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行情・新北市
全台地方法院與行政執行署的法拍。每一筆都拿附近相似成交比市價,看底價與拍定價到底便宜多少。法拍不經實價登錄申報,這是實價登錄看不到的成交。每日更新。
拍次越後面,底價越便宜
各拍次底價相對附近市價的中位差距。第 1 拍底價多依鑑價訂定,常高於實際成交;之後每拍約降 20%。
現況 58-1地號土地經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不點交,餘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建物於本院115年1月26日現場履勘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開鎖進入;屋內有電,有家具擺設,車庫改為備品室,履勘時無人居住,屋況良好;另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土地已興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96年8月31日;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查封時,第三人在場稱其向共有人之一承租該屋,已承租10年,租期至117年,每月租金1萬5千元,並稱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第三人李○陵在場稱其向債務人承租該屋,租賃期間自107年7、8月至108年7、8月,後續未簽約,轉為不定期租約,每月租金7千元,並稱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增建與五樓有內梯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增建占用頂樓平台部分面積,第五層頂;二層增建有內梯相通;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該屋無人居住使用,已斷水斷電,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之弟弟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該屋,現由共有人居住使用,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此外,本次拍賣標的不包含頂樓增建部分
現況 查封時,4樓無人在場,分隔為套房格局,頂樓增建部分有移工在場,經電聯債務人姊姊,其稱頂樓增建部分由其父親居住,4樓有部分套房出租給他人;經本院履勘,4樓隔成6間套房分租,內側第3間套房有第三人在場稱租期自113年迄今,現轉為不定期租約,租金每月6500元,4樓與頂樓增建無內梯相通,係由公共樓梯進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派員查明使用情形,該分局函復:目前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債務人表示房屋屋頂因颱風有損毀之情形;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
現況 查封時,債務人親屬在場稱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並稱我們一直都住在這,並非基於承租或借用之關係,是借名債務人購屋,房貸大部分均是親屬繳納,主張有權占有,與債務人訴訟中,建物無增建,且建物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第三人占有於查封前,拍定後不點交;債務人親屬陳稱地下2樓有車位55號,車位有出租給別人,然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
現況 查封時,該屋現由債務人居住使用;三樓後方及頂樓均有增建,頂樓僅有內梯相通,債務人並稱房屋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本件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581建號建物現無人居住使用,屋內為3房1廳1廚1衛浴及前、後陽台之格局,屋內佈滿灰塵並堆滿雜物,無水無電、無增建情形;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0月31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200325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1月3日新北消指字1142205085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10月30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12月8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45506號函覆,經派員訪查無有非自然死亡情事之情事;本件係拍賣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現況 五樓通往增建部分之樓梯牆壁有輕微剝落,鋼筋有部分外露;另實際債務人李O倫具狀稱如有下大雨時,5樓室內天花板會因滲水而產生漏水積水等;2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24及4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已建築開發密集地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7月28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504096號函覆,本件拍賣標的21、24、47地號土地,係78使字第1892號使用執照(76建字第964號建造執照)(即本件拍賣建號建物之使用執照)之建築基地;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輻射屋、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查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78年12月7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0月22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12495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現況 115年3月11日勘驗時,現場大門深鎖,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請求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開鎖入內,管理員陪同在側,鎖匠表示為電子鎖無法開啟,須破壞鎖心,管理員表示未有增建,為債務人獨自居住;債權人於115年4月15日陳報其已於115年4月9日偕同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警員赴執行標的處進行調查房屋使用現況調查,經查在場社區物業管理人員表示該房屋為債務人自行使用,且無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情事;另美麗殿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115年4月28日陳報債務人就執行不動產配有三座停車位,分別為地下二樓118號、119號、120號,目前僅由債務人自行使用,並無租用或借用
現況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115年3月19日之查封筆錄,該屋有電無水,堆滿雜物,四周牆壁均有滲水痕跡,油漆剝落,屋內以木板隔成上下二層,有木製樓梯,但因為腐朽嚴重,無法上樓探勘,社區管理委員會已解散,另815-1地號土地位於海景路32號前方,現供人行道使用;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5月6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姊姊易佩臻在場表示,系爭建物目前由其3姊弟居住使用,無出借或出租他人;目前廁所公用管線有漏水,已通知管委會,目前待維修;房屋另一間廁所有壁癌,無其他嚴重漏水之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31〜38建號建物於本院109年司執全字第423號假扣押案件及110年司執字第128012號執行案件查封履勘時,均係出租予第三人烏來泰雅有限公司使用,經營『烏來泰雅那魯灣溫泉渡假飯店』,32號及33號之各樓層均打通使用,頂樓有增建,1至6樓均為飯店大廳、房間、會議室等設施,共用1樓大門出入,屋內電梯可從1樓至5樓,門牌33號位於偏北之一側,經本案114年2月19日現場履勘時,大樓之門牌已拆除,已無營運,現無人使用;本件僅拍賣建物,基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增建部分占用他人土地之法律權源由拍定人自行解決;拍賣標的67、69建號建物為門牌33號之增建,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列為屋頂垂直增建違章建築、法定空地水平增建違章建築,為既存違章建築,予以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負擔被拆除危險,不得異議,請應買人注意;另參酌本院109年司執字第104053號拍賣公告所示,新北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稱本件係由第三人烏來泰雅有限公司與烏來區公所簽訂基地租賃契約,租約期間為106年3月1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承租地號為975、976、942-2、942-3、975-1地號等5筆,第三人公司尚有租金38萬元5,270元尚未繳清,且稱拍定人拍定後須作為觀光遊憩使用,並繳清原租約人所積欠租金即可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條例第24條、第25條規定依原條件繼受土地租約,倘拍定人非繼續經營原核准之開發事業類別或原目的事業主管機
現況 135、暫編232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206、20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35、暫編2324建號建物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無滲漏水之情形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3日至現場查封、鑑價,經在場人劉瑞發稱房屋係由相對人全體使用居住,無增建,無分管停車位;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經在場人稱無該等情事;勘估標的使用現況:廚房天花板油漆剝落及潮濕有壁癌、房間亦有壁癌,住家使用;市場及學校接近性:鄰近市場、瑞芳高工等另附近之公共設施計有農會、郵局、鄰里公園等,生活機能及居住品良好;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執行標的建物部分,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0日至現場查封時履勘,會同管區警員、鎖匠到場,債務人在場稱,系封建物為自己居住使用,無增改建,無分管停車位,客廳天花板有部分漏水,後陽台作為廚房之使用;另據地政人員稱:「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員山子小段(下同)4-9地號位於標的所在之『達樂花園別墅社區』內,部分為社區警衞室、社區前方之人行道、花圃及門牌新北市瑞芳區員山小路3-9號前之庭院,以上均有使用系爭土地」等語;關於系封建物有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建物內前有非自然死亡情事、海砂屋、輻射屋、因地震受創、因火災受損、嚴重漏水、或其他情形),依新北市政府警員局瑞芳分局於115年3月19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152605809號檢附之房屋現況調查表載明:在場人即債務人稱無上開情事;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115年3月26日測量時,在場人吳鴻裕表示房屋為其個人居住,地政人員測量後表示本建物無增建,在場人稱5樓內無通往頂樓之內梯;本件因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未陳報有頂樓加蓋情形,故不將頂樓任何增建可能物列為拍賣標的;本件查封前之使用人之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債權人未查報查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現況 115年4月14日查封時,債務人鄭國慶不在場,亦無人應門,地政人員表示自外觀檢視本建物無增建;另第三人即承租人黃國峰嗣後陳報本建物由債務人鄭國慶出租予其使用,租賃期間114年10月1日至116年10月1日;本件不動產於查封前即存在租賃關係,拍定後不點交;債權人查報查封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另第三人即承租人黃國峰陳報本建物內無夾層
現況 第三人吳○龍與債務人間之租賃關係業據本院命令終止,故拍定後點交;惟倘前開命令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據前案於民國114年7月25日執行時,經入內檢視,5332建號建物隔了8間房,在場鄰居表示債務人未居住於此,且似有出租予他人;又債權人陽信銀行於115年3月16日具狀陳報,據債務人表示,其將5332建號建物分隔數房間分別出租予不同人,其中一部分出租予第三人吳○龍,租期自113年6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臺幣3,000元,並提出租約為憑;新北市政府消防局於115年1月23日函覆,113年2月1日曾受理本件拍賣標的址之火警案件,現場為分租套房,於2號房臥室西南側起火,因消防局人員立即出水撲滅,火勢未延燒,亦無人員傷亡
現況 系封建物內無水電,左側陽台改為室內和室、右側改為房間,僅留部分陽台使用,現場均遺留桌椅及雜物,另管理委員在場稱:「無固定之停車位,車位每月抽籤一次;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回覆經該分局查詢均無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回覆該址並非列管之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本件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土地部分不點交
現況 本件暫編1364建號建物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其稱現建物無人居住、屋內尚有生活用品;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就暫編1364建號其上尚有2、3、4樓,債務人稱其與其他所有權人約定由其使用1樓且有共用樓梯,惟其他樓層非本次拍賣標的,請應買人注意;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表示均無上開情事;本建物總面積為38.23平方公尺,占用鄰地(同段)1659地號
現況 其上第二層為債務人提供第三人作為咖啡廳使用,據債務人稱有訂定租賃契約,惟現場並無提出;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關於本件標的是否有「海沙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據在場債務人除不確定是否為海沙屋,其餘則表示無上開情事;依臺陽股份有限公司就新北市瑞芳區汽車路7之3號座落土地,與該公司簽訂租賃契約之承租人為蘇○輝先生,本件債務人就上開建物座落土地,未曾與本公司有租賃契約關係等語;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4月28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55365號函略載:新北市瑞芳區汽車路7之3號,查未登記查封建物地址/號,本大隊尚無違章建築認定等語
現況 民國112年8月24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股東在場稱105建號建物係債務人做廠房使用,為鐵皮屋頂,內部放置機具及貨品,114年3月26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法定代理人在場稱457建號為債務人搭建,目前為債權人做工廠使用,為綠色鐵皮建物;105建號、457建號建物占用286地號、287地號土地,據土地所有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稱係無償供債務人使用土地,拍定後即不同意土地再供他人無償使用,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恐有無權占有拆遷問題,請應買人留意;457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位於105建號建物旁,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1085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114年司執字010840號 財產所有人:昆信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面 積合 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 106 新北市淡水區興仁段291地號--------------新北市淡水區淡金路4段492號加強磚造 1 層樓房第1層: 114.75騎樓: 52.50走廊: 40.50合計: 207.75全部 1,190,000元備考2 458 新北市淡水區興仁段291地號--------------新北市淡水
現況 739、820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3月17日及同年5月15日現場查封、執行時,債務人兒子林○平在場稱,73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據地政人員表示,前、後陽台均有增建(即8204建號建物),與739建號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5年6月5日函覆: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
現況 債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於115年5月21日補充陳報,458建號建物係106建號建物之頂樓增建,該增建部分與106建號建物內部相通,亦有獨立出入口;106建號、458建號建物占用291地號土地,據土地所有權人金龍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稱土地係無償供債務人使用,且建物拍定後,其土地即不再提供他人使用,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恐有無權占有拆遷問題,請應買人留意;458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為106建號之頂層增建,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8月2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71085號函示,該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惟經查認影響公共安全,或經發現屬新建造之違章建築,或被列入專案處理者,將限期拆除
現況 民國114年10月13日現場查封、勘測時,經開鎖入內檢視房屋內部天花板已部分掉落,顯久無人居;其占用729地號土地之權源不明,且該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12月17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86449號函復稱,如6622建號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
現況 115年1月8日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導往現場,債務人不在場,標的目前由債務人大伯黃0來居住,本標的含車位位於b1編號32,為機械性車位,由黃0來自行停放使用,地政人員測量後無增建,惟現實狀況如何;前案筆錄提及本標的因地震緣故牆壁及廚房磁磚略有裂痕,環顧室內無明顯漏水痕跡,請應買人注意;債權人未查報系封建物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
現況 5493建號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1月8日、同年8月6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物品雜亂,顯無整理,久無人使用或居住痕跡;地政人員稱,5358建號建物係作為停車場使用,並經詢管委會,編號232號之停車位登記使用人為債務人,且債務人有欠繳管理費
現況 1723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691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年1月20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許珮維在場表示,1723建號建物,無人居住使用,且已斷水斷電;目前屋內留存之物為先前居住時所留下,均已不需要了,未來如有拍定,願意自行將房屋鑰匙交付新屋主;1723建號建物有配附編號33號之機械式停車位,無人使用,且無出租、出借之情事
現況 拍賣標的4657建號房屋據員警派員查訪結果,經詢問管理員及財務秘書均表示目前無人使用,且未繳交管理費;另有位於地下四層編號51號停車位,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於921、331及403地震發生時,並未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屋,無相關資料可稽
現況 建物於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9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813建號建物為其自己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房屋頂樓有增建,亦為其自己使用,可由公共樓梯出入,與813建號建物內部不相通,但係共用水電錶;813建號房屋內部有漏水問題;115年1月9日現場執行時,經檢視屋內有壁癌,且有鋼筋外露之情形;經地政人員測量確認,813建號建物之前陽台部分有增建,廚房部分有外推增建,頂樓平台亦有鐵皮增建;債務人稱增建物之內部物品均為債務人所有,目前作為儲物空間使用
現況 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4年8月22日現場查封、測量時,共有人之一高莉青在場表示,目前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
現況 542建號債務人法代在場,經現場檢視,目前堆放雜物,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349地號,係位於新北市新店區松林路路燈編號148523號燈桿東側約5公尺之道路及停車位,土地使用分區部分保安保護區部分第一種住宅區;356地號位於上開燈桿西方約43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屬保安保護區;358地號位於上開燈桿西方約67公尺處之雜木林,土地使用分區屬道路用地
現況 本件於114年8月13日查封時,債務人謝佳欣在場,表示目前無人居住,無影響交易情事,環境潮濕牆壁可能有壁癌問題,頂樓有增建,債權人陳報4樓有內梯至5樓,1樓後側有一倉庫,無獨立出入口,須從16號後方進出,拍賣後點交;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消防局,函覆107年1月1日至114年8月17日無受理火災案件
現況 本件109.3.5查封時,該5筆建號由第三人00幼兒園使用,員工表示由李正豐向共有人承租;114.10.20履勘時,經債權人導往現場,債務人不在場,無幼兒園使用,該5筆建號使用情形僅其餘五分之四共有人間口頭約定一特定範圍予債務人李正豐,未獲李正豐同意,無書面分管協議,現就上開範圍有債務人李正豐3台車輛停放,天花板有漏水情形,本院未就該分管協議之存在、內容及效力為實體認定;本件拍賣建物占用板橋區大庭段161地號,經本院函詢板橋地政,5筆建物是否需與161地號併同移轉,始無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民法第799條第5項;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建立資料庫,礙難提供資料;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10.21,無受理火災案件
現況 本件114.9.22查封時,債權人稱房屋現為空屋,客廳近梯間有漏水,無影響交易情事,有內梯通往頂層,頂層接5樓用電(嗣債權人陳報查封筆錄誤載為接4樓用電),目前斷水斷電,頂層係加蓋鴿舍,通過鴿舍可走外梯往梯間,拍賣後點交;經本院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函詢本件標的是否曾受理非自然死亡一案,函覆結果為未針對此類案件建檔,無資料可稽;函詢工務局是否因地震受創、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物,函覆無上開建物申請資料;函詢消防局是否發生火災,函覆107.1.1至114.9.29無受理情形;本件新北市工務局函覆,73及73-1地號土地,係72使字第1989號使用執照(72建字第385號建照執照)之建築基地,樂利段366建物,領有72使字第1989號使用執照
現況 本件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新北市政府工務局,無非自然死亡資料;無地震受損、海砂屋等資料
現況 1344建號拍定後點交;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施○玲在場稱房屋為其居住,經入內檢視房屋有漏水情形,窗台如遇降雨,雨水會噴撒進屋內,房屋漏水有部分已安裝明管解決,牆壁有幾處些微龜裂痕跡;依債務人及第三人陳報標的原係與第三人施○玲共有,為婆媳關係,第三人持有部分經前案拍賣後由債務人供其居住;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9月2日新北工建字第1151742700號函復,1559地號土地係71汐使字第1816號使用執照(69汐建字第301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請應買人注意
現況 296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依民國115年4月7日查封筆錄及115年5月13日債權人陳報狀記載,經債權人向社區管理員確認,296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劉凱方占有使用,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959元,自115年1月起至今共欠繳11,836元,債務人有一個位於B1編號278之平面機車停車位,以及一個位於B3編號56之平面汽車停車位
現況 ⑴ 本件拍賣標的788建號建物據本院114年8月5日查封時在場債務人姊姊劉乂廑稱與24號之1、24號之2打通,現由其與父親居住使用,債務人未居住於此,就788建號建物無訂定租賃契約等,本件拍定後不點交;又本院115年3月17日再次前往履勘,屋內裝潢拆除呈現裝修狀態無人居住;另依天闊社區管理委員會向本院陳報,本件標的並無配賦、登記或使用任何汽車停車位;⑶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0月13日新北消指字第1142050624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10月8日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4年10月30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39367號函覆,派人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10月14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051190號函覆,無相關資料可稽,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3023建號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故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5年2月2日現場查封時,債權人之配偶陳○靜在場稱,3023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債權人之兄)及其母親劉曾○珠居住使用;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3月2日函覆,於114年1月18日曾受理本件標的之火警案件,現場為為炊事不慎,燃燒範圍侷限於該址廚房並未延燒,且無人員傷亡;又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5年3月19日函覆,經現場調查,在場人劉曾○珠表示,上開火災受損之部分,已完整修繕
現況 105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7月8日現場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1059建號建物現由其及家屬自住,因地震致牆壁有些微裂痕
現況 1150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1150建號建物第一層門上之玻璃已被破壞,第二層門之鎖頭亦已破壞,經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其詢問管理員稱,門上玻璃及鎖頭被破壞,係因之前屋內曾有人摔倒,經消防局派員至現場破門救援所致,且該建物目前無人居住等語
現況 83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86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作為花圃、人行步道使用;又社區依管理員表示,838建號建物目前出租予他人使用,且有2個位於B3編號4、5號之停車位,4號未停放車輛,5號停放3輛機車;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淡水分局114年6月10日函覆,838建號建物現為陳○蓮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使用,租期自112年10月25日起至114年10月25日止;因上開租約已屆期,不得新訂租約或默示更新租約,故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依鑑定報告及函詢相關機關,本件建物未曾受理火災、無凶宅相關事項可供查詢,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等相關資料等情
現況 91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又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故不點交;民國114年4月17日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出,986地號土地為社區公設,作為花圃、人行步道使用;115年8月14日現場執行時,經入內檢視,無人居住,為空屋,無任何物品,屋況良好,已斷水斷電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07年5月2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稱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5年5月5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公司法代在場,據稱為空屋,無人居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及地政人員,據地政人員指稱64-1地號位於板橋區民族路276巷7號前方未登記建物占用,7號建物僅登記位於64地號上;內梯通往4樓1房1廁1露台(與5號相通),4樓與5號4樓相通,4樓天花板有漏水壁癌,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2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52215512號函可考;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
現況 114年12月16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楊○儀稱,其為債務人女兒,1402、1410建號建物內部打通,僅有一個出入口,現為其自住,管理費每月新臺幣(下同)2,700元,自114年9月起未繳納管理費,目前積欠4期管理費共10,800元;另有一個位於B2編號48號之停車位,無出租他人,清潔費每月約500元,目前積欠4期清潔費;房屋有嚴重漏水,且曾發生電線走火,復經修繕;停車位係建物之共有部分,其使用方法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以分管協議定之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標的係債務人本人與家人居住使用,本件標的為透天厝,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經擇期測量,1、2、3樓均有增建(3樓為頂樓增建之未登記建物);現場內有住居使用之家具、衣物、雜物等物品堆放,物品甚多,有債權人陳報之查封現場照片在卷可考;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有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25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52215512號函可考;本件標的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現況 本件標的查封時,無人應門,揭示查封公告於標的門首,有查封筆錄、債權人陳報現場照片可稽;嗣於執行測量增建時,第一次測量增建,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員警、地政人員、鎖匠到場,無人應門,於員警在場時由鎖匠開鎖,惟鎖匠表示無法以不破壞門鎖方式開鎖,地政人員表示需進屋內始能測量,而擇期再執行測量;第二次執行測量,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員警、地政人員、鎖匠到場,無人應門,經到場員警敲門並對屋內告知如不開門即換鎖進入屋內,仍無人應門,地政人員稱須進入屋內始能測量,故在員警在場下,由鎖匠以破壞門鎖方式開門,屋內雜物甚多,經地政人員測量該屋平面及夾層為增建,測量完後,命鎖匠換鎖,並將門回復原狀,鑰匙交由派出所保管;依鑑定報告及本院函詢相關機關,本件建物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情
現況 均按現狀點交;239建號一層及二層拍定後不點交,1291地號建物占用部分不點交,其餘不動產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民國114年3月12日現場查封239建號、264建號,及114年4月16日現場執行265建號勘測時,第三人張○婷即債務人葉俊宏配偶及債務人奶奶在場稱239建號一層出租予建設公司作員工宿舍,二層出租予普照寺尼姑,三層未出租,目前為空屋,無人使用;265建號位於主建物即239建號1樓後方,做為廚房使用,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264建號為獨立建築物,係債務人葉俊宏做營業使用,堆放園藝之物品,經入內檢視,現場堆放機具及泥土;114年7月23日現場查封1293地號時,據地政人員指出土地位於新北市淡水區公埔子30之3號建物東南方,上有貨櫃及機具占用,部分為雜木林,部分為池塘;上開貨櫃及機具非本件拍賣範圍,其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264建號、265建號係未登記建物,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4年4月1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51945號及114年7月30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143268248號函示,264建號建物及265建號建物於列管系統內已有違章建築認定紀錄,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
現況 新北市永和區忠孝街19號未登記建物由第三人楊○○居住使用,1樓1房1和室1廁2廳,2樓2房,全室天花板漏水多處,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件乙標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債務人在場,系址1樓3房2廁1廳1廚及後陽台,無其他影響交易情事,現由債務人及妻子自住;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216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在場債務人姊姊曹欣軒稱現由其與母親居住,據債權人陳報稱係基於使用借貸關係無償占有使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函詢相關機關,自108年1月1日起至115年8月3日未受理火災案件,未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即評估之紀錄,無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有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8月5日新北消指字第1151530641號函、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8月6日新北工建字第1151530608號函、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5年8月21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54042646號函可佐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本院於115年6月1日至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據稱為自住使用;本件拍賣標的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層係其侄子林○平(建物共有人之一)居住使用,第三層係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建物各層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債務人表示第三層有嚴重漏水,故有在上面再蓋一層屋頂防漏水,但還是有漏水情形;5984建號建物坐落1071、1071-2地號土地非本件拍賣範圍,土地所有權人及建物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占用問題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5984建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14日函覆: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143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在場人吳聲佑稱現由其承租居住中,租賃期間自113年12月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惟未提出書面租賃契約;本件拍定後不點交;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2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42630292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25日止未曾受理旨揭地址火災案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5年1月14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44159556號函覆,查訪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1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4264415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
現況 本件甲標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信託委託人即實質債務人劉興忠到場稱鑰匙在仲介處,經聯繫仲介,先行導往B1車位66、B2車位5、6,均為平面車位,查封時未使用;系址1、2樓前半部至2號櫃台為債權人陽信商銀之產權,出租予債權人陽信商銀時將與後半部連接之牆、內梯打掉及連結與作3號櫃台與金庫(占用第三人處所,非本件標的),內梯至2樓,2樓前半部由債權人陽信商銀隔成3間辦公室,1、2樓3號以後產權為劉興忠之兄即第三人劉興洲所有,因債權人陽信商銀並未於退租後清理掉金庫,目前第三人劉興洲未點交及另案訴訟中;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且停車位係本件建物區分所有權之共有部分,應屬約定專用部分,其管理使用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為協議約定分管,拍定後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經鎖匠開門後,1094建號建物現正裝潢中,無人居住使用,建物內尚無家具;197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旅館區」,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佈實施之計畫為準;1094建號建物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建物原由第三人承租,期間自111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於第二拍時已屆期,是以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本院於查封時,承租之第三人表示5樓客廳及房間牆壁有壁癌,且下雨時房間會漏水;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本件標的建物經本院會同債權人及員警到場查封時,無人在內,經該社區管理中心查詢表示,該標的建物登記所有權人為第三人,停車位登記亦係第三人;後經本院會同債權人及員警履勘,債務人不在,債務人配偶之姐姐在場表示債務人未住在標的建物,係債務人朋友住在內,使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另因系爭停車位係屬建物之共用部分,故縱確有停車位,拍定後仍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本件標的於本院114年9月23日查封時,標的建物由金儀股份有限公司承租,內有眾多辦公設備(如多台影印機、印表機及其他設備),租期至114年12月31日,雖其後債務人提出新租約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止,惟新租約於本院查封後始簽訂,故拍定後點交;標的3201建號為增建,倘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本件標的於本院履勘測量增建時原未見債務人,後疑為債務人返家,並與債權人代理人發生爭執後即入內關門;本院後再會同警員及債權人現場確認使用情形,亦未見債務人,惟建物內有債務人之信件,且經同棟鄰居表示標的建物由債務人1人自住,當日早上有見債務人出門;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標的3086建號為增建,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表示,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將依相關建管法令予以處理,拍定人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又依鑑定報告稱,該標的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現況 117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債權人、在場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民國114年8月27日現場執行時,相對人不在場,聲請人稱現由柏君人力公司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依其所提租賃契約,租賃期間業於114年10月31日屆滿,承租人已搬遷騰空;969地號使用分區為乙種工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另無權占用非屬兩造所有之413、415地號公有地(占用面積:7.41平方公尺),前開土地非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兩造、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註:屋齡老舊,四周牆壁有潮濕發黴及油漆剝落);714建號拍定後點交;1018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現況 民國114年10月2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弟弟在場稱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846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者,拍定人應承擔遭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特別注意!;債權人、在場人、鑑定人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1285建號拍定後點交;4598建號若未經建築主管機關拆除者,拍定後點交
現況 本件標的於本院查封時,債權人表示現無人居住,現場亦為空屋,拍定後點交;經查詢相關機關,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及發生非自然死亡等情形;另據本院查封時發現及債權人表示,標的建物有嚴重壁癌情形;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本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現況 民國115年1月8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28地號位於板橋後埔福德宮前之空地,其上有介壽段1979建號(建物謄本載門牌館前東路96、98號公共設施)占用」;現場為自助桌遊營業場所,經詢問其他店家,已無營業,除前開營業場所大門外,另有兩個大門;復據警局函復稱該址原經營24小時桌遊,惟大門深鎖,經訪問同址1樓住戶表示,該址目前係空屋狀態,無人居住使用;928、954地號使用分區為商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債權人、鑑定人、有關機關均未表示建物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之情事;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據歷次及115年3月26日之查封筆錄,屋內有神明廳供奉神明,無祖先牌位,有放置家具,債權人查稱現由債務人後母居住使用,並表示有嚴重漏水情形;另因未遇債務人,故該房屋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如凶宅)、或
現況 本件拍賣房屋經本院現場查封時據第三人周○鋒應門稱現為其自行居住使用,債務人為其姪子,無租約;標的格局2房1廁1廚,客廳有神明廳,並有供奉祖先牌位,屋內有堆置大量回收物品,無漏水,一間房間有壁癌;復據地政人員指稱前後陽台有增建,另1161地號土地現況為水泥空地,位於建物南方約18公尺處;本件執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本市瑞芳地政事務所115年5月6日新北瑞地登字第1156084051號函檢附案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之未登記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
現況 989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986、987地號土地,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民國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時,台北萬通國際社區管理員稱,989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有積欠管理費
現況 本件拍賣標的262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時由債務人及女兒居住使用,債務人表示無增建但陽台改為廚房使用,浴室有漏水,隔間重新配置,無出租、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共有游泳池及停車位持份,管理費每月1360元,無固定車位,每年繳納500元可使用廣場停車位;在場人總幹事表示游泳池待修繕故為非使用狀態,但住戶可進出散步,停車場僅供住戶使用,外人不得進入;312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安保護區,31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319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1月29日新北消指字第1150203346號函覆,自108年1月1日至115年1月27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1月29日新北工建字第1150202816號函覆,旨揭建物未向該局申請辦理震災後建築物危險分級及評估之紀錄,故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物,無相關資料可稽;本件拍賣262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拍定後點交
現況 1樓後方(廚房、廁所)、2樓後方(廁所)均有增建(經地政合併編為806臨建號);屋內現況正常良好,住家使用,屋齡約47.9年;依據114年12月30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43288304號函稱:「本市貢寮區仁愛路50號未登記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2926建號建物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稱係由債務人自住使用,拍定後點交;61地號土地位於新店區中正路247巷24弄路口處含警衛室、人行通道及車道入口,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道路用地;62-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126034東北方約3公尺處,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學校用地;61、62-1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8月26日新北消指字第1141702344號函覆,自107年1月1日至114年8月21日止未曾受理火災案件紀錄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至現場履勘,在場人林○彬稱房屋為其居住使用,債務人並無居住於此;據到場之地政人員表示廚房、部分餐廳、房間有增建(經地政編為949臨建號);增建部分有占用海洋段631地號,使用權源不明,占用責任均由拍定人自理;本件前於113年8月6日查封時在場人表示與新北市萬里區港東56之3號房屋相連之磚造房屋乃鄰居加蓋,此部分非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增建部分有占用鄰地(631地號);拍定後不點交
現況 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至現場履勘,在場人林○彬稱房屋為債務人居住使用;房屋內有嚴重壁癌,屋內堆滿雜物,有傢俱、神明桌,有一內梯通往3樓,3樓為增建(經地政編為948臨建號)之鐵皮牆壁有部分破損;室內平頂及牆面部分有滲漏水漬跡,地坪部分積水,整體屋況老舊;拍定後點交328建號;114年司執字035855號 財產所有人:林呂牡丹編號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範 圍應買價格(新臺幣元)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1 新北市 萬里區 海洋 628 240.20 150分之27 1,431,000元備考2 新北市 萬里區 海洋 628-1 18.14 150分之27 109,000元備考3 新北市 萬里區 海洋 628-2 111.96 150分之27 665,000元備考編號 建號基 地 坐 落--------------建 物 門 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應買價格(新臺幣元)樓 層
官方資料去哪裡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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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院 法拍屋查詢系統
全台地方法院的待拍、應買公告與拍定價格;每案有拍賣公告 PDF 與照片。
- 司法院 資料開放平台(法拍待拍/拍定)
資料集 22892、22893,JSON 格式;拍定資料只保留近三個月。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拍賣網
行政執行(欠稅、罰鍰等)的不動產拍賣公告與結果。
-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
部分法院委託的拍賣在這裡公告,本站尚未收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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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與方法
- 地方法院:司法院法拍屋查詢系統(全台待拍、應買公告、近三個月拍定,含點交)與司法院開放資料,每日更新並累積歷史;行政執行署:各分署已拍定不動產(每季,回溯到 108 年)。不含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受託拍賣。
- 法拍公告的『樓層面積』是主建物面積,比實價登錄的含公設面積小(實測約 63%);先依同一戶過去成交、同棟、同社區或同區的公設比換算成同口徑面積。
- (拍定價或底價)÷ 換算後坪數 ÷ 附近 1 公里、近 3 年相似成交的加權中位單價 − 1。只對「單一房屋、非持分、含土地、非未登記建物」的標的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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