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係調本院88年度全字第2036號假扣押卷執行,於前案現場履勘及測量程序,以及本件履勘程序時,據債務人之母在場稱,其與債務人居住於此,屋內堆滿雜物;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價報告所載及本院依職權函詢相關單位查詢結果,以及債務人之母在場陳述,本件拍賣標的經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1346建號建物,為水平及垂直增建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有占用一般空地或法定空地之情形,已拍照建檔列管,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依據新北市樹林區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本件拍賣標的物及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共7.16平方公尺),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權人稱標的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客廳有供奉神明;頂樓增建其中一間堆滿雜物及廢棄物無法進入,另一間增建債權人表示沒有鑰匙,沒有在使用,從外往內看,內部堆放雜物;地政人員表示得從外面測量增建,未開鎖進入;依債權人陳報之死亡證明書,本件原債務人(共有人)盧O棋於115年1月間自然死亡於標的建物;本件477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示,該增建為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屋頂(3樓頂)、法定空地及一般空地,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管列管/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限期拆除;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院114年7月間現場履勘時,無人在場,屋內堆滿雜物及垃圾、灰塵,電燈已無法開啟,似已久無人居住;拍定後建物點交,其餘不點交;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院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標的建物後陽台之天花板嚴重剝落,鋼筋外露;另5樓之頂樓增建,現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外觀為鐵皮建物,需由外梯通往、內部有水塔、有獨立衛浴,本院認具增建物具構造上及使用上獨立性,而非系爭不動產之附屬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請拍定人注意;經債權人陳報,標的建物現由債務人供第三人傅O瞱無償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權人表示共有人蔡健培偶爾會住標的建物,並將鑰匙交由債權人保管;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的妹妹在場,表示當初是由她租標的建物,後來房東要賣的時候她就用哥哥的名義購買,她也有付錢買房屋,標的建物現由其自己居住使用;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院115年4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屋為自住,無增建,惟走廊通道有漏水情形;另據鑑定報告稱勘查並未入室,除上開債務人所稱漏水情形外,無法得知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其他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又查詢公開資訊網站,現未查得本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非自然死亡之列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決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4年5月28日至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回應,本件建物5樓頂有增建(即本件2423建號),債務人弟弟吳○列表示目前頂樓增建部分僅供伊居住,5樓部分現無人居住,並表示5樓與5樓頂增建間內部無內梯,由外梯出入,增建部分係由父母興建,父母均已離世;另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員警會同債權人調查房屋現況,據114年6月10日房屋現況調查表顯示,經按門鈴呼叫無人應答,訪問同地址14號4樓住戶稱該址目前無人居住,頂樓係5樓住戶增建,但未見有人出入;本件2423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公告所載面積僅供參考,實際以現場為準,拍定人就該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依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10月7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77334號函示,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拍定後不得異議,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據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決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占用,拍定後均不點交;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231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另本院請債權人、債務人、員警查報均查無現占有關係
現況 26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由其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無停車位,無漏水,頂樓有一工具間增建;又據測量增建筆錄所載,頂樓工具間由木板簡易搭建,有木門可開啟,未有可與房屋相通之內梯,僅能由樓梯間之樓梯抵達,工具間內無水電、瓦斯;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故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6620建號建物係26建號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3月12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52207611號函覆,如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178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未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18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拍定後點交;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85-1地號土地為位於新店區永安街99號至永安街109巷1號巷口之道路,其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185-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889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發現門外有「全世通3C-電信連鎖集團」招牌,鐵門深鎖,後由5樓住戶呂○翰開啟5樓鐵門,5樓為未整理狀態,並稱招牌為前租客所有,據呂○翰表示5樓僅其一人自行居住使用,係由承租人澳玩達有限公司同意讓其居住,且大樓似有停車位,惟不知何者為可使用之停車位,故目前並未使用;5樓為委託人六二屋通訊有限公司出租澳玩達有限公司,依房屋租賃契約書所載使用範圍包含6、7樓,自114年3月15日至119年3月14日租金每月105000元,又自119年3月15日至124年3月14日租金每月115500元,124年3月15日至129年3月14日租金每月126000元,使用限制供廠辦使用,簽約時6樓為空曠場地無隔間,惟澳玩達有限公司目前已隔間並用於對外國人短期租賃;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已出租予他人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2288建號建物係889建號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2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52216476號函覆,如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權人即共有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處;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
現況 本件建物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估價師、地政人員、員警、鎖匠到場,因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進入,有內梯通往二樓,二樓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二樓有室內梯通往三樓,天台無增建;因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新北市消防局函覆,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系爭建物未列管於921、331、403地震之地震受創建築物,截至115年2月9日為止,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該建築物申請資料;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函覆查無相關報案資料,無法證明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3165、3186、3475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汪先生(即債務人前夫)開門稱房屋目前係其一人居住,房屋公設為停車場,車位兩年抽籤一次,管理費每月700元,目前房屋無配置車位;占用人汪O博於115年7月30日具狀陳報其與債務人前為夫妻關係,債務人竟以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故意,於108年6月20日將名下新北市新店區中正路263之4號5樓、新北市新店區保紅路12號4樓之房屋(持分3分之1),移轉登記於債務人
現況 1391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王孝倫在場開門,稱房屋目前是空屋,無人居住使用,且已斷水斷電,無停車位,目前似有欠繳管理費;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476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汪小姐(即債務人前婆婆)在場稱房屋目前係汪小姐與家人同住,頂樓有加蓋,須由屋外樓梯通往,屋內無內梯;惟頂樓增建不在拍賣範圍,其法律關係須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民國114年6月5日現場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門入內;系封房屋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廚房及浴廁均已拆除殆盡,房間有漏水現象,客廳天花板有大面積鋼筋裸露致有水泥塊大量脫落;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於115年5月28日回覆該址經該分局派員前往詢問該處無人回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5年5月21日回復該址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於115年5月21日回覆旨揭建築物是否為地震受創之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559建號建物114年10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配偶在場稱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並無出租、出借他人,停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為升降機械式停車位,編號為14號,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292建號、4584建號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2月19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即承租人兒子蔣○仁在場稱,承租人蔣O庭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113年9月1日至118年8月31日,租金每月新臺幣3萬元,並有住宅租賃契約書為證,配賦有機械停車位編號7號及9號,位於B1;房屋樓梯間遇大雨會漏水;4584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頂樓增建(13樓、14樓),無獨立出入口;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7月1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64900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已選位(653112124)/已繳管理費/已完款/曾使用已遷出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在場人為共有人之弟弟,其稱與女朋友居住在此,並稱如拍定願自願搬遷;拍賣標的查封時有第三人居住,拍定後不予點交;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來函表示,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
現況 本件不動產因與他戶打通合併使用,無實體隔間牆,且共用 一個大門進出,故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4月10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陳○勲稱,其為債務人之配偶,741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該建物與36號11樓之5建物打通,僅留36號11樓之6(即741建號建物)之大門為出入口,債務人無停車位,且無欠繳管理費等語;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115年5月8日亦函覆,741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4月17日函覆,於114年1月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址之火警案件,現場為室內電線走火,火勢由室內自動灑水設備及時撲滅,未延燒,亦無人員傷亡
現況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建物3樓有三間房間,一間現為空屋無人使用,其餘二間則承租予第三人,租賃期間至民國116年4月30日止;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355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4年12月22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 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
現況 本件拍賣房屋於本院現場查封經管理員稱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4,532元,至114年12月止已積欠26個月未繳,另有停車位位於B1之173號,無承租;屋內無水無電,格局為一和室、二房、二衛,一房間有白蟻蛀蝕痕跡,客廳有裝設投影機、冷氣機,有吧檯,地面磁磚隆起破裂,似無人居住,廚房有冰箱,仍有家具留置現場;復依鑑定報告記載,本件標的現況為空屋,建物所處社區管理尚佳,室內部分地磚因受潮突起,其餘均無異常;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債權人在場表示:建物現由第三人楊00所承租,並無增;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5年5月13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 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152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郭禮榮在場稱,目前由其與家屬自行居住使用,且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無車位,另據新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114年4月28日新北店地測字第1146105860號函稱,無增建部分,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第三人梁00在場表示:其為建物之承租人,租期自114年9月19日起至117年9月18日止、每月租金新台幣13,000元,押金兩個月,包含停車位B2-85號平面式等語;本件於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5年3月23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
現況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建物1、2樓現況為空屋,1樓有內梯通往2樓,外梯有水泥封閉大門痕跡;除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外,建物部分於拍定後點交;3549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4年12月22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 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
現況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表示無增建等情;嗣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就使用現況查復表示:建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停車位每年由住戶抽籤輪流使用,沒有固定位置;本件拍定後除拍賣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5年1月13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
現況 標的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門進入,確認屋內無人,有4個房間,有水有電,屋內雜亂雜物堆置,並經堆放垃圾,環境髒亂,客廳有神明廳,亦經堆置大量大型雜物,另有鋼筋裸露、油漆剝落情事;據地政人員指稱,屋前、後均有增建;復依鑑價報告記載,標的格局規劃為4房、1廳、1衛、1廚,室內維護不佳,有鋼筋外露、水泥塊掉落、水漬等情形,前後有增建,疑無人居住;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拍賣土地位於「金山都市計畫」範圍,土地使用分區:第二種住宅區
現況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債務人母親在場並表示:建物現由其所居住,債務人未居住於此等語;又本拍賣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坐落基地使用權源不明,日後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且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拍定人應予注意;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拍賣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5年4月10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頂樓增建部分似無人居住,但地上有種植作物,且已停水;3885建號係未登記建物,113年7月11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為頂樓增建,與主建物(2999建號)內部以牆壁區隔,且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3年11月4日函覆稱:3885建號建物係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等語
現況 2203建號、3097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3月13日現場查封時,2203建號、3097建號房屋有第三人TARMUNAN在場稱係受僱之外傭,房屋現由其及債務人母親居住;經入內檢視內部有夾層,頂樓、天井皆有漏水,每層牆壁皆有壁癌,且有剝落情形;另據社區總幹事稱1316建號係作為社區公設之體育館使用、2361建號係作為社區辦公室使用、2084建號係作為游泳池使用;3097建號係未登記建物,為頂樓屋突增建及1、2樓之夾層,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6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68250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違章建築皆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
現況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在場並表示:建物由其與母親居住、使用等語;又拍賣建物之坐落基地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未包含坐落基地,是土地與建物間之使用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且拍定人日後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拍定人應與注意;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在場第三人鄭00表示:建物是由其向第三人吳00所承租使用;又第三人吳00具狀表示:建物係由其向債務人鼎豐公司承租使用,租期自113年7月30日起至115年7月30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20,000元等語;另682-1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表示:約位於景新街496巷19號之1建物轉角處,現為巷道使用;上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為命令終止之通知,本件於拍定後,除不動產應有部分不點交外,建物部分點交;本件3573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該局表示截至114年6月4日止,新北市海砂屋申請報備案件清冊中尚無本件標的之申請資料,故本件標的是否為海砂屋,建請洽專業機構人員辦理相關鑑定為宜,特別;關於海砂屋及輻射屋之判定、建物是否受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均須由相關權利人請相關單位鑑定,另建物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情形,其實際情形亦須由相關權利人查詢當地管轄派出所,並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為主
現況 4217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4年3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李慧真在場稱房屋為其及家人共同使用,未出租他人,屋內有陽台外推,水表與頂樓增建共用;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調查結果發現,屋內有壁癌,且無法確認本件標的有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
現況 本件標的為三房一廳之格局,地上佈滿灰塵、碎屑,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01020304(續上頁)第六頁標別: 4表載明;含共同使用部分1966建號2 3200 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段1228地號--------------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路6巷2號5樓第5層(增建部分): 13.77合計: 13.77全部 60,000元備考 徐榮殿所有
現況 本件標的格局為一大套房,地上佈滿灰塵碎屑,廁所部分有明顯壁癌,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4年4月7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為自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4年11月5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吳素真在場,據稱為自住使用
現況 687建號、1133建號拍定後不點交,650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拍定後亦不點交;民國114年3月28日現場查封及114年7月25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林先生在場稱係原屋主之父親,原屋主將執行標的出售予債務人後,因債務人未繳納尾款且失聯,故未交屋予債務人,目前仍由第三人林先生及同住家人居住使用,未出租他人;另第三人郭霖114年4月7日具狀陳報其即為原屋主,與債務人間有不動產買賣關係存在,曾屢次催促債務人結算尾款並辦理交屋手續,但債務人皆以各種理由推託,故本件不動產買賣未完成交屋買賣手續,目前由第三人郭霖及家人居住在標的物房屋內;650地號土地除本件建物占用外,其餘部分被雜木林占用;本件建物因位於山坡地,對外出入口為2樓,1樓無獨立出入口,須從內梯由1樓出入,2樓部分有兩個出入口,一個為大門,一個為車庫,3、4樓需由內梯出入,無獨立出入口,原本之頂樓凸出物被移除,另行增建3樓及第4層之頂樓凸出物;1133建號係未登記建物,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入口,3樓增建係作為起居空間,4樓頂樓凸出物增建係作為出入頂樓平台之樓梯通道使用;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9月3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3543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惟違章建築皆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倘案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4年7月4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高德祥在場,據稱為自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格局為三房一廳,另有一似廚房之小隔間,廁所及陽台有壁癌,10149建號為增建,作為前後陽台使用,拍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111年司執字169954號 財產所有人:陳麗卿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三重區 福德北 1120 347 10000分之3176,220,000元備考 陳麗卿所有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1780 新北市三重區福德北段1120地號--------------新北市三重區中央北路27;本建物總面積為20.73平方公尺,其中4.2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
現況 2596、2597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屬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應買人需自行承擔將來被拆除之風險及負擔拆除之義務,且日後不得因面積不符,主張增減價金或請求撤銷拍賣,請應買人注意;又依據新北市三重區地政事務所函示及測量結果,2596號建物其中有7.97平方公尺占用1118地號,2597建號有6.91平方公尺佔用1118地號,占用之法律權源不明,上開鄰地非本件查封拍賣範圍,拍定後該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
現況 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4年6月19日至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經開鎖入內測量增建,前陽台堆置許多垃圾,顯已久無人居住;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於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為債務人之次承租人,其表示目前由其居住使用,租期從114年4月1日至116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下同)22,000元;另據債權人向本院陳報,本件拍賣標的有三份租賃契約存在,分別為:(一)出租人陳O發、陳O玉,承租人陳O蒨,租期從109年7月1日至124年6月30日,每月租金6,000元;(二)出租人林O皓、郭O鈞,承租人郭O荃,租期從114年3月7日至116年5月6日,每月租金8,000元;(三)出租人郭O荃,承租人黃O美,租期從114年4月1日起116年3月31日止,每月租金22,000元;(四)因上開租約均係成立在本件查封之前,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一)之租約,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61839號及本院114年度簡字第1025號分別為偽造文書之緩起訴及簡易判決處刑確定;上開所列關於本件拍賣標的之租約及訴訟等情事,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執行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62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由債務人及女兒居住使用,債務人表示無增建但陽台改為廚房使用,浴室有漏水,隔間重新配置,無出租、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共有游泳池及停車位持份,管理費每月1360元,無固定車位,每年繳納500元可使用廣場停車位;在場人總幹事表示游泳池待修繕故為非使用狀態,但住戶可進出散步,停車場僅供住戶使用,外人不得進入;3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31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31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1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50203346號函覆,自108年1月1日至115年1月27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1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202816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本件拍賣262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鄰居稱應無人居住於此,頂樓增建有內梯與五樓相通,屋內堆放雜物,仍有水電可供使用,僅偶爾會返回此處祭拜先人,經轄管警局派員調查,現應無人居住使用;並經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及台灣自來水事業處函覆,無獨立水電表;土地使用分區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1222地號土地位於同路段276、280及282號建物東側之增建部分;1227號地號土地位於同路段282建號建物東北方之增建部分;1232地號土地位於同路段282號建物西北方、284及286號建物北方之增建部分;1220、1222、1227及123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已開發建築密集地區,1231、1233、1234及126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學校用地,上開各用土地之建物除208建號外均不在拍賣範圍內;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7月2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
現況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執行時據債務人在場稱需有磁扣,標的係小套房,有水有電,有1間廁所,目前無人居住;經目視有打包寢具及層架等雜物於屋內,有灰塵,無漏水壁癌,陽台有洗衣機;債務人復稱另有停車位位於B2,119號自用無出租;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4357、586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出,4357建號建物之頂層有增建(即5868建號建物),未與4357建號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在場人郭○鈞稱,其為債務人姪子,4357建號建物目前為債務人自國外偶爾返台時自行居住使用,5868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21日函復: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
現況 39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896、89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8日現場履勘時,無法開鎖入內,據社區總幹事表示,該屋(即394建號建物)已經多年無人居住使用,債務人於地下1、2層,有配附機械停車位,部分有人使用;一些車位,債務人有出租予他人(均為翠山居住戶),但詳細多少車位出租並不清楚,債務人將車位管理一事交由一位居住於此社區之成員王婉容處理
現況 1160建號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4月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993建號為車位產權登記地址,1160建號建物係其作為倉庫使用,屋內飼養老鼠、蛇等動物,有濃厚刺鼻味;債權人遠東銀行114年7月31日陳報,據社區管委會主委表示,社區停車位為機械車位,持有車位之住戶均登記於143號3樓(即993建號建物),該建物均上鎖,無人進入使用,本件債務人之車位位於地下3樓,編號37;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8月2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321181號函覆,116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26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25701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27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258170號函覆,於107年1月1日起至114年6月24日止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6月30日新北警淡刑字第1144321184號函覆,該分局無法查詢有無非自然死亡事件
現況 101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4年8月21日現場指界、查封時,1012建號建物出租予第三人王健霖,租期自112年11月29日起至122年11月29日止
現況 155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1551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共6人自住,屋內有神龕,牆壁有燻黃痕跡
現況 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2月23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稱,5471建號建物現由伊及外傭自住,有編號263、272號之平面停車位,263號未使用,272號停放債務人弟弟之無車牌事故車輛
現況 查封時,該屋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三樓後方及頂樓均有增建,頂樓僅有內梯相通,債務人並稱房屋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查封時,第三人李○陵在場稱其向債務人承租該屋,租賃期間自107年7、8月至108年7、8月,後續未簽約,轉為不定期租約,每月租金7千元,並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增建與五樓有內梯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增建占用頂樓平台部分面積,第五層頂;二層增建有內梯相通;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無人居住使用,已斷水斷電,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本院履勘,債務人父親在場稱該屋目前無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親屬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並稱我們一直都住在這,並非基於承租或借用之關係,是借名債務人購屋,房貸大部分均是親屬繳納,主張有權占有,與債務人訴訟中,建物無增建,且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債務人親屬陳稱地下2樓有車位55號,車位有出租給別人,然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之弟弟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屋,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此外,本次拍賣標的不包含頂樓增建部分
現況 577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883、884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5774建號建物經按鈴無人應門;114年8月27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黃文和在場稱,其為債務人魏巧欣之配偶,目前兩人正在辦理離婚,離婚訴訟正在進行中,債務人已搬離系爭建物,目前不知其住居所;無配附停車位,建物無嚴重之滲漏水之情形
現況 民國115年1月6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5568建號及13804建號中第五層頂現為分租套房(分為501、502、503、505、506、601、602),由承租人居住使用;2853之4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5568、13804建號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建物經本院會同債權人及員警到場查封時,無人在內,經該社區管理中心查詢表示,該標的建物登記所有權人為第三人,停車位登記亦係第三人;後經本院會同債權人及員警履勘,債務人不在,債務人配偶之姐姐在場表示債務人未住在標的建物,係債務人朋友住在內,使用權源不明,原定拍定後不點交;後經債權人聲請除去第三人占有關係,經審酌符合規定,改定為拍定後點交;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另據警察函復稱:「該址目前無人出入,債務人已經很長時間未居住該址」;頂樓有增建,非在本次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注意!366之1、367地號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632建號拍定後點交
現況 民國114年12月16日現場執行時,相對人不在場,聲請人稱為空屋,無增建;12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聲請人、相對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註:聲請人稱屋況老舊,有漏水現象)、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83建號拍定後點交
現況 114年7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陳婷婷在場,債務人稱本建物無增建,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使用,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建物謄本載明共有部分1702建號含車位編號310,因車位屬於共有建號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債權人未查報查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現況 151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前案(114司執86412)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查封筆錄記載,1517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無水無電,頂樓平台可由天井處看到屋內,已破損,頂樓圍牆已部分坍塌,可看到屋內有積水,牆壁鋼筋裸露,樓梯間牆壁有壁癌等情;又本件於115年3月2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屋內鋼筋裸露且牆壁倒塌,債權人表示為海砂屋,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屋內有大量垃圾,天花板有部分剝落,樓梯間亦有鋼筋裸露情形;本件標的是否有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現況 本院人員於現場查封時,五樓有陳 ◯◯ 借用居住、第五層頂有蔣 ◯◯ 、黃 ◯◯ 、李 ◯◯ 借用居住,第三人因已於本院人員查封前占有該屋,拍定後不點交;另鑑定報告勘查並未入室,無法得之勘估標的內部是否有嚴重漏水、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事宜,僅以外觀現況判斷
現況 11337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民國115年4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朱平在場稱,11337建號建物現為其自行居住使用,位於B5編號32號之停車位目前出租予第三人賴○○使用,無書面契約,每月租金新臺幣2,800元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沒增建、沒車位,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胞弟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伊與母親在居住使用,廚房有受損;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四樓間有漏水糾紛;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經查訪一樓做為宮廟使用,本件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實際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本件標的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1795建號建物現為自住使用;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5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51025390號函,134、135地號土地係94店建字第45號建造執照(97店使字第179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1795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13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係屬土地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林地」,故外國人不得應買
現況 537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檢視無增建;據第三人馮OO在場陳稱,其係基於租賃關係居住使用;嗣據債權人陳報租約,債務人與包租業者星鴻股份有限公司簽立包租契約,租期自114年1月20日起至117年1月19日止,每月租金為26,000元,押金為52,000元;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
現況 163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經檢視無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
現況 558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為樓中樓,有三個房間、前後陽台及兩間衛浴,據債務人表示目前為空屋;另有兩個停車位,B1車位為編號14號、B4車位為編號37號,係機械停車位,經管理委員會函覆本院,上開停車位目前並未有租賃契約關係,無車輛停放,然自113年7月迄今均未繳納管理費;經檢視無增建,本件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
現況 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母親在場稱,債務人已一年多沒回系爭建物居住,現由債務人之母親及債務人的女兒居住使用;地政人員測量後稱系爭建物後陽台有小部份增建;本件1017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社區主委表示標的建物現住使用人非債務人,似由其他共有人出租予第三人;本件拍賣標的之使用現況;本件標的物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10062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30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3月17日現場勘測時,目前由債務人占有使用,屋內堆滿大量雜物,僅能容納二人出入;因雜物堆疊遮蔽視線,無從判斷屋內牆壁是否有嚴重漏水或地震受創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債務人稱未居住於此,目前作為倉庫堆放個人物品,屋內鼠患猖獗,有數條電線被咬斷,某些插座無法使用;有配附編號90號之停車位,目前出借予鄰居無償使用;115年3月11日第三人心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總幹事李○芸具狀陳報,債務人自113年5月起至115年3月,共23個月之管理費45,517元未繳納,心居易社區管理委員會已對債務人積欠之管理費取得確定判決,債務人積欠之管理費仍持續增加中;暫編11221建號建物,115年4月16日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復,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權利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1樓後方(廚房、廁所)、2樓後方(廁所)均有增建(經地政合併編為806臨建號);屋內現況正常良好,住家使用,屋齡約47.9年;依據114年12月30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88304號函稱:「本市貢寮區仁愛路50號未登記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鄰人表示拍賣標的須經前側大門入內後過公共長廊方得抵達,房子目前是債務人及其母在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其中兩人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債務人其中數人在居住使用,第二層頂有增建,內有內梯相通,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如有依法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檢附資料於拍賣期日2日前具狀陳報至本院
現況 1090建號房屋據債務人張玉芬(即趙興華之繼承人)稱,目前無人使用,屋內有水有電,並有被繼承人趙興華遺留之書籍等雜物,屋外陽台有些區域下雨時會滲水,無增建物,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核能安全委員會、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查無火災、海砂屋、輻射屋、凶宅之相關記錄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經轄區分局查報為一樓為共有人使用,二樓出租他人使用;226-2地號使用分區:道路用地;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及建物皆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不動產於現場查封時,共有人徐庚辛在場稱其居住於此,客廳供奉神明及祖先牌位,建物有內梯可通往屋頂;系爭建物、飯廳、廚房、另二間房間均有漏水及牆壁油漆剝落情形;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有地震受創及嚴重漏水,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不清楚,其餘狀況無;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函覆,經查訪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覆,該建物目前不在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及地震受損建築物相關紀錄中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依謄本所示153地號土地有建號20號建物佔用,惟實地察看該土地上並無建物,現為雜木林、雜草地;依地政機關指界測量結果,288-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貢寮區長潭街22號房屋佔用,其餘為雜樹林;又本件建物屋內有電,現無人居住使用,為空屋;本件各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占有權源不明;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金寶山管理中心人員當場指稱:「債務人所有塔位,塔位編號『B東60926號』,係位於明王樓地下1層,前曾使用後來遷出,目前未使用;民國114年1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本勘估標的位於新北市金山區金寶山靈骨塔之塔位,使用編號為『地下層B東60926號』,現況使用過已遷出;惟該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約定由特定之(應有部分)所有人占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議,均由拍定人自理;上揭編號『B東60926號』之金寶塔塔位,係由金寶山管理人員所指,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上開應有部分,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有權占有管理使用;惟債務人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占有使用權,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先向金寶山事業集團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系封建物占用金山區中角段西勢湖小段276-7、276-8地號土地,該二筆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均非本件拍賣標的;系封建物占用該二筆土地之權源均不明,拍定後,系封建物與該二筆土地間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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