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縣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據地政人員稱,拍賣建物無增建,與建物登記謄本相符;其中第1栽培場已廢棄無人使用,屋頂及牆壁均破損嚴重;第4栽培場有第三人堆置雜物,在場人陳稱,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其堆置;據債權人陳稱,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本件拍賣建物,現場無從判斷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建物拍定後,建物由第三人占用部分不點交,其他未占用部分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一樓前庭有第三人機車停放,鄰居稱建物現無人居住,屋內有大量雜物堆放、三樓設有神明廳、屋內有壁癌,經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警員查訪,建物現無人居住,惟因債務人未陳報占有使用情形,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原則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307-2地號土地,土地上有債務人母親及其朋友經營之香女小吃攤,另土地上有數棟建物占用(包含本標別拍賣之780建號),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土地僅就780建號建物占有基地面積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又本標別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之一陳報,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與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查訪結果相同,故拍定後原則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始不點交;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惟主張優先購買權人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
現況 經本院人員入內查看:建物內雜物凌亂,2棟房屋均有連通之門,3樓頂有水槽,屋內已有一段很長時間無人居住使用,左側接近中間牆之電錶已拆除,至3樓僅能從右側房屋的後樓梯出入,屋況年久失修狀況不佳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測量稱,278建號建物一樓後面廚房、建物旁附屬建物(一層鐵皮頂)為增建,二樓有前、後陽台、雨遮增建,三樓(除梯間外)均為增建;上開附屬建物與主建物相連,有小門相通,供債務人及其家屬作為倉庫使用;據在場之債務人及家屬稱,建物為其與家屬居住使用;建物經履勘結果研判尚可見有使用居住跡象;拍賣建物若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出借情形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據地政人員指界,335、336、337地號土地均為建物、增建建物之坐落基地;建物為加強磚造2層樓建物(頂樓加蓋),屋齡約48年;本件拍賣之不動產土地、建物之所有權均為共有狀態,僅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有現實占有部分或共有人有分管約定,故土地、建物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1142地號土地為空地,1140地號土地為40建號及41建號建物之基地,1153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屋(惟依估價報告所載現況種植農作物,無建物占用);另本件拍賣土地、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1140地號土地上40建號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請字理,又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稱係其占有使用中,惟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且未能查得債務人依其應有部分占用特定之位置為何,故拍定後均不點交;依前案測量結果,拍賣建物與40建號建物之1、2樓內部均相通,2樓通3樓的梯間牆壁有裂痕,1樓後方之房間有漏水,本次測量有壁癌及漏水等情
現況 拍賣之極明段782-3、854-2、855、855-6地號土地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土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41、70建號建物若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則拍定後就41、70建號建物及其占用土地(84地號)部分,依現況點交,其餘土地不點交;極明段782-3、854-2、855、855-6土地為共有狀態,不點交;拍賣之仁德段84地號、極明段248、249、250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三樓後面增建,四樓部分均為增建;住居之建物共有人在場表示,為其與兒子居住,債務人未住於此處,四樓增建部分有因風災毀損、牆面有大片水痕
現況 拍賣房屋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權利範圍為全部,為四層樓建物,建物無門牌,一樓作為神壇使用(建物外觀有神壇名稱之招牌),據債務人陳稱為其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建物經履勘結果研判尚可見有使用居住跡象;若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無出租出借情形屬實,則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與鄰棟同段338建號及其坐落基地同段1570地號實質上出租與同一第三人鄭○安承租經營畜牧場使用,租期自107年1月1日起至126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新臺幣120,000元,一年一付,114年租金已繳納完畢;前開第三人稱水電兩戶共用、屋頂設置太陽能板,兩戶太陽能板共用一個繼電器,承租人均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另鄭○安稱建物內養鴨之鐵架為其出資裝設,巨型飼料桶亦為其所有,並提出與出租人之協議書為證明文件,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不點交;本標別拍賣之土地,經查有申請105埤鄉營使字第5號建築使用執照之紀錄,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
現況 拍賣之建物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測量稱,拍賣建物坐落石榴段245-16地號土地,無增建部分;又在場承租人表示,其現承租使用中,一樓為販售飯糰之店面,租賃期間自113年11月1日起至116年10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28,000元,並有租賃契約書(114年司執全字第141號假扣押查封);依雲林縣政府114年12月29日府建管二字第1140597975號函文,拍賣之土地已為(108)(雲)營使字第592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958建號建物1至4層樓均有增建,測量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查封之不動產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拍定後得聲請點交
現況 據債務人稱:我另有住處,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配偶占有作為理髮廳使用;另據債務人配偶稱:二樓已相當破敗,無人居住使用;因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占有使用,拍定後得點交之;本件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3.82平方公尺,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現況 不動產占有使用情形:
現況 拍賣建物913、914建號係商業大樓辦公室,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標的913建號建物係空屋,據勘查結果內部留有一台直立式冷氣及冷卻機,另914建號內部天花板輕鋼架已拆除,內部空無一物
現況 建物由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得聲請點交
現況 572建號建物有增建;在場之債務人稱家屬皆已遷出,無人居住,用來堆放雜物;債務人具狀主張,拍賣之建物及土地皆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經履勘結果研判已無人居住使用、現場堆放雜物;拍賣之304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若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無出租出借情形所述屬實,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又306地號土地不點交
現況 建物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有現實占有部分,故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分為三棟廠房,依建物成果圖有中棟、面大門左棟、面大門右棟廠房,經測量中棟廠房增建夾層,左棟廠房增建後方倉庫、二樓宿舍,右棟廠房增建右後方倉庫及守衛室旁鐵皮棚架為增建,守衛室旁鐵皮棚架作為停車使用,廠房屋頂上方均有設置太陽能光電板;查封時債務人公司無員工在場,似已無營業;第三人蘇○睿在場稱其為第三人台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人員,表示該公司自113年12開始承租中棟廠房1樓部分辦公室及左棟廠房後方土地;拍賣之不動產據債務人查報出租、占有使用情形:;拍賣之土地其中100坪,出租予第三人麗儲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依契約所載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4萬元,按各年度一次性給付,租賃期間自儲能系統通過台電通訊能力及執行能力測試之日起算至10年屆滿為止;拍定後與第三人間之法律關係請自理,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建物廠房屋頂及高壓變電設施位置之地面出租予第三人普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依契約所載租賃金額依經濟部能源局核定之售電價格10%,租賃期間自台電開始計算售電日起至滿20年止;拍賣之建物左棟廠房後方空地,共約200坪,出租予第三人台耀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每月租金10萬元,租賃期間3年,自114年2月1日起至117年1月31日止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屋內有壁癌,三樓有神明廳,債務人母親稱不動產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後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查訪,債務人陳報由其與家屬自行使用,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原則點交,例外有法定不點交事由則不點交;本標別拍賣之512、513地號土地,經查有申請(89)雲營使字第364號建物使用執照
現況 除拍賣土地外,拍賣房屋係應有部分,據查封筆錄拍賣房屋雖係由債務人其佔有使用,惟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之分管契約,未可知悉房屋另一共有人之使用範圍;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上有水泥地及加強磚造建物一棟,拍賣建物有2樓,其中第2層為加蓋、屋況有壁癌、設有神明廳;本件據地政所覆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建物各樓層有超過一半以上面積占用鄰地,應買人屆時可能需負擔拆屋還地之訴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定後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338、359建號建物坐落於1570地號土地上,其中359建號建物(雨遮)有5.3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北側另有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據債務人及第三人鄭O宏稱,此鐵皮建物為第三人李O旺所建),原坐落於北側之3個飼料桶(面積共7.93平方公尺)均已被拆除,據第三人鄭O宏稱目前於原址坐落之2個飼料桶係伊所設置;338、359建號建物與東側坐落於鄰地156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北側東西向鐵皮建物(惟東側及北側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共同作為呈「ㄇ」字形之鴨舍使用,為第三人鄭O宏承租,其中1570地號土地及338、359建號建物之租期自民國107年1月1日起至12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為新臺幣2萬元(114年以前之租金均已由債務人收受),338、359建號建物之屋頂有設置太陽能板,承租人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太陽能系統商業運轉日起算20年,租金為「自系統商業運轉日起至第10年屆滿之日止,以系統實際發電收入之0.05%計算;35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部分,且部分占用鄰地1574地號土地共5.37平方公尺,買受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其中485地號土地部分為道路供通行使用、部分有建物數棟占用(包含本標別拍賣之建物),因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且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建物與土地間占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不點交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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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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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