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1月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543地號土地上有無門牌之鐵皮倉庫、農地(休耕中),及空地;共有人林莉蓁於民國114年1月7日具狀稱該鐵皮建物已被高雄市政府農業局斷水斷電,且以多次遭高雄市政府地用科諭令拆除並多次裁罰,為一違反區域計畫法之建物;另據高雄市政府地政局民國112年9月1日函文稱標的物上有鐵皮建物、鐵板及水泥鋪面,並經農業局認定標的物上建物非屬農業使用而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另共有人曾品齊於民國114年6月4日具狀稱該鐵皮建物之為曾品齊及曾品翔所有,農地上之地上物為曾秀吉所有;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出售時優先購買權之次序依序為: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本件僅就土地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上有建物、地上物,建物、地上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按區域計畫法第21條:「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政府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現況 本件土地於查封時,有第三人占用土地作為畜牧場使用,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均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317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317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265、319地號土地現況均為道路,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位於旗山區三協里,屬鄉村邊緣農業生產地區,現況為種植作物,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480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480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復於民國115年3月11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0、477地號土地相連,其上為雜樹林,461、469、361、361-1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樹林,24、24-1、24-2地號土地為鹽埕巷之道路旁土地及水溝,23、26-1、26-2、27-2、29-1地號土地相連,其上為雜樹林,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24、24-1、24-2地號土地為鹽埕巷之道路旁土地及水溝,供行人行走、排水之用,其他土地上均為雜樹林,無人占用;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320、319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320、319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317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317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且未臨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38地號土地上有一間古厝(門牌為中興南路1巷30號)及遮雨棚,前後庭院,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為共有人所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1038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1038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11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36地號土地上為空地及一間鐵皮屋,839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1032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部分土地為山溝,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所有,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836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本件土地上之地上物(含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1075地號部分搭建磚造鐵皮棚架房屋,非供人居住使用,部分為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318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318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7月20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其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美濃區成功新村2號建物,為二層樓平房,及其旁之一層平房,以及屋前空地、圍牆,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由其居住使用;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土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現況 1075地號部分搭建磚造鐵皮棚架房屋,非供人居住使用,部分為空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2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3年12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7地號土地上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種植果樹,有產業道路,另有兩座墳墓,又債權人表示聽說有出租與他人種植芒果,但租賃詳情不清楚;77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77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5月11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為雜林,另債權人陳報由共有人使用;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標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97、1272地號位於農業區,現況為農業使用,697地號東側臨和平路二段約70公尺、1272地號西側臨和平路二段約39.8公尺,土地均近似三角形,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810地號土地上現種植檳榔樹,另有零星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植權源
現況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3年11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162地號土地上上有一層樓建物,門牌為清水路公明巷44-1號、雜草,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共有人使用;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4162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416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且未臨路,拍定後不點交;115年司執字019532號 財產所有人:董宗翰即董枝鑫之繼承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高雄市 田寮區 崗東 1567 394.18 全部 644,000元備考 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
現況 編號2土地為遼寧二街229巷36弄巷道(約佔一半面積),現供公眾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15年6月24日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拍賣標的上有數棟無門牌之建物(部分為半毀損狀態),其中一建物門牌為高雄市三民區河北二路89號,另有一鐵皮建造之鐵棚供停車使用;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就土地查封拍賣,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僅就土地查封拍賣,地上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編號1之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 ,合法使用土地方式是否受有限制;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
現況 據民國115年4月14日查封暨測量筆錄記載,編號1土地上有鐵皮屋,第三人林○瑜稱做車庫使用;編號2土地上有鐵皮屋及一棟紅磚廢棄屋,第三人林○瑜稱鐵皮屋做車庫使用;編號3土地是建物後方空地,有無房屋占用,地政稱要再鑑界;如有發現與公告使用情形不符,請儘速向本院陳報;本件標的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單獨占有部分,故拍定或應買後不點交;編號1、2或3之土地上之建物(鐵皮增建、地上物等)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拍定人與占有人應自行處理占有使用關係;如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有三七五租約、農地重劃區耕地、污染控制場等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債權人與債務人或利害關係人應查明向本院陳報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191地號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現況作為6公尺寬青埔街36巷使用,為當區之一般巷道;191-1地號屬都市計畫範圍內,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現況作為12公尺寬青埔街使用,為當區之一般道路;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191地號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11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114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為中興二巷18號之房屋坐落於其上,1183地號土地為中興二巷之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1147地號土地為住宅區(住二)、1183地號土地為人行步道,有關都市計劃案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現況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8月4日指界時陳稱本件650-1地號土地現為旗山溪溪底,650-3、650-4、650-5、650-6、650-7、650-9、650-12、650-13、650-26及650-32地號土地現為部分空地、部分雜草地,706-1及706-2地號土地現為部分雜樹林、部分種植香蕉樹,706-3及706-4地號土地現為部分雜草與雜樹、部分為大排水溝,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又本院於115年6月4日執行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為民族一路63巷20號到30號建物前之巷道2分之1,供大眾通行使用;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1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33地號土地上為空地,832地號土地上有建物佔用,建物門牌為內門區木柵58號;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832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832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拍賣其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是否有分管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3月5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係位於高雄市左營區左營大路91巷6號建物的對面,其上有一無門牌號碼之磚造平房(已傾倒形同廢墟);另據債權人具狀查報本件土地上有一殘破不堪之磚造建物坐落,該建物已無門牌且無法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均無人管理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6月12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09地號土地上有多棟建物佔用其上,另據債權人於115年6月23日具狀陳報,地政人員表示標的為債務人持分土地,未訂定分管契約,土地其上坐落有兩筆建物,據悉為共有人使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1009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1009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5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395地號土地上有數棟房屋佔用,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房屋現由共有人居住,僅執行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395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39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4月22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二棟磚造平房(門牌號碼各為中正路二段209巷42弄2號及4號)及其旁一棟無門牌號碼之二層樓鐵皮屋座落其上,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均無人管理;(第3次拍賣)115年司執字015626號 財產所有人:洪以涵編號土 地 坐 落 使 用地類別使用分區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高雄市 茂林區 茂林 596 農 牧 用地森 林區6430 4分之1 135,000元備考 原住民保留地
現況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現均係雜樹林,其中519地號土地上有部分空地、雜草,574地號土地有部分為果樹,惟實際使用情形;共有人如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優先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購買,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依115年6月3日勘估之鑑價報告記載:1725、1725-3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1725-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現況 737地號上部分有數間廢棄房屋部分為雜林地;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依115年4月30日鑑估之鑑價報告記載:719、741、748、756、757、760地號使用分區均為道路用地;737、738、739、740、745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758地號使用分區為農業區,現況為溝渠及道路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2月3日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稱2129、2131-1地號現為建國路3段與文建街口道路用地,2132-1地號為文武街2號龍鳳宮旁之空地,2132-2地號為文建街241號建物旁之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5年1月27日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稱現為灣中街91巷巷弄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提債務人分管約定,拍定後不點交;依115年4月30日鑑估之鑑價報告記載:67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67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建物為共有人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2月17日指界時陳稱485地號土地現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4地號位於美濃區德興里,屬鄉村聚落邊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為魚塭,惟實際使用情形及魚塭使用權源;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依謄本所載,604地號土地標示部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2年10月8日」;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4地號位於美濃區德興里,屬鄉村聚落邊緣,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現況為魚塭,惟實際使用情形及魚塭使用權源;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且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依謄本所載,604地號土地標示部註記「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2年10月8日」;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其上有一無門牌之磚造平房,佔據該屋之人自稱其係債務人蔡O源之親戚,由其自住使用,並稱該屋確實無門牌號碼,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較土地共有人優先之承買權
現況 另於民國91年9月20日假扣押查封時,344地號土地上有債務人自行種植之芒果樹等,無分管契約,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據債務人於前案民國114年3月10日現場查封時在場稱,建物為其餘共有人居住使用;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9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遊憩用地
現況 另據民國115年2月作成之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未臨路,為單獨持有之土地,現況主要為雜樹林,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形狀成不規則形且地勢起伏,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6月8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有數棟建物座落其上(門牌號碼為灣內二巷23之1號、25號、31號玉旨天音宮等),部分土地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24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現為成功路380巷之巷道,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上之建物為共有人所有,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地上建物建號共0棟,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75年6月24日(門牌清水路象寮巷35號)(75杉鄉建字第380號);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民國81年1月13日(門牌清水路象寮巷35號)(81杉鄉建字第8033號);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鳥松路40巷,目前地上有建物;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5年8月7日指界時陳稱本件土地現無路可達,依空照圖所示,其上為雜樹林,惟實際使用情形;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2年12月5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其上有一無門牌之磚造平房,佔據該屋之人自稱其係債務人蔡O源之親戚,由其自住使用,並稱該屋確實無門牌號碼,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本件僅就土地之應有部分拍賣,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另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較土地共有人優先之承買權
現況 復據債權人於民國115年8月6日具狀陳報,土地現無人使用;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使用情形 本件於民國105年12月2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71-9地號土地現雜草林木叢生;嗣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3日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界稱871-9地號土地現為雜樹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土地無人管理;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土地使用現況為雜木林,並且未臨路,其對外通行之產業道路毀損難以通行
現況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臨鳥松路40巷,目前地上有建物;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據共有人之一楊○和在場稱,上開鐵皮棚架係伊搭建的;又據鑑價報告所載,40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臨未開拓之計畫道路,現況為雜樹林,未臨接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95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本標95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土地係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現況 土庫段三小段187地號目前為空地,並劃分車位出租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606-5、607地號土地現況均有部分為道路與水溝,供大眾通行使用,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於共有人之承買權,如就優先購買權之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判決為準
現況 本標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95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本標95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1080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1080地號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土地係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4年9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06-1地號土地為民治路之道路,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係民治路道路,供人車行走使用;106-1地號土地現況為道路,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上為雜樹、雜林、零星龍眼果樹、產業道路及2座墳墓,債權人代理人則稱現由共有人使用,分管情形不明;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土地係供不特定多數人通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6月2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21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無路可達,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為債務人自行使用
現況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4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本件三宗不動產現均為雜樹林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2月5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639地號土地上有香蕉園及一座土地公廟,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均為共有人所有;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為農地重劃區內之耕地,依據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有優先購買權人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1639地號土地上農作物收取權人,如就該1639地號土地有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所定之優先購買權者,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1639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1639地號土地上之地上物(含建物與農作物)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0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4地號土地上為雜樹林,又債權人代理人表示系爭土地上為雜樹林,無人占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524地號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524地號土地上之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990、990-1、991地號土地現況為巷道,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作物及停車位皆係其他共有人種植及經營出租;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土地有部分出租他人,為其他共有人出租,債務人無使用土地;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清楠段111地號、土庫010203(續上頁)第五頁標別: 3段二小段547、545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土庫段四小段134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農業區,六龜區仙人圳段12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六龜區仙人圳段127地號現況為農業使用,多停耕狀態,部分灌溉水池及集貨場,地籍不臨路,須經他人土地通行,對外通行道路:西側(4公尺);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6月4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2筆土地上有一鐵皮屋,經勘測作為福特汽車保養廠師傅休息使用,為福特廠搭建;據福特廠經理在場稱,不知道當時是否有承租,須經由福特廠進出通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67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國中用地,676-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2筆土地均未臨路,目前有鐵皮建物坐落,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落權源;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現況 本件土地於民國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此土地坐落新尖大橋前,其上為產業道路、果樹,債權人代理人則稱現由共有人使用,分管情形不明;查封時,客觀上債務人未占有特定部分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庫段三小段187地號目前為空地,並劃分車位出租使用;又據鑑價報告所載,3筆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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