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行情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437建號建物於假扣押時即為第三人占有使用且第三人亦未自認其為無權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附之新竹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所載為擬定新竹(含香山)都市計畫(香山地區)細部計畫案,使用分區均為第二種商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2442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已由第三人單獨占有使用;66、67地號土地則為2442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故拍定後均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均為變更新竹都市計畫(新竹(西北地區)細部計畫)(計畫圖重製檢討暨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為債務人之繼子及其家屬占有使用中,本院經核認占有人與債務人為直系姻親關係,仍為債務人之家屬,核屬民法第942條所稱之占有輔助人,應與債務人同受點交之效力所及,故本件拍定後點交之,占有人如有不服,應於拍定前檢附相關證據具狀向本院聲明異議
現況 本件標的為查封後出租,且其租賃期限屆滿(115年8月31止);故,拍定後點交;其雖由債務人出租予第三人黃0貞、邱0誠使用;其租賃期限自114年9月1日起至115年8月31止;屬「查封後,第三人之占有權源業已消滅(除有符合三七五租約規定續租者外);如租期屆滿,不論有無續行租借,均應點交(司法業務研究會37期20、30)」;故,本標拍定後點交之;本件標的地下停車場為共有之坡平機械式,無獨立產權,現場管委會稱僅有3個車位可供使用,由區分所有權人抽籤方式決定使用權,承租人及債務人均未佔有使用
現況 依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建物現已無人居住使用,並含有三個附屬停車位,分別為得單獨使用之位於地下二層編號30號之機械車位、地下一層編號56號之平面車位,另有一位於地下一層編號54號之平面車位係與7366建號至7431建號所有人共用之停車位,除該共用之停車位外,其餘拍定後均點交之
現況 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另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至77建號建物處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按門鈴無聲亦無人回應;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均為山坡地保育區丙種建築用地;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77建號建物之整體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標的於114年10月9日經地政人員指界,房屋現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114年6月1日起至124年5月31日止;債權人陳報房屋內有壁癌及漏水情形;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工業區;使用地類別為丁種建築用地,供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據鑑定報告所載,本件於凶宅網查無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另本件建物非民國71年到民國73年間所建造之建物,故未屬於已發現之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名單內
現況 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假扣押債權人之代理人詢問隔壁鄰居後該鄰居表示1960建號建物為債務人自住;本院復於114年9月9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債權人代理人稱1960建號建物由債務人及其母親居住使用,債務人有時會回來;另依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4741號拍賣公告所載據債務人母親稱1960建號建物有一停車位,惟1960建號建物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停車位位置及編號為何、停車位是否屬獎勵停車位等相關實際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拍定後有可能需另行與管委會、現有車位住戶等協商或訴訟,以釐清車位數量、位置或使用權歸屬,本院不代為處理;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標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故,拍定後點交;本標花蓮縣花蓮市自強段1763建號房屋,債務人稱:房屋現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
現況 115年3月19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無人應門,請鎖匠開門,由債權人、警員陪同執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據債權人陳報原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現為無人居住使用中,附表603建號之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有不能點交之情事即不予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復經本院至現場查封時,管理員陳稱該屋水錶已被拆除,亦欠有多期管理費,但不確定債務人是否有回來居住
現況 查封時,經張姓在場人表示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其居住使用;另據地政人員表示系爭建物無增建;另依估價書記載,本建物建案名稱為「翡翠甜蜜家庭」,未有增建情形,保養維護情況普通,附有一位於地下一層之坡道平面汽車車位;拍定後建物部分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其餘均不點交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附表644建號之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依台中市政府民國115年7月22日函說明欄二所載:依據「台中市精密機械科技創新園區幸福好宅勞工合宜住宅社區用地標售要點」第28點第4款規定,住宅承購戶於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起10年內,除繼承、強制執行等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將該住宅及其基地出售、出租、出典、贈與或交換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據聲請人代理人稱該屋已10幾年無人居住使用,無停車位,客廳牆面部分有燻黑痕跡,部分牆面油漆剝落,附表653建號之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兩造之應有部分,兩造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另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2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688建號建物按門鈴後無人回應,據社區管理員稱688建號建物現為債務人自住使用並有一汽車停車位(編號:B4-130)及一機車停車位,惟拍賣不動產之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變更新埔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六案)再提會討論案,使用分區為第一種商業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又1508建號按門鈴後無人回應,經債權人陳報稱其詢問「上德湛」社區之保全後,該員表示1508建號為債務人自住,另依1508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含有二停車位(停車位編號:204、205),惟拍賣不動產之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注意;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均為變更新豐(山崎地區)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商業區、機關用地、公園用地、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綠地用地、農場用地、農場兼停車場用地、道路用地)案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 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115年司執字045102號 財產所有人:郭慶松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臺南市 永康區 六甲頂 1091 17325 9萬分之64 2,560,000元備考 預告登記請求權人:郭沅庭、【「住一」第一種住宅區】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9257 臺南市永康區六甲頂段1091地號-------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由債務人與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另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在場稱:拍賣建物2、3樓隔成數間套房出租他人,1樓出租予潔鎂汽車專業美容及享稻壽司店,自己亦開設潔美髮藝中心;又依債務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書所載;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33-44、36、37-3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第一種住宅區;36-1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園道用地(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宋偉煜在場陳稱,建物由債務人自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檢視為透天厝一樓、頂樓有增建;依鑑定報告記載,本建物現場詢問及調查初步排除有非自然死亡或為海砂屋及輻射屋之情形,但實際情形仍應依海砂屋或輻射屋檢測結果為準;未有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及火災受損情形;初步排除,現場勘察,樓梯間內部牆壁有嚴重的壁癌情況;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
現況 屋內有神明廳、祖先牌位;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不清楚,有地震受創、有因漏水水泥剝落,無火災受損、無非自然死亡;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前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該建物非地震受損列管之建築物;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回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四樓均有增建;第三人温振賢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呂芷曦未居住於此,後陽台有出租給順臆股份有限公司,後陽台加蓋部分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加蓋;建物部分:第三人於查封前已佔有,拍定後不點交;土地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蘆竹鄉(大竹地區)都市計劃 (民國101年9月25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第1523建號建物係未理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第三人順臆股份有限公司爭執一樓雨遮(面積4.75平方公尺)為其所有,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並提出異議,此部分以實體訴訟結果認定,如判決認定確非債務人所有,則撤銷此部分拍賣程序
現況 另依據債權人查報結果,本件拍賣建物含有四個停車位,分別位於B2第46號、第50號平面車位,以及第123號、第124號機械車位,因同由第三人於查封前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01020304(續上頁)第四頁標別: 丙建物現由第三人張OO(債務人叔叔)使用,部分漏水;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應有部分,兩造未陳報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及現實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楊梅都市計劃(民國108年12月10日)住宅區,請應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第232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該建物之基地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第617地號土地),該占用鄰地部分之土地,非屬本件拍賣標的範圍,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自行解決
現況 民國115年1月21日履勘時,債務人潘春香在場,屋內有水有電,室內有神像、祖先牌位擺設,前陽台外推併入室內使用客廳地板疑似受地震影響有一條裂縫,廚房天花板油漆剝落情形嚴重,有增建;債務人潘春香在場稱,本件執行標的之前有漏水情形,但現已無漏水情形,現由其及孫子居住使用,另一債務人(共有人)黃聖勛則未居住於此;拍定後之法律關係須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建物部分敲門無人應門,由鎖匠開鎖後進入,屋內有生活用品,有水、有電,客廳安置神明桌,有供奉神像及祖先牌位,牆面油漆剝落,有壁癌;據地政稱前陽台為增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稱本件查無發生火災受創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府目前無列管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即海砂屋),非該府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於查封實係出租予第三人承租使用(經調查後租期不明),後因債權人聲請除去租賃狀態拍賣,經本院發函派警及命債權人查報,經債權人於115年8月19日具狀陳報該屋現已無出租使用,現況為空屋,拍定後3818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但3818建號建物如有不能點交之情事,仍不予點交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據稱出租與第三人林○菁使用中,故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定(承受、應買、承買(購))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拍定(承受、應買、後順位承買(購))人注意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4日至現場查封及履勘,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母在場稱:「房屋前後均有陽台,屋後陽台改為室內使用;天花板、牆壁均有油漆剝落,有壁癌之情形;依據民國114年10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勘估土地286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第三種住宅區;286-1、286-2、286-3地號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關於本件拍賣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標暫編250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同段114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佔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債務人姑姑陳○○在場稱:拍賣之建物為空屋,內部堆放雜物;另據前案鑑價報告稱:系編號1、2建物打通使用,無隔間、無水電,整修未完畢
現況 前案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編號1建物為債務人居住使用;嗣本件現場執行時,據在場人劉○○稱:為編號1建物共有人,現由其居住使用;編號1建物佔用同安寮段1087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占有法律關係不明,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本院無涉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張0文在場表示,拍賣房屋由其居住使用,與其他共有人有口頭成立租賃,以每人每月3000元租金計算,另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3土地分別為編號1、2建物坐落基地,經入內查看,編號1、2建物內部均打通、無牆壁,編號2建物無樓梯,均由編號1建物之樓梯、大門出入,三樓牆壁有壁癌;又據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現做柏油路面社區通道使用,拍賣建物為三層樓透天厝,兩建物已打通合併使用,僅編號1建物有設置樓梯由一樓通至三樓,編號2建物無設置樓梯,無法直接通達;三樓部分牆壁油漆剝落、牆面裂痕及三樓屋內裝潢維護情形不佳;依土地登記謄本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屬特定專用區、甲種建築用地;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用鄰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依據基隆市政府民國115年1月20日基府都使參字第1150203690號函稱:「……案址(基隆市安樂區安一路266巷76之4號)建物擅自於1樓至2樓右側增建,前經93年3月2日違建查仁慈字第1號基隆市安樂區公所違章建築查報簽辦單查報係屬違章建築,後於93年3月5日基府違建字第932號基隆市政府工務局違章建築拆除通知單核定拆除;基地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經本院函詢相關單位,基隆市消防局函覆,無發生火災紀錄;基隆市政府函覆,該建物非列管之高氯離子鋼筋建築物(即海砂屋)或地震受損建築物;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未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土地上係本件拍賣建物坐落,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本件土地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物於115年2月4日查封時,1002地號土地為康橋花園社區基地坐落,144建號建物無人在家,由鎖匠開門入內,經管委會表示房屋係由一名女性居住,目前欠繳5萬4仟元管理費,管理費每月500元,沒有車位;本件因債務人未設籍於此建物且未居住,第三人占有使用建物之法律權源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第三人劉太太稱760建號及暫編824建號建物係其兒子向債務人所承租,租金每月新臺幣1萬元,租期不清楚;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48297號執行事件卷內所附鑑價報告書所載為都市計畫區內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嚴重漏水、因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業如上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於115年3月24日查封本件暫編233號建物,無人居住,一樓有簡易神明桌(有牌位),(前案查封時屋內牆壁漏水及壁癌情形嚴重,且有嚴重漏水之情事);本件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之情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或經其他權利人請求拆屋還地,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本件暫編233號建物有一部座落宜蘭縣員山鄉隘界三段476地號土地上,使用權屬不明,恐有受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因執行標的有發生過火災,外觀可見有火災痕跡;第二次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無人使用,斷水斷電,民國111年12月31日火災後有受損及嚴重漏水情形;依鑑定報告記載,標的位於仁德區市區東北側都市計畫工乙工業區內,現場勘察,建物曾火災受損嚴重,室內裝潢、天花板、木板隔間均已毀損,目前仍未修復;建物有大面積增建,主建物為鋼骨構造,增建部分亦屬鋼骨構造,增建部分屬新成屋二次施工;建物室內裝潢、正常設備及貨梯已因火災焚毀,現況無水電、建物未經大修或重建,無法正常使用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26-11地號土地,其上有同為拍賣標的之954、958建號建物及其他非為拍賣標的之數層建物而為集合(居)式住宅,又954、958建號建物分別位居1、2樓,且外部各有附表備考欄所示之增建,內部則已打通而設有內梯連接,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拍定(承受、應買)後點交;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之使用分區,係屬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12)之第一種住宅區(附帶條件十六:應另行擬定細部計畫,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發照建築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母親即共有人在場,會同地政人員就18建號之增建部分暫編為18-1建號;據估價書記載,本件拍賣建物各層牆壁因地震有裂痕,三層增建天花板輕鋼架因颱風幾乎全毀,居住人表示下雨會滲水;上開使用情形,應買人請務必再行查證,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建物坐落於兩地號土地上,其餘部分為休耕水稻田、部分為菜園,建物現為共有人居住使用,且居住之共有人另有增建部分不在本件拍賣建物範圍內;僅拍賣應有部分,故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地上建物所有人若符合租地建屋之規定且有證據,則有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本標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其A.出租耕地之承租人;B.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
現況 假扣押查封後,本案查明現況時,系爭土地上即附表建物坐落,為工廠使用,出租予嘉德製革實業有限公司,租賃期間為113年1月1日起至116年8月31日止;本件標的之租約業經本院於除去(終止),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放置其上之動產不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據台南市政府函稱:系爭土地位於佳里萊芊寮工業用地範圍內,其中編號1、9、10、11、12號土地屬於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道路),非屬可設廠用地,其餘8筆土地為可設廠用地,並應依據產業園區各種用地用途及使用規範辦法第3條所定用途使用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412地號為建物前道路,拍賣之建物現無人住居,有漏水、壁癌長苔情形,拍定後除412地號共有土地不點交外,其餘部分得點交;惟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形,本院得不點交
現況 另依暫編446建號建物測量成果圖所載,其建物總面積為244.35平方公尺,其中約0.01平方公尺坐落423地土地、約64.41公尺坐落424地號土地、約188.52平方公尺坐落428地號土地、約4.67平方公尺坐落429地號土地,惟上開土地均非本件拍賣標的,暫編446使用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115.6.9函覆,本件標的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調查時間為115.5.21;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又此部份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建物由債務人居住,土地部分除建物占用部分外,為空地或通道,拍定後建物點交;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建物於民國113年1月3日假扣押查封時,521建號建物部分據第三人在場稱係建物承租人,其向債務人承租做為民宿使用(租期至122年9月30日止);經本院於115年6月1日至現場履勘,293、293-1、293-2地號為門牌號碼:同新路58、60、62、66、68號建物坐落基地及屋前空地、水溝,521建號建物門口貼有停水、停電通知,由鎖匠開門入內,屋內無人居住,但因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屋內尚有傢俱床組(屋內動產並非執行範圍),如確未有人居住或經營民宿,則本件於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5年5月13日現場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大樓基地,編號2土地為大樓空地,債務人在場稱拍賣房屋自住;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無車位,編號2土地現況為空地、停車場使用;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商三(15)」鄰里商業區;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依臺南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5年4月2日南市工管一字第1150426250號函所載,拍賣建物領有(84)南工使字第58號使用執照,基地地號為本件拍賣兩筆土地,兩筆土地重測前係屬法定空地,爰拍賣兩筆土地係屬建築基地所應留設之法定空地
現況 又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至現場查封及履勘,債務人在場稱:「房屋內有供奉神明桌及神主牌位,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客廳屋頂有油漆掉落、壁癌之情形;勘估當時作為住家使用;關於本件拍賣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已如上所載;拍定後點交3486建號
現況 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無上開情事
現況 系封建物內無水電,屋內有大量傢俱、衣物及雜物,天花板有漏水現象,牆壁有壁癌,無分管停車位、無增改建;依據民國114年3月20日提出到院之估價報告稱:「標的建物為公寓式鋼筋混凝土造四層樓建築物之四樓,使用現況為住家用,建物屋齡約40.8年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6日及同年12月2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經會同債權人代理人、稅務局人員及地政人員到場,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另經稅務局人員在場表示門口貼有公園南路130巷9號門牌之現場建物核與房屋稅籍平面圖大致相符,並經地政人員測量如編號1房屋所示,經入內查看,屋內為空屋,天花板有部分坍塌、牆壁有些許壁癌,入門口處右側有一魚缸,有打氣機插電運作中;另依債權人114年1月15日民事陳報狀及115年1月5日民事陳報(八)狀所載,拍賣房屋水電錶已拆除,現況由第三人放置魚缸(接有電線),經詢鄰居表示何人占有使用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拍賣房屋客廳天花板部分坍塌毀損,牆壁有壁癌現象,且無水電;另該建物如如無權占用坐落土地或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另坐落忠義段275地號土地詳見前開使用情形
現況 163建號及暫編2068建號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承租使用,故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為變更竹北(含斗崙地區)都市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二階段)第二種住宅區(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拍賣標的之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使用,附表1384、14405建號之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其餘部分係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有,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依鑑價報告書所載475地號土地為變更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住宅區;484地號土地則為變更新豐(新庄子地區)都市計畫(重製專案通盤檢討)案商業區(二)(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宜自行查詢);本件拍賣金額係包括整體建物之價值,其中倘有增建,其價值亦包括於總價內,惟增建部分,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並需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本標不動產查封時,182建號有第三人承租,租約至115年5月份;187及189建號由債務人使用,建物均配附有機械停車位;除182建號外,其餘建物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之建築物現由第三人邱瑞文及邱瑞文之母黃秀枝無償居住使用,經本院於115年7月31日除去使用借貸關係,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變更高樹都市計劃第三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
現況 本件於查封履勘時,查封之建物無人居住,無水電;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為無水電之空屋,部分壁癌嚴重,廚房的部分增建雨遮且老舊;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院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履勘後,房屋為空屋,拍定後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第三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現由其自承租使用,一個月租金7萬元,在113年簽約就一次付清4年租金約200多萬,承租至116年12月;另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係第三人使用;又依第三人於前案陳報,租約於113年1月24日成立,承租至116年12月31日止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地下一樓停車位編號55出租予與社區其他住戶,租期至今年六月後不再續租等語;拍定後按債務人占有現況點交;系爭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權人陳報稱係債務人占有使用,於拍定後點交;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房屋現由承租人洪偉倫占有使用中,屋內家具、物品皆為承租人所有;197建號建物現由承租人洪偉倫占有使用中(租期:113年8月1日至118年7月31日;惟經債務人於115年8月6日具狀陳報,雙方合意於115年8月31日終止租賃契約,故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197建號建物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所稱之公寓大廈,該基地358、358-1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拍定後其共用部分、基地等不點交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5年1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查封標的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無車位;另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現為債務人及其親屬居住使用,無車位;本件拍定後就主建物部分點交,其餘部分不點交
現況 經本院當場履勘,屋內有大量家俱,滿室灰塵,似無人居住;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建物現況為無門窗、未裝修之閒置房屋,無人居住使用,屋頂多處龜裂鋼筋露出,另有滲漏水情形等,屋況不佳;拍定後,874、876建號建物點交
現況 本建物自住使用,無增建,1442地號土地是社區公設用地,部分作為停車場之用,部分為雜草空地;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函,本件1444地號土地領有(96)桃縣工建使字第00737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院於115年3月4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范小姐稱: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家人居住使用,地下室有停車位編號:53號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債務人家屬居住使用,編號2建物為經地政人員測量之增建部分,另據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牆壁有壁癌;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增建部份是否佔用鄰地
現況 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另拍賣土地5.6現為空地,有鐵柵欄圍住,內堆置雜物及上有停放車輛,拍定後如須點交,依現況點交,占有使用情形由應買人自理;附表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地號171-18、171-23、2653)上,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或鄰地所有人主張拆屋還地,則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應有部分,目前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因債務人未實際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坐落土地所有權人為屏東縣,經查詢上開土地為殯葬用地,縣府表示建物為無權占有使用;坐落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殯葬用地
現況 115年1月5日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公館鄉石墻段36建號建物一樓前後及頂樓有增建,增建部分建物無獨立出口;第三人即債務人之母林秀英在場稱:建物及增建部分目前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本件鑑價報告內容所載,查封之346號地號現況為本件查封建物坐落,查封建物為加強磚造2層樓房(1、3層有增建),目前作為住家使用,屋齡約為33年
現況 三樓有相通,且拍賣建物部分有壁癌(油漆脫落)及漏水情形;據債務人稱,前開建物現由債務人與家屬使用;編號1、2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田中都市計畫區住宅區(土地開發限制建蔽/容積%:60/200),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據管理員稱本件債務人自始未居住於系爭房屋,亦未曾繳納管理費;另依行政執行署彰化分署112年度綜所稅執專字第37057號拍賣公告,系爭拍賣房屋未出租他人且無水電;地政人員指稱本件無增建物,374地號為社區通道;經入屋勘查,系爭房屋為空屋,建物未全部完工,樓梯均未安裝扶手、部分房間天花板未粉刷,房屋為毛坯屋狀態;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374地號為共同使用部分,使用權源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會同勘測系爭建物時,據在場人稱,部分建物係第三人林永慶向共有人王文松承租;再據債權人陳報稱,系爭建物分隔成兩間, 一間為共有人王文松出租予第三人林永慶,另一間係債務人使用,屋內堆滿雜物,入口鐵捲門已損壞等語,然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無分管協議未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如系爭建物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系爭建物尚占用第三人所有真武段601-2地號土地;二層樓各17.55平方公尺、合計35.1平方公尺,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日後若遭土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或占用土地之不當得利,均與本院無涉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富里鄉富里36之1號房屋大部分座落於竹田段1022地號及1015地號上,據警員在場稱,上開房屋係債務人之妻子居住使用,另據警局房屋現況調查結果,債務人陳稱該屋屋頂鐵皮會漏水;另竹田段1015地號上尚有富里鄉富里36號房屋座落,竹田段1022地號上亦另有無門牌之建物(磚造、鐵皮房屋)座落,前開地上建物,其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該等建物並未一併查封拍賣,買受人應自理其權利義務之法律關係;本件查封143建號,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175.84平方公尺,其中約0.5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竹田段1016地號),約24.45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竹田段1021地號),約0.6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竹田段1022之2地號),上開占用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假扣押查封後,據鑑價報告稱:系爭建物現由債務人親屬占有使用中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權人稱係空屋,拍定後點交;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7月15日現場執行時,建物為無水無電,屋況很差,有壁癌、漏水情形;13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之危險,不得異議;本件土地屬山坡地保育區,尚未編定土地使用類別,屬山坡地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及風景區之土地,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7條規定,適用林業用地之管制,其餘土地適用國土保安用地之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故按土地法第 17條規定不得移轉於外國人,請應買人注意;本件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民國114年11月6日溪警分刑字第1140034881號函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60-17地號土地及750、1384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屋內有電視、家具、雜物等,在場人即承租人之子稱廁所會漏水;現由承租人施碧占有使用中(租期:115年1月14日至115年7月15日);60-17地號土地及750、1384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60-17地號土地及750、1384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查封時,經管理員電話聯繫債務人同意以寄放管理室之鑰匙開啟門鎖,屋內客廳有祖先牌位、神明桌,且屋內牆壁有輕微裂痕及壁癌等;系爭建物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系爭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
現況 本件房屋現由債務人自住,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12月2日現場執行時整修中,無人居住使用;執行人員目視可見部分天花板有滲水、嚴重壁癌情形;依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屋內堆積雜物且雜亂,壁癌嚴重;第1236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拍賣建物有漏水之情形;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民國115年4月22日山警分偵字第1150010114號函、民國115年4月29日山警分偵字第1150019622號函,本件建物於五年內及自101年至今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勘查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劃(民國95年6月15日)第一種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3月25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建物因債務人在場而進入,係為債務人自住;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當場向債務人詢問,其稱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土地僅拍賣債務人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本件389建號建物在地上室尚有一位停車位使用權,編號為153號號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目前該由共有人居住使用中,一樓有佛像(神像)且作為宮廟使用,二樓為房間,部分房間有佛像(神像),三樓有火燒之痕跡;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之3756建號建物中,係屬增建之處,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
現況 債務人稱,156建號建物有占用第三人之土地;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標的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點交;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拍賣之建物占用毗鄰土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增建,建物因第三人即承租人鄭○平在場而會同員警進入,建物2樓天花板有明顯漏水痕跡,建物現由承租人鄭○平占有使用中,其稱已承租三十幾年,目前做為日盛禮品花店營業用,1樓設有小型神桌供奉神尊,2樓天花板漏水嚴重,上方用塑膠阻隔滴水,第三人表示有請人抓漏過,但仍漏水;191地號土地為建物及其增建物坐落之基地,另部分為空地;經當場向第三人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除1樓牆面有裂痕外,其餘均無;嗣經債權人於115年1月14日陳報建物之租約影本:目前建物出租予第三人鄭○平,契約書期限到112年7月31日為止,之後並無簽訂新契約,目前租金是繳給債務人的奶奶;本件由第三人承租中,於拍定後不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且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第一種商業區;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民國(下同)114年1月24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出租予第三人朱翎韶,無汽車停車位,而機車停車位須每年抽籤,目前使用位於地下二樓 機停車位,機車停車位年使用費新臺幣(下同)800元等語,未提出租約,租賃期間及租金內容均無法查知;執行人員現場檢視無增建;據社區主任陳稱,系爭建物久無人居住,目前欠繳六期管理費,每期(二個月)管理費1250元等語;系爭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及停車位使用權不明,拍定後如有爭執以訴訟判決確定之
現況 本件據債權人陳報及派警協查,目前標的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拍賣之81建號建物,係屬增建,拍定後此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增建部分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所有權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法院不負擔保之責
現況 查封時,據在場人張○○稱:系爭建物一樓及二樓前面房間出租予義豐冬瓜茶,其餘由其占有使用
現況 2017建號及2025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現為辦公室使用,皆有員工上班中;在場人林素珠稱,不知有無租賃關係;嗣不動產受託人李大誠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8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本件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15年7月27日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114年司執字033899號 財產所有人:李大誠(信託受託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 58.92 10000分之605425,000元備考2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1 169.53 10000分之6051,275,000元備考3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5 1041.55 10000分之6057,650,000元備考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
現況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目前為共有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坐落土地為國有地,係建物共有人之一(即債務人父親)向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承租,租期至民國116年12月31日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一樓有神明廳並供奉神明與祖先牌位,目前斷水斷電,屋內堆放衣服與雜物而凌亂,且依債權人查報稱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如該查報屬實,則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反之,則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經本院向宜蘭地檢署查證後,曾有第三人於該建物內自殺(此有宜蘭地檢署函文與相關相驗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權人稱係空屋,拍定後點交;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拍賣建物由第三人占有使用;拍賣之建物,全部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其面積以實際為準,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是否得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是否為違章建築及是否會因違建而遭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由拍定人自行向該管地政主管機關洽辦,本院不負擔保之責;拍賣之建物全部係坐落第三人所有之土地,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占有使用法律關係不明
現況 2026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之佛堂,有供奉佛像數尊,另有擺設桌椅供員工休息使用;嗣不動產受託人李大誠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逃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8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民國115年4月10日本案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債權人開鎖入內,屋內無人使用,無水電;另依鑑價報告所載,現為無水電之空屋,第一層車庫及後方陽台有增建採光罩,梯間牆面有油漆剝落及屋頂積水等情形,惟實際使用情形,應買人及;拍定後就拍賣建物及2500-19地號土地依現況點交;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院於111年9月29日前案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據在場溫室員工稱其公司名稱為時代共生魚菜農場公司,係向地主江先生承租土地;據新豐鄉中崙段1558地號土地謄本顯示此筆土地上有中崙段217、218建號建物坐落,218建號即上開門牌號碼中崙38之6號房屋,非債務人所有,前開地上物(含溫室)均非拍賣範圍,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又本院分別於115年2月4日、115年3月10日本案查封時,由債權人導往至現場,據地政人員指稱1558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崙38之5、38之6號房屋、另有無門牌鐵皮屋、農作、棚架等占用,中崙38之5號房屋(即為217建號)前方有一大片遮雨棚,據債權人及38之6號房屋之住戶指稱38之5號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而;(四)依地政機關回函所載本件拍賣1558地號土地係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業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 ① 出租耕地之承租人;② 共有土地現耕之其他共有人;增建部分即暫編162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拍賣之標的係由第三人即債務人親屬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陳稱:查封之建物係債務人自用,1、2樓均會漏水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之兄(即共有人)居住,惟實際使用情形;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現為債務人與共有人共同使用,拍定後不點交;297、298地號土地為現為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305、298地號土地為住宅區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占用,拍定後點交
現況 現場無人應門,由警員及鎖匠協助開門入內;天花板及牆壁有潮濕壁癌,因房屋為木造有嚴重漏水,有水有電,且使用瓦斯桶;據地政人員略稱,無增建情事;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出、鑑價報告及本院前案(114年度司執助第1629號)查封筆錄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1、2建物坐落,前開建物有漏水及壁癌情形(油漆脫落);另據第三人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屋,其與債務人為親戚,且其為編號1土地及編號1、2建物之原所有人,因當初債務人稱要建工廠,要辦貸款,遂借與債務人登記等語;因第三人即原所有人於查封前即繼續居住使用至今,非查封前無權占有,是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地政人員稱260地號土地上有一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查封359建號建物占用,查封359建號建物門口掛有「吉安順安堂」,建物右方有一殘破、不堪使用建物;右前方有一鐵皮建物,據共有人陳○○稱為其所搭建,債權人代理人均稱不予查封,二者均非本次拍賣之範圍;另依花蓮縣警察局吉安分局115年6月2日函覆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在場人陳○○係兄弟姊妹5人共有,無火災受損及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查封359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457.9平方公尺,其中約3.8平方公尺占用鄰地(福吉段254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查封時,據系爭建物係債務人之妻與其子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
現況 據鄰人即債務人之姑姑在場陳稱,債務人住桃園,未居住於此處,房屋現由債務人之哥哥(共有人)獨自居住;本件查封39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38.39平方公尺,其中約18.62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埔頭段779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現況 本件拍賣之243-12地號土地為438建號建物之基地,438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占有使用,243-3地號土地為屋前巷道,242地號土地為屋旁空地;除243-3地號土地外,其餘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之建物,其中增建部分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本件土地均為恆春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242地號為人行步道
現況 本件建物目前由一零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作為倉庫使用,租期自民國114年12月1日起至125年11月30日,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土地屬都市計劃土地,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花蓮市富裕五街169巷5號房屋座落於裕民段36之8地號上,裕民段36之9地號為該房屋前方大門內之空地,房屋基本上已清空,且顯久無人居住使用,1樓前方雨遮,後方廚房,2樓後方,均為增建;本件查封3127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 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債務人之弟在場表示拍賣建物現由其與家人居住,債務人未居住;另據鑑價報告所載,一樓後方增建部分天花板有破損;拍定後均不點交
現況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181地號為都市計畫商業區;無三七五租約;據查封筆錄、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181地號土地為500建號建物之基地,500建號建物有增建(經編訂500-4建號建物),一樓鐵皮屋加蓋為增建,部分增建占用鄰地180地號土地;據債務人代理人稱:拍賣之建物目前由共有人使用,無分管無出租情事;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㈦ 拍賣土地上地上物,除拍賣建物之應有部分外,其餘均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㈧ 拍賣之建物占用鄰地,使用權源不明,此部分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且依假扣押現場查封筆錄,該建物現由第三人承租使用供漫畫店使用中,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7-12地號土地及1342、2207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屋內有家具、雜物、神明桌等,部分梯間房間有壁癌、部分房間磁磚破裂、天花板木板剝落;使用情形不明;7-12地號土地及1342、2207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7-12地號土地及1342、2207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有部分建物占用鄰地約123.20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現況 據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查報,在場人稱:176-4棟次建號建物有輕微漏水;385地號土地及176-4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385地號土地及176-4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據債務人稱,前開建物部分有壁癌及漏水情形,現由債務人與共有人居住使用;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編號1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編號2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此編號建物並有部分占用鄰地即同段615地號土地,其占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此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但拍定人如不願意將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讓由共有人一併承買、非毗鄰耕地標的之土地或建物讓由毗鄰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一併承買,共有人僅得就共有之土地或建物承買、毗鄰耕地現耕所有權人僅得就毗鄰耕地之土地承買,該非共有標的之土地或建物、非毗鄰耕地標的之土地或建物仍歸拍定人買受;如因而致土地及建物讓與相異之人時,該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院執行人員於民國114年12月2日現場執行時為整修中,無人居住使用,建物內隔成四間小套房,套房內有家俱;第1235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另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民國115年4月22日山警分偵字第1150010114號函、民國115年4月29日山警分偵字第1150019622號函,本件建物於五年內及自101年至今未有非自然死亡案件之勘查紀錄,請應買人參考、注意;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龜山都市計劃(民國95年6月15日)第一種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如有變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114年司執字117849號 財產所有人:黃仕翰律師即何鳳娥之遺產管理人,謝來發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桃園市 龜山區 山德 740 113.28 5分之1 6,200,000元備考 黃仕翰律師即何鳳娥之遺產管理人1/10,謝來發1/10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01020304(續上頁)第四頁料及房屋層數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建物查封時為債務人自住,於拍定後點交;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依本院114年2月25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由債務人及其家人剛搬遷離開,並無出租他人使用,現況堆置家具、雜物、神明廳等;房屋一樓、三樓、四樓有增建,一樓增建為車庫使用,四樓全部均為增建;一樓及四樓似有地震受創裂痕,牆壁有壁癌及漏水情形,惟另依鑑價報告所載,估價師就現場情形研判應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等情形,以上情形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826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該建物經檢視有增建(增建部分經測量後暫編定為183-1建號),另屋內尚有桌椅、床等大型傢俱遺留,確實多年無人居住生活於此,並有部分漏水痕跡;債權人代理人稱執行標的現由共有人占有使用,無分管及出租、出借等情事,請求就債務人土地及建物持分予以執行;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呈長方形,地勢平坦,現況為建物坐落,部分為土地供作道路使用;勘估建物為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2層樓,屋齡約46年,現為空屋狀態,除二樓後側有漏水現象外,其餘建物維護狀況尚屬良好;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買受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另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一般農業區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花蓮市民享九街60號房屋座落於民享段112地號上,房屋1樓前方雨遮、後方廚房及曬衣間、外面之雨遮為增建,2樓後方廁所亦為增建,另2樓前方房間天花板角落有滲水痕跡;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2樓後方有漏水情形;本件查封2832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另根據測量成果圖指出,該建物測量總面積共計64.26平方公尺,其中約11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民享段125地號),占用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之占用責任由拍定人自行處理;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拍賣應有部分,建物目前為共有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建物第一層占用鄰地316地號土地7.91平方公尺、321地號土地2.49平方公尺;第二層占用321地號土地0.59平方公尺、323地號土地1.51平方公尺;使用分區:住宅區;占用鄰地部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使用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拍賣土地及建物查封時為共有人魏家瑞等居住使用,佔有使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土地及建物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2018建號為正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現為辦公室及會議室使用,在場人林素珠稱,不知有無租賃關係;嗣不動產受託人李大誠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8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本件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15年7月27日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114年司執字033899號 財產所有人:李大誠(信託受託人)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 58.92 10000分之603425,000元備考2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4-1 169.53 10000分之6031,275,000元備考3 基隆市 暖暖區 暖暖 東勢坑 975 1041.55 10000分之6037,650,000元備考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
現況 依本院114年10月30日查封筆錄所載,本件拍賣標的房屋一樓供奉神明廳,停放機車,客廳玄關至門口為增建,3樓整層均為增建鐵皮屋,陽台亦為增建;依債權人陳報及綜合查封當日情形判斷,本件拍賣標的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另依鑑價報告所載,整體維護情形尚佳,以上資訊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定後點交;拍賣標的建號1258建號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據本院113執全84號假扣押卷內執行筆錄記載,債務人之親屬李妍菲稱編號1建物面向大門左邊由入口處至廁所前300坪面積於民國113年1月1日起出租予第三人鼎睿鋼鐵有限公司使用,租期5年,租金每月新臺幣20萬元;再者,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72821號於114年1月20日至現場測量時及本件於115年5月4日至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及前案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土地有編號1至7建物坐落,建物現為工廠、辦公室及宿舍使用;債務人之親屬李妍菲稱除前開出租部分外,其餘建物為債務人興錩機械工業有限公司(下稱興錩公司)使用;編號1至7建物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另編號1至6太陽能設備動產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工業區丁種建築用地;此等建物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負遭拆除之風險;編號1至6之太陽能設備,債務人興錩公司曾與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簽訂太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惟該電費債權已設定質權予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部分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建物查封時,經花蓮縣地方稅務局、吉安鄉戶政事務所及花蓮地政事務所共同履勘現場,門牌號碼花蓮縣吉安鄉福興路433號之房屋(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其係與隔壁建物共用一個門牌,該屋由緊鄰路邊之鐵皮房屋部分進出,屋內多年無人居住,堆滿雜物,無水無電,房屋木;本件如需點交,點交費用由拍定人自理
現況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現由黃姓及王姓第三人等四人居住使用,拍定後不點交;且據該第三人稱,三樓加蓋部分於雨天時,會有鄰房雨水大量滲透到屋內;另,36建號二樓有供奉神明與祖先牌位,屋內多處牆壁與天花板油漆剝落
現況 58-1地號土地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不點交,餘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建物於本院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鎖進入;屋內有電,有家具擺設,車庫改為備品室,履勘時無人居住,屋況良好;另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96年8月31日;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院於105年10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且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據地政人員指稱407-68地號土地為378建號建物側邊之庭院,屬私人庭院,一般交由住戶自行打理,在場人對面鄰居表示378建號建物只有辦活動、聚會時才會有人回來,平時沒人住,無聽聞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院又於115年1月2日現場履勘,據管理員稱債務人偶爾會回來,且據地政人員指稱407-68地號土地為378建號建物旁之雜草空地;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本件407-68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載「使用地類別:國土保安用地」
現況 01020304(續上頁)第三頁標別: 4使用情形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本件建物查封時,據債權人稱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於拍定後點交;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782-17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社區道路,拍定不點交;使用分區:「住一」第一種住宅區
現況 現場無人在場應門,會同員警、鎖匠協助執行開門入內;屋內有水有電並擺有家具,屋內潮濕有壁癌;據基隆市地政事務所於民國115年4月15日基地所登字第1150201403號建物測量成果圖及其建物登記謄本內容所示,本件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佔用大華段106地號土地;又該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與106地號土地之占用使用關係尚屬不明,若屬無權占有,恐遭土地所有權人提起拆屋還地等相關民事程序,應買人於應買前務必詳加注意!
現況 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拍賣建物之二樓查封時出租予第三人,租期尚未屆至,於拍定後不點交,其餘為債務人自用,拍定後點交,惟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應買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且該建物占用鄰地約11.09平方公尺,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應自行瞭解,如屬無權占用,亦有被訴請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18日查封時,本院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地政人員、轄區員警及鎖匠至現場執行,經開鎖入內後,屋內已為無人居住之空屋,無水電,屋內留有沙發、酒櫃、床組、衣櫃、餐桌椅,債權人之代理人稱本件無增改建情形,無分管之停車位;依據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1155-1地號之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回覆系封建物未發生非自然死亡之情事;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3年10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據債權人表示有詢問過鄰居,本件拍賣之建物已經數年無人居住等語;本院又於113年11月28日會測時,仁愛路186巷14號住戶現場表示本件建物屋況正常,自債務人上一輩過世後已多年無人居住;二樓面積繪製增建之三樓面積;本院又於115年7月23日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承租人在場稱本件建物由其承租使用中;增建部分即暫編6192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現況 拍賣標的權利範圍均全部,查封時屋內現況係有住戶居住使用之情形,惟債務人未在現場;據查封時債權人陳稱,拍賣建物係出租他人使用;又據派出所員警訪查結果,現場係由第三人(租客)居住使用;另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建物一樓、三樓均有增建,二樓無增建,三樓天花板部分掉落,堆置雜物,另一樓內部部分與鄰房(文仁路158巷8號)相通,請應買人注意,如欲應買必要時應自行前往現場勘查;另拍賣建物其中有部分面積(1.2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本件拍定後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拍定後點交;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保存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如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於查封時,屋內有家具、神明廳;據債權人代理人稱:為債務人之家屬使用居住;232-1、232-2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其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3棟次建號建物為債務人之家屬占有使用,拍定後點交之;但如有依法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232-2地號土地上之其他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該部分拍定後不點交;232-1、232-2地號土地及3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1年2月16日假扣押查封時,由假扣押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執行,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兼本件債務人邱○勝持鑰匙到場,據其表示該屋目前做為民宿使用,由其代為管理,該屋內有一電梯;經現場調查所得,以肉眼觀察,無漏水之情事;建物因第三人即債務人友人劉○鈞在場,其稱係負責幫債務人業務管理民宿及代客入住,並稱目前建物作為民宿使用,民宿名稱為愛睏旅宿;屋突外圍有雨遮增建,放雜物;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另當場向在場人即劉○鈞詢問有無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其稱不知
現況 本件標的於民國115年3月10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宜蘭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協助指界及測量建物增建;建物會同鎖匠及警員開門進入,建物係為無人居住之空屋,建物共四層,屋外電錶已拆除,1樓屋前有雨遮增建,流理台旁為增建;3樓格局相同,均為2房及一廁所,前方房間有陽台,後方房間有部分增建,2、3樓房間內有衣櫃、床鋪,但無日常生活用品;4樓前後露台增建,前方另有小陽台增建,露台有一水塔;經現場調查所得,依肉眼觀察,無嚴重漏水之情事;經會同到場協助員警詢問附近住戶,鄰人稱:不知有無海砂屋等其他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現況 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日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已無人居住之空屋,無水電,陽台留有洗衣機、冰箱各一台,代理人稱本件分管停車位編號B2-015號,無增改建;勘估標的之使用現況:本案位於山海觀社區,室內現況正常良好,住家使用;市場及學校之接近性:鄰近市場、八斗國小、附近之公共設施計有銀行、鄰局、鄰里公園等,生活機會及居住品質良好;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回覆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農業設施(溫室及植物環控栽培設施)(集貨及包裝場所),現為債務人占有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現況 據共有人在場稱:建物坐落之基地為其所有,建物有約定分管,二樓為其所有,二樓及樓頂現由其女居住使用,一樓為債務人所有,現由債務人之友無償居住使用等語;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份,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建物為債務人自行使用,拍定後按現況點交;36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現況為屋前道路,拍定後不點交;使用分區: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地政人員在場略稱,本件執行標的無增建情事;據民國115年5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本件標的為集合住宅大樓14層之第五層,社區為台北大鎮,屋齡約16.9年,為兩房一衛,有前後陽台,無增建;關於系爭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或其他情形)一節,經本件估價報告所載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未在場,據在場人即債務人母親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拍賣房屋係由其與孫子居住;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及位置,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本院不做實體認定,拍定人日後不得以拍定標的之範圍、使用現況、位置不符等情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如有第三人就增建物所有權異議,須俟該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依訴訟結果通知拍定人繳納價金及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自行承擔;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1057地號土地及236、236-13棟次建號建物於查封時,屋內有家具、電視等,二樓前方房間天花板有漏水(修補過);1052、1053、1100、1100-1地號土地鐵皮占用;土地為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1057、1044、1052、1053、1063、1064、1074、1075、1083、1100、1100-1、1105、1105-1、1105-2、1114地號土地及236、236-13棟次建號建物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1057地號土地及236、236-13棟次建號建物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項);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1044、1052、1053、1063、1064、1074、1075、1083、1100、1100-1、1105、1105-1、1105-2、111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如共有人因主張優先購買致土地與建物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現況 115年6月9日現場查封,地政人員指稱:查封之頭份市自強路60巷2號建物1、2樓屋後右側及頂樓均有增建,增建部分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徐林彩雲在場稱:查封建物由自己居住使用
現況 有遮雨棚增建(1208臨建號);(圓弧狀)部分為社區管理中心(管委會、警衛室)占用,須由停車場進出,只有一個出入口;又整棟建物無明顯之鋼筋外露情形,但有部分天花板漏水、油漆剝落壁癌、潮濕情況;依據民國114年10月到院之鑑價報告稱:「土地使用分區及建物使用情形:非都市土地,除1466地號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遊憩用地,其餘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部分樓層有天花板漏水情形,壁面亦有油漆剝落或壁癌現象
現況 拍賣之建物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物坐落之基地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建物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壽豐鄉中正路238號房屋(即257建號)座落於東華段967地號,壽豐鄉中正路240號房屋(即265建號)座落於東華段968地號,2棟房屋均有增建,且1樓均為公共空間,2至4樓均分隔多間房間,據借款人即實質債務人在場陳稱,房屋做為出租套房使用,出租與學生及東華大學職員,房屋有少部分牆壁有壁癌及漏水痕跡;本件查封618建號及617建號,屬未具獨立性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移轉登記,若前開建物被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則有被拆除之風險,此風險由拍定人自行負擔;本件於核定拍賣條件時,據前案(113司執字第2324號)花蓮縣壽豐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土地使用分區記載均為「農業區」
現況 查封時,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惟實際使用情形;系爭建物座落基地係第三人所有,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有優先購買權;如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現況 2017建號及2025建號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及大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設址,現為辦公室使用,皆有員工上班中;在場人林素珠稱,不知有無租賃關係;嗣不動產受託人李大誠於115年1月28日陳報,系爭不動產系因信託人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欠款,於114年8月14日將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李大誠,而李大誠自為受託人起,無償提供系爭不動產予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中;本件使用借貸關係業經本院115年7月27日除去,若於拍定前無人異議或異議經駁回確定則點交,否則不予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在場人稱皆不清楚,無非自然死亡情事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及家屬自住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之妹在場稱:系爭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家屬自住
現況 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其向共有人之一承租該屋,已承租10年,租期至117年,每月租金1萬5千元,並稱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拍賣建物如有共同使用部分,而無分管契約者,縱主建物拍賣條件為點交,共同使用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拍賣建物查封時由債務人居住使用,有附屬車位,未出租,拍定後點交;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現況 本院於114年8月26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建物無增建,2樓以上則出租他人使用;拍賣建物據債權人查報該建物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價格之特殊情事;再囑託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現況 本院於115年5月5日偕同地政人員、債權人履勘現場,承租人林0穎開門,伊透過中介承租,租期自115年3月15日起至117年3月14日止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13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在場稱:系爭房屋由其自住,有一車位(位於B1,編號43);拍定後僅建物部分按現況點交,其餘不點交;又本件拍賣不動產是否確有停車位(使用權)不明,縱有停車位,拍定後停車位部分亦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2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依115年3月3日查封筆錄記載,債務人在場稱建物為自己與小孩居住使用,另有機車位1個(編號5),每月管理費約600元,目視無增建情事;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院於113年6月日現場假扣押時,債務人之員工稱建物現為債務人自行使用,無出租,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本院於115年1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之員工稱地下B1停車位編號:16、19、22號為自用,地下B2車位編號:3、4、6、7、8、9、10號,其中3、4、6號出租;本件1675建號及7、8、9、10、16、19、22號車位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院於113年6月6日現場假扣押時,債務人之員工稱建物1-4樓出租予第三人賴先生,1樓做為補習班使用、2至4層為住家使用,租約自111年3月18日起至114年3月17日,每月租金15000元;3層樓梯間、3樓前側房間有壁癌、漏水;地下室為停車場(不在出租範圍);本件拍賣之標的物,現出租他人使用,拍定後不點交;114年司執字031168號 財產所有人: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苗栗縣 苗栗市 縣府 827 664.35 10000分72 9,280,000元0102030405第五頁民 事 執 行 處司法事務官 徐智盟 決行函 稿 代 碼:M5.16.2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股 別:儉股擬 判:書記官 司法事務官3備考 住宅區/重測前:苗栗段1113地號、所有權人:徵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屋內辦公桌椅等動產非在本件拍賣範圍,拍定後應返還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時交付拍定人保管,以利進行後續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之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無人回應,另據債權人查報該建物無占用情形,為債務人自住,嗣經債權人查報經債務人告知該屋已無人居住使用,現況為空屋;拍定後建物點交;本件拍賣範圍包含一切附屬建物,均屬主建物之範圍,另屋內之動產非拍賣範圍,拍定人須配合本院之點交時程及後續遺留物之保管及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原所有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或管理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協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
現況 本院於114年12月17日、115年2月24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本件標的有增建,建物現無人居住,有壁癌;第1730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且部分占用鄰地,有拆除之風險,故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有被拆除或遭他人主張權利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以上開事由提出爭執;拍賣建物據囑託桃園分局派員查訪,依訪查所得資料,並未查得有非自然死亡之相關訊息,且查97年6月迄今之刑案現場勘察資料,亦無勘察相關紀錄資料,請應買人參考、注意
現況 債務人在場稱:建物係其與兄長共有,由共有人使用、管理,其偶爾回來看看等語;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拍賣之土地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為債務人與其家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又據債權人查報建物有漏水、壁癌等情形,請應買人注意;拍賣標的第5537號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現況 據債務人陳報,本標別拍賣標的現無人居住;客廳有白蟻窩,部分牆面有壁癌,但無漏水;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本件標的4974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與270建號建物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之建物,經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所得是否為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相關資訊,均已於附表載明;2 8773 桃園市桃園區慈文段2180-5地號--------------桃園市桃園區永順街23巷28號一層: 28.15二層: 10.67合計: 38.82全部 400,000元備考 慈文段6123建號建物之增建部分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之弟弟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屋,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此外,本次拍賣標的不包含頂樓增建部分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敲門無人回應,使用情形不明;惟實際使用情況
現況 查封時,4樓無人在場,分隔為套房格局,頂樓增建部分有移工在場,經電聯債務人姊姊,其稱頂樓增建部分由其父親居住,4樓有部分套房出租給他人;經本院履勘,4樓隔成6間套房分租,內側第3間套房有第三人在場稱租期自113年迄今,現轉為不定期租約,租金每月6500元,4樓與頂樓增建無內梯相通,係由公共樓梯進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地政人員指界及鑑價報告稱,941建號建物一樓有前方涼棚、車庫、後方廚房增建,二樓有後方住宅之增建、三樓有後方住宅、前方露臺之增建;建物經履勘現場研判尚可見有使用居住跡象,在場人稱由債務人及家屬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之情形;拍賣建物若確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自住、無出租出借情形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依雲林縣政府114年9月25日府建管二字第1143941576號函文,斗六市重光段1676地號土地已為(86)(雲)營使字第34號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
現況 拍賣之建物據債權人查報稱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惟債務人在場稱現已無人居住;經檢視屋內仍有部分家具及雜物,且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據債務人在場表示,房屋有壁癌、漏水情形,請應買人注意;拍賣標的第1050號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偕同地政人員履勘現場,據債務人之弟弟稱目前由家人居住,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本件拍賣土地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2月25日函稱:該土地領有本市龍潭區公所核發(82)龍潭建區使字第127號使用執照,仍受其套繪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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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市法拍
中位折價只看可比的拍定標的;件數少的縣市僅供參考。
| 縣市 | 待拍 | 已拍定 | 可比 | 中位折價 | 拍定 ÷ 底價 |
|---|---|---|---|---|---|
| 台中市 | 203 | 302 | 38 | -16% | 1.05 |
| 新北市 | 194 | 400 | 65 | -20% | 1.07 |
| 台南市 | 182 | 311 | 20 | -36% | 1.02 |
| 高雄市 | 166 | 307 | 15 | -43% | 1.05 |
| 台北市 | 139 | 251 | 47 | -20% | 1.07 |
| 桃園市 | 136 | 178 | 41 | -20% | 1.06 |
| 基隆市 | 98 | 52 | 0 | 樣本少 | 1.02 |
| 屏東縣 | 85 | 181 | 0 | 樣本少 | 1.05 |
| 彰化縣 | 80 | 256 | 3 | 樣本少 | 1.04 |
| 新竹縣 | 63 | 65 | 3 | 樣本少 | 1.04 |
| 苗栗縣 | 60 | 80 | 2 | 樣本少 | 1.00 |
| 花蓮縣 | 58 | 100 | 3 | 樣本少 | 1.02 |
| 宜蘭縣 | 53 | 70 | 0 | 樣本少 | 1.01 |
| 嘉義縣 | 51 | 112 | 1 | 樣本少 | 1.05 |
| 新竹市 | 48 | 56 | 6 | -25% | 1.12 |
| 嘉義市 | 36 | 30 | 0 | 樣本少 | 1.07 |
| 南投縣 | 33 | 151 | 0 | 樣本少 | 1.02 |
| 雲林縣 | 27 | 132 | 2 | 樣本少 | 1.01 |
| 台東縣 | 12 | 199 | 4 | 樣本少 | 1.06 |
| 金門縣 | 9 | 6 | 1 | 樣本少 | 1.04 |
| 澎湖縣 | 2 | 33 | 0 | 樣本少 | 1.01 |
| 連江縣 | 0 | 3 | 0 | 樣本少 | 1.01 |
| 台南縣 | 0 | 0 | 0 | 樣本少 | — |
| 桃園縣 | 0 | 0 | 0 | 樣本少 | — |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本站的法拍資料都來自下列官方來源;每筆標的的「看法院公告」可直接展開公告原文,並連到法院的原始檔。
-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查封筆錄、鑑價報告不在網路上公開,須依拍賣公告記載的時間到該法院民事執行處閱覽;投標前建議實際閱覽並到現場查看。
資料與方法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非未登記建物」的標的計算。
- 照片由法院委託的估價師拍攝,著作權屬於拍攝單位,本站只提供連結;點「法院照片」會開啟司法院的照片頁。
- 法拍另有風險與成本:可能不點交、有占用、需自行處理瑕疵與稅費;折價不等於獲利。投標前請調閱法院拍賣公告與鑑價報告。
- 行政執行署的標的不提供點交欄位;「承受」(債權人以底價承受)不是市場成交,未列入。拍賣日已過兩週仍未見拍定的,視為流標或停拍,不再列為待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