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行情・台南縣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查封時,經張姓在場人表示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居住使用;另據地政人員表示系爭建物無增建;另依估價書記載,本建物建案名稱為「翡翠甜蜜家庭」,未有增建情形,保養維護情況普通,附有一位於地下一層之坡道平面汽車車位;拍定後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6日及同年12月2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稅務局人員及地政人員到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另經稅務局人員在場表示門口貼有公園南路130巷9號門牌之現場建物核與房屋稅籍平面圖大致相符,並經地政人員測量如編號1房屋所示,經入內查看,屋內為空屋,天花板有部分坍塌、牆壁有些許壁癌,入門口處右側有一魚缸,有打氣機插電運作中;另依債權人114年1月15日民事陳報狀及115年1月5日民事陳報(八)狀所載,拍賣房屋水電錶已拆除,現況由第三人放置魚缸(接有電線),經詢鄰居表示何人占有使用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客廳天花板部分坍塌毀損,牆壁有壁癌現象,且無水電;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用坐落土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坐落忠義段275地號土地詳見前開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即共有人在場,會同地政人員就18建號之增建部分暫編為18-1建號;據估價書記載,本件拍賣建物各層牆壁因地震有裂痕,三層增建天花板輕鋼架因颱風幾乎全毀,居住人表示下雨會滲水;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張0文在場表示,拍賣房屋由其居住使用,與其他共有人有口頭成立租賃,以每人每月3000元租金計算,另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3土地分別為編號1、2建物坐落基地,經入內查看,編號1、2建物內部均打通、無牆壁,編號2建物無樓梯,均由編號1建物之樓梯、大門出入,三樓牆壁有壁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做柏油路面社區通道使用,拍賣建物為三層樓透天厝,兩建物已打通合併使用,僅編號1建物有設置樓梯由一樓通至三樓,編號2建物無設置樓梯,無法直接通達;三樓部分牆壁油漆剝落、牆面裂痕及三樓屋內裝潢維護情形不佳;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屬特定專用區、甲種建築用地;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大樓基地,編號2土地為大樓空地,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房屋自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無車位,編號2土地現況為空地、停車場使用;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商三(15)」鄰里商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4月2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150426250號函所載,拍賣建物領有(84)南工使字第58號使用執照,基地地號為本件拍賣兩筆土地,兩筆土地重測前係屬法定空地,爰拍賣兩筆土地係屬建築基地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因執行標的有發生過火災,外觀可見有火災痕跡;第二次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無人使用,斷水斷電,民國111年12月31日火災後有受損及嚴重漏水情形;依鑑定報告記載,標的位於仁德區市區東北側都市計畫工乙工業區內,現場勘察,建物曾火災受損嚴重,室內裝潢、天花板、木板隔間均已毀損,目前仍未修復;建物有大面積增建,主建物為鋼骨構造,增建部分亦屬鋼骨構造,增建部分屬新成屋二次施工;建物室內裝潢、正常設備及貨梯已因火災焚毀,現況無水電、建物未經大修或重建,無法正常使用
現況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系爭土地上即附表建物坐落,為工廠使用,出租予嘉德製革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本件標的之租約業經本院於除去(終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放置其上之動產不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據台南市政府函稱:系爭土地位於佳里萊芊寮工業用地範圍內,其中編號1、9、10、11、12號土地屬於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道路),非屬可設廠用地,其餘8筆土地為可設廠用地,並應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所定用途使用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宋偉煜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檢視為透天厝一樓、頂樓有增建;依鑑定報告記載,本建物現場詢問及調查初步排除有非自然死亡或為海砂屋及輻射屋之情形,但實際情形仍應依海砂屋或輻射屋檢測結果為準;未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火災受損情形;初步排除,現場勘察,樓梯間內部牆壁有嚴重的壁癌情況;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現況 債務人姑姑陳○○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為空屋,內部堆放雜物;另據前案鑑價報告稱:系編號1、2建物打通使用,無隔間、無水電,整修未完畢
現況 前案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嗣本件現場執行時,據在場人劉○○稱:為編號1建物共有人,現由其居住使用;編號1建物佔用同安寮段1087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現況 115年司執字045102號 財產所有人:郭慶松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南市 永康區 六甲頂 1091 17325 9萬分之64 2,560,000元備考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郭沅庭、【「住一」第一種住宅區】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9257 臺南市永康區六甲頂段1091地號-------
現況 本件於查封履勘時,查封之建物無人居住,無水電;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為無水電之空屋,部分壁癌嚴重,廚房的部分增建雨遮且老舊;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第三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現由其自承租使用,一個月租金7萬元,在113年簽約就一次付清4年租金約200多萬,承租至116年12月;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係第三人使用;又依第三人於前案陳報,租約於113年1月24日成立,承租至116年12月31日止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地下一樓停車位編號55出租予與社區其他住戶,租期至今年六月後不再續租等語;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系爭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無車位;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無車位;本件拍定後就主建物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現況 本件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弟在場表示拍賣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居住,債務人未居住;另據鑑價報告所載,一樓後方增建部分天花板有破損;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之兄(即共有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系爭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民國(下同)114年1月24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出租予第三人朱翎韶,無汽車停車位,而機車停車位須每年抽籤,目前使用位於地下二樓 機停車位,機車停車位年使用費新臺幣(下同)800元等語,未提出租約,租賃期間及租金內容均無法查知;執行人員現場檢視無增建;據社區主任陳稱,系爭建物久無人居住,目前欠繳六期管理費,每期(二個月)管理費1250元等語;系爭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拍賣之建物全部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土地,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
現況 民國115年4月10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開鎖入內,屋內無人使用,無水電;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為無水電之空屋,第一層車庫及後方陽台有增建採光罩,梯間牆面有油漆剝落及屋頂積水等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拍定後就拍賣建物及2500-19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經管理員電話聯繫債務人同意以寄放管理室之鑰匙開啟門鎖,屋內客廳有祖先牌位、神明桌,且屋內牆壁有輕微裂痕及壁癌等;系爭建物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系爭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
現況 假扣押查封後,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親屬占有使用中
現況 查封時,據在場人張○○稱:系爭建物一樓及二樓前面房間出租予義豐冬瓜茶,其餘由其占有使用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自用,1、2樓均會漏水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編號2建物為經地政人員測量之增建部分,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牆壁有壁癌;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查封時,據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之妻與其子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本院會同勘測系爭建物時,據在場人稱,部分建物係第三人林永慶向共有人王文松承租;再據債權人陳報稱,系爭建物分隔成兩間, 一間為共有人王文松出租予第三人林永慶,另一間係債務人使用,屋內堆滿雜物,入口鐵捲門已損壞等語,然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系爭建物尚占用第三人所有真武段601-2地號土地;二層樓各17.55平方公尺、合計35.1平方公尺,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經第三人林OO在場表示該建物現由其與他人居住使用;另據本院112司執93017號拍賣公告記載,該建物各層樓梯間均有壁癌狀況;且該建物有部分占用鄰地,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亦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為空屋,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並附有1樓平面汽車停車位(編號48)
現況 另據鑑價公司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無增建,公共設施含有車道,應有使用停車位,惟不知停車位編號,債權人代理人稱:有看過債務人開車從地下室出來;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債權人表示標的為債務人自住使用,另債權人於現場表示有一坡道機械車位,位於地下一層,由於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不知悉車位編號及是否可正常使用;依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讓與時,受讓人對讓與人就共有物因使用、管理或其他情形所生之負擔連帶負清償責任;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本院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稱係其自住,一樓已無出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頂樓有增建;土地面臨12M中華西街,3728建號為屋齡約37年之4層樓鋼筋混凝土建物,1樓(於114年8月勘察時)出租為餐飲使用,2樓以上為住宅使用,增建1-2樓後方及頂樓,現場屋況維護尚可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使用,另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其與母親居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假扣押查封現場執行,當日未開鎖入內,本件標的為無人管理之大樓且無電鈴,據員警於112年10月20日訪查鄰居表示建物未曾有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且該址已久未住人;本院另於115年1月20日赴現場執行,當日無人應門,大樓管理室無人在內且上鎖,無從確認建物係自住或出租;經檢視建物無增建部分;依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64584號拍賣公告所載:「據大樓管理委員會109年9月18日回覆稱:曾聽大樓住戶稱拍賣建物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其餘租屋情形不詳;另據鑑定報告記載:拍賣建物出租中,並據承租人表示房東告知拍賣建物有非自然死亡情形;本件建物之部分已於民國112年9月7日查封,倘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且現仍然合法占有者,債務人或第三人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本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否則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編號1建物全部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同段6000、6011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於民國114年3月20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且經警局函查建物現況,亦查訪無果,建物使用狀況不明;本件現場會鑑時,建物大門深鎖,經鎖匠開啟門鎖後屋內有人,在場人徐國雄、徐慶文稱,渠等為債務人徐銘義(已歿)兄弟,建物目前為其二人使用;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表示該建物由其居住使用,三樓有因地震受創之龜裂;另估價報告書記載建物內有嚴重壁癌情形,該建物之建築完成日為66年1月間;上開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確認,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管理員稱:債務人有B2編號5之機械停車位,而久未居住系爭建物,但管理費均按時繳納,尚無積欠管理費情事;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停車位亦不在點交範圍內
現況 民國114年10月2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於115年5月21日本案現場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其現未居住54號建物,亦未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無漏水、無非自然死亡情事等語,經地政人員勘測1、2樓後方有增建;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本案標的現為閒置未使用,建物使用現況為住宅、型式為透天厝,內裝水電良好;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按上開占有使用現況點交;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民國114年9月24日查封時,編號1建物為尚未有家具之新屋,無人居住;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現為空屋;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兄弟居住使用,建物1樓後方有部分為債務人兄弟自建,不在本次拍賣範圍;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拍賣之建物全部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
現況 據第三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係債權人所經營之勁祥企業有限公司使用,1樓為公司經營場所,2樓為員工居住使用,1.2.3樓均有大幅度面積壁癌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況牆面有滲漏水情形;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於115年3月18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仍未在場且大門深鎖,經會同員警、鎖匠及鑑定人員開鎖入內,建物無人在場,僅有數隻貓咪,1樓有供奉神明;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建物前、後、上有增建;經函請員警於115年4月1日調查房屋現況時,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夫邱○○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系爭建物係其與家屬自住;編號2建物佔用鄰地康祥段200地號土地,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據第三人蘇○榕在場稱,查封之建物由其借名登記予債務人,現為第三人母親開設中藥房使用;另增建部分占用鄰地同段378地號土地,日後或有遭訴請拆屋還地之虞,應買人請特別注意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稱:經詢鄰居,該戶為空屋,已許久無人居住;查封後,現場會同鑑價時,屋內似無人居住,已斷電
現況 民國114年12月1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另於115年3月18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仍未在場且大門深鎖,經會同員警、鎖匠及鑑定人員開鎖入內,建物內無人在場,僅有貓咪數隻,1樓有辦公桌,2、3、4樓房間內均有床舖、衣物,似有住人(外勞);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使用現況為透天住宅及建築用地,建物現況為辦公室、住宅,建物前、後、上有增建;另經函請員警於115年3月27日調查房屋現況,在場人即債務人之子邱○○表示該屋為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又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之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在場稱:系爭建物現由其與債務人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他人;經地政人員到場測量稱:一樓前後均有增建、二樓後方有增建、頂樓突出物前後均有增建;另經臺南市鹽水地政事務所函稱:編號2建物其中0.74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另依鑑價報告記載,建物2樓房間地磚有損壞及牆面有壁癌等情形
現況 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陳稱:系爭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需要拜拜時,共有人等會回來,房屋內物品、沙發及廚房用品都是共有人等使用,屋內有壁癌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建物現為共有人居住使用,建物牆面有多處壁癌,第三層增建部分天花板有破損情形;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大門深鎖,建物占有狀況不明;本案現場執行時,無人應答,經會同警員開鎖入內,檢視建物內部有增建,現有人居住使用;又本案建物屋齡已45年,增建部分即本件拍賣之644建號建物
現況 查封時,目視室內現為久無人居之狀態,另據地政指界人員到場稱:系爭建物無增建;另據前案鑑價報告記載,室內牆壁部分油漆剝落,閒置中,建物內部無水電、無增建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無人在場,經開鎖入內檢視,屋內置有神明廳及祖先牌位,依地政人員測量房屋增建如編號2建物所示;另依台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114年12月31日函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拍賣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假扣押於民國113年7月16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為債務人自住,建物一樓部分與隔壁門牌三官路7巷35號建物(非屬債務人所有)打通使用;另據鑑價報告記載,建物牆面有油漆剝落、滲漏水及屋突部分有少部分鋼筋外露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一樓為雜貨店,二樓以上為住家,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編號2建物為經地政人員測量之增建部分,為1樓及2樓後方部分;編號2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民國109年3月20日本案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公司員工在場陳稱:建物目前無人使用;本院復於113年8月23日現場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3地號西側有鄰地建物之空橋跨建,另東側有16-12建號建物跨建,16-7建號建物經入內檢視為空屋無人使用,其上四樓有增建建物為第三人英○達股份有限公司所有,16-6及16-9建號建物均為1層鋼骨造材料暫存區,現況無人使用;又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位於安南區之臺南科技工業區,73地號西南側臨約20公尺寬之工業三路,16-6建號為一層樓高鋼骨造之機械房,部分跨建至非本次拍賣土地74地號,16-7建號為三層樓高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之廠房、辦公室,頂層有增建,西側有增建與16-1建號相連,其三樓可與16-1建號建物互通,部分跨建至非本次拍賣土地74地號,16-9建號為一層樓高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造之廠房,部分跨建至非本件拍賣土地72地號,各標的建物目前閒置中,內部保養維護情形普通;又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所有之73地號土地及16-6、16-7、16-9建號建物,其中73地號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16-10、16-12建號等建物坐落、16-7建號上有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之四樓增建建物坐落,上開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本件拍賣不動產之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均;如上揭所載無誤,拍定後除非本次拍賣建物占用73地號土地之部分不點交外,其餘部分按現況點交;以供商號、法人或政府依法設立之事業機構從事工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規定之使用為限,並應符合「臺南科技工業區產業用地;容許引進產業類別一覽表」之產業類別限制,故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確認所從事行業是否符合上開規定,以免日後無法取得工廠登記營運;依鑑價報告記載,尚無顯著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建物原僅1樓,現為2樓建物,且側面加蓋1樓鐵皮建物,與建物相通;另據債務人之祖母指稱:本件建物由債務人兄弟二人與其共同居住使用
現況 據債務人之女在場陳稱,系爭房屋由債務人及其親屬自住,4樓有供奉神像,有小部分牆壁有漏水水痕情形;另據鑑價報告所載,系爭房屋為四層樓透天建物,現況由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中;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依鑑價報告記載,並無資訊可認定拍賣之建物為海砂屋、輻射屋,或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及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編號1號建物左側部分坐落他人土地,左側建物無法使用,另建物左側護龍之鐵皮屋增建不知何人搭蓋,編號1號建物右側係由其母親居住使用;另編號1號建物內部與左側之鐵皮屋互通,無構造及使用上獨立性,本院認屬為編號1號建物之增建,一併測量估價,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之夫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函稱:編號1建物無人居住;114年司執字144922號 財產所有人:胡淑青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南市 北區 立人 65-3 3625.00 10000分之9378,000元備考 住宅區(引用104司執全22假扣押查封)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3395 臺南市北區立人段65-3地號--------------臺
現況 查封時,據管理員稱:系爭建物係空屋
現況 另據債權人具狀陳報,查封之建物係全新房屋,尚未有人居住使用
現況 本案查封及會同鑑定時,拍賣建物由承租人占有使用;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遇雨屋內會有滲漏水之情形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除其中一間房屋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民國114年8月起至115年7月止,其餘房間為自住等語;另經本院函請警局至現場訪查,債務人拒絕現場接受訪查,並以電話回覆員警稱,系爭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女兒居住使用等語,因債務人拒絕提供租賃契約,致本院無從查考,惟據債務人自陳租期至115年7月屆滿,則本件拍定後點交;(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
現況 實際占有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本件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僅拍賣建物應有部分,該建物坐落之土地係第三人所有,土地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 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編號1、2號建物為債務人即共有人居住使用,且一樓曾有失火,牆壁有燻黑,但不影響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土地上除編號1建物外,另有三間未保存登記建物,其中兩間是其自行增建之狗舍,另一間為倉庫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為共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據債務人具狀陳報:查封之建物,由其他共有人居住,是否有分租,不得而知,建物地基水管漏水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家屬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家屬自住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已出租予第三人使用;嗣承租人具狀稱:已承租系爭建物,租期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至123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約金新臺幣15,000元,並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係其及家屬自住,有地下一層有一機車車位(73號)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拍賣建物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土地,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建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
現況 假扣押查封時,據債權人在場稱:編號1建物由債務人居住使用;嗣本件現場會同鑑定時,編號1建物現無人居住
現況 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中;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應買;2 2379 臺南市安南區怡中段1073、1073-1、1073-2地號--------------臺南市安南區安中路一段612號三層樓房一層: 82.85二層: 78.81三層: 84.97合計: 246.63陽台8.01 全部 2,000,000元備考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其中一樓19.24平方公尺、二樓19.20平方公尺、三樓0.34平方公尺占用同段1073、1073-1地號土地
現況 民國112年9月22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自用,建物有增建,增建一層樓後方為車庫使用,車庫電動門打開臨路,二層樓後方亦有增建,為房間,第三層後方為平台;依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函,編號1建物部分債務人使用,部分第三人使用;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2建物由債務人及債務人親屬居住使用中;土地及建物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拍賣之編號2建物,全部為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佔用同段1073、1073-1地號土地
現況 如增建部分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是占用第三人土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查封之建物為廢棄商場內之隔間攤位,沒有門,僅在攤位與攤位間上牆壁掛有門牌號碼,現為空屋;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建物現況閒置
現況 另1105建號建物為956建號建物之增建,有部分面積坐落占用鄰地,如遭鄰地所有權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拍賣之建物現由其他共有人居住,而非債務人居住,建物未辦理保存登記,亦未辦理分割;部分建物屋頂已毀損;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之親屬居住,建物坐落同段471、472、473地號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並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一樓之廚房、琴房、儲藏室及三樓之神明廳、房間為鐵皮增建;另鑑價報告稱:1樓後方增建房間、教室、廚房,3樓增建佛廳、房間;又該建物如經主管機關認定屬違章建築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院無涉
現況 查封時,經地政人員表示176建號一樓旁邊增加圍牆、前推加裝鐵門增加車庫之部分為增建(即本件暫編之332建號),另據債務人父親在場表示該建物現由其居住使用;又依估價書記載,該建物牆面有壁癌及滲漏水情形;176建號部分占用鄰地,如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拍定人請自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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