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114年1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二樓地板部分會滲水,債務人表示1到3樓為其與家人同住,一樓後面廚房有增建,延伸至2、3樓同位置,地下室為起造時就存在,非增建,目前為雜物儲藏空間,地政人員表示1樓騎樓及2樓陽台外之雨遮亦為增建;436建號建物其中8.4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494地號土地為甲種工業區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據在場之第三人吳O毅稱該屋其居住使用,4樓有漏水之情;另據地政人員指稱125之4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3月27日查封時,債權人之代理人表示建物由債務人之女兒居住,債務人之女兒稱建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債務人於109年8月30日出境,戶政事務所已為遷出登記,惟債權人陳報債務人有簽立同意書切結「供擔保之不動產絕無出租或被第三人占有情事」,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之女兒為債務人之占有輔助人,故本件不動產拍定後點交;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2種住宅區
現況 115年6月2日查封時,相對人不在場,聲請人稱不動產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第五種住宅區
現況 拍賣標的於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之第三人陳O惠稱該屋由伊承租使用,因時間太久,並無租約可以提供,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2月5日查封時,聲請人代理人稱不動產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農業區
現況 另共有人間是否訂有分管契約不明,相關法律關係請拍定人自理
現況 依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及建物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為農舍,現況漏水、壁癌嚴重,亦有地震所生之裂痕,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之;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另查無三七五租約;323地號土地現為稻田,債權人雖陳報種植者為債務人之胞兄,惟經本院向臺中市大甲區公所函詢有無現耕者提出農業補助申請,經該所函復自114年1月1日起迄今均無申報紀錄,顯見其占有使用關係不明,請拍定人自理,另查無三七五租約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於拍定後點交;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534、535地號土地約34.72平方公尺,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拍賣土地上有附近住戶之交通工具停放,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拍賣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⑴ 標別一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另標別一建物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⑵ 標別二有未保存建物坐落,建物非本次拍賣範圍,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應買人自理;四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標別三謄本註記事項載明:台中縣政府六九府地用字第80800號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確定;拍定後如須點交,依現況點交
現況 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點交;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 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有部分建物(14.0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建物查封時,據在場人稱房屋係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惟該租期於查封後拍賣前已屆滿(租期現已屆滿),且無不定期租約之適用,縱使續租亦不能對抗債權人,承租人為無權占有,拍定後點交;另建物所有人有B1編號72號平面停車位使用權,惟是否確有停車使用權;另台中市政府警察局大雅分局函覆稱:經查訪建物保全人員稱,曾聽說多年前該戶前屋主之親友房客,為撿拾掉落手機,不慎摔落1樓死亡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拍賣建物一樓查封時有第三人張智皓承租,承租期間自113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其餘樓層據債務人之遺產管理人稱,無人居住使用,僅遺留雜物;據債權人陳報,拍賣建物有雙樓梯設計,拍定後一樓不點交,其餘樓層點交;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約5.19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法律關係由應買人自理,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權人稱係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於拍定後點交;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拍定後點交;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附表編號1之138建號查封時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約148.79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拍賣土地上有拍賣建物坐落,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又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亦不點交;拍賣建物之屋頂有部分倒塌,為空屋無人使用;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查封時,據第三人何仲春在場稱:其為被繼承人鄭士毅之朋友,建物已遺贈予其女兒顧以婷;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一樓出租與第三人明誠精密有限公司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5月20日起至120年5月19日止,建物外雖懸掛弘瑋精密有限公司招牌,然弘瑋精密有限公司僅係掛名在此;三樓自住使用,二樓有壁癌;因系爭建物租期尚未屆滿,拍定後不點交;附表編號2之建物(1001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子張定豐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未出租或出借他人;另據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建物前空地,供停車、道路通行使用;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社區經理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自住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自住;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及其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上開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公設持分部分,如謄本上未能明確載明由債務人分管使用,均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查封時,1樓開設越氏洗頭店,2樓為員工居住房間、廚房等設施;另據台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函稱:系爭建物目前由第三人楊氏海三使用2樓,無訂立書面契約,一樓為理髮廳擺設,無營業;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妻在場表示自住;附表編號2之建物(646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土地1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2為第二種住宅區、土地3為第一種商業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屋內堆滿各式雜物,由債權人陳報之現場照片顯示雜物任意堆置,僅留狹窄空間供通行,據債權人提出房屋現況陳報狀,建物為債務人即信託委任人使用,拍定後點交;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一樓店面出租予第三人鄭有成開設清心福全飲料店,租期自115年3月27日起至118年3月26日止,租金每月55000元,一樓右側有一木製裝潢走道直通二樓,二樓至五樓有獨立出入通道,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係由其自住;另據債權人具狀稱:債務人稱地下室之機械車位(編號64號)出租予第三人使用,租金每月2500元,租賃期間不詳
現況 查封時,據第三人卓廷杰在場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編號2建物係編號1建物之增建部分,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997、1022-3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建物查封時,由第三人即先前照顧被繼承人之人居住使用,聲請人稱雙方無簽署租賃或使用借貸契約,亦無收取租金及對價,另拍賣建物有一停車位,聲請人亦稱並未出租,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相對人之一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房間及建物陽台有多處壁癌及嚴重漏水,三樓增建內堆置雜物,拍定後點交;拍賣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未自住;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家人在場表示債務人自住且有一平面車位
現況 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坐落鄰地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建物查封時為空屋;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部分由債權人使用,部分由債務人營業使用,目前並無營業;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編號1為臺中北區都市計畫第;編號3、4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編號3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共49.83平方公尺,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管理員表示債務人自住;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 示資料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之弟在場表示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並表示房屋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及牆壁龜裂;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坐落鄰地上,即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如附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之車站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取得方式為價購或其他;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597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有28.76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
現況 ⒊ 本件拍賣建物據債務人稱為無人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368地號土地坐落拍賣建物,主建物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總樓層為四層樓之公寓,屋齡約44年,198建號拍賣建物位於4樓,784建號建物為頂樓鐵皮加蓋的左半邊,據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無出租出借情形,四樓已無人居住,遺留家具等雜物及神龕,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地號290-1為都市計畫區內第二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情事,拍定後點交;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或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6876建號建物屋齡約30年,11329建號建物為6876建號建物1樓後方增建及4、5樓增建,據債務人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具狀陳報拍賣建物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即為第三人葉政智租用中,每月租金新臺幣25,000元,惟其租賃關係成立在本院假扣押查封(假扣押查封日期:114年8月6日)之後,因該租約違反查封效力,不得對抗債權人,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承租人葉政智則稱下雨時4樓及1樓窗台會漏水
現況 本件拍賣之1115建號建物座落117地號土地,共有部分1212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社區經理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亦未向管委會陳報有租賃或提供他人使用,尚有積欠管理費等語,另依臺中市政府第五分局警察局115年4月21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中,於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之72建號建物座落160地號土地,共有部分111建號建物為社區公設,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依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115年5月6日房屋現況調查表所示,建物為債務人同意其前配偶蘇O娟居住使用中,於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拍賣建物屬透天厝式鋼筋混凝土造二層樓之地下層至二層,位於臺中大坑原村花園山莊內,屋齡約27年,外觀老舊,出入道路為六米寬,據債務人之子及配偶稱建物現無人居住,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已積欠8個月管理費,屋內堆放部分家具及雜物,建物一樓後方雨遮及頂樓均有增建,建物2、3樓與隔壁建物相通,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
現況 依前案拍賣公告及本案查封筆錄記載,房屋結構外牆已變更為磚造,鐵皮造屋頂,房屋前面有遮雨棚增建,後面亦有增建與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內部有木造樓梯通往二樓木造夾層,樓梯與夾層均不穩固,屋內佈滿灰塵,茲因債務人未陳報拍賣建物有出租出借之情形,故若拍定後無他人主張正當占用權源,且無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則拍定後建物得點交
現況 如附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之第一種商業區,並位於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據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惟就停車位部分占有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謄本載有停車位2個(編號9、10),惟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建物有無積欠大樓管理費用及有無停車位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依估價報告書及查封筆錄記載,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住宅區,建物為地上六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之第一層,屋齡約32年,建物登記謄本上並無配置車位之記載,經地政人員檢視屋況,前有固定式塑膠遮雨棚增建,另旁邊增建與原建物內部相通,無牆壁區隔,作為廚房使用,後面增建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以門相通,部分作為廁所使用,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為第三人鄧明顯租用中,期間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8年6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9,000元,現作明灃餐飲店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依查封筆錄、估價報告書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土地屬第二種住宅區,1891建號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之第12層,1883建號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房之第B2層(地下停車空間),住宅社區案名為「誠豐天廈」,據管理員稱1891建號建物為空屋,門未上鎖,無水電;1883建號建物為機械車位(30號下),僅有使用權無產權;債務人則於房屋現況調查表稱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故拍定後1891建號建物得點交
現況 查封時建物無人居住使用,於拍定後建物依現況點交,土地不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之78、79、264地號土地及364、376建號建物,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土地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查封時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拍賣之建物未據陳報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或嚴重漏水等情事
現況 如附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區之第二種住宅區,並位於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建物2604、2605內部相通,查封時皆出租予第三人信皿傳統整復推拿(租期自110年11月7日至120年11月6日)營業使用,並掛有皇佳清潔有限公司、皇佳國際物業有限公司之招牌,拍定後不點交;5624建號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且占用鄰地233地號5.75平方公尺;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增建部分,與主建物併同查封拍賣
現況 依估價報告書及執行筆錄記載,1338-28地號土地屬第四種商業區,坐落拍賣建物,建物一樓後方廚房加蓋,建物二樓後方有一房間加蓋,建物三樓有一鐡架遮雨棚加蓋,頂樓全部加蓋做神明廳使用,現由債務人之弟周志享及其家人居住使用,茲因本件拍賣房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畫範圍之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拍賣建物位於鋼筋混凝土集合住宅之14樓,據債務人家屬稱拍賣建物目前是債務人母親居住使用,無增建,無出租、出借等情形,地下B2配有一平面車位,茲因本件拍賣房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76建號建物一樓有編號101號房間、二樓有編號201、202號房間、三樓有編號301、302號房間、四樓有編號401、402號房間、五樓有編號501、502號房間,房間似有人居住,其中編號502號房間有第三人自稱為租客,已租7、8年,其餘房間之使用現況不明,建物於拍定後不點交;1273建號建物為176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約10.46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建物一樓前廳有佛堂,屋內牆壁均有泛黃煙燻痕跡,一樓外有「五聖宮」招牌,僅供家中佛堂使用,非宮廟,於拍定後點交;52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廚房在二樓,於拍定後點交;559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617-8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無三七五租約
現況 拍賣之不動產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據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之房屋係由其與家屬居住使用,並稱無停車位;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住宅區;拍賣之建物,據債務人在場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嚴重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其他情形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出租予第三人,訂有租約,租期自民國115年1月5日起至119年10月4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8,000元,於拍定後不點交;計畫書中特別使用規定:俟繳納回饋金或捐獻比例之土地後始得作為商業區使用
現況 本件建物現作宮廟「鎮安宮」使用,管理宮廟之人為本案相對人,建物一樓內部有牆壁相隔而區分為兩部分空間、互不相通、各有對外出入口,本件於拍定後點交;鑑價報告記載略以:建築物格局非傳統工商辦公使用常態,而是依據宮廟需求的三開格局;26700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為債務人自住使用,無車位,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標別建物為住商混合大樓,1390、1431、1437建號建物位於商場之四樓,屬商場開放空間之其中一部範圍,無明顯區隔,現場無門牌,且雜物繁多,無人使用;建物及土地於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1960建號建物現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9132建號建物為1960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陳稱,本件建物一樓前半部為其經營關於鑄造公司之機械,工廠名稱為立旺鐵工廠,但無招牌,後有一廁一廚一室,有壁癌情形,建物其餘部分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本件拍賣之258建號建物為230建號建物之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93地號土地現為一般道路,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範圍內之風景區;52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其中主建物11.03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4.49平方公尺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債務人稱管理費為每月新臺幣1千元
現況 本件建物為第三人居住使用,屋內堆滿垃圾及雜物,屋況差,多處牆壁漆塊剝落且有壁癌;11041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為空屋,經本院向台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函查得知,債務人之家屬曾獨居於本件建物,後因自然死亡而陳屍房內多日,由於臭味四溢,於民國115年4月5日方由員警破門入內查看,始知上情,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牆壁有些許裂痕,浴廁管路因樓上漏水而滲出,目前已修復,積欠數月管理費;依地政人員測量結果主建物旁原登記平台位置,已搭建圍牆將該空間與室內相連,屋前有採光罩,屋內有夾層,均屬增建即暫編1606建號部分,增建部分無獨立之出入口;677建號及1606建號部分,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編號2建物(暫編1606建號)為編號1建物(677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本件81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一之二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管理員稱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另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派員至現場訪查,依該分局檢送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無配附固定車位;122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本件1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窗戶旁若風雨較大時會有輕微滲水;依地政人員測量結果1樓及4樓有增建即暫編2560建號部分;1188建號及2560建號部分,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編號2建物(暫編2560建號)為編號1建物(1188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有占用鄰地(13.2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惟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無合法占用鄰地之法律權源,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本件883-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四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至現場查封時,承租人在場稱:建物由伊向債務人承租使用,租期為115年3月25日至116年3月24日,每月租金新台幣2萬元,押金4萬元;檢視現場有三間房間均有壁癌;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213-8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社區經理稱債務人不在,也很少回來,帶領執行人員至B2-93號停車位,目前無人停車;經本院函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派員至現場訪查,依該分局檢附之房屋及車位現況調查表記載,員警電訪債務人,債務人稱建物及車位均無出租他人使用,債務人現並無居住於標的物,房子為空屋狀態;308建號建物(含93號停車位部分)拍定後點交,其餘標的不點交;23地號、23-2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第三人林○宏在場稱房屋現由其使用,係債務人無償借住使用,本標的無配附停車位,靠近廚房之房間曾經電線走火,已處理完畢;本件標的拍定後不點交;869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商業區
現況 本件查封時,相對人劉俊文在場稱房屋現由其及家屬使用;依地政人員測量結果1樓及4樓頂(即5樓)有增建即暫編966建號部分;217建號及966建號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編號2建物(暫編966建號)為編號1建物(217建號)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部分有占用鄰地(8.47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惟占用鄰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無合法占用鄰地之法律權源,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本件486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第一種商業區
現況 地號1051及151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地號1051-2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151地號土地目前供社區停放機車使用,查封時債務人之子在場稱建物係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車位位於樓層地下二樓半,編號31號上層機械式車位,無機車位;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
現況 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商業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定報告所載,查封時承租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編號84號車位亦一併承租,並稱房東就車位部分有同意其租給他人;本件建物現由楊OO承租中,租賃期間自民國115年3月1日至117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18,000元;拍定後不點交;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
現況 525-7、525-2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三種住宅區,52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第二種住宅區,52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畫內之道路用地;拍賣編號1429建物為編號933建物之增建,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現場履勘測量時,屋內堆放雜物,另據警局報告說明,附近居民稱建物無人居住,已斷電;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北屯區都市計畫第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拍賣之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及其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
現況 拍定後點交、不點交:114年3月27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家屬在場稱: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本件拍賣之建號403號建物為建號367號建物之增建,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本件建物座落於編號1、3土地上,編號2為巷道使用,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之父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頂樓有漏水情形;其餘部分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龍井都市計畫第四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現況 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另據警察局清水分局查報,建物由債務人使用;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之女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與家屬自住使用,建物之前有漏水情形,現已修復無漏水;據地政人員稱建物一至四樓有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沙鹿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編號2建物係增建部份,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定後點交、不點交: 不點交;113年8月20日至現場查封時,據管理員稱,本件拍賣標的物查封前即由第三人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物查封前即由第三人承租中,租賃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賣之建物有無積欠管理費用、有無停車位及其使用權,因欠缺公示資料,應買人請自行 查明,如有爭議,須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本件建物座落於編號3土地上,編號1、2為空地,不動產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住使用,上述現況及其他相關;編號1、2土地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編號3及建物係拍賣共有物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之分管情形及標的之相關實際情況;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日後有變更可能;該建物若經行政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被該機關請求拆除之危險;此編號建物並有部分即73.5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附表10102(續上頁)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據債權人陳報原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現為無人居住使用中,附表603建號之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有不能點交之情事即不予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復經本院至現場查封時,管理員陳稱該屋水錶已被拆除,亦欠有多期管理費,但不確定債務人是否有回來居住
現況 依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及房屋現況調查表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居住使用,另有一位於地下二層編號8之停車位,拍定後點交之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據聲請人代理人稱該屋已10幾年無人居住使用,無停車位,客廳牆面部分有燻黑痕跡,部分牆面油漆剝落,附表653建號之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兩造之應有部分,兩造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另依據債權人查報結果,本件拍賣建物含有四個停車位,分別位於B2第46號、第50號平面車位,以及第123號、第124號機械車位,因同由第三人於查封前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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