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查封時,據第三人蘇○榕在場稱,查封之建物由其借名登記予債務人,現為第三人母親開設中藥房使用;另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同段378地號土地,日後或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現況 查封時,經第三人林OO在場表示該建物現由其與他人居住使用;另據本院112司執93017號拍賣公告記載,該建物各層樓梯間均有壁癌狀況;且該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亦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為空屋,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並附有1樓平面汽車停車位(編號48)
現況 假扣押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建物一樓部分與隔壁門牌三官路7巷35號建物(非屬債務人所有)打通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牆面有油漆剝落、滲漏水及屋突部分有少部分鋼筋外露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系爭建物係其與家屬自住;編號2建物佔用鄰地康祥段200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現況 另據鑑價公司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無增建,公共設施含有車道,應有使用停車位,惟不知停車位編號,債權人代理人稱:有看過債務人開車從地下室出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債權人表示標的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另債權人於現場表示有一坡道機械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由於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不知悉車位編號及是否可正常使用;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據債務人之女在場陳稱,系爭房屋由債務人及其親屬自住,4樓有供奉神像,有小部分牆壁有漏水水痕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房屋為四層樓透天建物,現況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中;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係其自住,一樓已無出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頂樓有增建;土地面臨12M中華西街,3728建號為屋齡約37年之4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物,1樓(於114年8月勘察時)出租為餐飲使用,2樓以上為住宅使用,增建1-2樓後方及頂樓,現場屋況維護尚可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使用,另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其與母親居住
現況 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於115年3月18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仍未在場且大門深鎖,經會同員警、鎖匠及鑑定人員開鎖入內,建物內無人在場,僅有貓咪數隻,1樓有辦公桌,2、3、4樓房間內均有床舖、衣物,似有住人(外勞);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建物現況為辦公室、住宅,建物前、後、上有增建;另經函請員警於115年3月27日調查房屋現況,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子邱○○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民國114年10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於115年5月21日本案現場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其現未居住54號建物,亦未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無漏水、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經地政人員勘測1、2樓後方有增建;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為閒置未使用,建物使用現況為住宅、型式為透天厝,內裝水電良好;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假扣押查封現場執行,當日未開鎖入內,本件標的為無人管理之大樓且無電鈴,據員警於112年10月20日訪查鄰居表示建物未曾有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且該址已久未住人;本院另於115年1月20日赴現場執行,當日無人應門,大樓管理室無人在內且上鎖,無從確認建物係自住或出租;經檢視建物無增建部分;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4584號拍賣公告所載:「據大樓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18日回覆稱:曾聽大樓住戶稱拍賣建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其餘租屋情形不詳;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建物出租中,並據承租人表示房東告知拍賣建物有非自然死亡情形;本件建物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查封,倘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且現仍然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否則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兄弟居住使用,建物1樓後方有部分為債務人兄弟自建,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拍賣之建物全部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
現況 查封時,目視室內現為久無人居之狀態,另據地政指界人員到場稱:系爭建物無增建;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室內牆壁部分油漆剝落,閒置中,建物內部無水電、無增建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一樓為雜貨店,二樓以上為住家,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編號2建物為經地政人員測量之增建部分,為1樓及2樓後方部分;編號2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經詢鄰居,該戶為空屋,已許久無人居住;查封後,現場會同鑑價時,屋內似無人居住,已斷電
現況 民國109年3月20日本案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公司員工在場陳稱:建物目前無人使用;本院復於113年8月23日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3地號西側有鄰地建物之空橋跨建,另東側有16-12建號建物跨建,16-7建號建物經入內檢視為空屋無人使用,其上四樓有增建建物為第三人英○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16-6及16-9建號建物均為1層鋼骨造材料暫存區,現況無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位於安南區之臺南科技工業區,73地號西南側臨約20公尺寬之工業三路,16-6建號為一層樓高鋼骨造之機械房,部分跨建至非本次拍賣土地74地號,16-7建號為三層樓高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之廠房、辦公室,頂層有增建,西側有增建與16-1建號相連,其三樓可與16-1建號建物互通,部分跨建至非本次拍賣土地74地號,16-9建號為一層樓高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之廠房,部分跨建至非本件拍賣土地72地號,各標的建物目前閒置中,內部保養維護情形普通;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73地號土地及16-6、16-7、16-9建號建物,其中73地號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16-10、16-12建號等建物坐落、16-7建號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四樓增建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本件拍賣不動產之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均;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除非本次拍賣建物占用73地號土地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以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臺南科技工業區產業用地;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之產業類別限制,故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確認所從事行業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日後無法取得工廠登記營運;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編號1建物全部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6000、6011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經開鎖入內檢視,屋內置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依地政人員測量房屋增建如編號2建物所示;另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4年12月31日函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據管理員稱:債務人有B2編號5之機械停車位,而久未居住系爭建物,但管理費均按時繳納,尚無積欠管理費情事;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停車位亦不在點交範圍內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建物由其居住使用,三樓有因地震受創之龜裂;另估價報告書記載建物內有嚴重壁癌情形,該建物之建築完成日為66年1月間;上開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確認,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建物原僅1樓,現為2樓建物,且側面加蓋1樓鐵皮建物,與建物相通;另據債務人之祖母指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兄弟二人與其共同居住使用
現況 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於115年3月18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仍未在場且大門深鎖,經會同員警、鎖匠及鑑定人員開鎖入內,建物無人在場,僅有數隻貓咪,1樓有供奉神明;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建物前、後、上有增建;經函請員警於115年4月1日調查房屋現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夫邱○○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民國114年9月24日查封時,編號1建物為尚未有家具之新屋,無人居住;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現為空屋;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大門深鎖,建物占有狀況不明;本案現場執行時,無人應答,經會同警員開鎖入內,檢視建物內部有增建,現有人居住使用;又本案建物屋齡已45年,增建部分即本件拍賣之644建號建物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經地政人員到場測量稱:一樓前後均有增建、二樓後方有增建、頂樓突出物前後均有增建;另經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函稱:編號2建物其中0.7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建物2樓房間地磚有損壞及牆面有壁癌等情形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需要拜拜時,共有人等會回來,房屋內物品、沙發及廚房用品都是共有人等使用,屋內有壁癌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建物牆面有多處壁癌,第三層增建部分天花板有破損情形;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據第三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係債權人所經營之勁祥企業有限公司使用,1樓為公司經營場所,2樓為員工居住使用,1.2.3樓均有大幅度面積壁癌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況牆面有滲漏水情形;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嗣承租人具狀稱:已承租系爭建物,租期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至123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約金新臺幣15,000元,並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稱:編號1建物無人居住;114年司執字144922號 財產所有人:胡淑青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南市 北區 立人 65-3 3625.00 10000分之9378,000元備考 住宅區(引用104司執全22假扣押查封)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3395 臺南市北區立人段65-3地號--------------臺
現況 查封時,據管理員稱:系爭建物係空屋
現況 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查封之建物係全新房屋,尚未有人居住使用
現況 本案查封及會同鑑定時,拍賣建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遇雨屋內會有滲漏水之情形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除其中一間房屋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4年8月起至115年7月止,其餘房間為自住等語;另經本院函請警局至現場訪查,債務人拒絕現場接受訪查,並以電話回覆員警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女兒居住使用等語,因債務人拒絕提供租賃契約,致本院無從查考,惟據債務人自陳租期至115年7月屆滿,則本件拍定後點交;(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係其及家屬自住,有地下一層有一機車車位(73號)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土地上除編號1建物外,另有三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其中兩間是其自行增建之狗舍,另一間為倉庫
現況 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該建物坐落之土地係第三人所有,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據債務人具狀陳報:查封之建物,由其他共有人居住,是否有分租,不得而知,建物地基水管漏水
現況 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家屬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家屬自住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嗣本件現場會同鑑定時,編號1建物現無人居住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賣建物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土地,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標土地上即編號1、2建物坐落,目前本標建物為空屋,無水電,3樓鐵皮增建,2、3樓陽台欄杆已拆除,2、3樓樓地板已拆除,類似毛胚屋,樓梯無欄杆;另鑑價報告稱:現為空屋、建物部分破損、無水電;編號1建物坐落本標土地、編號2建物為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均受抵押效力所及;如拍賣之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經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據債權人會同管區警員及開鎖人員入內查看並向本院查報,系爭建物閒置中,沒有車位,依鑑價報告照片所示,建物內留有少許物品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建物有停車位,位於B3 A區編號26、27,有欠繳管理費之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假扣押查封時,查封房屋為債務人父親使用,有增建三樓,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編號2土地為建物後之小空地,部分被增建占用;嗣於民國115年5月8日履勘及測量時,依地政人員指界及勘測所示,編號1、2土地為建物之基地,就增建部分測量如編號2建物,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由其自住,三樓有神明廳;另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函後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房屋經114年楠西地震後,房屋受損部分有;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樓梯牆壁有裂痕,三樓部分天花板、隔板木板破損,一樓後方廚房、二樓後方陽台廁所及三樓等為增建;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編號2土地屬「計畫道路」,計畫道路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第三人陳炳堂在場表示,系爭標的為其所占有使用;本案至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陳炳堂在場表示系爭標的為其母親所居住使用,如拍賣完畢,願意自行搬遷等語,惟實際使用情況;另該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本件拍賣之2198建號建物尚占用鄰地同段1068地號土地3.18平方公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債務人配偶在場稱:該建物現由其一家居住使用
現況 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本件拍賣之標的無人居住,現場調查發現部分牆面有漏水痕跡,已經斷電,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如編號2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黃彩惠在場稱拍賣建物為其自住使用,現由其經營茶行,另拍賣建物3樓有增建;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2土地為道路,編號3土地上則坐落拍賣建物一棟,並就拍賣建物之增建測量如附表編號2建物所示;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有輕微壁癌、漏水情形;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2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編號3土地屬「商業區」,「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權屬尚為私有,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114年2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自住使用,該建物無增建;2樓有供奉神像,3、4樓部分壁癌漏水,屋內物品雜多
現況 本件民國115年4月9日查封時,鎖匠無法開鎖入內,另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到場,債務人黃振家在場,另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建物一樓有增建,頂樓四樓後方有增建,前方亦有部分增建
現況 四層建物出租他人使用,一層部分建物亦有與承租人共同使用區域,租期自109年4月1日起至112年10月30日止;據債權人查報現況稱,建物目前部分由債務人謝金桃使用,部分範圍出租予第三人黃瓊慧,租賃範圍為建物3、4樓整層,債務人與承租人共同使用客廳、餐廳及車庫、曬衣間,租期自112年11月1日起至116年10月30日止,每月租金16000元;前案執行時,債務人於現場陳稱,建物二樓一間房間自住,3、4樓各1間房間,2、3樓均為樓中樓(2樓挑高,後又隔一個3樓),地下一樓有廚房,地下二樓有2個停車位
現況 經函請員警於114年4月20日調查房屋現況,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夫林○○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本院復於115年3月17日現場勘測建物1樓及3樓有增建,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77-405地號為查封建物前之社區空地(走道);另拍賣之其餘土地及建物部分,其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亦;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現場查封時,經開鎖入內,目測位有增建,現為空屋,經在場人表示汽車車位為編號36,另有2格機車車位,車位部分;另據鑑價報告指出,目前為空屋,據鄰居表示汽車位為36號,有2個機車位;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假扣押查封及本案會勘時,拍賣建物無人居住使用,內部堆滿雜物,1樓天花板及牆壁多處有壁癌,2樓天花板嚴重損壞,天花板多處有漏水之情況,門窗亦多處損壞,無水電;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查封時,建物無人應門,經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警員開鎖入內,檢視建物內飼養多隻犬類、環境不佳、有難聞氣味;嗣經南市府警局第三分局協查該建物由第三人尹OO居住使用
現況 查封時,現場大門深鎖,掛有翔舜國際人力資源有限公司之招牌,建物不含停車位,有欠繳管理費之情事,管理員稱非債務人居住使用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為拍賣建物所佔用;據共有人之一在場陳稱:系爭建物原係由其向父親承租,租期至117年6月止,113年間父親過世,房屋為子女所繼承,1樓經營大賢藥妝生活館,2樓則為其住家使用;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況屬二層樓高之透天型態建築物,現由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民國115年3月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子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夫妻及兒子居住,又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47地號現為部分空地、部分上有建物(門牌34號、34-1號)、果樹;另據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建物為兩層樓透天住宅,維護狀況稍差,有漏水情形;又本件係拍賣建物全部及土地之應有部分,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除共有土地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另建物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依鑑定報告記載,本案建物多處牆壁龜裂及壁癌,內部維護情況較差;勘察時經現場詢問債權人,本案建築物尚無顯著資訊顯示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推定為非自然死亡之建物;依外觀目視尚難認定有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致不堪使用情況;本件拍賣標的物為未保存登記建物,占有使用狀況不明;本件建物坐落臺南市下營區營中段456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據承租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其承租使用,有一機械式停車位編號26號;惟實際使用情況;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
現況 據債權人稱:系爭建物為空屋,一樓後方廚房牆面龜裂;另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建物有嚴重漏水情形;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現場查封時,現場為市場,內有攤位,經債權人詢問該處已無使用,管理處亦無法聯繫,無法確知何攤位為債務人所有;另據鑑定報告指出,現為廢棄市場,已無營業多時,無法確知攤位位置;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債務人未居住該,經在場承租人陳稱:向吳順吉承租房間,月租一千元,未簽立書面契約,共有人亦居住該建物之中,承租人另稱屋後會漏水,屋內髒練、惡臭、牆壁龜裂,三樓屋頂為石棉瓦,業已毀損;另鑑價報告稱:屋況為三樓透天住宅,經現住人表示屋齡超過40年,維護狀況稍差,有部分壁癌及滲漏水情形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又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系爭建物久未居住,無水電,且屋內有多處壁癌;又依前案鑑價報告書所載,系爭建物已久無人居有滲漏水情形,整體維護狀況不佳,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13日經本院現場查封,17號建物為鐵皮工廠,現況已無營業,僅堆放地磚數批,屋頂及石綿掉落嚴重,尚有水、電;據地政人員稱無增建;本件僅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且債務人於其上亦無實際占用之範圍,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查封時,據在場人張○○稱:由其與母親同住,向債務人承租系爭建物,租期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123年12月31日止;另據鑑價報告稱:本件未附有車位,未有增建,但內部有夾層
現況 經函請警察查報建物現況,據在場人即共有人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及共有人使用等語;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據在場人朱○○稱:編號1建物由其承租中,迄今約18年;拍賣建物總面積為48.26平方公尺,其中面積24.54平方公尺佔用鄰地同段222-1、222-3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拍賣建物坐落同段222-5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不當得利或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經檢視查封之建物內部情形:查封之建物內有傢俱、櫃子等雜物,無電有水,有壁癌;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編號2建物部分佔用鄰地
現況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室內堆置衣物及物品,詢問同社區住戶表示已閒置一年以上無人居住,並表示該社區公設地下室出入口已封閉無法進入使用,現場照片所示屋內堆滿衣物及家具雜物;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編號1建物大門深鎖,同棟住戶表示該址無人居住;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民國114年4月1日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324-45地號為查封建物前空地,另於114年6月10日現場會鑑時,債務人未在場,債務人母親在場稱:查封建物現由其及債務人兄弟二人居住,無出租出借他人,會漏水(有修繕),稍微裂痕,無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等語;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1324-24地號為建物基地,1324-45地號為屋前道路用地,經地政測量,建物現況已重建與原1376建號不同,整棟為未保存;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另建物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後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函稱:經現地調查詢問管理室人員,該建物無任何人在使用及占用情形,惟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拍定後,3119建號建物依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據前案(114司執第37084號)拍賣公告使用情形記載:屋內留有許多家具物品,屋內牆壁有滲水現象、漆面有嚴重剝落,管理員稱自92年迄今均未繳納管理費,配置編號30號機械車位上層,現已損壞無法使用,惟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仍;債務人積欠大樓管理費用之多寡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母指稱:債務人現不知去向,本建物現無居住
現況 編號2建物為幼兒園後方鋼骨棚架,公遊戲使用;編號3建物為編號1、2主建物間之增建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據管理員及債務人嗣後具狀陳報稱:系爭建物原係債務人自住使用,惟債務人前夫前於114年1月間在該屋跳樓自殺死亡,又依鑑價報告記載,建物含有一平面車位
現況 37、204建號建物,據現場債務人阿嬤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債務人偶爾會回來,主要是阿嬤一人居住;建物本身有多處壁癌,經檢視一樓廚房為增建、頂樓增建為廢棄鴿舍,均與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依鑑定報告記載,標的建物全棟有壁癌現象,據在場人稱下大雨時會有滲水現象;234-1地號土地、37及204建號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其餘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系爭建物現無人居住,已斷水斷電
現況 查封測量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建物為廢棄三合院,無人居住,建物坐落之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之占用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張0文在場表示,拍賣房屋由其居住使用,與其他共有人有口頭成立租賃,以每人每月3000元租金計算,另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3土地分別為編號1、2建物坐落基地,經入內查看,編號1、2建物內部均打通、無牆壁,編號2建物無樓梯,均由編號1建物之樓梯、大門出入,三樓牆壁有壁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做柏油路面社區通道使用,拍賣建物為三層樓透天厝,兩建物已打通合併使用,僅編號1建物有設置樓梯由一樓通至三樓,編號2建物無設置樓梯,無法直接通達;三樓部分牆壁油漆剝落、牆面裂痕及三樓屋內裝潢維護情形不佳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大樓基地,編號2土地為大樓空地,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房屋自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無車位,編號2土地現況為空地、停車場使用;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商三(15)」鄰里商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4月2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150426250號函所載,拍賣建物領有(84)南工使字第58號使用執照,基地地號為本件拍賣兩筆土地,兩筆土地重測前係屬法定空地,爰拍賣兩筆土地係屬建築基地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現況 民國114年12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於115年3月30日本案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未在場且大門深鎖,經會同員警、鎖匠及鑑定人員開鎖入內,現場均堆置雜物,後方廚房屋頂崩塌,均無水電;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建物為3層樓透天厝,9、38地號為3建號建物坐落,地形為長方形,地勢平坦,臨約7米道路,現況為債務人居住使用等語;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如上揭所載無誤,本件拍賣之不動產於拍定後按現況點交;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系爭土地上即附表建物坐落,為工廠使用,出租予嘉德製革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本件標的之租約業經本院於除去(終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放置其上之動產不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據台南市政府函稱:系爭土地位於佳里萊芊寮工業用地範圍內,其中編號1、9、10、11、12號土地屬於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道路),非屬可設廠用地,其餘8筆土地為可設廠用地,並應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所定用途使用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母親及債務人哥哥共同居住,並稱與債務人無聯絡,建物目前非債務人占有使用中;另據地政人員稱:系爭建物與坐落其右側(面對門牌)建物共用門牌號碼,系爭建物無增建;本件有共用門牌情事,拍賣標的物為面對門牌之左側建物,不包含右側建物,惟不動產實際現狀及使用情形
現況 依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係債務人居住使用中;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分,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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