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法拍屋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第一次看法拍?三分鐘看懂流程與風險
- 點交最重要:「點交」代表拍定後法院會協助排除占用、交付房屋;「不點交」要自己處理占用(常需打官司)。「住宅點交・車位不點交」多半沒問題,「第三人占用」「部分建物不點交」要特別小心。
- 拍次與底價:第 1 拍底價依鑑價,常高於市價;沒人買就流標,下一拍降約兩成。三拍都沒人買會出「應買公告」,三個月內任何人可用底價直接承買。
- 要準備的錢:投標時繳保證金(約底價 20%),得標後通常 7 日內要繳清尾款;法拍屋不易貸款,請先確認資金。另有稅費、欠繳管理費、整修費。
- 投標前一定要做:讀法院公告(本站每筆都能展開全文)、到法院閱覽查封筆錄與鑑價報告、到現場看屋況與占用情形。持分、增建、非住宅的標的新手不建議。
想看數字:法拍屋風險與點交:1,828 件法院公告的實際統計(整戶與持分的不點交比例、誰住在裡面、不點交是否比較便宜)。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3295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在場陳稱,建物現由統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向共有人林O賢、林O昌及李O勳、李O源、阮O卿承租,每月租金各為71,500元,共143,000元,租期均自115年7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房屋為店面,現為聖德科斯新南京門市,經檢視無增建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91年1月24日假扣押執行時,地政人員指出,217、225地號土地上有門牌為文林路288號至298號之建物占用;114年8月21日、114年11月5日現場執行時,據在場人陳○仁稱,30286建號建物係由其自84年起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中,目前1樓作為運動用品店面使用,2、3樓轉租予附近學生,3樓有增建(即32118建號建物);陳○仁114年9月23日陳報其係向郭○貞承租,租期自114年6月1日起至115年5月31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72,000元;30286建號建物之坐落基地尚有非本件拍賣範圍之鄰地即220地號土地,該鄰地所有權人及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1月27日函覆:32118建號建物係位於其他位置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依黃○娥等7人、張○禮115年7月24日具狀陳報,217、219、225地號土地之3位共有人於55-57年間合意交換使用;217、22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依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270號判決意旨參照),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承租人台灣仲西輸送機股份有限公司陳報,業與債務人終止租約,並於115年4月30日搬遷,拍定後點交;88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特),889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據前揭承租人公司員工稱,原有漏水已修繕,地震造成廁所磁磚脫落;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沒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據第三人張○香(即債務人之繼母)稱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皆為第三種商業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1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53712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94年11月9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3年11月25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33079854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1月2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9157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1740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經敲門無人回應,經鎖匠開鎖入內,現無人居住,亦無水電,建物外觀為2層樓建築物,一層外牆為磚石墻,二層外牆為鐵皮;屋內堆滿雜物,另有木板、冰箱、馬達、螢幕、飲水機等堆置,二樓為空屋,放置床鋪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571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大門無人開啟,會同員警請鎖匠開門入內;經地政人員測量,表示並無增建;另建物共有人李建明具狀陳稱現由其及建物共有人李淑真及其子居住使用,債務人李淑慧未居住於此
現況 共有人代表人李OO稱本建物皆由其重新裝修及管理出租事宜,並提供戶號及門牌號碼之對應示意圖,門牌號碼28-2號為戶號112,28-3號為戶號111,28-4號為戶號110,28-5號為戶號109,28-6號為戶號108,28-7至28-13號為戶號101、102、103、104、106,其中戶號101至104打通,28-14號為戶號123,上開戶號均未出租他人並無人使用;其中戶號139出租予娜絲吉國際商行作為扭蛋店使用,租期自113年8月1日至116年8月30日止,113年9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114年8月1日至116年8月30日止,每月租金19000元;另戶號137、140未出租他人亦無人使用;但租賃契約上載尚有戶號140出租予娜絲吉國際商行,租期自113年8月1日至116年8月30日止,113年9月1日至114年7月31日止,每月租金18000元,114年8月1日至116年8月30日止,每月租金19000元;戶號120、121、122打通出租予吉拾行樂有限公司峨嵋門市作為餐酒館使用,租期自114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分別為24000元、20000元、20000元;惟經地政人員指界稱門牌號碼28-7號起造圖之原始位置有部分現已改建為走道使用,28-19至28-21號為扭蛋店前方之廣場,28-24至28-26號為戶號143、144,28-28號為戶號135,28-30及28-31號均為扭蛋店之辦公空間,即戶號140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4月16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亦為建物共有人)在場稱,205建號建物現為伊與兒子、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且有由其兒子擔任負責人之公司行號登記於該址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6月18日現場履勘時,共有人黃崇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已久未聯繫;建物目前由黃崇清一家居住使用,房屋目視無嚴重滲漏水之情形;3720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為廚房後側1-5樓之增建,地下室亦有增建,拍定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3720建號建物,有一部分占用604地號土地,占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6日函復,4樓頂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已查報文號;2、3、4樓後、4樓前、地下室1樓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空地),依臺北市違章建築整理規則第33條規定,將現況予以拍照存證辦理;3樓前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其他(空地),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已查報文號,亦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563建號經本院113年11月21日現場查封,門口標示為「鋒新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實質債務人森田景股份有限公司之經理在場稱,鋒新(股)公司雖設址於此,實際使用人仍為森田景(股)公司,每月管理費為10,308元,並陳稱陽臺有用鐵鋁窗封起來,且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本件形式債務人(即信託受託人)陳銘鴻稱,係自108年11月1日起出租予鋒新(股)公司使用,未定承租期限,每月租金4,500元,惟本件實際占有使用人仍為實質債務人森田景(股)公司,故本件拍定後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包含二個機械式停車位,車位編號分別為B3-6號、B3-11號,據債務人陳銘鴻稱目前係自行使用,拍定後點交
現況 1042建號建物經本院114司執全893號假扣押案件115年1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為其自行居住使用,無車位,115年4月24日本案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仍為其居住使用,無增建,故本件拍定後點交,據大樓管理員稱該大樓車位係以抽籤決定,大樓住戶僅有車位使用權,請應買人注意;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4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光復南路180巷13號建物旁之土地,240、241、242、249-2、248-2、249-1地號土地皆為相鄰土地,現作為停車場使用;248-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光復南路202號建物、204巷內建物旁之防火巷,248-3、248-1、247-1、248-1地號土地皆為相鄰土地,上有鐵皮搭建之回收場占用
現況 2981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提出租約稱出租予第三人吳宗祐居住使用,租期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止,租金每月15000元,廁所天花板及客廳牆壁均會漏水,租賃契約雖訂立於查封前,惟經本院除去,承租人異議後業經裁定駁回確定,且租期已於115年7月31日屆至(停車位亦同),債務人不得違反查封效力再行續租,故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901建號目前係據稱為共有人徐OO居使用,經測量結果,標的建物與增建物內部以牆壁區隔,且不相通,須經外部樓梯上樓,水電係由四樓供應,樓梯左側增建部分為自用,增建再往上一層之夾層部分為置物空間;3929建號係901建號之增建物,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115年4月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6017767號函示列管為位於屋頂之垂直增建既存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又因本件係拍賣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故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90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第三人石凱仁即建物共有人即債務人之表哥稱由其居住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有水、電、瓦斯,無停車位,無管理費,有修繕漏水;經檢視陽台廚房外推,惟地政人員表示屋內無增建;30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月22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05013號函覆,火災時間111年5月1日,無死傷情形,經消防人員到場處理為廚房煮菜燒焦,並未造成其他延燒;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4年1月28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43012391號函覆,查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2月4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7691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527建號建物114年12月19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測量時,債務人不在場,經鎖匠開鎖入內,屋內有居住使用之痕跡,債務人陳報並未經常居住使用,頂樓增建部分,堆滿雜物,無人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430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並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568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配偶在場稱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陽台窗戶有外推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3207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陽台、天井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784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謝小姐稱其為建物共有人之女兒,建物由其與其家屬居住使用,未訂立租賃契約,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於履勘時,建物共有人謝昊恩表示,債務人並未居住於該建物;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4月2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56019421號函,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為二樓前後方,依現行「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相關規定予以拍照存證列管辦理,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40094建號、40153建號,拍定後點交;501-1地號、501-2地號拍定後按現況點交,499地號為建物坐落基地,拍定後不予點交;第三人廖○玉即債務人黃小敏之司機在場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11月12日函覆稱:40153建號建物係位於開放空間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473建號據第三人邱OO稱,係向債務人承租使用中,租期自113年10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每月租金6萬元,屋內窗戶遇雨有滲漏,夾層浴室亦有漏水,入屋後左轉之房間內有壁癌,又稱該棟大樓頂樓係約定由其專用;本件於114年2月24日始辦理查封登記,故屬查封前有權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拍賣標的經鑑價機關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列管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經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11月7日北市都建字第11261800531號函公告本件拍賣建物為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消費場所,應於本公告日起6個月內停止使用,其他使用場所(含住宅),應於本公告日起2年內停止使用,並於3年內自行拆除,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453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中,經檢視無增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即16174、16189建號建物於保全執行程序(111年度司執全字第398號)查封時,該2建物打通,第三人鄭00在場稱係由債務人之公司即奇蛙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作辦公室使用;嗣本件執行再至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16174、16189建號兩戶打通,水電均有,公司仍在辦公,格局為一大辦公空間、2房間、1廁所,然本件拍賣標的現為泰吉室內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占有使用,該公司之占有使用核屬查封後之占有使用,故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3203建號建物現作為市場使用,該空間為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07巷45之1號及43之1號打通之開放空間,當初係由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決定作為攤位使用,以抽籤決定攤位位置,無成立管理單位,現今剩餘二攤位(水果攤及雞蛋攤)有營業使用,共有人間就攤位分配位置並無書面契約,亦無編號,拍賣持份配對之攤位數亦不確定;債務人周南之攤位據第三人稱位於第二根及第三根樑之下方;因前揭攤位位置係債務人或第三人陳報且無書面契約,且部分債務人之攤位經通知迄未回覆其坐落位址,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拍賣持份之攤位數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3929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8月2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69408號函覆,查詢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4933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拍賣標的3204建號建物現作為市場使用,該空間為臺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1段107巷45之1號及43之1號打通之開放空間,當初係由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決定作為攤位使用,以抽籤決定攤位位置,無成立管理單位,現今剩餘二攤位(水果攤及雞蛋攤)有營業使用,共有人間就攤位分配位置並無書面契約,亦無編號,拍賣持份配對之攤位數亦不確定;因前揭攤位位置係債務人或第三人陳報且無書面契約,且部分債務人之攤位經通知迄未回覆其坐落位址,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拍賣持份之攤位數如有爭議,拍定人應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0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39299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4年8月21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43069408號函覆,查詢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4933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二層,現作為停車場使用,經本院現場查看地下一層有三個汽車平面車位、五個汽車機械式車位,牆旁劃有六個機車停車格,地下二層有兩個汽車平面車位、九個汽車機械式車位,牆旁畫有八個機車停車格,據管委會陳稱債務人停車位為地下一層B1-1號、B1-8號、地下二層B2-1號至B2-3號、B2-5號、B2-7號至B2-8號、B2-10號至B2-13號、B2-15號至B2-17號,無出租或出借等情事;標的59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商業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5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383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本件建物係90年5月7日完成,依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主要發生於71年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其他年份未進行輻射普查;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5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2314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二層,現作為停車場使用,據該公寓大廈管委會主任委員陳稱標的2560建號建物訂有公寓大廈管理規約,依債務人鼎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持份約定專用停車位共37位,並造冊管理使用者為「鼎大科技」,地下一層車位計2位(編號9號、15號,均為平面車位),地下二層車位計35位(編號12號、27號,均為平面車位;編號1、2、3、5、7、8、9、10、11、18、20、21、30、31、32、35、36、41、42、45、46、47、48、49、50、51、52、53、55、56、57、58、59號,均為機械車位),目前無人使用,部分車位因底層積水及機械故障,無法正常起降運轉使用,並約定禁止租售相關車位給非本社區住戶,已公示於停車場入口,惟實際配屬車位數量及編號;標的50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5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5300383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本件建物係88年11月17日完成,依核能安全委員會公告,主要發生於71年至73年間建造或完工之建物,其他年份未進行輻射普查;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5年5月20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53003504號函覆,查無非自然死亡案件相關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5月20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5602314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734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目前係由其自行居住使用,另陳稱兩間廁所及後陽台有些許漏水情形,地震後有龜裂及走道有壁癌情形,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4727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之母在場稱,目前係出租予第三人,現由該第三人與債務人共同經營小吃店,並陳稱並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拍定後不點交;6048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3月28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15514號函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另經函詢相關主管機關後,查復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之紀錄,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6月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28645號函稱,於民國98年11月2日曾發生火災,經消防人員到現場處理為屋內燃燒雜物,未造成其他延燒,無死傷情形;另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114年6月11日北市警信分刑字第1143043187號函稱其未建構非自然死亡案件資料庫系統,無法查詢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案件
現況 16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6月9日現場查封時,社區管委會稱,160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居住使用,有兩個位於B1編號63、64號之停車位,有積欠2個月管理費
現況 339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因債務人係查封後出租,仍應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5月26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3393建號建物現為其自住使用,房間床位旁有一處漏水,壁面起泡,且橫樑處壁面因地震龜裂;嗣債務人自陳於115年7月已將本件拍賣標的出租予他人使用;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6月3日函稱,本件標的址於109年11月1日曾發生火災,經消防人員到達現場處理,係炊煮不慎,並未造成其他延燒,亦無人員傷亡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3月7日現場查封時,據社區管理員稱1284建號及1286建號部分為未使用之停車場,部分為賣場(卡卡頌),1286建號之26、28、28之1、28之2號地下一層門牌皆包含於26號地下(B1)門牌之腹地
現況 463建號建物現場查封時,經按鈴無人回應,經鎖匠開鎖入內,屋內雜物四散,據債權人在場稱有人居住使用,惟使用權源不明,格局為2房、1廳、1衛、1廚,應無增建;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函覆經派員查訪,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半年內無火災及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157建號建物,為大樓之地下室,目前為大樓住戶堆置雜物之處,有電、已斷水,有漏水、積水情形;另依系爭建物使用執照登記,本件拍賣標的主要用途為「防空避難兼店鋪」使用,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8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33036779號函覆,自95年迄今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13年8月12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133066139號函覆,查無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經臺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8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15566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11164、暫編11500建號建物業經本院通知終止租賃關係,於拍定後無人異議則點交;262地號土地,於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月16日現場勘測時,第三人鄭0堂表示,建物係由另一第三人鄭0志向債務人承租,實際租賃內容不清楚;第三人表示牆邊有滲漏水的情形;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分別於112年6月8日、13日函復稱債務人未居住於11164建號建物址,該屋目前由第三人鄭0志基於租賃關係使用中,租期自111年2月10日起至116年2月10日止等語;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6月9日函覆稱:11500建號建物係位於法定空地之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等語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1月21日現場查封時,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堆放雜物
現況 據第三人陳○漢在場稱前開建物係其基於租賃關係使用,租金每月新台幣12000元;一樓部分作倉庫使用,已承租幾十年;三樓目前無人使用,三樓曾有人在內自殺身亡,且客廳及一樓雨遮有嚴重漏水情形;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建物現由第三人占有使用中,故拍定後不點交;2123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武成街63巷16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屋頂之垂直增建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期分類處理,列管拆除;2123建號建物據地政人員測量佔用鄰地680地號土地面積7.88平方公尺,佔用權源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處理與鄰地所有權人之占有法律關係並負擔越界建築部分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1948建號建物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未到場,債權人有地下一層鎖之密碼,經檢視內部為空屋,拍定後點交;1950建號建物經管理員稱係地下二層停車位,債務人車位為3A,遭他人違法占用,另一停車位為編號27,無人使用
現況 本件僅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李昌昇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75建號建物之市招為「大華行」,據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14年10月20日函覆之建物現況調查表所示,目前由共有人之一王○欽擔任店長,王○欽稱不認識債務人李昌昇,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
現況 525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母親在場陳稱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稱無增建
現況 ⑴ 6地號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參種住宅區及第參之壹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據本院現場履勘,2104及4353建號建物各有獨立出入口,2104建號有債權人之父賈錦福在場稱一直由其獨自居住使用,4353建號則由在場債務人即共有人之一賈錦興稱由其自住,據其稱4353建號天花板曾有漏水情形,但已修繕完畢;本件拍定後4353建號建物點交;⑵ 本件拍賣標的4353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0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37822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屋頂),已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拍照存證,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⑶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與輻射屋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13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17792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10月20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31136號函覆,經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1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44980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144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債務人出租予他人,隔層5間,編號分別為401、402、403、405、406,惟所有房間之租約依卷內資料所示均已屆期
現況 又系爭房屋即138建號建物於查封時曾為「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之辦公室,然本院至現場履勘時已由債務人為負責人之「厚本機電有限公司」作為辦公室占有使用,惟屋內尚有擺放少數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所留動產;另系爭房屋有少數隔間分別供債務人自用及第三人楊小姐使用,債務人稱與楊小姐簽有租賃契約,惟經本院合法通知債務人、第三人楊小姐提出租賃契約到院,迄今仍未提出,租期起訖日及租金等狀況皆不明;本件因原占有人紅菱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已遷離系爭房屋,而厚本機電有限公司於查封後始取得占有,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741建號建物114年7月18日現場查封時,經按門鈴無人回應;114年9月9日現場履勘測量時,債務人在場,房屋隔成2間,並由債務人居住使用,約一個月來使用一次,屋內並無相通,各自有獨立的出入口,一戶需從後門至後巷才能進入,一戶需從前門出入口出入,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2618建號建物為靠近電梯那戶的角落增建,作為客房使用,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於政大經典社區配有機械式停車位11個(編號B2-19、82-21、B2-22、B2-30、B2-32、B2-33、B2-35、B2-36、B2-38、B2-39、B2-40號),現均無人使用,實際車位數及編號依社區登記為準;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97年1月24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0月8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65817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7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7211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4年10月2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43026886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度使字第0006號使用執照所示,共有部分2319建號建物共含60個停車位,其中獎勵公用停車位40位,惟債務人持有之11個停車位是否屬於獎勵公用停車位不明
現況 按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9月13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36167450號函復,該地號係97使字第0221號使用執照(95建字第0091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2428建號建物部分,為台大經典社區之交誼廳公共空間使用,據現場管理委員會保全人員稱,債務人於地下三層有機械式停車位9個(編號28、34、42、57、59、61、63、65、69號)惟實際之車位數及編號依社區登記為準;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依都市計畫說明書圖規定辦理,始得作第參種商業區使用)(原屬第壹種商業區);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7年度使字第0221號使用執照所示,共有部分2443建號建物共含75個停車位,其中獎勵公用停車位44位,惟債務人持有之9個停車位是否屬於獎勵公用停車位不明;然依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4年11月11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439579600號函所示,獎勵公用停車位係為鼓勵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提供公眾停車使用,關於建築物鼓勵增設之停車位如何供公眾使用問題,應由所有權人、使用人依使用管理約定為之,所有權人亦不應排除於公眾之外,故停車空間不論由所有權人自行使用或供任何不特定人依約定之使用,咸屬供公眾使用,故該等停車空間若未挪為其他用途違規使用者,即屬適法
現況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3年11月4日及114年2月7日至現場,債務人在場稱830及3945建號建物現出租予拓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6月30日屆期後續租,月租金3,000元)、九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111年5月31日屆期後續租,月租金3,000元)、中郵
現況 1872建號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1月27日現場執行時,第三人邱○朝在場稱係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1872建號建物,嗣承租人象朝企業有限公司具陳報與債務人就1872建號建物成立永久租賃關係,已給付永久租賃之租金新臺幣350萬元,目前開設象園咖啡餐廳使用,並提出104年1月26日資產轉讓契約及105年10月31日協議書影本到院;187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據承租人陳報占用181地號土地之權源為租賃關係,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另據前案108年司執字019352號卷內資料,依109年1月15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1)新違章建築,應限期強制拆除;1872建號建物坐落之土地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建物共有人
現況 3569建號為第4層及頂樓之增建,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上開增建均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認定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存證;上開頂樓增建與原建物內部有樓梯相通,無獨立之水表、電表;在場人並稱下大雨時4樓門口前方會漏水;本件債務人自住,故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是否曾檢測為海砂屋經列管等,經各該主管機關回覆無非自然死亡記錄、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記錄;非列管之地震受創之建築物、海砂屋(惟該建築物是否有高氯離子混凝土、地震受創等情,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然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再發生新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0102030405第三頁函 稿 代 碼:5.13.2 應買公告(特別拍賣後之公告應買)(強81)股 別:慧股擬 判:擬 判或新檢測為海砂屋等
現況 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拍賣標的4558建號建物為中山區林森北路604號,604號、606號之1、2樓為打通狀態,604號建物位於進入大門之左側,建物外掛有招牌綺麗珊瑚珠寶,據建物現有使用人周美珠陳述該招牌為前房客所有,其與第三人呂憶菁因與債務人有債務關係,債務人自112年2月開始將系爭建物之1、2樓部分讓其與第三人呂憶菁使用迄今;依鑑價報告所示,系爭建物為4層樓透天建物,且經法院現場履勘該建物之3、4樓目前亦有人居住使用,4樓有內梯通往頂樓;標的11035建號建物為增建部分,包含1、2、3、4樓後方及4樓頂;另依第三人洪為0102030405第三頁函 稿 代 碼:5.17.2 應買公告(特別變賣公告應買)(強81)股 別:荒股擬 判:擬 判杰、洪睿宇陳報因債務人與其家族間有債務關係,債務人承諾將系爭建物之2樓全部交予第三人洪為杰使用、建物之4樓全部交予第三人洪睿宇使用,其等自106年起已占有使用迄今;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9月4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1537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9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155613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4年9月8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43075336號函覆,經本分局派員查訪,在場人表示無相關非自然死亡情形;本件係拍賣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惟該建物於查封前業經第三人占有使用迄今,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承租人「皇家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在場稱建物係由皇家聯合;本件建物現由承租人占有使用中,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暫編951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14年7月7日現場查封時,在場人蔡美娟稱為家族自行居住使用,屋內有漏水之情形;114年10月8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函覆,自稱杜O娟之人稱該址目前無人居住,僅偶爾回來查看;債務人於114年10月15日具狀陳報,該建物嚴重漏水,管線不通,無後門(無法進出);暫編951建號建物,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4年8月1日函覆,為整幢違建之既存違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暫編951建號建物,坐落臺北市南港區中南段一小段188、191、192、193地號土地,屬無權占有,故土地非本件判決範圍,請應買人查明注意;暫編951建號建物,有部分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327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84號民事判決認定應拆屋還地,並將土地返還原告詹O及其他全體共有人,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20104建號建物、暫編2014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127、22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11月28日債權人陳報,位於陽明山柏園山莊內,房屋已毀損,現場無人居住,經詢問大門保全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房屋荒廢已久;114年12月24日現場測量時,入門後遍布建材,原登記車庫旁有一區增建,沿樓梯上樓途中可見一堆植物落葉;左側有類似迴廊或觀景臺的二層增建,有一袋砂石、建築有未完工部分且遺留鷹架等物品;115年2月23日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函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既存違章建築,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請應買人注意;暫編20149建號建物有部分占用台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二小段126地號土地、台北市士林區至善段七小段21地號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110年3月17日查封時,第三人洪○聖稱6554建號建物由台灣產健股份有限公司承租,經營「良食生活」,租賃期間自109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後本件於112年3月23日履勘時,6554建號建物外觀懸掛養生老麵饅頭店,惟屋內無裝潢亦無物品;另據第三人王○勝民國114年4月21日陳報到院稱,其於105年4月10日向李景美承租6554建號建物,租賃期間自105年4月10日至120年4月9日止,租金為每月40,000元;嗣又由承租人王○勝轉租與第三人鄭○達,現做經營「來一籠湯包」使用,租賃期間自114年4月1日至115年8月31日止,租金為每月50,000元;故本件拍定後不點交;40地號及40-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均為第三種住宅區;依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2年3月2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126095274號函覆,40地號土地係73使字第第0918使用執照(72建字第0007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拍賣之7364及7367建號建物為6554建號建物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549建號建物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萬華區漢口街54號1樓鑽石腳養生館店內角落,隔間均已打通並擺放按摩床,現作經營養生館使用;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1年9月12日北市消調字第1113036301號函覆,自95年迄今無火災發生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11年9月15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113051198號函覆,依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查無建物內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1年9月1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16173318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本件拍賣標的與其他建物,據第三人摩莎曼拉時尚藝術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稱,現與其他建物共同出租與其使用,租賃期間自108年5月1日至118年4月30日止,租金總計為每月800,000元(含其他建物之總計);因本件拍賣建號建物,打通使用無法特定,且訂有租賃契約,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179-3地號、2328建號經本院現場查封與勘驗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姑姑在場陳稱,房子為債務人奶奶無償使用,已經居住快30年;一樓有神明桌,有內梯通往地下室,樓下有房間及客廳,地下室通往陽台的門口有漏水情形,地下室有增建,另有鐵門可通往一樓(走公共樓梯);2721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台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列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存證處理,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另該建物,有無占用區分所有建物地下一層之權源不詳,拍定人應自行承受其他區分建物所有權人主張拆屋還地之危險
現況 22714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7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目視無漏水或火災,屋內凌亂;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115年5月18日函覆,22714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內有家具家電;據債權人陳報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被繼承人曾婉青於112年間在22714建號建物內自殺死亡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6月16日、同年8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權人稱於現場有偶遇一名自陳為債務人朋友之人,其稱係幫債務人管理房屋,無租約,債務人未居住於該處等語;經執行人員入內檢視,房間內有大面積油漆脫落,客廳一隅之天花板有鋼筋外露,屋內堆放眾多雜物,且該房屋之後陽台有外推增建,供作廚房使用;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5年2月5日函覆:2048建號建物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依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予以拍照列管(或拍照存證)等語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75建號建物之產權狀況為債務人陳慶倫與另二位共有人分別共有;114年9月22日現場測量時,共有人陳O蓉在場稱,其為債務人之姐姐,房屋目前由共有人自行使用,未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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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主建物已登記」的標的計算(附帶的未保存登記增建不影響計算,但會列在備註,出價時要自行扣減)。「市價信心」是市價估計的可信度(0~1),<0.6 時折價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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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