揭建物尚非該處列管之921、331及403地震受損建築,亦非該處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惟該建物是否有氯離子含量過高情事,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5年7月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71472號函覆,自105年迄今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
現況 3155建號房屋目前無人使用,117-1、117-2、118-1、119-1、120-1、12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屬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9131建號經現場檢視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故拍定後點交
現況 2346、2352及暫編4689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123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3年12月18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陳子靖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一人居住使用;2346、2352建號建物為打通併為一戶,其後方廚房其起居室部分均有外堆增建,2樓臥室亦有部分增建;暫編4689建號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月15年函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33條規定,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9135建號建物門口無門牌號碼,位於台北市松山區塔悠路298號及298之1號中間黑色鐵門,其內為空屋、無電,空間小僅約1坪,有安裝電燈及水管管線;另第三人民生麗都管理委員會陳報債務人兆竑智聯股份有限公司配賦有3個機械式停車位(車位編號23號、26號及30號),惟不清楚車位是否有出租或借用之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114年10月31日北市警松分刑字第1143055966號函覆,未曾發生過自殺或他殺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1月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7517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1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5135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本件僅拍賣建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880建號建物,房屋前半部未上鎖,屋內堆放雜物及晾曬衣物;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2月22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2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9182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依債權人查報,工作人員稱現由債務人交予第三人使用,僅口頭約定未訂立書面契約,惟前揭第三人占有使用權不明,須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3155建號房屋目前無人使用,將陽台外推使用,117-1、117-2、118-1、119-1、120-1、12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屬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南京世紀大樓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李○新稱,依先前繳納停車費之紀錄,債務人目前有一個車位,現為債務人自用,位於B4-47號,惟總幹事稱該車位所有權是否為債務人所有並無法確定,建物謄本查無停車位之註記,亦查無明確之分管契約,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81年12月1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1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8538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398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5年2月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5304322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內似有人居住使用之情形;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8月8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36213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63年8月2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3年7月9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3304421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8月1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5424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2163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2163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共同居住使用,地下3樓編號69號之停車位亦為其使用
現況 60198、63576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經入內檢視,後陽台及中間天井有增建(即63576建號建物),房屋內部改裝成3間套房,有擺放居家用品,已斷電但未斷水,債務人似未居住於該處;又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4年12月4日函覆,本件標的現無人居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4月16日函覆:63576建號建物係位於防火巷(間隔)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建築完成時間無法判斷,得拍照存證辦理等語
現況 183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含車位)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5年3月23日函覆,1831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
現況 2015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85地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自門口向內檢視,該建物樓梯滿佈青苔及落葉,應久無人居住使用;114年11月7日現場勘測時,為空屋,自大門口進入有二條木棧道,一條通往前門,一條通往後門,均已受潮破損,雜草叢生,出入困難,應已許久無人使用
現況 52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845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4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闕山忠在場稱:521建號建物目前由其與太太二人共同居住使用,係基於家族間同意使用
現況 90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21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11月10日現場查封時,按電鈴無人回應,據鄰居稱905建號建物目前由一位目測約40歲左右的沈小姐占有使用;114年12月22日履勘時,債務人之女兒鄭羽媃在場稱,目前由其占有使用,債務人目前居住於高雄的安養中心,並未居住在此;債務人之女兒鄭○媃於115年8月12日到院表明:905建號建物目前僅由其占有使用,本件日後若拍定,願意立即將屋內物品清出,並將房屋點交予拍定人
現況 6949建號拍定後點交、6047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委託人耀進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在場,6949建號建物經入內檢視房屋為無人使用之空屋;6047建號之3號停車位位於B3,亦無人使用;114年6月9日測量時,暫編7100建號建物為建物內部轉角處,原為公設通道,現作為建物內部空間使用
現況 6946建號拍定後點交、6047建號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委託人卡洛斯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員在場,6946建號建物經入內檢視房屋為無人使用之空屋;6047建號之11號停車位位於B3,亦無人使用;114年6月9日測量時,暫編7101建號建物為建物內部轉角處,原為公設通道,現作為建物內部空間使用
現況 28地號土地、6047建號建物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2年10月3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6040、6041、6043、6044、6045、6947、6955、6956、6958、6959、6960、6961、6952、6953、6945建號建物係空屋,其中6040建號建物部分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960建號建物客廳壁面有漏水痕跡,6961建號建物客廳及一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945建號建物有一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042、6950建號係空屋(樣品屋),6950建號建物有一房間壁面有漏水痕跡;6046建號建物共14個平面車位,均未使用;假扣押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6047建號建物之地下3層編號3、11號停車位已於111年7月間以買賣方式移轉至第三人等語;2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但是否在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應依建築線或俟地籍測量分割後,再確定)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477、1481、1482建號據債權人稱均為空屋,屋內堆放雜物;1479、1480建號外有鐵捲門,無法得知內部情形,惟債權人稱該二建號亦均為空屋,屋內堆放雜物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3年3月4日、114年6月25日現場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463地號土地位於大業路280巷9弄13之1號建物前之道路用地,有部分上方遭前開建物之雨遮占用;另40343建號建物,經開鎖入內檢視,已停水停電,堆放大量雜物與神像,有神明桌、衣櫃、桌子等大型傢俱,屋內積有大量灰塵,似長期無人居住,客廳梁柱有龜裂,其中一間房之頂部有漏水痕跡;本件拍賣標的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自97年迄今未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之勘驗紀錄,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
現況 3011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民國115年5月20日現場指查封時,30119建號建物之1樓有獨立出入口,原內部有樓梯與2樓相通,但現已封住,2樓與頂樓增建(頂樓增建非本件拍賣範圍)內部不相通,頂樓增建沿外牆有設置戶外樓梯通往2樓大門口處;債務人115年6月9日具狀陳報,30119建號建物之1樓目前空置,2樓由債務人自住,頂樓增建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債務人於115年6月9日具狀陳報,30119建號建物部分外牆磁磚剝落,且目前於颱風或豪雨期間偶有漏水情形,疑似因建物外牆老舊及共有牆面滲水所致;於108年間曾發生1樓至3樓嚴重漏水,並波及鄰房,經查為3樓增建拆除後未妥善封口(已修復)、3樓增建管線配置不良(已改接外部管線)、水管及排水孔施工不良(後續已補強改善);111年間2樓曾發生漏水,經查係因3樓廁所防水工程施作不良所致;另1樓後陽台牆面有壁癌、油漆剝落及水漬痕跡,2樓靠窗牆面有潮濕、壁癌及局部粉刷層脫落,上述情形於雨季及颱風期間較為明顯等語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無水、電,似無增建,配賦平面停車位編號1號、2號,車位無出租、出借情事;50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2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727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114年9月26日北市警中正一分刑字第114301350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1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221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
現況 384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民國115年4月28日現場查封時,管理員稱,3843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且無增建,有一個位於B3編號75號之機械停車位,管理費(含建物及停車位)每月新臺幣6,026元,目前無欠繳;上開鐵棚、花圃等均非本件拍賣範圍,鐵棚、花圃所有權人及其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上開停車位之使用情形亦不明
現況 ⑴ 本件拍賣標的2449建號建物據本院查封時在場觀星台北社區總幹事岳小姐稱已許久無人居住,另經本院函查水電主管機關皆回覆停水停電逾6個月以上,如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本院查明確涉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本件房屋目視無增建,依觀星台北社區總幹事稱並無配賦車位;⑵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1月14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023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5年1月21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53000377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1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0721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216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稱無增建,配賦一坡道機械式上層停車位(位於地下四層編號20號);該址大樓信義香榭社區經理李見生表示,該址為債務人一人獨居,未出租他人使用,另該屋並無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發生;36-1地號之使用分區為特定業務區(信義計畫特定專用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7676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10月8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39747號函覆,並無非自然死亡之案件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397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5022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50227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使用;經入內檢視,屋內有一神明廳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稱只有其女兒偶爾回來使用,無增建,屋內有置神桌;35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4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2308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4年4月24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43017294號函覆,上址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本分局並無相關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0496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
現況 1593建號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6月24日現場查封時,發現為國都豐田汽車之圓山保修廠使用,嗣經第三人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並提出租賃契約為證,租賃期間自112年10月1日起至119年9月30日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150建號無增建,目前部分為停車場,住戶無固定停車位,每年抽籤,部分為萬大大樓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部分經建物共有人楊建華、羅薰珠及第三人群超三溫暖工程有限公司出租予第三人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經營全聯福利中心萬大店使用,租期自100年6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115年7月7日另具狀陳報租約自115年6月1日至118年5月31日,現仍租使用中;據承租人全聯萬大店組長陳稱系爭建物之管線有些許漏水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1年10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執行人員自另一側大門(門牌號碼:興東街6號)開鎖入內檢視發現,本件建物原為資生堂醫院,目前已無人使用,各樓層仍留有部分設備,漏水情形嚴重,多處油漆剝落;地政人員表示,建物之4、5樓層均為未登記建物,1-3樓層亦有部分增建,即興東街6號建物之位置,且各樓層之增建物與主建物均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439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1年9月14日函覆:4395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及其他位置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等語;4395建號建物總面積587.53平方公尺,其中264.2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臺北市南港區南港段一小段707、721、733地號土地),該建物占用鄰地之權源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91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建物共有人陳永順代表出租予第三人福茂唱片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使用,惟租賃契約於113年12月9日屆期後未續租,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2230建號建物為增建,因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建建築,違建位置為防火巷、法定空地,違建經勘查後,其建築完成期間無法判斷,且其材質非屬新穎,拍照存證辦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風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493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大門為未鎖之紗門,內為空屋,有雜物、床鋪、木櫃、推車堆置;據債權人稱拍賣標的無人使用,窗戶面對屋外有固定住戶之停車場,惟原有一玻璃門通往停車場,現因開關故障無法開啟;又據鑑價報告所示拍賣標的原供管理員宿舍及倉庫使用,現為荒廢之儲藏空間;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本件係拍賣建物及基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3930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建物共有人陳永順代表出租予第三人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承租使用,租期自114年1月25日起至115年1月24日止,租金每月7萬4千元,經檢視無增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3日、同年4月21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配偶李○絜及債務人弟弟吳○暉(亦為建物共有人)在場稱,50716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弟弟吳○暉居住,頂樓有增建(即51318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居住,51318建號建物與50716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且有獨立出入口;債務人之女兒吳○芸在場稱,50716建號建物之牆壁有裂痕,天花板有洞,且不確定是否有嚴重漏水等情;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5月26日函覆:51318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94、94-1地號土地,1999、2000、2001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由債務人吳明霞在場稱高雅賓館之租約已結束,現場亦有張貼停業公告,現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後方之空地前為停車場之用,現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且經檢視無車輛停放;本件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海砂屋、地震受損屋,有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7090號函、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93272號函、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5年5月15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62814號函可佐
現況 21196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6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陳士恩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屬自住,經入內檢視發現主臥天花板壁癌嚴重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查封即履勘時在場債務人配偶汪月娥稱,239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家屬居住;增建部分2886建號建物有獨立出入口,現出借予第三人使用,僅收水電費;本件拍賣標的288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6011212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其他(1頂樓)),屬違建基地範圍內之增建案,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坐落占用之421地號土地不在拍賣範圍,經查係中華民國所有(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且依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115年3月12日台財產北租字第11500065820號函覆並未成立租賃或其他合法使用關係,屬無權占用,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將來涉訟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經履勘時在場債務人配偶汪月娥稱2886建號建物有漏水情形,2391建號建物則無特殊情況;經本院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6714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5年2月26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47245號、115年3月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53047672號函覆,於112年迄今未發現非自然死亡之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3月2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9241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317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經檢視7樓無增建,頂樓為增建,有獨立出入口,內部不相通;債權人在場陳稱7樓客廳及其中一間小房間內部有漏水、壁癌情形,並表示目前7樓無人居住使用,現場為三房二廳二衛格局(含前、後陽台);頂樓增建部分目前無人居住使用,現場為二房一廳一衛一廚房格局;676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6602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4月2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20271號函,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917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共有人陳永順代表出租予第三人青樺旅行社有限公司承租使用,租賃契約於114年4月19日屆期後未續租,經測量無增建,本件僅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建物坐落基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號建物據前案111司執30222號案件111年4月21日現場履勘時,皆為地下室之攤位,整個B1劃分數個格子,均打通無隔間,整個B1皆無人使用,空置許久,放置零散物品,據大樓主委稱從建物建好至今,均未有人使用,且已停水、停電,前案112司執120898號案件112年11月15日現場履勘時,地下室全面空置,無任何標記,無法看出拍賣標的之相對應位置,故各建號之位置詳如古亭地政事務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標示之位置,本案114年1月7日現場查封1673建號建物時,現場僅有標示95-29,地上標示有連續性,惟其餘皆無標示,故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僅拍賣地下室部分攤位建號,其餘攤位建號不在拍賣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3年1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即共有人稱建物為其與母親居住使用,無停車位,每月管理費為新臺幣2,285元,目前有欠繳;依造立建築師事務所114年11月19日鑑定報告補充,經債權人導引至現場後,標的屋況不佳,有自上層污排水管滲漏水,另房屋部分鋼筋裸露生鏽及管線外露,粗估修繕金額約150萬至200萬元;1646建號建物部分占用同段349、350地號土地,占有權源不明,同段349、350地號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2535建號建物114年8月7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另建物謄本所載之停車位編號01經111年公拍字第3號由第三人拍定,故上開停車位不在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3929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建物共有人陳永順代表出租予第三人尚由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8月1日至115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5萬2千元,經檢視無增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526建號建物由建物共有人陳永順代表出租予第三人陳美莉,惟租賃契約於113年2月9日屆期後未續租,經檢視建物無增建
現況 1183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由第三人謝璁泉承租用以經營阿諾通訊行,租賃期間自114年11月10日至115年11月9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2萬8千元,經檢視無增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402建號之基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先於建物共有人
現況 再依據債權人陳報曾與債務人訂立之停車位買賣契約書,本件拍賣標的5560建號建物為一機械停車位,債務人陳報稱無固定編號,且因故障且整修困難目前完全無法使用,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53-1地號土地為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四段395巷6弄6號建物之基地,866地號上則有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四段395巷6弄6號之12號建物坐落,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四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7月29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55449號函覆,自99年間3樓曾發生過火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7月25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47549號函覆無法查詢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4006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58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第三人即承租人兒子稱由其母親簡蓮枝承租一家居住中,有提出書面租賃契約,租賃期間自111年4月15日起至114年4月15日止,惟到期後仍繼續居住至今並每月繳交房租,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是否成立不定期租賃之占有使用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4月30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25882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5年5月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53032595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4月3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1567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屋內有廢棄家具、家電,有前後陽台,後陽台外推,經目視建物有明顯漏水痕跡,屋內天花板及牆面有壁癌情形,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其與家屬居住使用;本件建物由債務人自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現場敲門、按鈴後無人應門,經會同警員、鎖匠開啟門鎖,建物內留有基本家具及雜物,無人在場;嗣債務人大姐於115年9月1日具狀陳報系爭建物出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為115年6月22日起至116年6月2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8000元,押金新臺幣36000元;本件標的係於114年12月22日辦理查封登記,債務人於查封後將建物出租予第三人,違反查封效力,依法仍應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為透天獨棟,具獨立水電,履勘入屋時,冷氣及電燈為開啟運轉中,惟無人在屋內,屋內安奉神明及祖先牌位;6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62-1地號為道路用地;據115.8.25日萬華分局員警至現場進行房屋現況調查,房屋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兄弟姐妹)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6月22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6128625號函,1、2樓後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拍照存證;頂2層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限期拆除;2樓前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2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6月16日核輻字第1150008535號函覆,該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尚有大型家電及堆放雜物,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7月1日核輻字第1150009106號函覆,該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7月7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3726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6月29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33941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5年7月2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53044910號函覆,分局未建置查詢建物是否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案件之資料庫或檔存資料,故無相關資料供參
現況 經本院函詢社區管理委員會覆以:「本社區內車位僅供社區內住戶使用;另經本院函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查訪使用情形,社區總幹事楊○○稱社區外有門禁及保全人員,外車無法進入;故拍定後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停車位使用規範及位置,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不及於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經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債務人姊妹稱,「現為空屋,無人使用,水、電正常」
現況 109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9月10日現場執行時,社區主委在場稱109建號未配賦停車位,現由債務人黃盈頻及其母親共同居住使用
現況 1271、2490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3月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配偶陳○明在場稱,1271建號建物目前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且有陽台外推(即2490建號建物);249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9月4日函覆:2490建號建物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比對83年空照圖模糊不清無法辨識,現況無法辨別違建完成時間且無施工跡象,拍照存證辦理
現況 1106建號拍定後點交;債務人謝春竹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具狀陳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321建號經本院現場履勘,債務人邱復生在場稱,目前係由其一人居住使用,無出租他人使用,並陳稱除些微漏水外,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點交
現況 595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故此部分不點交;經入屋內檢視,發現有搬遷痕跡,現無人居住,僅留有電視機、電鍋、櫃子、床舖等物品,仍有水電
現況 13487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11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及家屬自住,停車位編號8號為機械車位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014建號現由債務人自行使用,經檢視無增建情形,拍定後點交;據債務人員工稱有專有使用之停車位,位於大樓後方停車場最左側位置,並經興華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14年12月10日出具證明書,最左側之車位由債務人約定專用;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7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34478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4年7月21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46137381號函覆,非該局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4年7月23日核輻字第1140010701號函覆,該建物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7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68300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2483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5年6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其及家屬自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6月2日現場查封時,發現10060建號建物現做為停車場使用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23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夏○玲稱,其為債務人前妻,22709建號建物現由其與小孩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址;據夏○玲115年3月30日具狀陳報,其係經債務人及該建物共有人之同意而居住於該址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3日現場執行時,在場人李○月稱,31087建號建物現由其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依債權人國泰世華銀行於115年3月9日陳報之租賃契約記載,租期自97年10月15日起至100年10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12,000元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511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外部掛有「社團法人台灣圓創管理人員發展協會籌備處」之招牌,據第三人即辦公室主任吳苡慎在場稱,現由「台灣圓緣慈善推廣協會」「鉅富鴻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並陳稱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據「台灣圓緣慈善推廣協會」另具狀陳報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租期自115年1月1日至118年1月1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並提出租約影本為證,「鉅富鴻股份有限公司」另具狀陳報並無訂定租約且無租賃關係,僅係以借貸方式供公司登記使用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16日、同年6月8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房屋內堆放雜物、工程用品(如拖車、木板、木梯等),傢俱眾多,門口亦有堆放些許廢棄物,應無人居住;1樓有增建(即22013建號建物),與20423建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有獨立出入口;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4月2日函覆:20423建號建物前方之防盜鐵窗係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另22013建號建物係位於防火巷(間隔)及停車空間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等語;22013建號建物部分占用非本件拍賣範圍之鄰地即211地號土地,該鄰地所有權人及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2392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459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3年11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林吳○雲在場稱12120建號已興建約50幾年,第三人即共有人林○正在場稱12121建號為其及家人居住,已至少40年;12120建號、12121建號係未登記建物,占用61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5月6日函覆稱:12120建號建物係整幢違建,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12121建號建物係整幢違建,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等語;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現況 18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在場陳稱其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經檢視內部無增建;嗣據承租人許O輝陳報租約,出租人為共有人謝O芬;承租人陳報屋內牆壁有裂痕,請應買人注意;336、337地號土地經本院現場查封,土地使用分區皆為道路用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1年8月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 ⑴ 1樓出租予彩券行及豆豆商店使用,2樓作為儲藏室使用,其與胞弟許○年(共有人之一)居住於該處;同年12月20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鄭○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85號房屋目前為許○年自用,已無出租予他人;85號房屋之前為其(鄭○如)經營便利商店使用,83巷2號房屋係因經營期間空間不足使用,自己慢慢搭建過去,現在為自己使用等語;又115年3月27日債務人具狀陳報,21148建號建物目前並無出租;⑵ 被告許○禮於本院勘驗期日陳稱:85號2樓與83巷2號2樓間,目前可見分隔牆,其上有開立相通之門戶,係其配偶鄭○如於88年間增建83巷2號2樓,並同時貼附在所鄰接85號2樓該面之牆壁而成為分隔牆等語,亦可知門牌號碼83巷2號係依附於85號建築而增建
現況 4211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42300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故此部分不點交;民國114年6月2日、115年1月12日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在場稱,42113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頂樓增建(即4230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之子一家人居住使用;地下1樓有編號10、11兩個停車位,目前均出租予他人使用;頂樓增建上方有一露臺,可從頂樓增建出入,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之子一家占有42300建號建物之權源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25日、同年7月14日函覆:42300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限期拆除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3日現場指界、查封時,第三人高小姐在場稱,20058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2樓及頂樓有增建,下雨時牆壁會漏水;596-2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占用,緊鄰中八仙渡船頭旁自行車道;據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596、596-1、596-2、605、605-1、618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7156號使用執照(71建字第1338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114年11月27日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覆,暫編20096建號建物為屋頂之垂直增、水平建違章建築,2樓頂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2樓後方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前開清單房屋之使用執照影本或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足證該房屋非農舍之相關資格
現況 2032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因部分房間為空屋,部分房間係查封後出租,仍應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8月20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20327建號建物共有5間房間,其中第1、2、4間現況為空屋,無人居住;第3間堆放雜物,無人居住,第5間無法開啟;20330建號建物為游泳池,目前未使用;債務人之配偶黃陳○香115年7月1日及同年月20日具狀陳報第1-3間為空屋,無出租;第4、5間分別出租予郭○宜、王○郁,租期分別自114年8月15日起至117年8月15日止、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7年8月30日止,租金均為新臺幣1萬元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5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稱30125建號建物為其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3月12日函覆稱:30393建號係位於防火巷(間隔)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
現況 1888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係位於興隆路二段38-1號,債務人在場陳稱現由其自住,建物有兩層,第一層有磚造,第二層為鐵皮石棉瓦搭建而成,二樓漏水嚴重,已荒廢無法居住,一樓後側部分有多處漏水,拍定後點交;該建物佔用臨地(台北市文山區景美段二小段36-1、36-6、37、116、116-1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債務人稱36、36-6地號土地為祭祀公業許標重所有,因債務人之子為派下員故可使用前開土地,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1888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其他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113年司執字058877號 財產所有人:許寶珠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1889 臺北市文山區景美段二小段36-6地號--------------台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二段22巷3號2樓未登記部分2層未登記部分: 63.81合計: 63.81全部 2,180,000元備考 本建物總面積為63.81平方公尺,其中63.8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現況 1889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係位於興隆路二段22巷3號2樓,債務人在場陳稱現由其家人自住,有壁癌及鋼筋外露,拍定後點交;該建物佔用臨地(台北市文山區景美段二小段36-6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債務人稱前開土地為祭祀公業許標重所有,因債務人之子為派下員故可使用前開土地,基地與建物間之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1889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其他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2115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原為被繼承人李O華居住使用,於113年過世後即無人居住,遺留許多垃圾及雜物;本件拍定後點交;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2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15049號函表示,2115建號於98年至111年間曾發生5起火災,火災時間分別為98年11月16日、101年8月25日、106年12月30日、111年3月16日、111年12月20日;上述5件火災經消防人員到達現場處理均為廚房煮菜燒焦,未造成其他延燒,無死傷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5257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之現況,現無人居住使用,為空屋,無增建,屋內堆置部分雜物;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火災受創及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6729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2209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5年2月26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53045937號函覆,依址查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大門深鎖,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管理員表示社區設有停車場,惟債務人未配置停車位;另債務人張宇富稱建物由其與母親劉安羢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亦無增建,無停車位;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646建號建物件由債務人沈秀英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標的2516建號建物位於系爭建物大樓地下層,原作為商店街使用,現改為停車場使用;據債務人陳稱因當初分得之坪數不足,故無分配到停車位,其所有2516建號建物之停車場畸零坪數現供他人使用,無收取任何費用;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135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5512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5288號函覆,經本分局派員訪查,在場人表示不清楚系爭建物是否有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之相關情形;本件係拍賣標的1646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不居住於此,該建物出租與第三人居住使用,然拒絕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債權人於現場則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本院囑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派員實地履勘現場結果:據大廈管理員稱該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如上開查報屬實,拍定後點交;如查報不實,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用,則拍定後不點交;又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地下室部分空間有停放車輛,部分空間則隔成房間,該房間對門另有一戶,屋內外傭稱:前開房屋係其老闆居住使用;本件房屋實際使用人及停放車輛所有人與其等占有使用地下室空間權源均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釐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建物為空屋無人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僅拍賣建物,土地不在拍賣範圍,經前案調查拍賣建物大樓經第三人築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與基地所有權人簽訂合建契約,嗣後約定由債務人吳翊正出資完成本件拍賣標的所在之大樓興建,惟嗣後僅完成大樓結構外觀,現為毛胚屋狀態,無水電窗戶,為空屋狀態;經本院函詢土地所有權人本件建物坐落之權源,其中有土地共有人稱係基於合建契約而供第三人築友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建築使用,另有土地共有人陳報為無權占有,並擬訴請拆屋還地,上開土地與建物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經前案調查本件拍賣標的大樓工地曾於110年6月間發生意外死亡事件,請應買人注意;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2月29日北市都查字第1146195237號函,本建物並無增建,尚未構成違章建築查報取締要件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建物為機械式停車位之停車塔,現已停止使用,另現場貼有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5年2月9日北市都建字第1156007805號公告:建築物原核准機械式設備2組,未依法申領使用許可證,應立即停止使用;經勒令停止使用之機械停車設備,若欲重新使用者,應向內政部指定之檢查機構辦理檢查合格並取得使用許可證後,始可使用,請應買人注意;又依鑑定報告書記載,停車塔因欠繳電費遭斷電亦無法使用;本件停車塔因無法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548建號建物於114年4月16日現場查封時由第三人即債務人前妻趙秀菁及家人自行居住使用,第三人趙秀菁稱其為原所有權人,嗣後僅借名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並表示建物客廳外牆有漏水情形,無停車位;3065建號建物為1548建號建物頂樓增建,現由第三人趙秀菁之父親自行居住使用,有內外梯,內梯現已用木板封住,無獨立水電錶,第三人趙秀菁另稱增建為其父親出資興建,惟查該增建無獨立性,核其性質屬1548建號建物之附屬物;本件拍賣標的由第三人於查封前占有,且占有人對於查封前之無權占有並非不爭執,拍定後不點交;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35945號函稱建物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增建位置為屋頂,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2107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部分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另出租房屋部分予四人,其中第三人陶○雄已於115年6月30日租期屆滿搬離;703室由第三人林○章承租,租約自114年10月10日起至115年10月9日止,每月租金10000元、水費200元、電費800元,若開冷氣加收電費1200元,另管理費、瓦斯費由出租人負擔;704室由第三人曾○仁承租,租約自114年9月5日起至115年9月4日止,每月租金6000元、水費200元、電費800元,若開冷氣另計電費,另管理費、瓦斯費由出租人負擔;B室由第三人黃○景租約自115年5月1日起至116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7000元,每月水費300元、電費800元,若開冷氣加收電費1200元,另有管理費300元、清潔費300元,均訂有書面租賃契約可稽;無停車位,無增建,靠近陽台處有漏水情形;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且該建物部分於114年8月1日查封後始出租或租期屆至後再承租予他人使用,故拍定後點交;523-1地號土地現場指界發現上有門牌號碼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3段41-49號建物及停車場,據債權人陳報該停車場係大樓全體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現由大樓管理委員會規劃停車位出租停車使用;又據皇宮大樓管理委員會函覆,停車位共有地上33位、地下室58位,共計91位,全部由管理委員會管理出租,所有收益均納入管理委員會公基金收入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4277建號建物位於台北市中山區「宏明大廈」社區,現無人居住使用,無出租予他人;系爭建物目前裝修中,無配賦停車位,無增建情形,且位於機場禁限建管制範圍內;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4月17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23856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4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11032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5年4月22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53053381號函覆,經派員訪查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3241建號建物經本院115年1月12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管理員表示建物已至少5年無人居住,該大樓無停車位,115年2月24日現場履勘時,經管理員持債務人彭逸軒交付之鑰匙開門入內檢視,現場無人居住,無家具,有水、無電,無增建、漏水之情形,拍定後點交
現況 1405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管理費為季繳新臺幣4480元,無停車位,亦無增建,現場為空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定後點交;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114年4月21日北市警文二分刑字第1143016464號函覆,曾有民眾設籍並實際居住於本件拍賣標的,於113年2月24日疑似自上址頂樓墜落,並於當日經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宣告死亡,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5192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5年4月1日現場執行時,實質債務人劉永凱在場稱,本件建物為其自住使用,並無出租他人,廚房後側房間為增建,現作為曬衣間及另一房間使用,有一後門可出入,且房屋有漏水及壁癌情形等語;經地政人員確認,門前陽台均有增建(即8755建號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4月21日函覆:8755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33條規定,拍照存證辦理等語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外懸掛「YURU玉如內衣」招牌;現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天愛數位有限公司
現況 3295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在場陳稱,建物現由統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共有人林O賢、林O昌及李O勳、李O源、阮O卿承租,每月租金各為71,500元,共143,000元,租期均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房屋為店面,現為聖德科斯新南京門市,經檢視無增建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6月18日現場履勘時,共有人黃崇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已久未聯繫;建物目前由黃崇清一家居住使用,房屋目視無嚴重滲漏水之情形;372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為廚房後側1-5樓之增建,地下室亦有增建,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3720建號建物,有一部分占用604地號土地,占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6日函復,4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已查報文號;2、3、4樓後、4樓前、地下室1樓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空地),依臺北市違章建築整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3樓前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空地),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已查報文號,亦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張○香(即債務人之繼母)稱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三種商業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371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94年11月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11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7985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9157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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