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使用情形 如備註;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7月3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房屋係四層樓建物,有增建之部分,經檢視屋內3、4樓有嚴重壁癌;本院復於民國115年5月15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代理人詢問鄰居稱該屋係債務人自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3日假扣押查封債務人黃劍發應有部分2分之1時,為4層樓鋼筋混凝土造建物一棟,有增建;據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建物為債務人黃劍發自住;嗣於民國115年4月17日查封測量時,據債務人黃劍發之配偶許○蘭在場稱,標的建物目前由債務人黃劍發與家人居住使用,未有出租或出借情形;建物內有多處壁癌及漏水痕跡,除有嚴重漏水情形外,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5月18日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從窗外看屋內已無任何傢俱,依鑑定報告,屋齡約52.3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3月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父稱標的是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並有租客,頂樓租給光電公司設置光電板;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家人使用;建物內為1樓1廳1車庫1廚房1廁,前(車庫)後部分為增建;4樓1房(神明廳)1曬衣場(增建);第三人歐O如、第三人賴O娟分別於民國115年1月5日、民國114年12月29日具狀陳報該房屋現為其租賃使用,第三人賴O娟並提出租約影本,租期自113年8月15日起至133年8月15日止
現況 114年9月30日現場查封時,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屋齡已久,建物有壁癌及些微裂縫;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1525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拆除之危險;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另據債權人於113年10月29日具狀陳報,經詢問標的建物之鄰居表示,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使用;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標的建物目前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其中一樓出租為夾娃娃機店面使用,承租人是一位顏小姐,已經租了好幾年,每月租金新台幣(下同)15,000元;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查封時,稅捐人員稱該門牌高雄市內門區墩子脚28號為其建物所在,第三人即債務人妻子在場表示,建物為共有人余OO一樓部分重新整修,二樓以上為其所增建,目前由共有人居住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7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內門區菜公坑段1146、1147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524建號建物係有兩個出入口之三層樓建物,屋內有輕微壁癌情形,在場第三人即債務人同居人范OO表示,房屋左邊係債務人二姐使用中,房屋右邊係債務人使用中,惟2、3樓有相通,又未聽聞房屋有海砂屋、輻射屋、非自然死亡(凶宅)等特殊情事之資訊;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本院民國114年9月8日現場查封時,標的無人居住,依鑑定報告,屋齡約9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
現況 本院民國114年9月11日現場查封時,平常無人居住,僅置放雜物;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
現況 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2月4日查封時,經檢視本件建物屋況老舊,且佈滿灰塵似久無人居住,屋內仍未斷水斷電,惟屋內其中1樓電燈開關無法順開啟電燈,另外2樓電燈能正常開關及照明;屋內冰箱仍有運轉聲,未見有明顯壁癌及滲漏水痕跡,亦無嚴重受損情形;又據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現況為一般正常狀況之未保存登記三樓透天建物,未懸掛門牌,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據第三人蕭O剛於民國115年6月17日具狀陳報稱,本件建物所占有之479-2地號土地權源為伊所有,而488地號之土地權源與其他共同持有且尚未分割
現況 115年1月13日現場查封時,屋內堆置不少雜物,第三人稱現由債務人何曉珍及其家人共同居住使用,屋內會漏水;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之危險;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9日查封時,據鄰居在場表示,仍見債務人之太太、小孩進出,未聽聞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標的建物由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
現況 查封時,建物柵欄及建物均未鎖,屋前為空地,門首懸掛振興農業之牌匾,中間為神明廳,屋內堆置雜物,現場有鄰人表示該屋平時少有人居住出入;本件土地、建物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經檢視屋內有人居住之情事;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標的建物破舊毀損,呈現廢棄久無人使用之狀態;據債務人公司股東柯○元在場稱,標的建物已廢棄毀損,無人居住使用,有嚴重漏水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據謄本所載,371建號建物尚有0.3平方公尺使用鄰地270地號
現況 115年3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
現況 據民國115年4月15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第三人林○瑜在場稱,查封標的物由其與母親、林○梨(共有人)居住在內;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
現況 據民國111年1月27日假處分執行筆錄記載,執行標的現由第三人許○章自行居住,停車位533-1係平面車位,係向債務人吳峻亦承租,未定期約;據第三人王○傑114年9月30日聲請狀陳報,其向債務人吳峻亦承租包含執行標的,租期自113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每月租金20,000元;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許○章承租中,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現由第三人王○傑占有使用中,於查封後(111年1月22日)占有,依強制執行法113條準用第51條第2項規定,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車位編號533-1停車位已併在本件估價及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
現況 1樓牆壁及3樓前方房間有壁癌;據地政人員表示有增建,位置為1樓及2樓前後方、3樓全部(未保登建物)、另1-2樓間有夾層增建,增建物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並無獨立出入口;本件標的占有使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1日履勘時,債務人楊皓慶在場稱該房屋現由自己與家人居住,未出租;據地政人員稱房屋1樓前後方,2、3樓前方有增建,4樓本為屋突,現以增建覆蓋成4樓;經檢視現場,1樓後方為孝親房,4樓有神明桌(供有神明)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20日履勘時,第三人黃筱茹即債務人黃宇倫之姐在場稱:現房屋為其向債務人黃宇倫承租,租賃期間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至民國116年9月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6,000元;據地政人員稱房屋1樓前方雨遮、後方廚房及4樓全部為增建,增建與原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但以門相通,無獨立出入口;2樓牆壁、天花板及樓梯間皆有剝落痕跡,第三人表示曾以批土補強,如無法補強,則以壁紙貼上裝飾;2-3樓樓梯間、3樓前方房間有壁癌,牆壁有較深地震裂痕;3樓後方房間天花板有裂痕,窗戶附近、天花板有壁癌;4樓樓梯間有壁癌及裂痕;4樓為鐵皮加蓋增建;房屋經第三人稱有海砂屋情形,另有經地震受創(第三人稱如有輕微以上地震,天花板會有剝落)、嚴重漏水(第三人稱下雨或有時浴室用水,就會滴水)等情事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114年度營稅執字21829號案件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由其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出借情事,房屋;另於115年4月9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由其與女兒居住使用,門口懸掛「玉旨宮」非營業使用,單純自家拜拜,並稱房屋無漏水,惟目視有壁癌,另經地政人員測量本件房屋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又經地政人員指界1227-13地號土地為房屋前之既成巷道
現況 聲請人代理人稱無出租、出借予他人,坡道有漏水情事;於115年4月17日,地政人員指界稱1307-1地號土地係仁愛一街156號及156號之1建物後方之既成道路,作為巷道使用;另據115年4月30日鑑價報告記載,1307、130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分別為第五種商業區、道路用地;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本件建物部分點交,1307-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4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自稱為承租人之友人在場表示係由第三人王昱鈞向債務人承租房屋使用,租期自113年12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下同)9,000元,並由承租人王昱鈞於114年4月17日陳報租賃契約及公證書為證,屋況良好,另經地政人員測量房屋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
現況 本院於114年12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與家人居住使用,為透天三樓,有增建,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或非自然死亡情形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即承租人張○盛在場稱房屋由其承租,房屋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租期自114年6月1日起至124年6月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0,000元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及承租人畢○評在場,債務人表示將房屋自114年2月10日起出租予承租人,租期至119年2月9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30,000元,另經地政人員測量房屋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吳○寬(即債務人之伯父)在場表示房屋由債務人之父吳○樹居住,債務人之父吳○樹目前失智並由第三人照顧,吳○樹之女兒偶爾回來居住,第三人並稱客廳有些微漏水,浴室地板水會滲到樓下3樓,管理費由1樓的屋主收,每月管理費不固定,幾個月收一次管理費,無汽、機車位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1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孫子在場稱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其稱1樓牆壁有些許壁癌,頂樓(3樓)雨天會漏水,另稱本件標的並無地震、火災受損亦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惟實際使用情形;債務人孫子稱本件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鑑價報告亦無相關資訊記載;據鑑價報告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如附表備考欄所示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稅捐人員確認房屋座落位置與稅籍無誤,另地政人員指界稱,320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佔用,門牌號碼為高雄巿梓官區光明路130巷12號之建物有增建,建物2樓有壁癌,牆壁與天花板有剝落情形,又債務人母親在場表示自住中,房屋有漏水情形,無地震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320地號土地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4年7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債務人之母在場稱由債務人及家人自住使用;又本院於115年2月3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850地號於鳳山區過雄街55巷9之39號巷子之入口,為大眾通行使用,858地號連接頂庄段850地號,盡頭為透天厝建物後方無出口,為大眾通行使用;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5年3月13日查封時,經檢視屋況及水電均正常,但有漏水之情形,管理費每月新臺幣1,976元,標的含編號28號之平面車位,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兄潘國城陳稱有欠繳管理費約新臺幣7至8萬元,惟實際使用情形;據在場之第三人表示有積欠約新臺幣七至八萬元之管理費,惟實際積欠金額;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現況 本院復於115年8月21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鎖匠仍無法開鎖,信箱塞滿郵件,自115年1月過後即未有人收信,經現場詢問大樓管理員表示,本件標的自114年9月起即未再繳納管理費,由管理室代收之信件及通知均未有人前來領取,又該大樓之管理費2個月為1期,每期新臺幣3,211元,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本院於113年4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無法開鎖入內,依地政人員指界稱40地號上有鳳林一路128巷115號房屋部分占用,47、48地號為鳳林路四段401號旁道路,49地號為鳳林路128巷115號至129號前道路,50地號為空地,288地號上坐落鳳林一路128巷115號房屋,289地號上有128巷115號房屋部分占用及空地、道路、果樹、鐵皮石柱所搭建物,289-1地號為道路,290地號上有廁所、雜樹;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第三人即債務人大女兒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僅由債務人一人居住使用;建物二樓擺置神明廳,屋頂部分區域有壁癌及漏水跡象,第三人表示做過多次防水工程依然無效,現作儲物使用;另據債權人114年12月23日陳報狀,本件標的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居住使用,門牌龔厝路66號建物係一磚造平房,其使用權源不明;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履勘,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屋內未擺置家具,浴廁天花板破裂,似無人居住,但仍有電;另據115年4月30日鑑價報告記載,標的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五種商業區;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本件拍定後依現狀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4年9月9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入內,經檢視為三房二廳二衛浴,有壁癌情形,有增建,無停車位,管理人稱大樓電梯老舊常維修,常有人受困,每月應繳管理費1,000元,有積欠半年管理費6,000元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9月26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開鎖入內查看為空屋,現場斷電但有水,目視有壁癌,門外把手已脫落、毀損,但仍可上鎖,經管理員稱一個月管理費新台幣2,902元,113年7、8、9月管理費未繳,並稱有汽車位,但未顯示於建物謄本上;另本件標的於115年3月10日履勘時,現場為空屋且停水停電,房屋疑久無人使用,另經管理員稱管理費已繳納至115年2月,有機械汽車停車位編號19號(下層),經大樓財務委員於現場稱停車位僅為使用權,停車位使用權證明資料應由債務人自行持有,又本件房屋配有編號24號機車位
現況 本院於113年2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陳金蓮在場稱自民國70幾年即居住於此,債務人公司從未在此居住使用,有增建,二間房間有壁癌;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查封時由第三人張陳金蓮占有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於115年4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第三人陳○瑋在場表示房屋由債務人無償借予其居住使用,並表示房屋二樓後方增建部分會漏水,並稱不清楚有無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惟居住期間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另經地政人員測量本件房屋有增建(即編號2建物);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4年10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鄭立威不在場,債務人鄭必穎在場稱由其與妹妹居住使用,頂樓鐵皮及防水由鄭必穎自行增建,三房一廳二衛浴二陽台,每月應繳管理費新臺幣(下同)1,100元,有漏水情形,頂樓作防水後有改善,電梯內有廠商公告電梯零件有磨損,建議更換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建物為5層樓鋼筋混凝土造第4層,無增建,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弟在場表示現由其居住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日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建物現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另據114年11月13日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標的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種住宅區;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房屋部分點交,地下一層2號汽車車位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3年6月2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母在場稱其自住,債務人現入監服刑,有漏水情形;本件土地、建物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於115年4月23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詢問鄰居表示該戶已很久沒看到人了,並表示該屋疑似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另大樓無需繳管理費,但抽到汽機車位的屋主需繳納汽機車位管理費,該費用兼維護公寓公共區域,另經地政人員指界稱1835-2地號土地上坐落武廟路68巷7弄1、3、5、7號公寓;復於115年5月26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入內查看為空屋,顯無人居住;另本件標的於前案(即112司執80510號執行案件)113年6月27日查封時,承租人王O凱在場表示自108年11月15承租,目前租期至114年11月30日止,承租人並稱汽、機車位由大樓住戶抽籤,無管理費及清潔費,另稱主臥及一間次臥均有漏水,另一間次臥無漏水,牆上有輕微壁癌,且稱房屋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本院函詢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函覆本院,本件房屋經派員查訪,疑似有非自然死亡案件發生,據受訪人二人稱聽說是房屋內有人上吊或吃藥或吃安眠藥後用保鮮膜封住口鼻死亡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5月13日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妹在場稱由債務人自住,2樓有輕微漏水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4月28日現況調查時,編號1、4建物打通目前無人使用,有積欠管理費;本件拍賣標的據管理室主任稱尚有二個停車位使用權(B4編號1、2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0102(續上頁)第四頁114年司執字143926號 財產所有人:富康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高雄市 前金區 後金 37 3078 10000分之314,500,000元備考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712 高雄市前金區後金段37地號--------------高雄市前金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4月28日現況調查時,建物目前無人使用,有積欠管理費;本件拍賣標的據管理室主任稱尚有一個停車位使用權(B3編號6號),惟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0102第五頁標別: 3民 事 執 行 處114年司執字143926號 財產所有人:謝明秀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高雄市 苓雅區 林德官 1302 2495 100000 分之4826,100,000元備考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21077高雄市苓雅區林德官段1302地號--------
現況 經目視屋況尚屬良好,無漏水及地震受創之情形;01(續上頁)第四頁函 稿 代 碼:10.4.7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股 別:地股擬 判:擬 判民事執行處據管理員稱管理費每月600元,無車位,自109年間起開始欠繳,據了解本屋非凶宅,之前是已過世之共有人張光維住居,之後是兄弟姊妹會陸續回來住;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現況 115年6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由共有人使用中;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6月9日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二人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與家人居住使用,無車位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6日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由債務人哥哥使用中;本件拍定後應由拍定人另自行與土地所有人依法處理其上建物使用該等土地之法律關係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現為空屋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女在場稱債務人現未居住於此,乃由伊與其妹家人自住,並無出租他人,亦無特別約定租借等相關情事;經檢視屋內各層均有生活用品,牆壁、天花板有些許壁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均為債務人單獨所有,建物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之透天厝,使用現況為住宅,臨3公尺寬之南新街7巷,為當區之一般巷道,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為4公尺寬,惟實際使用情形及標的占有權源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97年4月23日查封時,在場人即居住人稱本件房屋由其女兒向債務人承租,其不清楚租金、租期;復於民國115年4月10日履勘時,經檢視房屋外觀似有些許漏水跡象,房屋內部第3層有鐵皮增建且現場未掛有門牌,係位於溫州街3號、7號兩房屋中間,鄰人稱該屋已有5、6年無人居住,經敲門呼叫無人回應,屋內多處老舊破損且有堆積雜物、垃圾,顯無人居住使用,且第3層鐵皮屋加蓋與鄰屋相通;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2層樓加強磚造之第1至2層建物,土地形狀為長方形、地勢平坦,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二樓後方及三樓、四樓全部有增建,據在場之債務人陳稱本件標的物係其及家屬自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查封時,在場人稱伊為債務人兒子之友人,係受友人之託暫住幾天於屋內照顧寵物,該屋為債務人之子居住使用,在場人稱不清楚債務人是否有其他同住親屬;另管理員稱目前債務人欠繳4個月管理費1,170元(含車位清潔費250元),車位係機械車位,位於B區10號中間,現該車位有出租予他人,惟在場人並不知悉租約及承租人等相關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建物為鋼筋混凝土造第12層之集合住宅,標的所臨街道寬度約為10米、土地臨街面正面寬度約為59米,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占用權源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弟陳O表稱本件建物現由伊與其家人居住,無特別約定租借,債務人現未居住於此宅;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17建號建物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樓房(透天厝)內之第1至第2層,318建號建物為鐵皮磚造之未保存登記建物,現況為住家使用,本件標的所臨街道寬度約為6公尺、臨街面正面寬度約為3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本件標的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經檢視該建物並無上鎖,內部為空屋,無人占有使用,並有些許油漆剝落跡象;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標的南側臨壽豐路約7.85公尺,建物使用現況為住宅,惟實際使用情形;本件標的物是否有停車位可供使用
現況 民國115年5月19日勘測時,標的建物為工廠,目前係由債務人之親友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現況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5月22日勘測時陳稱本件38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125地號土地有數棟建物座落其上,據在場之第三人張永裕及債權人具狀查報標的建物現由已承租十多年之張永裕承租使用中,承租時屋旁有屋主搭建之鐵皮棚架,現作為廚房用,房屋之二樓有漏水之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二樓前方及三樓全部為增建,房屋內部可與仁美路26之1號建物相通,據鄰居表示本件建物目前由債務人住自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本件標的尚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3月11日履勘時,在場人稱其為債務人之哥哥,債務人未居於此,現為其與家人自住,無出租、出借與他人之情事;本件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於民國115年3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現由其一人獨居(純自住);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其配偶在建物內有發生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現況 建物現做為停車場使用,以升降梯出入,均為平面車位,債務人在地下一層擁有10個車位但編號不明,需洽詢管理人許先生;另債權人於113年10月11日具狀陳報目前有部分停車位有出租他人使用
現況 據債務人堂兄在場稱,430建號現由債務人奶奶與看護同住,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並無海砂屋、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情事;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6月11日具狀陳報,其就117-2地號僅設定地上權,無租賃關係,亦無興建房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17-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使用地類別為乙種建築用地,拍賣標的位於阿蓮區玉庫地區,屬都市生活地區,現況為住家使用
現況 債務人與其妹妹一家共同居住使用;本件建物於民國114年11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與其妹妹一家四人居住在2、3樓,其餘樓層係放置雜物之用,無人使用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9月24日現場執行時,據債權人表示該建物由債務人自用,除一樓車庫部分牆壁有漏水外,其餘均良好,五樓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本件勘估標的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16日現場履勘時,本件建物與相鄰之高雄市岡山區懷德58巷21號建物1樓有門可通,債務人家屬在場稱由債務人及家屬居住使用,無出租,建物有滲水情形,4樓牆壁有明顯斑駁,無其他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及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查封時,債務人之母在場稱房屋為債務人及家人使用;建物內有1部6人用電梯,1樓為1廳1衛,後方廚房及前方雨遮為增建;2樓1廳1衛,後方房間為增建;5樓為神明廳,並有突出物與樓梯間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3月17日現場查封時,該屋現由林繁宏及其家人居住,屋頂天花板有漏水痕,有裂縫,有壁癌,依鑑定報告,屋齡約56年,土地屬第四種住宅區;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1月5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檢視建物屋況頗新,屋內未見壁癌,惟因久無人住,地上佈滿灰塵;建物頂樓有一張神明桌,有關公圖像,無祖先牌位;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內,梓義段410-2、410-12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均為住宅區,建物構造為鋼筋混凝土造透天,為三層樓加增建至四層樓之建物,土地及建物使用現況為住宅,建物屋齡約7年;據高雄市政府岡山警察局岡山分局115年7月6日高市警岡分偵字第11572758300號之函覆內容,經查警察局並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之相關資料庫,另查轄區內梓官區信義路75巷9之2號建物並無此類案件報案紀錄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現場履勘時,為空屋,1、4樓有增建如編號2建物所示,另編號1土地為社區內通道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現場履勘時,此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3,868元,尚有平面汽車車位位於地下2樓,亦有機車位,格局為3房2衛1廳,且無海砂屋、輻射屋、漏水及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管理員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多為外籍人士出入,經管理員電聯債務人,債務人稱房屋出租於外籍人士,命其陳報租約後,又改稱係借予朋友使用;本件建物查封時,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使用情形 如備註;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31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屋內,3樓牆壁有壁癌情形
現況 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3月23日具狀陳報稱,本件標的為三層樓之透天厝,其電表已被拔除,早已無人居住;又因前案曾多次執行,均為無人居住之狀況;又該建物占用東安段708、717、718地號土地,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其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應由拍定人自行處理;另本件建物若經建物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或經訴請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坐東朝西,出入口面向約2.5公尺之現行道路,臨街面正面寬度約4.2公尺寬,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
現況 使用情形 如備註;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經檢視無增建,債務人在場稱房屋係由其與家人自住,又大樓管理員表示債務人無車位,管理費2072元/月,自114年9月起即欠繳管理費迄今,債務人稱無凶宅、海砂屋、輻射屋等特殊情事之資訊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現場履勘時,據鄰居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均外出工作,本件建物增建至3樓鐵皮、屋前及屋後亦均有增建,1樓牆壁有滲水痕,2樓牆壁斑駁,前廳為神明廳,3樓為屋頂凸出物及水塔、鐵皮屋頂;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4日查封時,據債務人父親陳○貿在場稱,標的建物係伊和債務人共有,目前由伊、債務人及家人共同居住使用,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現地無門牌屬未保存登記建物,債務人非土地所有權人,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土地坐落權源;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據債務人之兄(共有人之一)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平常由伊及母親居住,1樓店面經營檳榔攤,1樓為客廳、廚房、神明廳、廁所,2樓有3房1衛且有漏水情事,3樓為鐵皮建物並堆置雜物;查封時,土地及建物均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使用情形 如備註;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679地號土地為花台及道路用地,建物部分有增建,另債務人在場表示係自住,無漏水、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與建物於民國115年1月22日勘測時,經檢視標的建物屋況老舊,部分牆壁可見明顯壁癌,在場人自稱其為共有人,房屋現由其居住使用,並表示標的建物屋齡已60幾年,會嚴重漏水,除此之外,並無其他影響交易安全之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772地號土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使用現況為住家使用,1632建號建物為加強磚造、鐵架蓋鐵皮共4層之建物,本件標的臨6公尺寬之和光街109巷82弄道路、臨街面正面寬度為4公尺,惟實際使用情形;本件三宗不動產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查封時,債權人代理人引導至現場,據第三人黃○君在場稱,伊係高雄市燕巢區安招路1058巷59號及61號建物承租人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上開兩筆建物目前由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承租使用,詳細租賃情形如租賃契約所示(附卷可稽);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會同地政人員履勘稱,上開兩筆建物內部有互通使用,且均有未辦保存登記增建部分;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具狀陳報,225建號後面尚有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一間,據承租人欣忠奇食品有限公司表示向債務人志冠金屬材料有限公司承租高雄市燕巢區安招路1058巷59號及61號建物,租約至民國117年9月9日;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為一棟一層樓鋼骨造廠房,主要用途為工廠,坐落基地為都計內乙種工業區,地形呈長方形,臨8公尺巷道,現況為廠房;又據謄本所載,上開建物均部分使用瓊西段386地號土地
現況 經訪查毗鄰門牌久堂路湖底二巷12之18號住戶表示,標的建物目前有人承租使用,但不清楚是何人出租、承租;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無法查報具體使用租賃情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7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其上坐落標的建物;181地號為屋後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1月27日現場查封時,有租客夏安妮居住(租期自115年1月1日至117年1月1日),管理費2個月繳一次,含車位管理費為5287元,債權人稱地下一樓有機械停車位(編號:下79),牆壁部分油漆脫落,依鑑定報告,屋齡約30年;惟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3日查封時,23建號為有保登建物,水管部分往左皆為增建,建物後方有鐵皮棚架,拍賣標的目前由社團法人清海無上師世界會占有使用中,平常為超渡法會使用,前方道路通行地為他人所有,如須通行要經他人同意;又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7月15日具狀陳報,23建號建物為農業資材室,屬農業發展條例第8條之1第2項規定之農業設施,其用途僅限於供存放肥料、農藥、種子、農具、器皿、農產品等目的使用(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十三條附表一),且無區隔之房間,亦無廚房、浴廁等構造,不適宜作為一般房屋居住、工廠或營業使用;復據鑑價報告所載,31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臨私人道路,標的建物為農業資材室,惟實際使用情形;28建號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據謄本所載,本建物總面積為962.09平方公尺,其中第一層1.00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用鄰地地號為同段319地號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4月28日查封時,債務人正居住於屋內;管理員表示債務人係於社區外另行租賃停車位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2月2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為文安路1巷25號)及鐵皮屋,另有部分土地上為空地,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為共有人所有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7日查封時,建物內呈現仍有人居住使用之情形;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拍賣標的係債務人葉勝利生前提供予第三人居住使用;據大樓管理員在場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形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主建物即209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使用情形 如備註;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經檢視無增建,標的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大樓管理員表示管理費1355元/月,已有兩個月未繳,債務人無停車位,債務人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本院復於民國115年4月29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子係自住自用,屋內無漏水情事,亦無壁癌,債務人亦稱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又管理員表示其替人代班,債務人有欠繳管理費,實際欠繳情形無從查詢,債務人亦自認有欠繳管理費,惟金額不詳,管理費每月約1200多元
現況 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在場稱編號1建物之現況與建物平面圖不同,地下層樓梯口兩側儲藏室部分及廁所後方占用大樓公設(即同區段18715建號),惟實際占用面積因障礙物太多無法測量等語;執行人員目視發現編號1建物1樓外觀懸掛「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沙鋼(遠東)貿易有限公司」、「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名牌、地下層櫃臺處則掛有「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名牌,並無償借予勝綠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他公司使用、掛牌,至地政人員所稱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部分,其外觀與編號1建物之地下層使用上未分離,無獨立之出入口,僅能自編號1建物樓梯通往1樓出入,另建物地下層有擺放辦公桌椅、電腦等物,惟未見公司之員工;債務人代理人在場則稱編號1建物現有兩個租約:1.出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使用中(出租人為群禾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出租予第三人劉廷烈使用中(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上開2租約已經本院終止租賃關係,建物地下層有多處漏水(嚴重漏水)、建物樓梯間有漏水及壁癌、櫃臺處前天花板鋼筋外露、有漏水,建物占用公設部分,目前與管委會尚待釐清,儲藏室內置放供本建物使用之大型發電機及高壓電,右端有設置台電之配電裝置,目前有積欠管理費等語(每月管理費4,506元);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占用大樓公設之儲藏室、廁所,係無權占用;據債務人於前案具狀表示:編號1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廷仲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作辦公室使用,租期為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元;另出租予第三人劉廷烈使用中(出租人為陳劉錦秀,租金每月5,000元,租期為113年10月1日至118年9月30日);編號1建物之儲藏室內後端有大型發電機供冷氣及高壓電使用,該部分占用大樓之公共設施,因前任屋主自行打通出入口,無法回復原狀,另儲藏室右端另一出入口置有台灣電力公司之配電裝置,該部分係占用大樓之公共巷道,目前無法移置他地,有高電磁波之風險,上開占用部分現均與大樓管委會有糾紛協調處理中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7月24日查封時,建物門戶未閉鎖,現場未獲晤債務人,經檢視房屋電燈無法開啟,並堆砌諸多廢棄雜物及破損家具,呈現久無人居住使用之狀態;經訪查建物大樓管理員,據其表示已長時間未見債務人有回來過,房子亦長時間無人進出,債務人自去年12月底就積欠管理費迄今,大樓管理委員會目前正在對債務人起訴請求其支付積欠之管理費;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為大樓式鋼筋混凝土造15層樓之第3層,所臨街道寬度約為6米,土地形狀及臨街面為不規則形,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有增建;同時為土地及建物之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權時,需連同土地及建物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需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土地之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相對人在場稱目前與女兒同住,有1機車停車位(新臺幣50元/月),管理費為1坪新臺幣10元,房屋無漏水
現況 115年1月2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房屋出借他人使用,無書面契約,房屋一二樓堆滿雜物;上開使用關係經本院115年7月23日雄院國114司執瑞字第166498號函除去債務人與第三人顏文彬之使用借貸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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